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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時間:2022-12-20 13:45:27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薦】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鄲腊,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薦】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1

          合同號: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中國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國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1.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嘜頭

          2.數量

          3.單價

          4.總值

          賣方有權在____%以內多裝或少裝

          5.裝運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裝運口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口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保險:

          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9.付款條件:

          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______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____天在中國到期。

          10.單據:

          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或集裝箱運輸的已裝船提單)、發票、品質證明、數量/重量鑒定書;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1.裝運條件(CIF/C&F)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允許轉船、允許集裝箱運輸。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品質與數量、質量的異議與索賠:

          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答復買方。

          13.人力不可抗拒: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如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發生事故的證明文件。

          14.仲裁: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15.補充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用中、英(略)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簽字后正式生效,雙方各執1份為憑。

          賣方 買方

          中國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國____________公司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見證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2

          買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賣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下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貨物名稱:

          第二條產地:

          第三條數量:

          第四條商標:

          第五條價格:

          第六條包裝:

          第七條付款條件:買方于簽訂合同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 %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總金額%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第十一條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立方(噸)。

          第十五條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 載重噸船來說,每天 u.s.d.。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本合同于 年月日在 市用 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賣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簽約日期: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3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第十一條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立方(噸)。

          第十五條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4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及其必要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境內的買賣雙方當事人之間,買賣貨物、支付貨款的協議。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和劃分方法,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可以劃分為若干類型。如本合同范本中就從當事人所在國的角度劃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將其分為進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對我國當事人來說,進口合同就是為購進外國商品而簽訂的合同;而出口合同就是為把我國的商品銷往國外而訂立的合同。此外,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還可依其他標準加以劃分,如依交貨地點的不同劃分為內陸交貨合同、啟運地交貨合同、目的地交貨合同,又如依合同當事人運用的國際貿易術語的不同,分為fca合同、fob合同、cif合同等等。

          雖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可根據不同標準分為若干種,但無論分類如何,它們總有許多共同性,這也就決定種種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都應具備一些基本條款(也可稱為必要條款),這些條款主要有:

          合同各方即介紹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如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標的物條款

          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貨物,是當事人雙方買賣的對象。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稱、牌號、品質、規格、數量、包裝等等。這一部分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重要條款,在具體合同中往往要分為許多詳細的內容,對于我國當事人,在簽訂進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詳細說明貨物的這一部分條款,從而避免在收貨這一問題上處于不利地位。

          3.價格條款

          這是對外簽訂國際貨物合同的又一核心問題,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的貨幣和標明交貨地點的價格術語。

          4.交貨條款

          通常規定合同標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點(如目的港、裝運港等)和方式(以陸運、海運、或其他方式)。

          5.支付條款

          主要說明支付工具、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6.商檢條款

          規定檢驗權、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機構、證書以及檢驗的方法、標準等,有時還需規定復驗權和復驗的期限、機構等。

          7.不可抗力與免責

          規定不可抗力及免責的范圍及法律后果。

          8.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主要說明履行合同出現爭議時有關索賠的提出,以及爭議應如何解決,一般多以仲裁方式解決,而當時就要明確仲裁地點、機構、適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問題。

          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

          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因涉及中外雙方當事人,因此多以中、英兩種文字簽訂,而且多規定近兩種文字有同等效力。

          (二)有關條款的解釋與說明

          1.價格條件

          價格條件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主要內容。而在國際貨物買賣實務中,確定價格條件時多用國際貿易術語,這有利于簡化交易程序,節省交易時間和費用,減少合同糾紛。因此,在進行國際貨物買賣時,當事人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國際貿易術語。

          根據《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1990)有13種貿易術語,按賣方義務由小到大分為四組。e組為發貨,f組為運費未付,c組為運費已付,d組為貨到。而在我國的國際貨物買賣實踐中,最常用的有兩種:fob與cif,下面就簡單介紹一下這兩種術語。

          (1)f.o.b合同條件

          f.o.b.即free on board.又稱裝運港船上交貨條件或離岸價格條件。根據fob,賣方要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船越過船舷后,履行其交貨義務。而買方則必須從貨物裝船越過自己船舷時起承擔一切費用以及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這一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而且這一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2)c.i.f.合同條件

