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監理合同4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監理合同4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監理合同 篇1
1、合同管理監理與公路施工的關系
公路施工和合同管理監理具有緊密的關系,公路施工的目的就是完成施工雙方簽訂施工的合同內容,完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首先公路工程從施工招投標開始,通過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對競爭性的公路工程采用公開招標的辦法,邀請一定的候選人,實現公平公買競標的方式,最終確定中標單位與業主簽訂施工合同。而施工合同則是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的具有明確協議的法律文書,它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法律層面的規定,所以進行有效的合同管理是對公路施工的保障。從完成合同角度來看,合同的履行也是完成市場交易的行為,從工程的業主提出項目到施工方中標簽訂合同的過程,其中合同的履行是公路施工完工的最終結果,而工程施工則是合同簽訂的之后要進行的,兩者互相缺一不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合同的簽訂是決標之后進行的,通過簽訂正式的合同文件將雙方的權責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得雙方都需要遵守上的條款。最后從監督的角度來看,只有合同雙方完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合同的約定完全的履行了合同的規定,才能算合同最終履行完畢。以上幾個方面可以看出公路施工和合同管理是不可分割的緊密關系。
2、公路項目中合同管理監理中存在的問題
2.1招標過程中的問題
根據相關招標工作調查顯示,招標過程中,存在各類違規問題較多。公路項目施工招標主要由招標代理機構負責掌控,而一些招標代理機構由于缺少施工工程的經驗,只能將招標文件的合同條款交由其他專業機構編制,而有些編制合同條款的人員對于實際施工項目的經驗不足,根據自己的理解做出的合同條款有時候會存在偏差,比如專業意思表達不清等情況,嚴重的可能造成招標文件與合同條款的互相背離,在合同履行階段會造成很多意外的情況和無法履行的現象,比如由于在編制合同專用條款中沒有考慮到實際施工完成情況存在意外情況,導致合同中沒有就某些項目進行規定,在完工結算后才發現與最初的設想有出入,但是業主會因為合同的問題而無法追責,因此在施工項目進行招標前要對合同專用條款進行嚴格的審查和樹立,找出一切可能的漏洞,以免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出現問題損害雙方的利益。
2.2合同文本簽訂不合規范
在施工中標方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對合同文本進行仔細的審閱,防止出現合同條款不合理的問題,這是因為在我國許多建筑合同文本簽訂不合規范,存在合同內容模糊不清的問題。中標方不注重建筑合同的簽訂,再簽字之前對合同文本沒有進行仔細的審閱,導致最終簽署的合同文件存在許多漏洞;比如合同文本中對權責規定條款不明確,雙方的權責出現明顯不對等的現象,而一旦出現違約的情況,對違約責任的認定和出發辦法都難以做出界定。對于合同文本簽訂不合規范的問題在我國出現很多,而且在施工過程中經常因為合同管理的問題產生分歧,這是難以避免的問題。
2.3施工中的合同管理問題
從合同具體條款來看,其中有利于發包方的居多,主要強調了承包方的義務,而對于建設單位的制約條款卻是很少,特別是針對建設單位的違約條款規定不明確,對違約賠償方面規定也較少,這是合同條款的不公平,也是目前我國建筑市場上的一個比較常見的不合理現象,建設方通常以這種方式將自身的風險轉嫁到施工方,而施工方為了獲得項目只能被動的'接受。
3、公路施工中合同管理監理措施
3.1健全合同管理體系
在進行施工招投標的過程中,首先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簽約雙方對所負的義務和責任都明確了解,在具體簽約的過程中可以保證合同執行的合法性。其次要將責任落實到具體的執行人的層面,只有真正的將責任落實到人才能對合同管理做到真正負責,同時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體系,將施工方、合同管理人員、建設方等都納入到合同管理中來,使合同管理走向規范化和標準化的道路。
3.2強化公路施工中的合同管理工作
在簽訂前合理選擇合同的類型和條款,首先根據不同種類的工程來選擇不同的專用格式條款,要對工程總體目標有明確的規劃,根據施工要求、空間和施工的總體建構進行綜合考慮,這樣可以確保合同條款選擇的正確性。在施工前雙方均要仔細審閱合同具體文本,對不明確的地方要進行仔細詢問,了解權利和責任之后才能對整體有一個把握。重要注重對合同的管理,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進行施工,也要按期完工,同時要對施工的質量進行符合,使其符合合同的規定。而在合同履行階段則是合同管理的重要階段,首先要設置專人對合同進行管理,定期考察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將具體情況反饋給合同雙方。發包方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點進行付款,也要在合同規定起內及時對已完成的工程量進行計算和對完成工程進行及時的驗收工作。承包方需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點內完成相應的工程量,并且確保工程質量的合格,及時通知發包方進行工程質量檢驗,自覺履行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這樣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使得雙方很好的履行合同。
4、結束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繁榮發展和交通事業的不斷進步,我國公路建設的公路里程不斷增多。但是公路建設過程中,不論是施工還是監理過程中都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管理缺乏統一的文件,監理工作不夠詳盡到位。公路項目在未來也必定朝著更加規范的市場化方向發展,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合同管理在施工招標中的作用,做好施工前中后三個階段的合同管理,真正將合同作為落實雙方權利和責任的依據,一切在合同的框架內進行,這樣對規范市場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監理合同 篇2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監理方(以下簡稱乙方) 張美瓊
甲方委托乙方監理裝飾裝修工程,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以下合同:
一、服務內容、方式和要求
1、服務內容:
、俟こ堂Q: 德善堂東浦藥店、德善堂金雞亭藥店及門診、德善堂瑞麗門診
、酃こ桃幠#菏覂裙こ探ㄖ娣e 合計約 1000 m2。 ④監理范圍: 裝飾裝修圖紙內部分 。
、莘⻊辗秶缦拢
。1)前期監理
審定設計方案及圖紙;
審核工程預算;
設計方案確定后5個工作日,按設計圖紙核算工程量按定額套預算,把控整個工程總造價。
。2)中期監理
根據圖紙及物料表對各節點的材料進場驗收以防施工單位更換材料品牌及質量;
對各節點隱蔽項目的質量驗收及確認各節點是否有按圖施工;
對因設計及現場與圖紙等其它因素需做變更的,與施工單位對接確認變更簽證;
(3)后期監理
工程結算審核;
對施工單位的增減項及工程竣工時行結算審核。
2、服務方式:
、偈┕で捌冢曳脚浜霞追酵瓿杀O理審核工作.
、谑┕て陂g,乙方對裝飾裝修施工過程進行不定期督查。
、凼┕ず笃,乙方進行工程結算審核,協助甲方簽訂工程質量保修合同。
3、服務承諾:
①乙方在工程監理過程中,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為甲方提供相關的合理化建議。
