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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有關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1
1.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下列詞句或用語,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一般應具有如下含義。
1.1.1 項目業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對象,具體情況在專用條件中指明。
1.1.2 工程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一項或若干項永久工程(包括向業主提供的物資和設備),其概況在專用條件中說明。
1.1.3 服務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所承擔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亦稱監理服務。
1.1.4 業主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單位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
1.1.5 監理單位受業主委托提供監理服務并具有監理資質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亦指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派駐到項目所在履行監理服務的機構。
1.1.6 一方:業主或監理單位。
雙方:業主和監理單位。
第三方:一般是指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單位或個人。但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也可以是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它當事人。
1.1.7 監理合同一般應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的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雙方簽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簽認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 項目建議書被業主認可并接受的監理單位的施工監理投標文件或監理規劃。
1.1.9 日:即歷法日。
1.1.10 月:根據公歷從某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日開始至下一個月份相應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時間段。
1.2 解釋
1.2.1 監理合同中的標題只是為了查閱方便,不應作為監理合同本身的內容予以理解,也不應用于對監理合同進行解釋。
1.2.1 為了文字簡練,監理合同中有些詞句成用語可能會有多種含義,閱讀時應視上下文的實際需要而定義。
1.1.3 如果監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間出現矛盾,應按時間順序以最后編寫或雙方最后確認的文件為準。
2.監理單位的義務
2.1 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監理合同規定的形式、范圍與內容履行與項目有關的監理服務,其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
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務
2.2.1 正常的服務是指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的監理服務。
2.2.2 附加的服務是指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在監理合同附件a規定的正常服務之外增加的監理服務。
2.3 職責
2.3.1 監理單位應本著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茍的原則,按照監理合同的要求,根據適合的專業技術規定和國際慣例公認的行業工作準則,謹慎而勤奮地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應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詳細規定并加以說明。
2.3.2 如果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來自于業主和第三方簽訂的工程合同文件,該合同文件必須成為本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兩者之間如出現矛盾,則應編制補充說明文件一并列入監理合同。此時監理單位應:
2.3.2.1 根據監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監理服務;
2.3.2.2 根據職責范圍,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獨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賦予的權力;
2.3.2.3 根據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權,可對相應的工程和合同事宜進行變更,但未經業主的書面批準,不得變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規定的工程標準和第三方的責任與義務。
2.4 監理人員
2.4.1 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人員,必須能夠適應監理合同規定的監理服務工作,其主要監理人員的資質應在項目建議書中詳細描述并得到業主的認可。
2.4.2 為了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在項目建議書中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業主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系。
2.4.3 監理單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主要監理人員時.應事先得到業主的同意。
2.4.4 業主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能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監理服務的派駐人員。
2.4.5 即使是業主要求或同意更換的監理人員,其代替人員的資質仍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2.4.6 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監理人員,必須常駐現場。
2.5 業主財產
所有由業主提供給監理單位使用的設施、設備和物品,均屬于業主財產,監理單位在使用時應予以愛護。當監理服務完成或中止時,監理單位應將上述設施、設備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單提交業主。如果在專用條件中規定由監理單位負責移交上述設施、設備和物品,此項工作可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并入監理單位的服務費用報價中。
2.6 保密
在監理合同有效期間或監理合同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經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泄露業主與本項目、本工程、本監理合同有關的保密資料。
3.業主的義務
3.1 監理工作條件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提供履行服務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其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明確。
3.2 資料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規定,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資料。
3.3 決定
業主應在監理合同附件b規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答復的重大問題做出書面決定。
3.4 代表
業主應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監理單位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系。更換該代表或變更其授權時,必須提前7日通知監理單位。
3.5 授權通知
業主必須將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單位及業主授予監理單位的權力,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6 設施和物品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規定,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與監理單位后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設施、設備、物品及其相應服務。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備全部或部分上述設施、設備和重要物品,必須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規定,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并放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用報價中。
3.7 輔助工作人員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監理單位免費派遣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輔助工作人員。上述人員應服從監理單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對自身的行為負責。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員,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并入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用報價中。
4.責任和保障
4.1 監理單位的賠償責任
監理單位違反監理臺同的規定并造成業主經濟損失的,應向業主賠償,賠償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監理單位對第三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不承擔責任。如果監理單位與業主或第三方對有關經濟損失共負責任時,應按責任比例計算賠償。監理單位的上述責任賠償,均應按照本合同條件第4.4條的規定辦理。
4.2 業主的賠償責任
業主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并造成監理單位經濟損失的,應向監理單位賠償,賠償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4.3 賠償責任的期限