          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也稱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條件或到岸價格條件。根據這一術語,賣方必須支付成本費和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以及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的貨物嘜頭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而且賣方要訂立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在這里,買方要注意,根據該術語只能要求賣方取得最低的保險險別。另外,cif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且該術語只能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上述可以看出,國際貿易術語不僅含有價格條件,而且涉及裝運條款及風險轉移等內容,所以在訂立國際貨物負責合同中使用這些術語時一定要弄清其具體含義,以避免因此而遭受損失。

          2.支付條款

          在支付條款中最主要的`也是最復雜的問題就是支付方式的確定。在國際貨物買賣的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支付方式有:①匯款(remittace),它包括票匯(d/d)、信匯(m/t)及電匯(t/t)三類。②托收(collec-

          tion)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類,而跟單托收又分為付款交單(d/d)和承兌交單(d/a)兩種。一般來說,承兌交單的風險比付款交單的風險要大,因此,當事人一定要注意這一問題。③信用證(l/c)。這一方式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運用較多,而且因其引入銀行信用,所以對賣方來說是最安排迅捷的方式。信用證也有許多類,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開立不同種類的信用證,另外,當事人雙方為統一認識,還可以在這一條款中設定依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規則》(第400號出版物)進行解釋。

          3.合同適用的法律

          關于合同適用的法律的問題,是所有涉外經濟合同都要涉及的問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涉外經濟合同,原則上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而當事人來作選擇時,應適用與合同有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作為一種涉外經濟合同,也不例外地運用該原則。而根據這一原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在選擇適用法律時則一定要注意選擇自己較熟悉,并且對自己較有利的法律。另外,由于在國際貨物買賣領域有《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而且我國也已加入了該公約,所以我國當事人在與其他締約國的當事人簽訂貨物買賣合同時,也可以協議適用該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5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法

          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第

          二條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

          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1.全套清潔提貨單;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3.原產地證明書;4.裝箱單;5.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第十一條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立方(噸)。

          第十五條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本合同于年月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年月日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6

          買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商一致,由買方購進,賣方出售下列貨物,并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生產國別、制造工廠、包裝及嘜頭。

          每件貨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標明貨號、毛重、凈重、編號、尺碼、目的口岸,并標明下列嘜頭

          第二條 數量、單價、總值。

          第三條 裝運期限:

          每月交貨數量必須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裝運。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付款條件:買方在收到賣方關于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的數量的通知后,應于裝運前20天通過________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即期匯款票及本合同規定的單據在開證行付款。

          第七條 單據:各項單據均須使用與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買方審核查對:

          A.填寫通知目的口岸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提單應注明“運費到付”或“運費按租船合同辦理”字樣;如本合同為CFR價格條件時,提單應注明“運費已付”字樣)。

          B發票:注明合同號、嘜頭、載貨船名及信用證號;如果分批裝運,須注明分批號。

          C.裝箱單及/或重量單:注明合同號及嘜頭,并逐件列明毛重、凈重和貨號。

          D.制造工廠的品質及數量/重量證明書。

          品質證明書內應列入根據合同規定的標準按貨號進行化學成分、機械性能及其他各種試驗的實際試驗結果。數量/重量證明書應按貨號列明重量。

          單證

          份數

          寄送A B C D E F

          送交方議付銀行3 4 3 1

          送交議付銀行(副本)

          1

          空郵目的岸外運公司(副本)

          2

          E.按本合同規定的裝運通知電報抄本。

          F.按本合同規定的航行證明書(如本合同為CFR價格條件時,需要此項證明書;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則不需此項證明書)。

          第八條 裝運條件:

          A.離岸價條款:

          (a)裝運本合同貨物的船只,由買方或賣方運輸代理人________租船公司租訂艙位。賣方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風險到貨裝到船面為止。

          (b)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30天前,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裝運口岸及預計貨物運達裝運口岸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安排艙位。并同時通知買方在裝貨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規定期限內買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為賣方同意在合同規定期內任何日期交貨,并由買方主動租訂艙位。

          (c)買方應在船只受載期12天前將船名、預計受載日期、裝載數量、合同號碼、船舶代理人,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聯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備貨裝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時,買方或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

          (d)買方所租船只按期到達裝運口岸后,如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空艙費、延期費及/或罰款等由賣方負擔。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確定的受載期內到達,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后第16天起發生的倉庫租費、保險費由買方負擔,但賣方仍負有載貨船只到達裝運口岸后立即將貨物裝船之義務并負擔費用及風險,前述各種損失均憑原始單據核實支付。

