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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什么是租賃合同

        時間:2022-10-29 18:49:44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什么是租賃合同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什么是租賃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什么是租賃合同

        什么是租賃合同1

          什么是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約定租賃期限不明確、或者約定租賃期限不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書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2)約定不明確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并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3)事實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后果:

          1、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A.出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B.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于什么是不定期租賃合同,以及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后果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當然,在不定期租賃合同的解除是怎么樣的?是否是可以隨時解除呢?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具體聯系我們,我們會為您進行專業的法律解答。

        什么是租賃合同2

          1、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導致合同無效或者效力待定。

          認定房屋租賃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2、出租人所出租的房屋是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出租的房屋,會導致租賃合同無效。

          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屬于違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不合法,導致不合法內容部分無效。

          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于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什么是租賃合同3

         。ㄒ唬└拍

          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畢后歸還租賃物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征,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不同之處,主要在于合同標的物是屬于不動產的房屋,由此也帶來某些法律規則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同住人享有同住權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賃要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等。

         。ǘ┓商卣

          房屋租賃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后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由于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人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

          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于債權關系,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于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

          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ㄈ┡c其他合同的區別

          房屋租賃合同屬于一種比較古老的合同,特征比較明確,在實踐中一般不會發生歧義。但是,在現代社會,房屋租賃合同可表現為更多形式,故仍有產生混淆的可能。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奔磳⒁苑课菔褂脵喑鲑Y行為也納入了房屋租賃合同的范圍。有些地方立法將很多性質不同的合同都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例如,浙江省建設廳發布的《關于<浙江房屋租賃管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的通知》規定:房屋租賃包括以房產為資本進行聯營、人股、承包、帶營業執照出租。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屬支付租金行為。因此,有必要區分一下租賃合同和相關合同。

        什么是租賃合同4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3條規定,租賃合同包括以下條款:

          1、租賃物的名稱

          租賃物即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它是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核心。沒有租賃物,租賃合同就無法付諸實施,它是租賃合同的必要條款。

          2、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

          數量和質量是交付財物的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只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出租人才能準確地履行交付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才能準確接受租賃物并妥善保管租賃物。

          3、租賃物的用途

          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的用途,對于雙方當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合理確認雙方的法律責任有著重要作用。合同中明確租賃物的用途,也可以使承租人按照承租物的性能正確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使用不當而使承租物受到損失。

          4、租賃期限

          一般財產租賃合同都要明確租賃期限,因為它要決定租賃物價值的回收,租金數額的確定問題。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可視為不定期租賃。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租金是財產承租人依約因使用出租人財產而應當向出租人支付的費用。租金的約定,是合同應具備的重要條款,倘若沒有租金條款,那將與借用合同無異,背離了租賃合同的有償的基本特征,因此,租金的規定,是租賃合同與其他合同的主要區別。但并不是說有租金規定就必然是財產租賃合同,有些合同當事人為了規避法律,達到自己非法的目的,采取名為租賃實為買賣或其他合同的約定,在法律上就不應認定。

          租金支付期限是承租人交納租金的時間界限,完全是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結果,但該條款一經確定,就成為承租人的一種強制性義務,倘若承租人未按期限交納租金,那么承租人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出租人還有權解除合同。但在承租人有正當理由沒有按期交納或者雖無正當理由,但已征得出租方同意變更交納期限、交納方式的,不在違約之列。

          6、租賃物的維修

          出租人是出租財產的所有人,一般情況下有義務保證承租人的使用,但合同約定由承租人進行維修、保養的也屢見不鮮,因此,租賃物的維修、保養應從合同中找出根據。通常情況下,出租人對合同標的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在因租賃物的使用性能不符約定要求時,出租人負責維修。屬于平時日常的維修和保養,可由承租方負責,就是說,在承租期間,承租人有使租賃物處于完好狀態及正常使用的義務,以保證租賃到期時依約將租賃物交還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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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租賃合同用途:

          1、 注冊貿易、咨詢及其他非生產性公司需注明用途為(辦公、商業、商鋪)

          2、 注冊生產性公司需注明用途(工業、廠房)

          3 、特殊行業需注明用途喻公司性質一致(餐廳、酒店、倉庫、酒吧...)