、谝曳揭灾鲃、認真、負責、公正的服務態度為甲方提供監理服務。 ③乙方對工程各施工重要環節進行詳細監控,確保工程質量達到預期目標。
二、委托方提供如下條件:
為乙方提供已使用的與本工程有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和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名錄。
三、授權范圍
甲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授予乙方以下監理權利:
1、對選用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
2、施工工藝變更權,需經甲方同意。
3、對施工單位的處罰建議權。
4、對施工單位人員的調整建議權,對現場文明施工的管理權。
5、對工程開工、停工、復工、延期、報驗、驗收等環節簽認權。
6、工程款支付審核,未經乙方簽字認可,甲方不支付施工單位工程 1
款項的管理權。
7、對工程質量、進度、費用的監控權,施工日期(提前或超期的)簽認權。
11、與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
四、合同期限:
從簽訂合同之日起,即 20xx 年12月 1 日至20xx年 2 月 28 日止。
五、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1、本次裝修監理費用為捌萬元。[監理工期限三個月,如果工程超期一個月以上,則監理費用應在原來的基數上增加百分之十作為補償]
2、支付方式:
合同期間分兩次支付,第一次支付50%,¥40,000(大寫:肆萬元正)。簽定合同后三天內支付給乙方,工程竣工結算確認完成之日起三天內支付尾款50%,¥40,000(大寫:肆萬元正)。
六、違約責任:
1、在監理責任期限內,因乙方過失,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甲方有權從乙方的監理費用中扣除相應的損失費用。
2、因甲方不履行授予乙方的`權限,造成的損失,乙方不予承擔。
3、甲方不如期支付乙方監理費用,每超一天應承擔合同價款5‰的違約金。
七、爭議和解決辦法:
1、如甲乙雙方在工程監理責任出現爭議時,以乙方的具體監理工作 行為是否符合國家相關監理規范和標準為依據進行裁定。
2
2、如有工程監理責任不能認定的,甲乙雙方有權提交有關部門進行認定或提交相關仲裁機關仲裁。
3、因違約或終止合同引起的損失和經濟賠償,雙方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提交相關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兩份,簽字后生效,工程結束后,自動作廢。
甲方單位(章): 乙方(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甲方地址:乙方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年月日 年 月 日
監理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訂立合同雙方:
定作人:(以下簡稱甲方)
定作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簽約人:
定作人承辦單位:
聯絡人:
聯系電話:
定作人機構地址:
傳真電話:
承攬方:(以下簡稱乙方)
承攬方法定代表(負責)人:
簽約人:
承攬方營業執照:
施工資質:
承攬方施工項目經理:
手機:
承攬方機構地址:
傳真電話:
銀行開戶許可證:
開戶行:
帳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就加工承攬下列工程,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經濟責任。為加強雙方的相互配合,保證甲方郵政生產樓裝飾工程順利竣工。雙方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 標的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制做的grc裝飾品及安裝工程標的額約為:_______元。
第二條 制作grc裝飾品規格、單價(單價款單位:平方米/人民幣元)
注:以上每平方米grc裝飾品固定結算價,包含:包工、包料、包一切稅費,grc裝飾品的總平方米及合同總金額以最后交工實際測量平方米為準。
第三條 工程概況及承包范圍
1、工程名稱:_______郵政局生產業務樓歐式外觀裝飾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郵政局生產業務樓施工現場
3、承包范圍:grc裝飾品安裝,藝術修形、刮膩子、修磨、涂料粉刷;
4、承包類型:包工包料(grc裝飾材料廠商:_______);
5、工程造價:本工程總造價按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上午參加_______ 組織的工程招標會上中標單價,竣工按中標單價及實際工程量決算。
第四條 工程期限與保障責任
1、本工程施工期限為自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簽章生效之日起計_______天;
2、甲方要求更改方案或增加工程內容所涉及的時間在原定工期外順延;
3、因現場停水、停電、運輸進場障礙或出現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期順延,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五條 甲方責任
1、提供現場施工用水、電、堆放材料場地及施工人員食、宿臨時用房;
2、提供施工用雙排腳手架;
3、負責施工現場各施工單位間的協調工作;
4、嚴格監督施工質量,組織工程驗收。
第六條 乙方責任
1、負責安裝中所有有材料供應。施工主要材料必須有合格證明資料,如:材質單、合格證等;
2、認真組織施工,嚴格按《grc外裝飾工程施工驗收標準》施工;
3、施工中因乙方責任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乙方負全部責任;
4、負責安裝所涉及部位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
5、因乙方責任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應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工程付款及結算類型
1、本工程全部工程造價及結算類型按下列類型辦理:本工程已經招標認價、原預算單價甲方不再審計。應甲方要求工程更改增減,其費用依據預算明細的單價計算工程量,據實計算匯總工程總價款;
2、乙方帶料進場開始施工_______日內,甲方撥付工程總價_______%的工程款;
3、乙方安裝完成,驗收報告簽字之日起_______日內,再撥付工程總價_______%;
4、工程質保金為工程總價_______%,質保期_______年。質保金在_______年后無工程質量問題時,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清。
第八條 施工及竣工驗收
1、安裝要符合歐式裝修風格,線條明暢、凹凸對正,尺寸標準及形位誤差應服從于實際藝術效果;
2、如施工中甲方要求更改內容、范圍、應征得乙方同意并辦理補充條款,并經甲、乙雙方現場代表簽字作為合同附件進入決算,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施工。
3、甲方應在收到乙方工程竣工通知后五日內,組織驗收。超過七日未予答復時,乙方有權視為已驗收合格并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第九條 乙方服務承諾
1、乙方承諾為甲方制作的grc裝飾品保修兩年,使用壽命不少于_______年,如出現質量問題,乙方一年內免費為甲方更換grc裝飾品,兩年內免費維修,超過兩年維修只收取材料費,維修保證_______小時趕到現場;
2、乙方承諾對本單位安裝的grc裝飾品工程,進行終身維護;
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grc裝飾品損壞,乙方保證進行維修,但要收取材料費。