          B.成本加運費價條款:

          賣方負責將合同所列貨物由裝運口岸裝班輪到達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用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家的旗幟的船只裝運。載貨船只在駛抵本合同規定的口岸前不得?縚_______或________附近地區。

          第九條 裝運通知:賣方在貨物裝船后,立即將合同號、品名、件數、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及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保險:自裝船起由買方自理,但賣方應按本合同規定通知買方。如賣方未能按此辦理,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全由賣方負擔。

          第十一條 檢驗和索賠:貨卸目的口岸,買方有權申請____ 國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或發票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卸目的口岸后90天內,根據____ 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提出索賠,因索賠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均由賣方負擔。FOB價格條件時,買方有權同時索賠短重部分的運費。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并以掛號函向買方提出有關政府機關或者商會所出具的證明,以證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貨延期一個月以上時,買方有權撤消合同,賣方不能取得出口許可證,不得作為不可抗力。

          第十三條 延期交貨及罰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如期交貨,買方有權撤銷該部分的合同,或經買方同意在賣方繳納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買方可同意給予賣方15天的優惠期。罰款率為每10天按貨款總額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計算。罰款自第16天起計算,最多不超過延期貨款總額的5%。

          第十四條 仲裁:一切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委員會另有決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國____市用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

          買 方: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

          賣 方: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7

          xx出口合同合同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

          賣方:

          地址:

          中國北京電話:

          傳真:

          電傳:

          買方:

          地址:

          美國洛杉礬電話:

          傳真:

          電傳:

          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1)貨物名稱、規格:

          (2)數量:

         。3)單價:

          (4)總值:

         。5)交貨條件:FBCFCF除非另有規定,“FB”,“CF”和“CF”均應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CE 1990)辦理。

         。6)貨物生產標準:

         。7)包裝:

         。8)噴頭:

         。9)裝運期限;

         。10)裝運港口:

          1)目的港口:

          2)保險:當交貨條件為FB或CF時,應由買方負責投保;當交貨條件為CF時,應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險;附加險;

          3)支付條款:

          3.1信用證(C)支付方式買方應在裝運期前合同生效后____日,在銀行以電傳電信方式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議付信用證。信用證應在裝船完畢后____日內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3.2托收(D或DA)支付貨物發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付款跟單匯票,按即期付款交單(D)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銀行向買方轉交單證,換取貨物。貨物發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承兌跟單匯票,匯票付款期限為后____日,按即期承兌交單(DA____日)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銀行,經買方承兌后,向買方轉交單證。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4)單證: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交下列單證:

          (a)標明通知收貨人受貨代理人的全套清潔的、已裝船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已付到付的海運提單。

          (b)商業發票份;

         。╟)在CF條件下的保險單保險憑證;

         。╠)裝箱單一式份;

         。╡)品質證明書;

         。╢)原產地證明書。

          5)裝運條件

          1在FB條件下,由買方負責按照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洽定艙位。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船期前____日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金額、箱數、總重量、總體積及貨物在裝運港備受待運的日期以電傳傳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裝船期前日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以便賣方安排裝運。如果有必要改變裝運船只或者其到達日期,買方或其運輸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船只不能在買方通知的船期后____日內到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從第____日起發生的貨物倉儲保管費用。

          2在FB,CF和CF條件下,賣方在貨物裝船完畢后應立即以電傳傳真向買方及買方指定的代理人發出裝船通知。裝部通知應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毛重、包裝尺碼、發票金額、提單號碼、啟航期和預計到達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貨物系危險品或易燃品,也應注明,F號。

          3允許不允許部分裝運或轉運。

          4賣方有權在%數量內溢裝或短裝。

          6)質量數量不符和索賠條款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后,一旦發現貨物之質量、數量或重量與合同規定的不符,買方可以憑借雙方同意的檢驗組織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但是,應由保險公司或XX公司負責的損失除外。有關質量不符的索賠應由買方在貨物到港后30天內提出;有關數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賠應在貨物到港后15天內提出。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后3天內回復買方。