          二、租賃合同時間:最低簽租時間為一年,最低有效期為半年。

          房屋租賃合同辦理程序

          出租方

          一、單位房屋須提交

          1、 產權證明[紅線圖、《建筑許可證》、購房合同等]復印件(驗原件)

          2 、營業執照及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驗原件)

          3、 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5、 委托下屬單位經營的房出租須提交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委托證明(原件)

          二、私人房屋出租須提交

          1、 產權證明[紅線圖、 《建筑許可證》、購房合同等]復印件(驗原件)

          2、 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 屬共有權房屋,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原件承租方.

          需要提交的資料:

          一、單位承租須提交:

          1、營業執照及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驗原件)

          2 、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4l、委托他人辦理登記的需提交法人代表授權證明書及委托人的 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二、個人承租須提交

          1、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2、 計劃生育證明復印件(女)(驗原件)

          附注1、己作為資產抵押的房屋出租須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原件

          2、未取得合法產權證明的房屋出租,須提供所有居委會以上級別的單位證明才能辦理申報(備案)登記手續

          3、合同期滿或終止租賃關系,出租人需主動到租賃所辦理停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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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租房合同的主體

          1、在簽訂合同時,承租方首先要查看出租方的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如果沒有房產證,則要看出租方有無房屋買賣合同或授權委托書等手續。出租方要審查承租方的咨信情況,租金支付能力,社會誠信狀況。

          2、承租方還要審查,出租的房產是否已經被抵押。

          3、大型店面房統一出租,出租方本身對出租的房屋不擁有產權,只是接受各位業主的委托統一對外出租,但在合同履行期內有個別業主要求提前收回自己的商場攤位自己做生意,由此發生糾紛如何處理,在簽訂此類合同時承租方應當要求出租方對此有承諾或保證。

          4、有些特定內容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應當事前辦理好報批核準登記手續。例如專業性的市場,開辦單位要對外大量分別出租攤位,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應當事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市場登記證》,只有領了《市場登記證》方可對外招商宣傳及出租,這一點也是承租人應當注意的。

          5、在房屋租賃期內,公司作為出租方如果發生了破產、企業轉制、公司歇業或被注銷等情況,如何補救,承租方如不能繼續租賃房屋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何補償。

          6、在房屋租賃期內,承租人作為自然人死亡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否沿續原來的房屋租賃合同,繼續居住使用該房屋。

          二、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要求寫明房屋的坐落地址、房屋的間數層數、建筑面積,房產證編號,并把房地產的規劃紅線圖及房產平面圖作為合同附件。還要寫清楚房屋的附屬設施。有時合同中最好要標明租賃房屋的用途是居住,還是用作經營場所。

          三、租房合同的期限起算

          租賃期限的起算一般有二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從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開始起算。

          第二種情況,考慮到承租方要對房屋進行裝修等因素,或出租方要辦理有關報批登記手續,租賃期間的起算時間可約定在幾月幾日開始或者合同簽字后多少日開始,從合同簽訂之日到正式開始起算租賃期限的這段時間稱為免租期。免租期內,承租方無需承擔租金,但于此期間發生的裝潢施工所耗水、電費則應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一次合同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四、租金的計算及支付方式

          年租金標準一般是固定的,但也可以雙方約定租金按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額每年遞增。租金支付時間,由雙方約定,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或按年度支付,但在約定按年度支付時,雙方應約定年度的概念及起始時間,否則,可能引起誤解。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總結的關于簽訂租房合同應該注意四個方面的問題,但是,上面的只是最需要注意的問題,在簽訂租房合同的時候,還存在各種各樣的其他問題,我們在遇到租房問題的時候可以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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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鋪租賃合同是什么樣的?

