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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類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類,歡迎大家分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狀況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年,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七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八條受讓人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土地利用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受讓人使用該宗地的現狀條件為:
。ㄒ唬┲黧w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ǘ└綄俳ㄖ镄再|_________;
。ㄈ┙ㄖ娣e: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三條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造成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利用土地,確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六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七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年月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受讓人(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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