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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供用電合同

        時間:2024-04-09 16:29:52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供用電合同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供用電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供用電合同

        供用電合同1

          甲方:

          _________市_________化工廠。

          地址: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市_________供電局。

          地址: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民法典》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雙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現只有______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為了解決_________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余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乙方計劃的10千伏電網供_________區負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日期:

          日期:

        供用電合同2

          甲方:_________市_________化工廠。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市_________供電局。地址: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雙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現只有______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為了解決_________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余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乙方計劃的 0千伏電網供_________區負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年 月 日

        供用電合同3

          ______供電局______鋼鐵公司計劃供用電經濟責任合同書

          一、用電指標:

         。撸咴路荩撸撸撸撸撸咪撹F公司用電指標最大負荷分配為____萬千瓦。日負荷率按93%考核,經濟制約按91%計算。

          二、負荷制約:

          1.在高峰負荷時間______鋼鐵公司用電負荷不得超過指標____萬千瓦。在電網允許情況下如負荷超過105%,其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基本電費。

          2.高峰時間為每天:8點30分至11點30分、18點30分至22點。

          3.在高峰負荷時間_________供電局保證______鋼鐵公司用電指標____萬千瓦。如果未按計劃指標供電,則按減供的負荷加倍扣減當月基本電費(每天按1/30計算)。

          三、用電量的制約:

          本月應達到的用電量=日負荷量×24×0.91×31=萬度。

          1.如果某鋼鐵公司月用電量達不到上述月用電量付電度電費。其少用電量部分以______鋼鐵公司上月的平均電度電價計算電度電費(不包括基本電費)。

          2.在______鋼鐵公司不超指標____萬千瓦情況下,由于_______供電局原因影響______鋼鐵公司少用電量,則按實際情況從應達到的用電量中扣減(少供電量的計算,以前3天實際平均值為準,遇休息日順延1天),其少供部分同樣以______鋼鐵公司上月平均電價計算電度電費,在月結算電費中扣減。

          四、負荷與電量計算

          1.用電最大需量=______鋼鐵公司受電表綜合小時最大負荷×1.06.以全月每天兩個高峰時間的'最大需量作為結算電費的依據。

          2.每日高峰時間______鋼鐵公司最大用電負荷按下列公式考核。

          3.電量考核以______鋼鐵公司當月向供電局結算電費的電度數為準。

          五、本合同執行的賠、罰款電量部分在___月___日前結算完畢,其他部分均仍按正常電費結算辦法執行。

          六、______鋼鐵公司應加強計劃用電與用電管理工作。在電網需要限電時,______鋼鐵公司要按地區電力調度要求,配合做好限電工作,不得拖延。

          七、______鋼鐵公司應及時、準確地向供電局提供全月基本電費的結算數據。如發現有不實之處,由供電局提出處理意見。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九、本合同的簽訂,執行及結算事宜的經辦部門為______供電局用電科和______鋼供電廠。

         。撸撸撸撸撸撸吖╇娋 ______鋼鐵公司

          負責人: 負責人:

          經辦人: 經辦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供用電合同4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 受電點地址 受電電壓值(伏)

          a.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第二條 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 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峰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第四條 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a.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b.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c.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 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

          0.9以上 ±5%

          0.86~0.9 ±7%

          0.81~0.85 ±8%

          0.80以下 ±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時間超合同用電比例 允許變動幅度(赫)

          高 峰 時±5%以下±0.2

          +5%以上±0.5

          低 谷 時

          ±0.2

          在系統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于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沖擊負荷的用電方,當沖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戶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 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 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并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戶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量,并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并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 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并征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后應扣還超用的電量,并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戶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后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戶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 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 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理。

          第十條 合同執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 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供 電 方 用 電 方

          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供用電合同5

          供電單位(簡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

          2、受電電壓:____千伏____線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電網容量在3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2周/秒;電網容量在3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臺,____千伏____安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條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蛲V褂秒、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9以上;

          (2)其他1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8。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XX"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XX"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第七條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⒐ず,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XX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_______,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始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 — _____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元的罰金。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做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供電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需電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供用電合同6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人)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人)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_____》、《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人、用電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和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農業生產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商業用電、部隊用電)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人向用電人提供三相交流電源,其額定頻率為50hz,采用(單/雙/多)電源,(單/雙/多)回路向用電人供電。