          商鋪租賃合同樣本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商鋪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自愿租用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號商鋪作為商業用途使用(以下簡稱“該商鋪”),建筑面積約平方米。

          第二條:租用的期限為年,租期從年月日至年月_日止。

          第三條:租金、保證金及租金交付期限:

          該商鋪的月租金總額:第一年月租金總額為人民幣:萬仟佰____拾元正(¥元/月);第二年月租金為人民幣:萬仟___佰拾元正(¥元/月),第三年月租金為人民幣:萬仟___佰拾元正(¥元/月)。

          以上租金是不含稅價,如有關部門檢查需辦理出租手續等應交繳的一切稅費由乙方繳納(即開發票的稅費),但甲方需協助乙方辦理相關的手續。

          租金交付期限:每月10日前交清當月租金。(并且必須是人民幣現金)

          保證金:在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須向甲方交付人民幣:¥萬仟___佰拾元正(¥元),作為履約保證金。

          第四條:該商鋪交付使用后所發生的水電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天線使用費等有關費用,由乙方負責繳交,與甲方無關。如由于這些費用未交清而致使甲方被有關部門(公司)追討滯納金或罰金,則甲方有權從乙方所交納的保證金中抵扣,并有權要求乙方補足該保證金的不足部分。

          第五條:租賃期間,乙方不得轉租該商鋪。如乙方確需轉租,須經甲方協商同意。如乙方在未征求甲方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房屋轉租他人的,則甲方有權單方面宣布中止該合同

          ,并有權將房屋收回另租他人。而乙方所交的保證金(即作為違約金),一律不予退回。租賃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權。如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需提前中止本合同,均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且違約方須向對方支付兩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第六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須于年月日將該商鋪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保證該商鋪交付使用時水電及排水排污線路管道暢通。

          3、合同期滿時,乙方須在租約期滿之日退還房屋,同時經甲方驗收該商鋪無設備損壞及欠繳的水電費與物業管理費后十天內,返還乙方所交的保證金。

          (二)乙方責任:

          1、乙方應如期交納租金。

          2、租賃期間,所發生的水電費與物業管理費等,由乙方自行按時繳付。

          3、租賃期間,乙方應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物業管理規定,愛護并正確使用該商鋪及內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該商鋪的結構及用途。如乙方違反有關規定或超出其經營范圍進行的活動,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負。甲方可以此原因解除本合同,并不退還所收的保證金,及有權追償由此而發生的一切損失的賠償。

          4、為確保用電安全,乙方不準私拉亂接電線,不準使用電爐等大功率電器(單個電器功率在1500瓦以上,空調、冰箱除外);如需使用,須向供電部門申報增加用電負荷,待批準及繳交增容費后,方能使用。

          5、乙方不得擅自裝修該商鋪;如需裝修,需經甲方同意,并一律不得改變該商鋪的結構部分。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如不遵守本合同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點的規定,則乙方繳交保證金的期限順延;如超過十五天仍無法將該商鋪交付使用,則乙方有權宣布本合同無效,甲方需無條件退還乙方保證金。

          2、甲方如不遵守本合同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點的規定,則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滯納金,每天按保證金的3‰計收。

          (二)乙方責任:

          1、乙方如拖欠租金,則每天按應繳租金的3‰交納滯納金;如拖欠租金達壹個月,則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和收回商鋪,并有權拒絕返還保證金。

          2、一切非自然因素造成租用商鋪及配套設施的毀損和故障,乙方應在退房前獨自承擔維修責任,否則甲方將動用乙方的保證金作為修復費用,在修理工程結束后,該保證金多退少補。

          3、如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二款第三、四、五點,造成的一切后果與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并在乙方繳交保證金之日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名):代表(簽名)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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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調查商鋪的產權

          承租商鋪之前,應當赴該商鋪所在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調查,確認以下幾個重大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須確保房屋的類型為商業用房性質、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質方可承租作為商鋪使用,否則,將面臨無法辦出營業執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風險。

