餐具購銷合同樣本
購銷合同是買賣合同的變化形式,它同買賣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以下是餐具購銷合同樣本,歡迎閱讀。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教育部、衛生部《學校食堂與學生集 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及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高校食堂外包經營資格準入試行辦法》等文件,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食堂場地及設備租賃
第一條 食堂場地情況
甲方同意將佛山市禪城區衛國路校區食堂(建筑面積的 平方米)及南海區官窯校區食堂(建筑面積的 平方米)出租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 場地用途
房屋用途為餐飲加工、銷售服務。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或租賃給第三方使用。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 2008 年 8月 1 日至 2010 年 7 月 25日為止。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即租賃期限所屬的第一個學期為試運營考察期。
第四條 租金和盈利標準
(1)甲方不收取乙方的經營租金及管理費,即乙方無償使用甲方的房屋和設備等;水電費按實際使用量減半繳納,繳納標準按當地水電價格(注:乙方不得故意棄置燃油、燃氣加工設備而專用用電設備)。
(2)乙方應不斷改進和完善經營管理,切實把握成本控制環節,確保微利經營。為此,應在以下環節上下功夫:①乙方承包期間的經營純利潤不高于營業額的5%(含本項目經理人薪酬),若當月利潤高于營業額的5%,多出的部分歸甲方支配,用于補貼下月的學生伙食或添置必要的設備;②若當月的利潤低于5%或為虧損,則由乙方承擔經營管理不善的責任。
(3)乙方應實行有效的成本管理,控制好經營活動各環節的成本,各項直接和間接成本不應超過營業額的35%。其中,人力資源成本(工資總額)一般不得超過營業額的13%(本項目經理人薪酬不得列入);燃料費應控制在營業額的10%以下;水、電費總和不應超過營業額的2.5%;采購所需的交通運輸費用總計(含車輛規費)不得超過營業額的.1%;服裝和體檢費不得超過營業額的1%;其他可預見和不可預見的經營管理費總計(含設備維修費、清潔衛生費等)不應超過營業額的1%。乙方應當控制毛利率不得超過35%,各種食材(主副食品原料)采購成本不得低于65%。對此,甲方有權全程監管,乙方必須予以配合。
(4)乙方在經營活動中必須建立規范的、可供甲方核查的財務帳冊,并向甲方按日遞送報表,按月結算。乙方違反日報、月結制度的,甲方有權拒絕付款。
第五條 甲方同意將出租房屋的廚房設備,餐廳設備等一批(詳見設備清單)同時無償租賃給乙方使用。
第六條 雙方對出租的房屋產權、質量、經營資質和乙方經營的承諾
(1) 甲方保證出租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另有協議約定外,有關房屋的工程驗收、安全防火、抵押債務、租金等,甲方均應在交付使用前辦結。簽訂本合同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而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2) 乙方應具備符合國家規定和甲方要求的經營資質,如乙方未能提供相應資質文件,達不到相關要求,或有虛假承諾的情形,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 乙方在經營期間應嚴格執行高等學校的各項管理規定,自覺維護高校的和諧穩定。因乙方的經營行為導致違反上述要求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房屋及附屬設備的維修及養護責任
(1) 租賃期間,甲方應對所出租房屋的主體結構、水、電、燃氣及管道,下水道及抽排系統等基礎設施每年檢查一次,確保房屋主體結構的安全及水電燃氣主線管道、下水道的正常運行。甲方如需對上述設施進行正常維護,乙方應予積極配合,不得阻撓施工。
(2) 正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3) 因乙方違規使用場地。設備或因管理、使用不善而造成房屋及附屬的水、電、燃氣等設備損壞的維修費用,由乙方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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