          2.主供電源

         。1)供電人由______(變電所/變電站/開閉所),以_____千伏,(專/公用)線向用電人變電所(配電房)供電。

          (2)用電容量為________千伏安,其中變壓器______千伏安/臺,_______千伏安/臺;受電高壓電動機_______千瓦/臺,千瓦/臺。

         。3)供電人與用電人的資產分界點在:

          資產分界點屬于_____,資產分界點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人,資產分界點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人(但在用電人處的電能計量裝置、負荷控制裝置為供電人資產)。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備用電源

         。1)供電人由_____(變電所/變電站/開閉所),以_____千伏,(專/公用)線向用電人變電所(配電房)供電。

         。2)備用電容量為(千伏安/千瓦),其中變壓器_____千伏安/臺,千伏安/臺;受電高壓電動機千瓦/臺,千瓦/臺。

         。3)供電人與用電人的資產分界點在:

          資產分界點屬于,資產分界點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人,資產分界點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人(但在用電人的電能計量裝置、負荷控制裝置為供電人資產)。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4.保安電源

          (1)供電人由_____(變電所/變電站/開閉所),以_____千伏,(專/公用)線向用電人變電所(配電房)供電。

         。2)保安用電容量為_____(千伏安/千瓦),其中變壓器_____千伏安/臺;受電高壓電動機_____千瓦/臺。

         。3)供電人與用電人的資產分界點在:_____處。資產分界點屬于_____,資產分界點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人,資產分界點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人(但在用電人的電能計量裝置、負荷控制裝置為供電人資產)。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5.保安措施

          用電人采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1)自備發電機_____千瓦,安裝地點__________。

         。2)非電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

         。3)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閉鎖的聯鎖方式(電氣/機械),用電人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4)用電人的正常運行方式:(兩路同時供電互為備用一供一備/一路主供一路保安/兩路供電第三路保安/兩路同時供電互不備用)。

          (5)主供電源與(備用電源/保安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采用先斷后通。電源之間的聯鎖采用(電氣/機械)聯鎖,并安裝在下列設備上:__________,未經供電人同意,用電人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6)未經供電人許可,用電人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7)供電人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人應當服從安排,并予以配合。

          三、供用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人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人供電。

          2.用電人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且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供電質量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控制范圍,否則供電人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人應向用電人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人按規定通知的停電,用電人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人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人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電價分類及裝置情況計量方式

          主供電源

          備用電源

          保安電源

          3.設在用電人的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人辦理,用電人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用電人新裝、換裝及現場校驗后的用電計量裝置應加封,用電人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并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人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人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人,由供電人負責處理。

          5.因(主供電源/備用電源/保安電源)的.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由(供電人/用電人)按國家標準(增加/減少)其變壓器損耗電量;線路損耗由(供電人/用電人)負擔,每月(增加/減少)%用電計量裝置記錄電量的線損電量;并分攤到用電人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供電人對難以裝表計量的用電量采用(定比/定量)方式計算。即每月按計算。并依據用電人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人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人應予以配合。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人功率因數應達到《供電營業規則》的第四十一條規定。

          2.用電人應按無功補償就地平衡的原則,合理裝設和投切無功補償裝置。用電人送入供電人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人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人根據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線損和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人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_____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人的電費結算電價:受電點單一(兩部)制電價變壓器容量/最大需量力率考核標準

          主供電源___

          備用電源___

          保安電源__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人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人收取電費。

         。2)用電人應在供電人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方式為:

          a.供電人電費通過銀行向用電人(劃撥/收。╇娰M。每月分次(劃撥/收。<疵吭氯眨瑒潛%;日,劃撥%;日,劃撥%;日,劃撥%;并于每月日劃撥剩余的全部電費。具體電費劃撥事宜由供電人、用電人、銀行另行簽訂電費劃撥協議。

          b.用電人直接向供電企業交付電費,每月分次交付。即每月日交付上月電費的%;每月日交付上月電費的%;每月日交付%;每月日交清剩余的全部電費。

          3.用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人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人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支付違約金,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費時,所欠部分電費從到期應付之日起繼續計收違約金。

          5.用電人應向供電人交納一個月的電費押金。在用電人發生欠費時,供電人有權用電費押金沖抵欠費及違約金。

          6.當用電人發生欠費后,供電人有權要求用電人增加電費押金金額,押金金額最低不小于歷史最高月份電費金額。

          七、調度通訊

          1.供電人、用電人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雙方約定,用電人設備由供電人調度,具體調度事宜由供電人、用電人另行簽訂電力調度協議。