          2)、房屋權利人,以確保與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由權利人簽署租賃合同。

          3)、房屋是否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若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的,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登記手續,從而導致新承租人的租賃關系無法對抗第三人,也會影響新承租人順利辦出營業執照。

          如果承租人無法查清,可以委托律師到相關部門進行調查。

          2、免租裝修期

          商鋪租賃中,免租裝修期經常會出現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交房后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實際不能辦公、營業,此種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裝修期間的租金。但“免租裝修期”非法律明確規定的概念,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免租裝修期起止時間,免除支付的具體費用,一般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實際使用房屋產生的水費、電費等還需按合同約定承擔。

          3、租賃保證金

          俗稱“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未繳付的費用。因為商鋪適應的電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比較高,因此建議押金應當適當高一些,以免不夠抵充上述費用,另外,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過程中,不斷地拖付相關費用,押金抵扣不夠的情況下怎么辦?可以在合同應當約定補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關費用后,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補足支付“押金”,如果經出租人通知后一定時間內補足的話,則出租人可以單方解約,并追究承租人相應的違約責任。若合同中有此約定,則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賴”行為。

          4、稅費承擔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出租或轉租商鋪的,出租人或轉租人應當承擔以下稅費:

          1)、出租:

          營業稅及附加租金*5.55%

          房產稅租金*12%

          個人所得稅所得部分*20%(所得部分為租金扣除維修費用,維修費用每次不超過800元)

          印花稅租金(總額)0.1%(在第一次繳稅時一次性繳納,按租期內所有總租金計算。)

          土地使用稅按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征收,具體以代征機關實際征收為準。

          2)、轉租:

          營業稅及附加轉租收入*5.55%

          印花稅印花稅轉租租金(總額)0.1%

          在實踐中,商鋪租賃稅費德繳納比較多樣,上述標準只是法定征收標準,不同區域或許存有不同的征收方法,具體可在簽訂商鋪合同前咨詢實際代征網點工作人員。

          雖然上述稅費德繳納主體為出租人或轉租人,但租賃合同中可以約定具體稅金數額的承擔人,此時,無論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應當清楚商鋪租賃的稅費金額比較高,應當慎重考慮長期稅費調整增加的費用后,再行約定具體承擔人,不要被某些代征網點短期內較低的稅率所迷惑。

          5、營業執照

          承租商鋪的目的在于開展商業經意活動,而商業經營活動首要條件就是必須合法取得營業執照,因此,在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時,許多條款都要圍繞著營業執照的辦理來設置,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原有租賃登記信息沒有注銷,從而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租賃登記,從而導致無法及時辦理營業執照;

          2)、商鋪上原本已經注冊了營業執照,而該營業登記信息沒有注銷或者遷移,從而導致在同一個商鋪上無法再次注冊新的營業執照;

          3)、房屋類型不是商業用房,從而無法進行商業經營活動,而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4)、涉及特種經營行業(娛樂、餐飲等)的,還需要經過公安、消防、衛生、環境等部門檢查合格,取得治安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件后,方可取得營業執照;

          5)、因出租人材料缺失而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對于上述第1、2、3、5條情形,可在合同中設定為出租人義務,并給予出租人合理寬限期,超過一定期限還無法解除妨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上述第4條情形,可設定為無責任解約情形,以保障承租人萬一無法辦出營業執照時可以無責任解除合同。

          6、裝修的處置

          商鋪租賃中,往往需要花費大額資金用于鋪面裝修,為了確保裝修能夠順利進行,以及保障裝修利益,在合同中應當注意幾個問題:

          1)、明確約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對商鋪進行裝修,以及裝修圖紙或方案是否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等,若有特別的改建、搭建的,應當明確約定清楚,對于廣告、店招位置也可約定清楚。

          2)、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不僅僅考慮違約金部分,因為違約金常常會約定等同于押金,數額不高,往往不及承租人的裝修損失,因此,應當約定在此情形下,出租人除承擔違約金外,還需要承擔承租人所遭受的裝修損失費用。