業主或監理單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賠償,都應在賠償事件發生后的28日之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索賠。如果該事件具有持續性,則應在事件首次發生后7日之內提出索賠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該事件仍在持續發展的證明材料,直至該事件結束后28日之內提出正式的索賠文件。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單位均有權對上述索賠不予受理。
4.4 賠償的限額
鑒于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據本合同條件第4.1條和第4.2條支付賠償的最高限額,雙方在此一致同意放棄超過該限額的剩余賠償要求。但本合同條件其它條款規定的補償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違約而引起的索賠,不受該限額的限制。
4.5 保障
4.5.1 在監理單位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的提下,業主應保障監理單位免受因履行本監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賠或干擾。
4.5.2 雙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由監理單位按照業主認可的形式向業生遞交履約擔保書或履約保證金。如果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監理合同時,業主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沒收全部或部分履約擔保金。
4.6 保險
4.6.1 監理單位應在監理服務期內,自費辦理派駐到項目所在地人員人身和自備財產的有關保險,保險時間應隨服務時間的延長而順延,并在出險后自行辦理索賠。如果監理單位不辦理上述保險,則應對有關風險及后果自負其責。
4.6.2 業主可在專用條件中規定,要求監理單位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對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三方的責任以及業生為監理服務提供的財產等進行保險。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
5.監理會同的生效、終止‘變更‘脊柱與中止
5.1 監理合同的生效
監理合同生效的時間,以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5.2 監理服務的時間和期限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時間和有關期限履行和完成監理服務。如果非監理單位的原因,致使監理服務時間需要延長,雙方應通過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5.3 監理合同的終止
監理合同終止和失效的時間,按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注明的方式確定。監理合同失效后,雙方均不再受本監理合同的約束。
5.4 監理合同的變更
5.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并經雙方書面同意后,可對本監理合同進行變更。
5.4.2 業主可書面要求,改變本合同條第給2.1條和監理合同附件a擬定的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但必須在雙方一致的基礎上,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進行變更。上述變更導致增加或減少的監理服務工作量,其有關的監理費用和服務時間亦應做相應的調整。
5.4.3 因業主或第三方的責任阻礙或延誤了監地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及時將該情況與其可能產生的影響書面通知業主,如有必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合同進行相應的.變更。上述情況導致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監理單位完成相應服務的時間亦應予以延長。
5.4.4 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后,因物價變動等因素而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變化,其調整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5.4.5 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后,因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變動而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增加或服務時間的延長,業主應據實向監理事垃給予補償。
5.5 監理合同的暫停與中止
5.5.1 出現根據本監理合同的規定不應由監理單位負責的情況,且該情況已使監理單位不能繼續履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時,監理單位應立即書面通知業主。并且:
5.5.1.1 不得不暫;驕p緩某些監理服務時,則上述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
5.5.1.2 全部監理服務已無法繼續履行時,監理單位在書面通知業主28日之后,有權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監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時,雙方應對由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延誤各負其責。
5.6.2 業主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監理服務或中止本監理會同時,必須在56日之前發出書面通知。監理單位在接到通知后應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該部分監理服務并將相關費用開支減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3 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業主可書面要求監理單位予以解釋。若監理單位在28日內未能根據本監理合同給予合理的答復,業主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14日后.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并視情況沒收監理單位的全部或部分履國約擔保金。
5.5.4 業主拖延支付監理服務費用,并已超過專用條件規定期限的28日,或根據本合同條件和5.5.1.1條或第5.5.2條的規定,暫停監理服務已超過6個月,監理單位可書面更求業主予以解釋。若業主在28日內未能根據本監理合同給予合理的答復,監理單位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14日后,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或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5 監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損害或影響雙方根據本監理合同應有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
5.6 轉讓和分包
5.6.1 沒有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責任和權力予以轉讓。
5.6.2 沒有業主的同意,監理單位不得將監理服務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監理單位因監理服務的需要,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工作人員不屬于分包。
6.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6.1 監理服務費用
監理服務費用的計算方法和內容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規定。
6.1.1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c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支付正常服務的費用。
6.1.2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基于此費率和價格,向監理單位支付附加服務的費用。如果該費率和價格明顯不適用,雙方可根據本合同條件第5.4.1條和第5.4.2條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并商定新的費率和價格。
6.2 支付
監理服務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規定。
6.2.1 業主在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向監理單位支付到期應付的款項,則應按照專用條件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給監理單位予以補償,補償時間自未付款項的應付之日起算。該補償不影響本合同條件第5.5.5條規定的監理單位的權力。
6.2.2 業主對監理單位要求支付的款項中的任何部分有異議,應在7日內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誤對監理單位其它應得款項的支付。本合同條件第6.2.1條的規定適用于最終支付給監理單位的一切曾經有過爭議的款項。
6.3 貨幣
業主支付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的費用,其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等事宜,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7.其它
7.1 合同雙方的關系
合同雙方互為權利和義務主體,雙方應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履行本監理合同。業主和監理單垃均應按照監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權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職責。
7.2 語言和法律
本監理合同使用的語言或主導語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7.3 獎勵
業主欲就工程質量優良、工期提前、投資節約或監理單位提出的具有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等方面對監理單位予以獎勵,則應在專用條件中寫明獎勵的辦法。
7.4 利益矛盾
未經業主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獲取本監理合同規定以外的與本項目有關的任何利益,不得參與與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業主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7.5 版權
7.5.1 對監理單位擁有版權并已用于本監理服務中的所有文件,業主有權在合同項目中使用或復制,但未經監理單位的同意,業主不得將上述文件直接或間接用于其它項目工程或服務之中。
