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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精礦購銷合同
供貨方: (以下簡稱甲方)
需貨方: (以下簡稱乙方) .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銅精礦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甲方欲出售銅精礦 噸(毛噸),實際數量以雙方交貨時過磅質量為最終依據。
二、 品質:甲方提供的銅精礦平均品位在15%以上,砷含量保留0.5%以下,如超過0.1%,每噸扣10元;超過1%,扣1個系數,以此類推。如平均品位低于10%,乙方拒收貨物。
三、 結算方式:
1.乙方預付拾壹萬陸仟柒佰元整(¥116.700.00)給甲方作為預付款,甲方必須在付款日起20日以內將貨送達乙方貨場,否則甲方須按照預付款的5%賠付乙方作為違約金。
2.該批銅精礦計價標準按上海期貨交易市場最近銅價相關計價標準執行,乙方在結算以70%系數計價,品位在20-25之間,每個品位加人民幣150元;品位在20~18之間,每個品位扣人民幣200元;在18~15之間,每個品位扣人民幣300元;15~10每個品位扣500元;以現金方式結算。
四、該批銅精礦交貨地點為乙方貨場,乙方只承擔運費費用(140元每噸),其他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五、 檢驗方式:甲、乙共同現場取樣,遵循單車單樣的取樣原則,取樣一式四份,一份送檢,甲、乙雙方各留一份,一份作仲裁樣;共同指定化驗單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有色化驗為主,如化驗結果品位出現差異,則按國家有關礦產品化驗品位超差相關規定執行;品位化驗如產生爭議,以仲裁樣和化驗結果為最終結算標準。(雙方共同取樣---雙方指定送樣單位---分析結果---分析誤差,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超差---仲裁---以仲裁結果為準)
六、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八、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章)
擔保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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