          3)、明確租賃期滿時,裝修、添附的處置方式。

          7、水、電、電話線等

          因商鋪經營的特殊性,對于水、電、電話線均可能特殊需要,這些公共資源的供應又會受到各種因素影響,建議承租商鋪前,應當先行考察是否滿足使用需求,若不滿足的,確定如何辦理擴容或增量,以及辦理擴容或增量所需費用,并在合在同明確約定相關內容,以及無法滿足正常進行需求的情形下,承租人人免責解除合同的權利。

          8、租賃登記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屬于合同備案登記性質,此登記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登記與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沒有辦理備案等記,合同依然在生效條件滿足時就生效;

          2)、經登記的案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兩個承租人的,其中一個合同辦理了租賃登記,另一個沒有辦理租賃登記,則房屋應當租賃給辦理租賃登記的承租人,出租人并向沒有租賃登記的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建議及時赴該商鋪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備案登記。另外,大多數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均要求租賃合同經過租賃備案登記。

          9、轉租問題

          商鋪市場中經常會遇見許多“二房東”“三房東”情形,這其中就存在轉租的問題。俗稱的“轉租”其實涵蓋了法律規定的兩種變更方式“轉租”和“承租權轉讓”,依法律規定,“轉租”是指上手租賃關系不解除,本手在此建立租賃關系,而“承租權轉讓”是指上手租賃關系,新承租人直接替代原承租人與出租人(業主)建立租賃關系。在這兩種形式下,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轉租必須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同樣承租權轉讓中,解除原租賃合同和重潛心租賃合同,也需要征得出租人同意。

          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張一筆補償費,主要補償裝修損失等,此筆費用不屬于法定承租人應承擔費用,但法律亦沒有明確禁止,因此,只要雙方當時協商同意的,亦會受到法律保護。建議承租人在支付此筆費用時,應當考慮分批次與轉租或承租權轉讓錯作環節結合起來支付,以此降低資金風險,并可考慮將營業執照辦理成功作為該筆費用退還或解除情形。

          鑒于商鋪租賃合同牽涉問題較多,涉及合同金額較大,建議對此類合同應謹慎簽訂,必要時,聘請專業人士把關,以免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引起訴訟,更是得不償失。

          10、買賣與租賃

          許多承租人經常擔心承租商鋪之后,業主將商鋪出售了怎么辦,其實,承租人完全無須擔心此種風險,因為法律對于承租人賦予了兩重特殊保護:

          1)、出租人在出售時,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之下的優先購買權,即若承租人在等同于其他購買人的條件下主張購買該商鋪的,則業主必須將該商鋪出售給承租人,以此保障了承租人的使用利益。

          2)、即使承租人不想購買承租商鋪的,業主出售后,新的業主也應當履行租賃合同,否則,新業主應當承當租賃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11、其他注意事項

          在承租商鋪之前,需要了解該商鋪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將要經營的業態不符合相關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比如承租一個不可經營餐飲行業的房屋準備開設酒店,必將導致人力、財力的損失。在無法確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特別約定相關事宜作為解約條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什么是租賃合同9

          私房租賃期間,經租賃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房屋租賃合同。

          私房租賃期間,租賃當事人死亡的,應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由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 確定一名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確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改建、擴建、拆除重建,致原租賃合同的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適用,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協商變更租賃合同。

          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拆遷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應積極配合拆遷工作的開展,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租賃合同無約定,按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應到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

        什么是租賃合同10

          房屋租賃是房地產交易行為的一種,出租人與承租人必須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住宅租賃合同中按照出租房屋所有權的不同,可分為公房租賃合同、私房租賃合同和公房轉租合同。目前公房租賃合同的特點一般具有不約定固定期限的租期,租金標準由政府統一規定;而私房租賃合同的內容則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必備條款