          2.雙方約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系:

          供電人采用:。

          用電人采用:。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供電人、用電人按本合同第二條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用電人受電開關繼電保護裝置應由供電人整定加封,用電人不得擅自更動。

          3.供電人、用電人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的,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如遇違約用電、竊電、欠費、抄表困難、城市拆遷等原因,供電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更動或操作用電人的供電設備。

          4.在用電人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人維護管理,用電人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人應及時通知供電人。

          5.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

          九、約定事項

          1.按國家規定,供電人應在用電人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用電人應當予以配合。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人有權按《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電人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人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人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人應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3.用電人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人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人應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助用電人制定防范措施。

          4.用電人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5.用電人對受電裝置一次設備和保護控制裝置進行改造或擴建時,應到供電人處辦理手續,并經供電人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6.用電人需裝有不并網自備發電機組應向供電人申請并經批準,用電人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期間向電網倒送電的可能性。對需并網運行的,必須經供電人檢驗合格,雙方簽訂并網運行協議后,方可并網運行。

          7.用電人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人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供、用電雙方任一方改變法定地址、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應及時采用公告或書面形式告知另一方。

          9.用電人戶外放置的變配電設備必須做好防觸電措施,定期維護,以免發生人生觸電事故。

          10.用電人存于供電人處的電費押金數額低于應交的標準值時,視同拖欠電費,用電人需承擔本合同第十條第三款的違約責任。

          十、違約責任

          1.供電人違約責任

         。1)供電人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人造成損害的,供電人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用電人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多路電源供電只停其中一路電源,而其他電源仍可滿足保安需要的;

          d.由于不可抗力引起電力運行事故的。

         。2)供電人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人停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供電人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項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人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供電人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人違約責任

         。1)由于用電人的責任造成供電人對外停電,用電人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人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于用電人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人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人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人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用電人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人催交,用電人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人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3.用電人未經供電人許可,擅自安裝(引入)自備電源,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六款承擔違約責任。

          4.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人、用電人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寧波市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向寧波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_____裁決為終局,雙方均應自覺執行。

          十二、供電時間

          用電人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人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電人即依本合同向用電人供電。

          十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在雙方簽訂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_____》《電力供應和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用電檢查管理辦法》、浙江省電力局《供電營業規則》補充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規定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后,如供、用電雙方無異議,并經雙方書面確認后,本合同繼續有效。

          3.本合同自供電人、用電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此前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或協議自行終止。

          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供電人、用電人各執份。副本一式份,供電人、用電人各執份。

          5.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簽訂。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供電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用電人:(蓋章)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負責)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或其委托代理人: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人: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稅務登記號: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

        供用電合同7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傳: 電傳:

          郵編: 郵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稅務登記號: 稅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臨時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臨時供用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峨娏⿷c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容量

          1、臨時用電地址為 。

          2、臨時用電主要用途為 。

          3、用電容量

          經供電方確認臨時用電容量為:

          (1)受電變壓器 臺,總容量為 千伏安;

         。2)用電設備 臺,總容量為 千瓦。

          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件。

          4、供電貼費

          根據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交付供電工程貼費 千伏安(千瓦)× 元/千伏安(千瓦),共計 元。臨時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辦理供電貼費清退手續。

          二、供電方式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赫茲臨時電源,采用:

          1、高壓供電:供電電壓為 千伏,從 線路 桿接線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

          2、低壓供電:供電電壓為220/380伏,從 公用變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

          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用電計量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 安培,無功電能表 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 ,電壓互感器變比為 。

          2、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3、用充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對,線路與變壓器損耗電量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4、供電方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拆除動、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根據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國家規定定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遇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1)供電方按規定的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方式采用:

          a、用電方以 方式交付電費;

          b、供電方委托 根行向用戶收取電費。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山電費保證金額、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 完。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五、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 處。 屬于 。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抓管理。

          2、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如發生丟失或損壞,用電方應負責賠償或修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規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通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約定事項。

          1、用電方不得將臨時電源向外轉供電,也不得將臨時電源轉讓給第三人。供電方不受理用電方變更用電事宜q用電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繼續用電的,應在用電終止前向供電方提出申請,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臨時供用電合同到期,用電方如不辦理繼續用電手續,供電方將終止對用電方供扒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七、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經雙方約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章規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市調整時測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并加斧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 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b、 。

