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變更合同范文匯編8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變更合同8篇,歡迎大家分享。
變更合同 篇1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對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合同作以下變更: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乙方確認于年月日收到本協議文本。
簽名:
年月日
變更合同 篇2
一、勞動合同變更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原勞動合同的派生,是雙方已存在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發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和第三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因此,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訂立后,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于社會生活和市場條件的不斷變化,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勞動合同難于履行或者難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否則,在勞動合同與實際情況相脫節的情況下,若繼續履行,有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正當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勞動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刪減,通過對雙方權利義務關系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使勞動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上述情形并不是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后的內容取代了原合同的相關內容,新達成的變更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中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
現實當中,會存在有些用人單位故意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或兩份勞動合同,主要內容都不填,等“有用時”隨意填寫,與實際履行的勞動合同大相徑庭,試圖逃避勞動執法部門監管,規避自己的勞動風險及責任。用人單位往往以享有用工自主權為由,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和勞動報酬等進行單方變更調整!秳趧雍贤ā奉C布實施后,勞動合同中“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約定成為了法定必備內容。勞動合同一經簽訂便不得擅自變更,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下列情形:
1、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第三,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后,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
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客觀方面的原因。
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
、儆捎诓豢煽沽Φ陌l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
②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3、用人單位依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為由單方調整崗位。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調崗權需滿足如下要件:(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2)用人單位可不經員工同意即可對其調整工作崗位。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法律就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其進行崗位調整的單方權利。勞動者經過崗位調整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有權利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合同內容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否則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無效行為。
三、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和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备鶕摋l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符合以下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口頭變更的內容須符合如前所述的法定變更情形,即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變更符合實質要件,而僅缺少書面的形式要件;
2.雙方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任何一方未提出任何異議;
3.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如何認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效力呢?
通常認為,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勞動合同變更的生效要件在形式上需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書面形式記載變更內容,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當然也有觀點認為是可以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效力,一方面這樣的做法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另一方面雖然沒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但還是可以從其他企業內部的文件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對于這個問題,我們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首先應將“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作為解決這類問題的原則來對待,因為這有利于保護弱勢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次我們要考慮不能簡單否定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針對某些事項的口頭變更,否則會出現違背保護勞動者的立法本意,并使勞動關系復雜化。比如用人單位口頭承諾給勞動者增加工資并實際履行等等使得勞動者受益的行為。但由于實踐中實際大量存在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一概否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容易導致勞動合同關系的不確定性,因此對于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應賦予一定程度上的效力。
通過以上文章的分析,小編認為還是應該對有利于勞動者的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認,同時,勞動者應該通過補簽等方式加強其效力,以確保自己合法權益能夠維護。
變更合同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對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變更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勞動合同變更內容:
二、本協議簽訂后,原勞動合同仍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照本協議執行。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代表(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4
原合同編號:
組織名稱:
組織通訊地址: 省 市
郵編:
指定聯系人:
職務:
電話:
傳真:
合同變更內容類型:
(選項:請在所選擇項目前用“×”表示) 01.企業名稱 02.企業地址 03.體系覆蓋人數 04.認證標準 05.認證范圍 06.現場審核日期 07.初次/再認證(復評)審核費 08.監督審核費 09.認證標志 010.其它 (*上述選項之一變更可能會導致其他選項變更,請同時選取。例如“認證范圍”變更可能導致體系覆蓋人數、初次/再認證(復評)、監督審核費等的變更,請將這些變更一并考慮。)
合同變更原因:
合同變更前內容:
合同變更后內容: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單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單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協議一式兩份,原合同中被變更條款作廢。
變更合同 篇5
一、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
《勞動法》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同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一致。勞動合同變更及其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內容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意,一經訂立便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合同是勞動法律的延伸,即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現實生活是復雜的,人們無法確定的預測將來發生的情況,所以,為適應變化無常的客觀情況,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可以有條件地變更,即必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
二、勞動合同變更程序及手續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實操經驗,變更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能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及時告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等; 勞動合同變更失敗,原內容繼續履行。