          1、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當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法律對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須是房地產的合法產權人;對于承租人各地有不同要求,一般來講,如果是當地居民,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如果是外來居民,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及公安部門發的暫住證;企業事業單位須持有《營業執照》;非企事業單位的其他組織如機關、團體、部隊等須有縣以上民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有效證件。房地產租賃當事人必須符合上述資格限制,才能簽訂租賃合同。

          2、標的物,即租賃的房屋。

          在合同中須寫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積、范圍、裝修及設施狀況。對承租人而言,租房的目的是利用房屋的使用價值或是用于居住或是用于商業目的,因此房屋處于適用的狀態是對房屋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所以簽訂合同時必須說明房產交付使用時的基本狀況,這是一旦房屋不符合使用要求而發生糾紛時區分雙方責任的前提。不但如此,一旦房屋在租期內的毀損或第三人侵害以致妨礙了承租人依約使用房屋時,出租人還有義務修繕房屋,這些補救措施的標準通常應為合同中定明的房屋狀況。

          3、租賃用途。

          即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租賃用途一旦定明,則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從事非法活動。同時,明確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后,只要承租人依約用房,則正常范圍內出現的房屋磨損,出租人不得要求賠償。由于租賃用途不同,房屋的租賃價格也會不同,所以,租賃用途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也是必須定清寫明的問題。

          4、租賃期限。

          寫清租賃期限的意義是:

          (1)期限屆滿,承租人有義務將原房屋退還出租人;

          (2)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住宅的,應當有"必須收回"的理由,并且征得承租人的同意,賠償承租人的損失,做好承租人住宅安置工作;

          (3)因買賣、贈與或繼承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如原租賃合同未到期,則原合同對承租人與新房主繼續有效;

          (4)承租人為一人時,如其在租期內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合同繼續履行,辦理更名手續。

          5、租金及交付方法。

          私有房屋租賃,由租賃雙方按照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協商議定;沒有規定租金標準的,由租賃雙方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協商議定,不得任意抬高。

          租金的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還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體日期也應在合同中明確。

          6、修繕責任。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項義務,指的是出租人在整個出租期間對房屋有進行必要修繕的義務。所謂必要即指:房屋必須使承租人能夠依雙方約定使用并收益。修繕的范圍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屬于出租人修繕范圍的設備。共有房屋的修繕應由房屋共有人共同負責,合理分擔修繕費用,不得互相推諉。承租人應協助出租人檢查、修繕所承租的房屋。出租人確實無力修繕的,可與承租人協商,由承租人墊款修繕;出租人如不在本市或拖延不修的,經所在地房管部門勘察,確需修繕的,可由承租人代修。修房的墊款和代修的費用,可以抵扣房屋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7、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條件。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的法定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1)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3)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8、轉租的約定;

          9、違約責任。

          什么情況下出租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有下列行為,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3)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租金的。

          要續租怎么辦?

          租賃期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關于押金

          房客通常不會像對待自己的財產一樣愛護那些租來的東西。所以,押金就是對租房人的一種制約。

          押金的金額一般是兩個月的租費,這是因為:

          (1)如果租房者付不起一個月的租金,房東可以從押金中抽出這個數額的錢。

          (2)如果在租用到期時,有任何重大的破損發生,房東可以使用剩余的押金作補償.

          為防止到退房時雙方對房屋的原始狀態有分歧,租房者應該在租約簽訂之前做好預防措施。應該好好看看整個房間,檢查任何可能有問題的地方。

          以下是一些必須仔細察看的地方:

          *門鎖:它們是否易于開啟?房東是否在上一個房客搬走后更換了門鎖?

          *煙霧報警器:房間里有沒有?是否工作正常?

          *墻壁:有沒有記號、凹痕、劃痕、裂縫等等等?

          *管道:有沒有生銹?

          *漏洞:廚房的水槽底下、前門的邊上、天花板、以及整個浴室,檢查這些地方是否漏水。

          *瓷磚:有沒有脫落?形狀有沒有受損?

          *門:油漆是否均勻?有沒有記號、凹痕、劃痕、裂縫等等等?