          以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簽名蓋章) 用電方:(簽名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供用電合同8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內供給一定種類、品質和數量的電、水、氣、熱力予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價金的合同。

          一、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公益性。電、水、氣、熱力的使用人是社會公眾,而供應人往往是獨此一家,具有壟斷性質,因此,供應人對于相對人的締約要求無拒絕權,其收費標準由國家規定。

          2.持續性。電、水、氣、熱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時間內持續、不間斷的,而使用人則是按期付款。

          3.格式性。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適用法律對格式合同的規定。

          二、供用電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在權利義務上有相似性,供用電合同的法律規則,供水、供氣、供熱等合同也可準用。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作為特殊買賣合同,一般買賣合同的規定也適用于該類合同,但于特殊處,須遵循法律的特別規定。

          (一)供電人的主要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約定供電。未按國家規定的供電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中斷供電的通知。供電人因供電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而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及時搶修。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用電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電費。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支付電費的逾期利息。經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拒絕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按國家規定的程序終止供電。

          2.安全用電。用電人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擅自改動供電人的用電裝置和供電設施、擅自超負荷用電等,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供用電合同的糾紛處理方式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與用電人訂立的,由供電人供應電力,用電人使用該電力并支付電費的協議。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特殊的商品——“電”,由于其具有客觀物質性并能為人們所使用,因而屬于民法上“物”的一種。供電人將自己所有的電力供應給用電人使用,用電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價款,雙方當事人之間實際上是一種買賣關系。

          供用電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合同的當事人是供電人和用電人。供電人是指供電企業或者依法取得供電營業資格的非法人單位。用電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無形物質——電力,雖然客觀存在,卻看不見,只有在連續使用的過程中才能表現出來。

          3.供用電合同屬于持續供給合同。供電人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電人供電,不得中斷。

          4.供用電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條款訂立。供電企業為了與不特定的多個用電人訂立合同而預先擬定格式條款,雙方當事人按照格式條款訂立合同。對供用電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電人,可采用非格式條款訂立合同。

          5.電力的價格實行統一定價原則。

          當前供用電合同業務中存在的問題

          電力立法嚴重滯后于電力市場的發展;現行電力法律法規可操作性差;《供電營業規則》中若干條款出現了與合同法不協調的情況;簽約人員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素質較差,不能正確簽訂書面供用電合同;在發生合同變更和合同轉讓的法定情形時,忽視對合同的書面變更及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合同有效期屆滿時不續簽;在與客戶發生合同糾紛時,忽視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清責任、及時化解矛盾。以上種種問題給供電合同的正確簽訂和履行帶來巨大障礙,使供電企業面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若不依法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將給企業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在發生合同糾紛時,首先應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清責任,屬于客戶違約的,應積極向其宣傳《電力法》、《合同法》等方面的常識,尤其是對涉及糾紛的供用電合同條款,要依法進行認真細致的解釋說明,使用戶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解釋、和解無效的情況下,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糾紛發生屬供電方責任的,供電企業應主動承擔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四、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條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第一百七十八條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第一百七十九條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

          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第一百八十三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四條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供用電合同9

          合同編號:________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傳:

          郵編:

          開戶銀行:

          帳號:

          稅務登記號: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傳:

          郵編:

          開戶銀行:

          帳號:

          稅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臨時用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臨時用電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臨時用電主要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經供電方確認臨時用電容量為:

          (1)受電變壓器____臺,總容量為____千伏安;

          (2)用電設備____臺,總容量為____千瓦。 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件。

          4.供電貼費 根據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交付供電工程貼費____千伏安(千瓦)×____元千伏安(千安),共計____元。臨時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辦理供電貼費清退手續。

          二、供電方式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臨時電源,采用:

          1.高壓供電:代電電壓為____千伏,從____線路____桿接線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

          2.低壓供電:供電電壓為220/380伏,從____公用變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 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用電計量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____,電壓互感器變比為____。

          2.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3.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電量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4.供電方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拆除、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根據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以________方式交付電費; b.供電方委托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____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____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 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五、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處。____屬于____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如發生丟失或損壞,用電方應負責賠償或修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約定事項