          7)不可抗力賣方對由于下列原因而導致不能或暫時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的,不負責任:水災、火災、地震、干旱、戰爭或其它任何在簽約時賣方不能預料、無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賣方應盡快地將所發生的事件通知對方,并應在事件發生后幾內將有關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寄交對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響超過12天,雙方應協商合同繼續簡行或終止簡行的事宜。

          8)仲裁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仍不能解決爭議,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依據其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承擔,但仲裁委員會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間,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它合同條款應繼續執行。

          9)特殊條款: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賣方:

          授權代表:(簽字)

          買方:

          授權代表:(簽字)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8

          仲裁作為解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的一種手段是當事人及代理律師要經常采用的,相對于一國之內的訴訟與仲裁,怎樣正確的處理這類問題,是比較復雜的。這幾年我們代理了一些國際貨物買賣爭議仲裁案件,下面通過幾個案例談一點體會,供同行商榷。

          一、國際貿易中有關仲裁的約定及其效力問題

          為什么很多人約定通過仲裁來解決國際貿易糾紛?簡單的說,就是用訴訟的方式會遇到很多程序上的障礙,并且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仲裁方式已為大多數國家和當事人所接受,成為一種比較好的解決爭議的方式,特別是在簽訂《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亦稱1958年《紐約公約》)的成員國之間,可以說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我國也是該《公約》的成員國之一,如果雙方所在國都是成員國,那么仲裁裁決將會得到承認和執行,我們曾參與的陜西某進出口公司訴香港某公司貨款糾紛案,因為雙方所在國都是《公約》成員國(地區),勝訴方陜西某進出口公司就在香港申請承認及執行,并得到了全部執行。如果當事人所在國不是該《公約》成員國,那么仲裁裁決被承認及執行就會變得困難,對方所在國法院很可能以不是該《公約》的成員國為理由,對該裁決不予承認與執行。因此國際貨物買賣的當事人是否選擇仲裁方式,需要考慮的首要問題就是所在國是否參加了該《公約》。

          在確定選擇仲裁方式后,下一個要解決的問題就是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仲裁協議的含混不清,不但會導致協議的`無效,而且會造成該爭議投訴無門,形成訴累的情況。曾經有一個爭議案,就是因為仲裁協議不確定,導致法院不受理,仲裁又無門,最后只有走向法院申請裁定仲裁協議無效的路子。因此,在訂立仲裁協議時一定要注意仲裁協議的明確和有效。對我國的當事人來說,在簽訂合同時一般應明確確定仲裁地點、機構、程序和裁決的效力。

          關于仲裁機構,應盡量爭取選擇在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這樣可以節省許多費用,減少仲裁成本。如對方堅持選擇國外或其它的仲裁機構,那么我國的當事人可以考慮選擇較近的仲裁機構,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二、法律適用問題

          如果雙方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地區)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亦稱《1980年維也納公約》的締約國,在雙方沒有明確表示不適用的情況下,則有關合同的訂立及權利義務須適用該《公約》。此外,當事人還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一般人都愿意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律,但大多數人并不了解其它國家的法律規定,所以當事人盡可能爭取選擇自己國家的法律。我國的當事人在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也應盡量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適用中國法律。這樣就可以預測行為所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和仲裁所可能做出的裁決。

          對于沒有選擇法律適用的情況,仲裁機構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正常情況下是指仲裁機構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履行地、賣方當事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等。我們代理的幾個案子,仲裁機構有的選擇了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有的選擇了賣方當事人營業所所在地法律。如韓國某公司訴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貨物買賣糾紛仲裁案,我國的當事人不具有外貿經營權,是否導致該合同無效?就面臨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來解決的問題。最后,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就選擇了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即適用了中國的法律,裁決該合同無效。

          三、申請仲裁的時效問題

          時效問題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堵摵蠂H貨物銷售合同時效公約》規定,提起仲裁和訴訟的時效為四年。但參加這個《公約》的國家有限,我國亦沒有參加這個《公約》。對參加該《公約》國家的當事人而言時效當然為四年,但問題是如果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所在國不是締約國月p么時效問題就要看沖突規范所指向的準據法的規定。如某韓國公司在韓國商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被申請人是某中國公司。這家中國公司提出由于對方當事人未在四年的期間內主張過權利,所以該案已過時效。但韓國的仲裁機構則認為該爭議未過時效,原因是該爭議根據沖突規范應適用韓國實體法律,而韓國法律規定的時效為五年,最后該仲裁機構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并做出裁決。

