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訂立合同四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訂立合同4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訂立合同 篇1
就業工作是每個人都面臨的問題。在國家法制日益完善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都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關系到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它也是勞動爭議處理的主要依據之一,因此,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當掌握一定的勞動合同知識。本文主要從實際操作的角度,介紹一些勞動合同談判、簽訂的經驗和技巧。
所謂勞動合同,是契約的一種,既是當事人雙方的一種合意,也是對勞動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勞動合同是約束勞資雙方如實、全面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武器,也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主要依據之一。因此,簽訂一份明確完整、合法合理的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說都很重要。下面筆者著重從實操的角度介紹一些經驗、技巧。
1、審查限制性條款:由于用人單位在勞動就業關系中處于較為有利的地位,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通常會利用這種優勢,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強迫勞動者接受,比如不合理的服務年限、苛刻的勞動紀律等條款。這類條款片面強化勞動者的義務、限制勞動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回避用人單位的責任,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實踐中,這類限制性條款主要危害在于影響到勞動者的人身、經濟、休息休假等主要權利的行使,同時也是引發勞動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勞動者在簽約時應當注意認真審查、推敲相關條款,全面充分理解這類條款的真實含義,并對其中的不合理甚至違法的部分提出異議,避免日后吃虧。因為一些這類條款并不一定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只是對勞動者一方相當不利,萬一打起官司,話勞動者又不可能主張無效的話,只能自己承擔苦果。
2、審查試用期條款:因試用期問題引發勞動糾紛也是比較常見的。法律對試用期有較明確的規定,比如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期內,試用期內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試用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合同期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合同期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等等。但由于大多數勞動者不熟悉勞動法律法規,一些用人單位借此簽訂違法的試用期合同,或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過長的試用期,都直接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長短涉及到工資轉正、經濟補償金、培訓費以及職工自行流動等問題,提醒勞動者應予留意。
3、審查工作崗位、地點條款:實踐中很多勞動爭議案件,是由于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約定不明確引起的。嚴格上說,這屬于勞動條件的一個范疇,用人單位提供什么樣的工作崗位、地點直接影響到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一些用人單位利用這個空子,故意不把工作崗位、地點寫進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隨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的目的,無限度擴大用人單位的管理權。遇到此類情況時,勞動者往往很被動,甚至對于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合同內容、故意進行刁難毫無辦法,不得不主動辭職。因此,建議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一并明確工作崗位、地點。
4、審查違約條款:除了《勞動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以外,對違約行為通常是通過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條款來約束的。因此,勞動合同中關于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十分重要,能直接決定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后果。實踐中比較常見的違約金類型主要有3種: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違反培訓協議的違約金和違紀、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金。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中相關條款應當包括對違約的情形、賠償的范圍、處罰的方式、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違約金的數額等內容作出明確約定,才不容易引發爭議。對于勞動者來說,在就業簽訂勞動合同時,務必要注意到有關違約責任是否合法、公平,并結合考慮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避免日后無力承擔巨額賠償金而陷入困境;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也應當注意避免違約賠償金額過高或過低,做到責任對等,權義一致。
5、審查工資、補助和獎金條款:此類條款涉及到勞動者的經濟權利。關于勞動合同中的工資金額,不僅是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也是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等的計算依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約定工資數額時應當盡量爭取把數額寫清楚,以免在仲裁、訴訟時無法舉證而導致權益受損。關于年終獎金、出差補助、交通報銷之類并不是法律強制規定發放的,所以勞動者應當要求在勞動合同做出明確約定,不要輕信口頭承諾,否則引發糾紛時經常會處在無法舉證的被動地位。
6、審查商業秘密和禁業條款:目前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開始重視商業秘密保護,在錄用一些關鍵崗位的人員時均要求簽訂保密條款、競業限制條款等。這類條款對勞動者而言,意味著加重自身義務,可能因此限制了擇業自由和發展空間。應當注意的是,勞動者一旦違反,不僅涉及勞動法上的責任,還可能負上民法、刑法上的責任。因此,勞動者在簽署此類條款時,一定要慎重考慮。關于保密條款,勞動者應當審查保密主體、保密范圍、保密周期和泄密責任等幾項內容。關于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應當審查禁業補償費、禁業年限和范圍、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計算方式等幾項內容。就筆者日常接觸的來說,補償費一般不低于本人原來工資的50%,禁業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