第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仍然需要由勞動合同職工當事人簽字、用人單位蓋章且簽字,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變更書應由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第四,勞動合同變更應當及時進行。
三、調崗調薪
1,勞動合同變更的程序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可見,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經雙方協商一致(2)應當采用書面形式(3)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調崗、調薪引起的勞動合同變更 通常勞動合同變更事由主要有調崗、調薪。用人單位若與員工協商一致,便可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崗位、勞動報酬進行調整,一般要先與員工協商,但即便如此,雙方并不是能夠總是達成一致,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若要單方面對員工進行調崗變薪,就必須要證明調崗變薪具有合理性。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其他可以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總之,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做的修改或增刪。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旅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的變更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有時也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產生的結果。勞動變更可能是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比如用人單位經營情況的變化、勞動者身體狀況的變化、不可抗力發生、國家政策調整等,但無論何種原因,勞動合同變更的方式只有一種,即當事人協商一致。如果就變更不能協商一致,那么即變更未成,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
變更合同 篇6
(一)可變更、撤銷合同的類型
1、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因欺詐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因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果
1、法律行為有效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成立時,根據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力,對民事行為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
2、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
(1)撤銷權的性質及歸屬
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享有撤銷權的人是被欺詐、被脅迫、被乘危的人,發生了重大誤解的人,在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為中是受損失的一方。
(2)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訴訟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在裁判中確定。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銷或變更。
(3)撤銷權的消滅
、俪馄陂g經過。
1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
、诔蜂N權人的放棄。
撤銷權的放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地放棄。默示地放棄撤銷權一般是明知有撤銷權而要求對方履行或者主動向對方提出履行。
(4)撤銷權消滅的后果
撤銷權消滅后法律行為即確定有效。
(5)行使撤銷權的后果
行使撤銷權后,法律行為溯及自始無效,其后果完全與無效法律行為相同。
變更合同 篇7
甲方:福建海峽人才派遣有限責任公司三明分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一、根據甲乙雙方于 年 月簽訂的勞動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中涉及的合同終止時間進行變更,將原終止時間20xx年 12月 31 日變更為20xx年
二、本次勞動合同變更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
三、本變更協議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附件甲乙雙方原勞動合同一份,以作補充。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公章) (簽名)________________
變更合同 篇8
合同更改函一般由九個部分組成:
1.編號。為了方便整理、保存和查對,公函需要加上編號, 編號寫在信封的左上角。如,京字第92號
2.寫信人的地址。信紙的右上角必須寫上寫信人的地址。
3.收信人的姓名,職銜和地址。
4.稱呼。
(a)正文的開頭寫收信人的稱呼,后面必須加冒號:不空格。
(b)可以用普通的稱呼:如王先生或在姓氏的后面加職銜王經理。也可用經理先生這樣的稱呼。
(c)自稱:可用我、本人、我校、我會、我所、本部、本局。
稱呼對方:您、貴公司、貴校、貴隊。
5.標題。
(a)為了方便快捷處理和分類保存,公函應加上標題。
(b)標題寫在稱呼下面的中央位置,標題下面必須畫上橫線;
如:《關于***合同變更的函》
6.正文。正文可用下列任何一種格式。
(a)空格式,每段開頭都空二格。
(b)齊頭式,每段都頂格寫。
正文是公函中的主體部分,要求把合同需要更改的原因、內容寫清楚。有時為了方便閱讀,視內容性質的不同,可加上序數號碼。
7.署名。
(a)寫在正文的右下方。
(b)寫信人若有職銜,須寫清楚。
(c)署名后,一般用啟,為了表示慎重,可以用謹啟, 或為了表示尊敬,可以用敬啟。
8.日期。
寫在編號下面,通?捎弥形幕虬⒗膶懗觥 例如:
(a)26-4-20xx
(b)20xx年xx月xx日
(c)二零xx年xx月xx日
9.附件。
如果公函還附有其他文件,必須在左下角列明。 如,附表格等。
合同變更函范本
***********公司:
我 (舊)公司于 年 月 日與貴公司簽訂的周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為: 因我公司自身原因,現將全部權利義務于 年 月 日轉至 公司。原合同項下 (舊)公司的權利義務由******(新)公司承繼,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原*****舊)公司與貴項目部簽訂的周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 )繼續有效,其權利義務,債權債務自 年 月 日由(新)公司承繼,并繼續履行至合同終止。
2、截止 年 月 日雙方已確認累計產生租賃費 元,共支付租賃費 元,其余未付款項 元及后期產生的所有租賃費用由******(新)公司代為承繼。并請貴公司將租賃費用直接付至******(新)公司賬戶內,開戶名稱: 賬號: 開戶銀行: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由****(舊)公司承擔,與貴公司無關。
3、******(新)公司全部接受原合同內容中乙方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附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并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復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舊)公司名稱(章)法人簽字:日期:附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并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復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
(舊)公司名稱(章)
法人簽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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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的要件合同變更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系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系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二)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并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合同的協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的.方式來欺騙或強制他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則當事人仍然應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①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應視為未變更。此外,合同變更還可以依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例如,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遵守規定
(三)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依此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由于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變更的形式未作強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協商決定,一般要與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為書面形式,變更合同也應采取書面形式;如原合同為口頭形式,變更合同既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
(四)合同內容發生變化,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變更僅指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因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當然,合同變更必須是非實質性內容的變更,變更后的合同關系與原合同關系應當保持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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