7.5.2 如果在專用條件中沒有另外規定,則監理單位有權出版與本項目或本工程監理服務有關的資料。但未經業主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業主的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濟情報
7.6 通知
本監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為方面形式,并在送達協議中注明的地址時生效。無論發送方采用何種方式遞送通知,收受方都應用書面回執確認。
8.爭端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監理合同過程中發生爭端時,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問題,或通過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若經過協商或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根據專用條件的規定,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有關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范本附件
有關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范本附件
附件a 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
一、監理服務的形式
1服務要求
例:對監理單位的資質、監理服務的主要方式及監理工作的隸屬關系等方面的要求。
2組織機構
認對監理服務機構的設置、工作計劃的安排、主要人員的資質等方面的要求。
二、監理服務的范圍
1服務范圍
例:監理服務所包括的工程范圍和工作范圍。
2服務目標
例:監理服務的性質、目的及主要工作目標。
三、監理服務的內容
例:本條所列的監理服務各階段內的具體監理工作,應主要參照《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j077-95)的內容予以歸納,并根據本工程的具體情況予以補充。
1編制監理規劃或計劃;
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現場;
3參與支柱和設計交底工作,審查承包人提交的復測成果和施工圖設計;
4督促和檢查承包人建立質量保證體系;
5主持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和常規工地會議;
6已發布開(復)工今批準單項工程開工報告;
7審核承包人授權的常駐現場代表的資質,以及其它派駐到現場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的資質;
8驗收承包人的工地試驗室,審核其人員資質;
9建立監理的試驗、檢測工作體系,按照規定的頻率獨立開展監理的試驗、檢測工作;
10審批承包人擬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設備的品質以及工藝試驗和標準試驗;
11審查承包人擬用于本工程的機械裝備的性能與數量;
12審批承包人實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藝;
13審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資質,控制重要外購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質量;
14審批承包人提交的總體進度計劃,檢查和督促承包人實施進度計劃,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計劃;
15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條件、技術規范和監理程序進行施工,通過旁站、巡視、檢測、試驗和整體驗收等手段全面監督、檢查和控制工程質量;
16簽發中間交工證書;
17調查、處理工程質量缺陷和事故,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時,督促承包人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18發布停工令;
19對已完工程進行準確的計量;
20簽發中期支付憑證;
zi發布變更令;
22受理合同事宜,根據合同規定進行評估和處理;
23根據合同規定處理違約事件,協調爭端,在仲裁過程中作證;
24編制監理工作月報、季報和年報;
25對承包人的交工申請進行評估,組織對擬交工工程的檢查和驗收;
26簽發交工證書;
27督促、檢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門和業生的要求編制竣工文件;
28編制監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29監督承包人認真執行缺陷責任期的工作計劃,檢查和驗收剩余工程,對已交工工程中出現的缺陷、病害調查其原因并確定相應責任;
30簽發工程缺陷責枉終止證書;
31簽發最終支付證書;
32配合業主的竣工驗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3其它。
四、業生對監理單位的授權
例:業生在此明確: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隨行監理服務時的職責范圍和權限,以及根據本項目或本工程的特點授予監理單位的其它權力。
五、監理服務的依據
例1:監理合同;
2業生與第三方簽訂的正式合同、協議及附件;
3合同圖紙及說明;
4合同工程量清單及說明;
5合同指定使用的標準圖紙、技術規范、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試驗規程等;
6國家、交通部、項目所在省、市頒布的監理法規等;
7其它。
六、其它
雙方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對本附件的內容予以變更。
業主:___________
監理單位: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有關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2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簽定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定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人)與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
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靜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動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ǘ┍O理范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范圍承擔監理業務。
。ㄈ┍O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ㄋ模┕こ探ㄔO監理的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ㄎ澹┙ㄔO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________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
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ㄒ唬┍O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ㄋ模⿲S煤贤瑮l款。
。ㄎ澹┩ㄓ煤贤瑮l款。
。┍O理招標書(或委托書)。
。ㄆ撸┍O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份,各執______份。
發包人:___________(公章)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簽章)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簽章)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工程項目”是指發包人委托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發包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三、“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四、“監理機構”是監理人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五、“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六、“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人提名并經發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機構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七、“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九、“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十、“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十二、“進駐”是指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十三、“現暢?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十四、“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三條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聯系
第五條發包人應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對工程建設中的一些重大問題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更換常駐代表時,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六條在合同實施的過程中,雙方的聯系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人身、設備或工程事故的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事后應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七條發包人對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承包人應從監理機構取得工程建設的通知、指令、變更等各種工程實施命令。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
第九條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范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編制監理細則,并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十條在監理期限內,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機構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人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人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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