          我國《合同法》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因此,我國的當事人要時刻注意時效問題,應當即時行駛自己申請仲裁的權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對引起時效中斷的法律行為,也應注意保存證據。

          四、仲裁裁決的承認及執行問題

          仲裁裁決得到承認及執行才是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最終追求的結果。但是執行難是我們所常遇到的。國際貨物買賣爭議貿易仲裁裁決的承認及執行因為涉及到外國的執行機構,所以難上加難。難歸難,但井不是說沒有解決辦法。針對不同的情況要采取不同的對策。如果雙方當事人所在國都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那么仲裁裁決的執行就相對容易了,只需要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國的管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就可以了。在第一個問題中我們曾經提到的案例就是一個典型的被承認和執行的案例。還有一個成功執行的案例是韓國某公司訴中國陜西某進出口公司仲裁案,該案在韓國仲裁委員會仲裁后,韓國公司即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最后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承認及執行的裁定,予以執行。因為韓國和中國都參加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如果被申請人所在國沒有參加該《公約》,那么承認及執行就要根據兩國之間的司法協助條約或根據互惠原則,由當事人向被申請人所在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最后如果是由我國仲裁機構做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有住所或財產在我國境內,當事人可直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9

          合同編號:____

          日期:____

          賣方:____ 簽約地點:____

          地址:____ 電報掛號:____

          買方:____

          地址:____ 電報掛號:____

          茲經賣買雙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訂立條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

          2.規格: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

          4.單價:_________

          5.總價:___u.s.d.(大寫: )。______

          6.包裝:_________

          7.裝運期:____收到信用證后____天。______

          8.裝運口岸和目的地:從__經__至__。

          9.保險:____________

          10.付款條件:___________

          (1)買方須于19__年__月__日前將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證開到賣方。信用證議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裝運期后,__天在__到期。

          (2)買方須于簽約后即付定金_____%。

          11.裝船標記及交貨條件:貨運標記由賣方指定。

          12.注意:開立信用證時請注明合同編號號碼。

          13.備注:__________

          賣方:______ 買方:______

          注:

         、 格式合同亦稱標準合同(standard contract)。在國際貿易買賣中,由一個國際組織或外貿商業組織或律師事務所根據買賣合同應具有的基本內容而擬定的固定條文,即成固定格式的空白標準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才能成為有效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法律的約束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10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德律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德律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經交易兩邊在劃1、互利原則上會商同等,達本錢和談各條目,互助踐諾:

          第一條貨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代價:____________________

          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前提:簽訂公約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除的、可破裂、可讓渡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名譽證。

          第八條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名譽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產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公約法則,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謀劃為限。是以,買方需向賣方供給銀行包管。

          第九條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名譽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包管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履行本公約,其包管金買方予以充公。

          第十條應附的單子:賣方向買方供給:

          1.全套干凈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貿易發票;

          3.原產地表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緊張單子。

          第十一條裝船關照:賣方在法則的裝貨時候起碼14天前用電報方法將裝船前提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辦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候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其他條目: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查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供給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裝船時候:

          第十四條裝貨效果:每個好天工作日,除禮拜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立方(噸)。

          第十五條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付________載重噸船來講,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簽約兩邊的任何一方因為臺風、地動和兩邊贊成的不可抗力變亂而感化公約履行時,則耽誤公約的期限應相稱于變亂所感化的時候。

          第十七條公約爭議的辦理:

          第十八條本公約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訂,本來一式兩份,交易兩邊各執一份,交易兩邊簽字見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11

          買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付款條件:

          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 裝船:

          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 保 證 金:

          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 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第十一條 裝船通知:

          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 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 裝貨效率:

          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 立方(噸)。

          第十五條 延期費/慢裝卸罰款:

          對于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12

          __年__月__日__為賣方和__為買方。雙方同意買賣__,其條

          款如下:

          1.合同貨物:____

          2.產地:____

          3.數量:____

          5.合同價格:____FOB____

          6.包裝:____

          7.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

          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8.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

          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

          總金額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9.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的保

          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10.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11.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

          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12.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

          所需的其它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買方負擔。

          13.裝船時間:當日13:00或次日8:00裝船。

          14.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

          _立方噸。

          15.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U.