          *地毯:是否褪色?有沒有污點?

          *涂料:是否平滑?有沒有剝落?

          任何在將來會帶來問題的地方都應該被記錄下來。最佳方法是把這些地方都拍下來,并對所有的照片進行描述,然后房東和房客分別在記錄上簽名并標明日期。在簽訂租約前,應該要求房東寫下他是否退還押金的各種條件,以保證在租借合同中沒有允許房東以任何含糊理由抽取一定押金的條款。

        什么是租賃合同11

          一、確認出租人、承租人的主體身份

          在出租人和出租房屋符合資格與條件后,簽署租賃合同前,律師要核對原件、確認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身份:

          個人審核身份證或護照、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企業、其他組織審核登記注冊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簽約代表的授權委托證明,若是境外企業、其他組織,前述證明還應經公正或認證。

          二、 委托出租

          委托他人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并與受托人簽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

          三、 代理出租

          代理人代理出租,應當向承租人出具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授權證明,代收租金的,應當由相關的委托文件。

          四、 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房屋座落地點、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3)房屋用途;

          (4)房屋交付日期;

          (5)租賃期限;

          (6)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7)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8)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9)轉租的約定;

          (10)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11)違約責任;

          (12)爭議的解決方式;

          (13)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什么是租賃合同12

          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有兩方面的好處:

          (一)從個人利益方面:

          1、保障雙方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

          2、具有政府公示的公信力,是對抗第三人的法律依據;

          3、雙方發生糾紛時,是依法裁定的法律依據;

          4、是承租人具有優先購買權的主要的、唯一的依據;

          5、可以有效的保護房屋產權共有人的權利不受損害;

          6、可以有效的保護房屋抵押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害。

          (二)從社會利益方面:

          1、可以有效的對房屋租賃市場進行管理,有利于阻止和打擊地下黑市場等非法租賃行為;

          2、可以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消除犯罪隱患,有利于社會穩定;

          3、可以及時了解社會經濟狀況,有利于政府對社會經濟發展的監測和決策;

          4、可以避免國家稅費流失,有利于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

        什么是租賃合同13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由享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阻人使用、收益,承阻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作為當事人雙方就房屋租賃行為所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利益。在現實中,合同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關注更多的是租金、支付時間等事項,卻忽略了一些不常見的問題。而正是由于對這些問題約定不明,往往導致租賃糾紛產生。

          按照《民法通則》第61條和《合同法》第58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確認無效后,其處理上主要是承租方騰退房屋,租賃房屋恢復到簽訂合同之前的狀態,承租方負責將租賃期間添附物拆除或與出租方協商抵頂。承租方實際使用房屋的,出租方不返還租金,作為租賃期間出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損失。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簽訂租賃合同前,雙方應盡職調查,避免簽訂無效合同。

        什么是租賃合同14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于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相加.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

          承融資租賃

          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后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于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賣人的義務

          1、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2、承租標的物之瑕疵擔保義務和損害賠償義務出租房。

          (二)出租人的義務

          相對于出賣人,出租人就是買受人,其主要義務有:

          1、向出賣人支付標的物的價金;

          2、在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時,負有協助義務;

          3、不變更買賣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條款的不作為義務。

          (三)承租人的義務

          1、根據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并擔負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3、依約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賃期間屆滿時返還租賃物。

          編輯本段融資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

          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因此,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但與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對承租人占有租賃

          承租人

          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也不承擔責任。

          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什么是租賃合同15

          一、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后果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后有以下后果:

          (一)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解除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二)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違約責任;

          (三)若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導致租賃合同解除的,應根據公平的原則進行處理;

          (四)如屬于不可抗力導致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行使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既可以是雙方約定解除,也可以是法定解除。如果是因一方過程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話,那么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相應的損失。究竟有過錯的一方是按照什么標準來賠償對方呢?有關房屋租賃合同賠償的相關內容,您可以具體咨詢的專業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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