第十條 雙方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甲方的質量要求施工,隱瞞原材料的缺陷、使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甲方除按質論價扣減合同價款外,甲方還應從乙方合同貨款中扣除_______‰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限向乙方撥付貨款,每逾期一天,除補交貨款外,應向乙方支付_______ 元的`違約金。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時間完工,每逾期一天,甲方從應撥付乙方合同貨款中扣除_______元違約金。
4、甲方未能按合同規定條件撥付工程款,乙方有權停止施工,工期順延,乙方按每日_______元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時加罰違約金。
第十一條 糾紛的處理
當事人從下列兩種類型中選擇第_______種類型,作為本合同爭議的解決類型。
①、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凇⒁蚵男斜竞贤l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附則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更改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簽約人: 簽約人: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監理合同 篇4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人委托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人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人提名并經發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機構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是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三條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聯系
第五條 發包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對工程建設中的一些重大問題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更換常駐代表,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系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人身、設備或工程事故的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事后應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七條 發包人對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承包人應從監理機構取得工程建設的通知、指令、變更等各種工程實施命令。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
第九條 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范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編制監理細則,并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十條 在監理期限內,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機構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人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人備案。
第十一條 監理人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二條 在監理期間,監理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發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監理人員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條 現場監理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第十四條 監理人員必須采用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五條 監理機構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所使用的由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于發包人。在本合同終止以后,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人。
第十七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或者合同終止后,未征得發包人同意,監理機構和所有監理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并應妥善作好發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 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人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人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九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人和監理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人應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 監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發包人的書面決定,監理機構可以認為發包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第二十五條 發包人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機構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向監理機構提供展開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 如雙方約定,發包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機構的成員并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發包人應當維護監理機構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監理業務的開展。
第二十九條 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人應接受監理人相應增加報酬的要求,并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監理報酬盡快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 發包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 理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一條監理人有如下權利