          S.D.。

          16.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

          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出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買方:____賣方:____

          證人:____證人:____

          日期:____日期:____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13

          買方: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產品質量

          符合產品技術條件,有特殊需求雙方另行約定。

          第二條產品驗收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買方收到貨物請當場驗收,必需在材料員______或______驗收后簽字有效。如發現產品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買方應在收貨后十天內向賣方提出書面或口頭異議,否則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定。

          第三條交貨方式:送貨上門;交貨地址:;運費負擔:由賣方負擔,卸貨由買方負責。

          第四條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合同生效后,預付10萬,第一次供貨開始在2個月內付70%,余款6個月內付清并支付賣方月息1、5%,超出上述期限的買方自愿支付給賣方的違約金每天按千分之一計算(所欠部分)。

          第五條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六條因本合同產生糾紛,供買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不能協商的.,原告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轄權。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四份,各份有相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其他事項:賣方不得影響工程的用量,買方不得問他人購入。

          甲方(公章):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14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數量條款的基本內容

          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還需訂明計算重量的方法。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訂立數量條款應注意的問題外語

          1.正確掌握成交數量

          在洽商交易時,應正確掌握進出口商品成交數量,防止盲目成交。

          (1)對出口商品數量的掌握。為了正確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一般應當考慮下列因素:國外市場的供求狀況、國內貨源的供應情況;國際市場的價格動態;國外客戶的資信狀況和經營能力。

          (2)對進口商品數量的掌握。為了合理地確定進口商品的成交數量,一般應考慮下列因素:國內實際需要;企業支付能力;市場行情變化。

          2.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

          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爭議,進出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對按重量計算的商品,還應規定計算重量的具體方法,如“中國大米l 000公噸,麻袋裝,以毛作凈!贝送猓M出口合同中的成交一般不宜采用“大約”、“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帶伸縮性的字眼來表示。

          3.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

          在糧食、礦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貨源變化、船艙容量、裝載技術和包裝等因素的影響,難以準確地按約定數量交貨。為了使交貨數量具有一定靈活性,可在合同中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為了訂好數量機動幅度條款,即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需要注意下列幾點:

          (1)數量機動幅度的大小要適當。數量機動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適,應視商品特性、行業或貿易習慣和運輸方式等因素而定。

          (2)機動幅度選擇權的規定要合理。在合同規定有機動幅度的條件下,應明確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在實際業務中,通常由賣方決定,但在由買方安排運輸的條件下,也可由買方或船方決定。

          (3)溢短裝數量的計價方法要公平合理。溢短裝數量的計價方法,如無相反的規定,一般按合同價格計算。為了防止有權選擇多裝或少裝的一方當事人利用行情變化,有意多裝或少裝以獲取額外的好處,也可在合同中規定,多裝或少裝的部分,按裝船時或貨到時的市價計算。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15

          一、解除合同的主要內容及特點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并未明確使用解除合同這一術語,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無效,它用列舉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及其后果:宣告合同無效必須以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才生效;宣告合同無效是買方或賣方可單方行使的權利;宣告合同無效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違約或違約方在寬限期內仍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聲明將不在寬限期內履行合同義務;宣告合同無效解除了各方合同義務!豆s》中宣告合同無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質和特點基本相同:首先,都是一種形成權,即僅憑一方當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現成的法律關系消滅的權利,其行使無須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一方即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無須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與另一方協商。其次,合同解除是對違約方的一種懲罰,所以,也成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最后,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以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為前提。

          二、行使合同解除權存在的疑難問題

          (一)寬限期與根本違約的關系

          實踐中,若賣方遲延交貨,買方是否絕對享有決定寬限期的權利,它直接影響到合同的效力!豆s》第47條第一款規定,如果賣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履行其義務,買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豆s》第49條規定,買方可以不給賣方規定額外的合理時間,就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從這條規定看來,買方享有決定是否給賣方寬限期的權利。在實踐中,若買方動輒行使此項權利,就難以體現買賣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如果雙方買賣的是普通的、價格相對穩定的商品,賣方的遲延交貨并未構成根本違約,如果買方不給賣方寬限期,卻以根本違約為由予以解除合同,這對賣方來說并不公平。事實上,也有買方因為找到了出價更低的賣方而以根本違約為由而惡意解除合同的'例子。即使買方給予了賣方一段寬限期,時間長短又沒有具體規定,買賣雙方各有說法,《公約》僅以合理為限,那么怎樣才算合理?因此在實踐中,如何行使此項權利才是真正體現公約精神,較難把握尺度。

