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處理合同四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處理合同4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處理合同 篇1
承租人對自己租賃的房屋進行了一部分的裝修裝飾,以使改善自己的居住條件,但是如果房屋租賃合同到期解除了,那么承租人對所租房子做的裝修裝飾怎么處理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了解。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
(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3)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4)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6、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處理合同 篇2
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動者時,由于相關法律意識淡薄,并未簽訂勞動伙同,引起不必要的矛盾與糾紛。在勞動者主動離職時,沒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為您解答。
一、辭職的條件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辭職賠償
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同時因未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可以為勞動者繳納保險事項,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已經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是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使用解除勞動關系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支付工資可到當地勞動監察投訴拖欠工資。
本文介紹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辭職的條件以及工資賠償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若經調解不能達成一致,則需向相關部門報告或者提起上訴,具體細節需向專業法律機構咨詢。
處理合同 篇3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違法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
(一)偽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四)發布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七)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十)采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第七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
(四)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令性合同義務;
(五)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為。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執照、印章、賬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處理合同 篇4
【基本案情】
朱大系甲組村民,在20xx年2月因辦加工廠需要土地建廠房,于是,他與相鄰的乙組村民徐某協商:以每畝地8,000元的價格,購買徐某承包乙組的1.3畝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雙方訂立了《征地協議》一式三份,并共同請了一位證人在協議書上以見證人的身份簽了字。這樣,朱大未經任何行政機關批準就建了廠房,且該廠一直經營至20xx年2月。20xx年3月,房地產開發商常某找到朱大,同意以每畝人民幣15萬元的價格購買上列土地開發商品房對外銷售。朱大與常某于20xx年3月15日共同簽訂了《土地轉讓協議》一式三份,雙方約定:朱大將上列土地轉讓給常某開發建商品房銷售,常某以每畝15萬的價格付給朱大;雙方簽字后協議即生效。
徐某的妻子武某在得知自家的承包地過去是8000元一畝賣給朱大,現在朱大以每畝15萬的價格賣給常某時,對朱大從自家的承包地中獲得了巨大利益而感到心中不平。20xx年4月,武某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訴朱大,提出訴訟要求:1、依法確認《征地協議》無效;2、返還上列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3、朱大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
法院受理后,被告進行答辯。被告認為:1、在20xx年2月雙方簽訂了《征地協議》書,雙方是自愿的,是公平交易;2、在當年買賣土地的價格也很公道,且徐某已經收取了我方的錢款;3、雙方的土地買賣行為,時間已經過去了10年,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間規定,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審理。并依法做出了判決:確認原、被告土地買賣合同《征地協議》無效。
同時,法院依法定職權向雙方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監察機關提出了司法建議:由行政機關對雙方的私自買賣土地行為進行處罰。
【法律分析】
在上述買賣土地的違法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有: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由此可見,朱大與徐某、朱大與常某之間的土地買賣交易,雖然有他們雙方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和《征地協議》,但是比照上述法律條文,顯然是違法的。因此,他們之間的土地買賣行為不但不受法律保護,還要受到法律的'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設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法院據此提出由行政機關對雙方的私自買賣土地行為進行處罰。
3、《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币虼耍齑笈c徐某、朱大與常某之間的征地協議無效。
4、《民法通則》第58條中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案例啟示】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村土地也隨之升溫,由此引發的非法買賣或轉讓土地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多數農民群眾認為是在買賣、處置自己的土地,與別人無關。要消除這種錯誤的思想認識誤區,維護法律法規尊嚴,相關部門應加大對農村《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同時提醒廣大農民朋友:非法買賣農村集體土地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不要聽信他人承諾或懷有僥幸心理買賣或轉讓農村集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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