一、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二、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三、協助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四、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六、按照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范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七、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并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
八、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的主持權。
九、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布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
十、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十一、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十二、對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簽認權。
十三、對承包人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發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十五、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管理人員。
十六、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發 包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二條 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五條 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人同意,并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并結清監理報酬后即終止。
第三十九條因非監理人原因,出現以下情況而由此增加的監理工作量和工作時間的延長,均視為監理機構的額外工作,監理人有權要求得到額外報酬并相應延長期限:
一、由于發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監理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監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
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范圍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監理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后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第四十條 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時,簽約雙方應在充分協商后對包括監理報酬計取在內的合同有關條款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過程中,如因情況發生變化,本合同必須變更時,須雙方協商一致,簽署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因變更產生的費用等問題的解決方法應在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明確。
第四十二條 發包人或者監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在56天前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28天內沒有收到對方答復,可在此后的14天內發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終止本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四十四條 由于監理人的責任致使本合同終止時,監理人無權取得未履行監理范圍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責任。
違 約 行 為 處 理
第四十六條 發包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約定的義務。
二、未按專用合同條款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期限支付監理報酬。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此而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監理人或監理機構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二、監理人不再具有承擔本工程項目監理業務的能力而終止合同,或因監理事故而給發包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監理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
監 理 報 酬
第四十八條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條 監理人根據發包人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條 發包人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條 發包人對監理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通用合同條款第四十九條的約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條 監理人員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必須出外考察的,經發包人同意,其費用向發包人實報實銷。
第五十三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監理機構如需另聘專家咨詢或幫助,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在監理范圍外的咨詢和幫助,經發包人同意,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五十四條 因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經濟效益,發包人應給予監理機構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第五十五條 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內,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種類辦理保險,并向發包人提交保險合同的副本。保險合同的條件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爭 議 的 解 決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七條 在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的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承擔監理合同約定的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