          (二)根本違約的標準問題

          《公約》第25條對根本違約的定義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約,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豆s》對根本違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標準是,看違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對方蒙受重大損害,即違約后果的嚴重程度。盡管該條規定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吸收各國法律規定,并調和了兩大法系關于同一問題的不同處理辦法,但仍然存在兩個問題:

          1.既然損害的嚴重程度為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那么究竟怎樣的違約行為才足以造成此后果,守約方如何認定根本違約是否確實?這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因為同樣的違約行為在不同情況下會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害結果,這影響到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2.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員標準無明確規定。同等資格是否指在該業務領域經驗相當豐富的人?通情達理是否指在商業信譽、從業道德方面表現俱佳的當事方?這些因素都會帶來判斷上的難度,從而影響到守約方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

          (三)預期利潤的索賠問題

          《公約》第7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梢姡瑩p害賠償的范圍應當包括實際損失和利潤損失兩個方面。實際損失較好理解,即守約方已經支出的各項費用及合同如能履行應獲得的合同利益。但是利潤損失較難計算,它是否包括預期的利潤?即守約方已事先計劃好的獲取合同標的后再將標的物轉手而獲取的利潤!豆s》第74條同時規定,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那么,預期利潤究竟是否是違約方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損失?這里就要從主、客觀兩方面來加以判斷,主觀上講,指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就應當知道,若其違約會給對方造成的后果;客觀上講,憑借違約方的性質,與守約方的合作期限長短,自己對守約方貿易習慣的了解,違約方是否應當預見到其違約行為會產生的后果。因此盡管已經有了明確規定,但其中確實存在主觀因素,所以索賠預期利潤究竟能否得到支持,是完全支持還是予以部分考慮,都需要在具體案件中由法官來自由裁量。

          另外,如果決定予以考慮的話,這部分預期利潤該如何計算,方法也有不同:第一種方法是以差價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該方法既可以適用于賣方違約情況,也可以適用于買方違約的情況。前者是買方在解除合同后的一個合理時間內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后者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一個合理時間內以合理方式將貨物轉賣。同樣,差價也就包括了買方購買替代物或者賣方轉賣貨物的交易價格與原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第二種方法是以時價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所謂時價是指在一定地點一定時間的某種貨物的市場價格。這里的時間標準有兩個:即在接受貨物之前解除合同,則適用解除時的時價;在接受貨物之后解除合同,則適用接受貨物時的時價。這里的地點標準是依據原應交貨的地點。如果該地點沒有時價,則指另一合理替代地點的價格,但需要適當考慮貨物運費的差額。這種方法雖然有其合理性,但需要大量的調查工作,故較少被采納。

          (四)買方宣告解除合同后,另行購買替代物的條件購買替代物是賣方不交貨時,買方所特有的補救措施。這一權利已受到各國法律及國際公約的肯定。但在實際案例中,怎樣行使這項權利才是符合公約精神?一般有以下兩個標準:一是在時間上,買方必須在解除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行使,二是在方式上,買方購買替代物的價格、地點、渠道等都是適當的,如價格需與原貨物相當、渠道正規,否則就不是購買替代物,成為購買新貨物了。但在按以上兩個標準裁決時,也會存在問題,如買方在賣方無力履約,時間緊急時為了按照《公約》第75條之規定減少損失已經購買了替代物,之后才宣告解除合同,而賣方認為買方應當先要有一個宣告解除合同的過程才有權購買替代物。對于賣方的抗辯,不能予以完全支持,而要看買方是否已舉出足夠證據證明自己購買替代物的合理性與緊迫性,可見,實踐中的判斷理解存在較大分歧。

          由此可見,盡管《公約》已經對行使合同解除權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但由于它很大程度上是各國相互妥協的產物,同時采用的術語又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在實踐中遇到具體案例時,存在很多困難和矛盾的情況。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僅需要各國之間貿易實踐經驗的積累,需要各國對此類問題的相互協商,同時還需要理論的不斷突破和創新。研究分析這些問題,可以使我們在訂立國際貿易合同時做到胸有成竹,從而預防各類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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