7、審查培訓條款:雖然用人單位有義務培訓、提高勞動者的技能,但由于員工流動必然造成用人單位的資源損失,因此很多單位都規定培訓不是免費的,涉及到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培訓費如何賠償的問題也有必要作詳細介紹。近幾年,因勞動者跳槽而賠償培訓費的案例越來越多,由于用人單位持有培訓協議或勞動合同中有培訓條款,因此勞動者最終被判令支付培訓費在所難免。審查培訓條款最關鍵看培訓內容、服務期、培訓費金額和賠償計算方式等幾個內容。對此,勞動者具體可以參考原勞動部的規定:“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以上幾點經驗技巧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比較重要的,其它有關工作時間、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和勞動保護等內容,由于法律法規有比較明確的強制性規定,反倒不用花太多心思去琢磨,勞資雙方發生糾紛時直接引用相應的規定作為處理依據就可以了。總之,簽訂勞動合同不是一件小事,應當了解一些勞動法方面的規定,在談判、簽訂勞動合同條款的時候不可以粗心大意,否則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很容易吃虧。遇到一些簽“空白合同”或者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該更加小心了。
訂立合同 篇2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署的一份合同協議,它的目的在于約束雙方遵守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我們知道什么東西都是有流程和程序的,簽訂合同也是一樣的。
程序如下:
1、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5、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訂立合同 篇3
一、聘用合同訂立的原則
聘用合同應當依法訂立,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訂立聘用合同的主體
訂立聘用合同的主體一般是受聘人員本人和單位法定代表人。在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同時,按國家規定并履行審批手續聘用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訂立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四)工作報酬。
(五)保險福利待遇。
(六)工作紀律。
(七)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續訂的條件。
(八)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九)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為3年以下,中長期合同的聘用期限為3年以上,但最長不得超過受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訂立聘用合同時,只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一種聘用合同。
連續工齡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訂立合同 篇4
教育合同,是教育機構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實現教育目的所達成的,一方實施教育教學行為、另一方親自或派員接受教育的協議。當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人才數量及質量要求的提高,教育合同已呈現蓬勃發展的態勢,但我國學者對該合同的研究卻很少。由于《合同法》對教育合同沒有作出規定,教育合同性質上屬于無名合同,當事人對其訂立存在諸多疑問。
一、教育合同當事人的厘定
從合同的內容來看,教育合同本質上屬于民事合同,(注:關于教育合同的性質,學術界也存在“行政合同說”,由于此點與本文主旨無關,筆者此處不擬多言,另撰專文對教育合同的法律性質加以分析。)因此其成立也須具備民事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當事人、合意。(注:關于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學界一直有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二要件說”和“三要件說”。其中“二要件說”分為:“締約人與合意”二要件(參見趙旭東:《論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效力及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載《中國法學》20xx年第1期)、“當事人與合意”二要件(參見崔建遠:《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頁)。筆者以為,雖然合同的當事人并不都參與締約,當事人的代理人代訂的合同也能成立,但是代理人仍然須以當事人的名義訂立合同。也就是說,無論訂立主體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須存在著兩個利益不同的當事人,所以以“當事人”為成立要件較“締約人”更妥帖。至于當事人是否須有相應行為能力,筆者以為其屬合同效力問題,不在合同成立要件討論之內。“三要件說”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當事人”、“合意”外的第三個要件上。關于這個要件,有學者主張其為“須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參見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頁);也有學者認為是“須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修訂版),第124頁);還有學者以“契約之內容,應適于發生債權,即應為確定、可能、適法及社會的妥當”為要件(參見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筆者以為,合同的成立以“合意”為本質,合意的形成必然要經過要約與承諾的階段;而“要約”即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內含締約的目的,否則不屬于要約,例如開玩笑就不是要約。由于合同的成立須當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條款協商一致,而標的正是合同的必要條款,因此內容或標的“確定”已經被涵蓋與“合意”要件中,不必累述。至于標的是否“可能”、“適法”應屬于合同效力問題,筆者將在后文論述之。綜上而言,筆者傾向于“二要件說”之“當事人與合意”二要件。)由于教育合同為諾成、不要式合同,因此其成立無須交付標的物或采取特定形式(但當事人約定合同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除外),也就是說,教育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特殊要件。
一般情況下,教育合同的締約人即是雙方當事人,(注:民事合同包括雙方法律行為的民事合同以及雙方或多方共同法律行為的民事合同。后者以聯營合同、合伙合同為典型代表,當事人可以有多方,且他們的利益和目的是一致的、同方向的;前者則發生于利益對立的雙方主體之間,教育合同即屬此類。因此這里將教育合同的成立要件精確為“雙方當事人”。)在普通教育合同(即為自己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機構和受教育者參與合同締約、并成為合同的當事人;而在委托教育合同(即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機構和受教育者的委派單位才是合同締約人以及當事人。但是也有特殊情況,當受教育者為未成年人時,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理其訂立合同;受教育者、教育機構或者委派單位有時也會委托代理人代訂合同(現實生活中常見的“委托招生”即為適例),但這些參與締約的代理人均不是合同的當事人。
關于教育合同的訂立,值得探討的一個問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教育者是否必須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為訂立合同,他們自己能否直接參與合同的訂立?他們直接訂立的教育合同能否成立?問題實質上已轉化為,當事人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是否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問題,也就是《合同法》第9條的合理性問題。依據該條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注: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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