說明
專用合同條款中的各條款是補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條款中條款號相同的條款或當需要時增加新的條款,兩者應對照閱讀,一旦出現矛盾或不一致,則以專用合同條款為準,通用合同條款中未補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一條 (1)“工程項目”是指:--------------------
。2)“發包人”是指:--------------------
第三條 本合同適用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規章等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6號令);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建設部第102號令);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xx);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xx);
《水電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DL/T511l-20xx);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管理辦法》(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管理辦法》(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規定》(水建管[20xx]217號);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與監理人員管理辦法》(水建管[20xx]217號);
《國家水工金屬結構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四條 補充以下內容:監理工作的依據是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及其強制性條文;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及其相關文件;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本合同的監理依據包括:
第五條 發包人常駐代表:待確定后書面通知監理人。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現場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相應資格證書復印件和授權范圍。
本條增加如下內容:
。ㄒ唬┍O理機構
1、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為規范,應用合理的技能為發包人提供與監理人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的工作,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2、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展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除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xx)、《水電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DL/T511l-20xx)規定的具體業務以外,還應負責協調及處理本項目執行過程中涉及設計、施工、與其他項目銜接等方面的相關工作,公正的維護發包人的合法權益。
3、監理機構應根據相關行業的工程監理規范、規定和工程建設內容分專業、分項目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4、監理機構主要人員的資格應在監理機構中詳細描述,并得到發包人的認可。監理人員的組成應合理,監理人派駐進場的監理人員的素質、數量、專業配置及層次結構必須滿足工程進展和工程監理工作的需要?偙O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必須由本單位注冊人員承擔,并不得在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監理中兼職。
。ǘ┍O理人員的資格要求
(1)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水利水電工程建筑專業或相近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持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且近五年內具有類似工程任職經歷;
。ǎ玻└笨偙O理工程師必須具備高級技術職稱,持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且近五年內具有類似工程任職經歷;
(3)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具有工程師相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并必須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專業監理工程師包括(但不限于)水工、金結及設備、機電、水文、地質、材料、試驗、測量、計劃、財務、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相關專業人員。
(4)設備監造師必須持有相應資格證書;
(5)建設部、水利部及國家電力公司頒發的有關資格證書均可,但必須符合相關專業要求。
第九條 監理人的監理范圍為:(見第二卷《監理范圍和主要服務內容》中有關內容)。
監理人的監理工作內容和主要措施:(見第二卷《監理范圍和主要服務內容》中有關內容)。
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10天內,派出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
第十條 監理人員的調整增加以下內容:
。ǎ保┍O理機構進場人員必須相對穩定,所派駐的監理人員在本項目中的現場累計時間每年不得少于9個月。
(2)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格與技能的人員。
。ǎ常└鼡Q正、副總監理工程師,應事先報經發包人同意?偙O理工程師或副總監理工程師離開現場必須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
第十三條 本條增加如下內容:
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關鍵部位是(但不限于):電站樞紐大壩和廠房基坑開挖、隧洞開挖、基礎工程、土方回填、建筑物止水、混凝土工程含碾壓振搗、防凍保溫工程、洞室一次支護及混凝土襯砌工程、金結制安、機電設備安裝、觀測工程的施工等。
需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是(但不限于):施工放樣、廠房基坑開挖的支護、保護層開挖、基礎清理、鉆孔清理及灌漿、隱蔽工程的施工材料檢查和施工過程、止水帶的連接、混凝土拌和、混凝土的澆筑、碾壓振搗和溫度控制、鋼筋制安(含錨桿、鋼筋網)、噴混凝土、土方回填的壓實和質量檢查、土工織物的鋪設及焊接、防凍保溫施工、觀測設備安裝與調試以及其他需要監理進行旁站的所有工序。
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和物品,除有特殊規定外,屬于發包人的財產,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后28天內移交給發包人。
第十九條 因監理人的過失造成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應賠償發包人的賠償金計算公式為: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工程總建安費用(概算)×監理費合同額(稅金等各項應扣費用扣除后)。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發包人應當在監理范圍工程開工前14天,免費向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提供與被監理工程有關的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等承包合同副本1套,設計文件(含設計圖紙、變更、通知及技術要求等),其他有關完整資料1套。凡發包人提供給監理人或監理機構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應在合同期滿后或在發包人通知的時間內歸還發包人。發包人提供給監理人或監理機構的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和資料,發包人應在文件和資料上注明,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應按保密法有關規定和發包人的要求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對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監理機構的時限:
。ǎ保┮话阄募诽;
。ǎ玻┚o急事項3天;
(3)變更文件14天。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條件為: 滿足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辦公和住宿所使用 的房屋(包括免費提供辦公及生活所用的水、電、暖、場內固定電話);辦公用桌、椅、文件柜及宿舍的床、桌、椅;為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職工食堂免費提供就餐。
監 理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一條 刪去第二款并代之以: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的確認權和否認權,但監理人在批準分包之前須報發包人批準。
刪去第六款并代之以: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監理人對工程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刪去第七款并代之以: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施工中的重大技術問題通過發包人向設計人提出建議意見;
第三十一條 增加如下內容:如果發包人認為總監理工程師不稱職,有權向監理單位提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的要求,監理單位應考慮發包人的要求。
違 約 行 為 處 理
第四十六條發包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一、違約金:與監理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相同,但總數不超過監理人提交的履約保證金的數額。
二、經濟損失:與監理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相同,但總數不超過監理合同價。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發包人違約金和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一、違約金:總數不超過監理人提交的履約保證金的數額。違約的事件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ǎ保┰谶M場時,未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擅自更換投標文件中總監理工程師人選或更換其他監理人員超過投標文件中監理人員總數的10%,將扣除履約保證金并終止合同。
。ǎ玻┪唇洶l包人同意,總監理工程師離開工地脫離工作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時間少于21天/月,按 1000元/天·人計算違約金;副總監理工程師,部門或技術負責人等主要監理人員離開工作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時間少于21天/月,按800元/天·人計算違約金。
。ǎ常┰诒O理服務期內,未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擅自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除按發包人要求即使糾正外,還應按5萬元/人·次計算擅自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含副總監工程師)的違約金,按5000元/人·次計算擅自更換其他主要監理人員違約金。
發包人在發現監理人違約行為7日內書面通知監理人,并有權按計算的違約金額度在應支付的監理費用中進行扣除,或從監理人履約保證金中得到違約金。
二、經濟損失:與發包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相同,但總數不超過監理合同價。由發包人從應支付給監理人的監理費用中扣回。
監 理 報 酬
第四十八條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并支付監理報酬:
1、 發包人根據監理合同,按如下方式支付監理報酬
(1)自監理合同簽訂起,在監理人提交履約保函,合同生效后28天內支付合同總價的 10 %作為首付款(扣留首付款的5%作為保留金)。
。2)監理服務開始后,發包人每季度支付一次監理費用作為進度款。支付時將綜合考慮工程實際進度,監理人實際投入的人員、設備及設施、實際完成的監理工作量等因素,以合同總價為基數,按如下計算方式分期支付監理報酬。
結算金額=(合同金額 ÷ 合同工期 ×95%- 預付款金額 ÷ 合同工期)×3
。3)本工程項目移交驗收前,監理報酬的支付(含首付款)不超過監理合同總價的95%。
。4)每次支付將扣留應支付金額的5%作為保留金。
。5)支付憑證應符合財務規定。每次支付時,監理人應將支付申請、監理實際投入和工作內容、工作量統計等,報發包人相關部門審簽后,作為支付依據。
。6)當工程不能正常進行,或監理人的服務方式,或進場人員不能令發包人滿意,并在發包人提出建議得不到明確答復和及時改正時,除按本合同相關規定執行外,發包人保留調整付款進度和額度,以及按本合同規定向監理人索賠的權利。
2、結算
。1)在簽發工程移交證書后21天之內,結算監理合同費用(扣減監理人賠償金);
。2)在簽發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經發包人檢查無質量問題和監理責任問題,提交完整的監理檔案并歸還發包人提供的建設文件與文件資料后,結算其他應向監理支付款項的余額,扣減其他應從監理人扣回的款項后,發包人向監理人返回保留金和履約保證金。
第五十條 發包人延期支付監理酬金應向監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其他
第五十五條 監理人須自費投保如下保險:
。1)監理人的一切設備、機械和工具的保險;
。2)監理人所雇人員的人身保險;
。3)監理人認為需要的其他險種。
對于監理人所雇的人員因任何原因所受任何身體傷害導致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發包人概不負責;監理人應保障并持續保障發包人免于承擔與此有關的所有索賠、訴訟、費用及任何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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