          1.用電方不得將臨時電源向外轉供電,也不得將臨時電源轉讓給第三人。供電方不受理用電方變更用電事宜。用電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繼續用電的,應在用電終止前向供電方提出申請,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臨時供用電合同到期,用電方如不辦理繼續用電手續,供電方將終止對用電方供電。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3.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七、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經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示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個性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蓋章)

          簽約人:(簽章)

          簽約人:(簽章)

          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

          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

        供用電合同10

          供電單位(簡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

          2。受電電壓:____千伏____線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臺,____千伏____安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蛲V褂秒姟⒁苿颖砦缓瓦w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第七條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⒐ず,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F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___-____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

        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供用電合同1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供電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生產班次:________________,周休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供電方認定用電方用電設備總容量為________千瓦(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表)。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電源、220/380伏電壓的電__________源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方式采用

         。1)供電方從________線路________公用變________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_千瓦。

          (2)用電方對供電可靠性有較高要求時,備用電源采用:

          a.供電方從________線路________公用變________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_千瓦。

          b.由用電方自備電源。自備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UPS)容量為千瓦。

          3.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如用電方用電功率因數達不到0.85以上,或用電方諧波注入量、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超過國家標準時,供電方無義務保證其電能質量。用電方應負責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用電計量

          1.電方根據用電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產權屬供電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1)用電計量安置安裝在_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安培,無功電能表為___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__。用于計量________用

          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___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____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為___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___。用于計量________用電量。

          2.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裝表計量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________用電量,約定按每月________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________%計算。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用電容量在100KW及以上時,按國家規定加裝無功電能計量裝置,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________。

          (3)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應執行________(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每月________日定期交付。

          b.供電方委托________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________________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________________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處。________屬于____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約定事項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2.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3.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由用電方負責保護其完好和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處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4.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要保證與電網閉鎖。經供電方檢查認定的接線方式不得自行變動。用電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電源。否則,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6項處理。

          八、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個性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4.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_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表

          用電設備清單

          序號

          設備名稱

          設備規范

          共計(千瓦)

          相

          電壓(V)

          每臺容量(千瓦)

          臺數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略)

        供用電合同12

          合同編號: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傳:

          電傳:

          郵編:

          郵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稅務登記號:

          稅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ǎ玻┯秒姺诸悾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ǎ常┥a班次:________,周休日_____________。

         。场⒂秒娙萘

          供電方認定用電方用電設備總容量為____千瓦(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表)。

          二、供電方式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電源、220/380伏電壓的電_____源向用電方供電。

         。、供電方式采用

          (1)供電方從____線路____公用變____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瓦。

          (2)用電方對供電可靠性有較高要求時,備用電源采用:

          a、供電方從____線路____公用變____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瓦。

         。狻⒂捎秒姺阶詡潆娫。自備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ups)容量為千瓦。

          3、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如用電方用電功率因數達不到0、85以上,或用電方諧波注入量、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超過國家標準時,供電方無義務保證其電能質量。用電方應負責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用電計量

         。、電方根據用電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產權屬供電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ǎ保┯秒娪嬃堪仓冒惭b在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安培,無功電能表為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用于計量____用

          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為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用于計量____用電量。

          2、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裝表計量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____用電量,約定按每月____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____%計算。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用電容量在100kw及以上時,按國家規定加裝無功電能計量裝置,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____。

         。ǎ常┌磭乙幎,供電方對用電方應執行____(分時電價)。

         。、電費結算方式

         。ǎ保┕╇姺綉匆幎ㄈ掌诔,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ǎ玻┯秒姺綉诠╇姺揭幎ǖ'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用電方每月____日定期交付。

          b、供電方委托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________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________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處。____屬于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約定事項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由用電方負責保護其完好和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處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4、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要保證與電網閉鎖。經供電方檢查認定的接線方式不得自行變動。用電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電源。否則,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6項處理。

          八、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ǎ保┊斈昵焚M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個性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病⒈竞贤行谧訽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ǎ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ǎ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蓋章)

          簽約人:(簽章)

          簽約人:(簽章)

          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

          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

        供用電合同13

          供電方(供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

          供電方(供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電費開戶銀行: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用方在訂立本合同時已閱讀并充分了解《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有關內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電地址。用電類別: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工業/非工業/農業/商業)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380伏電壓的電源。

          2.供電電源:______________

          a.常用電源

          供方經公用變壓器,采用(架空線/電纜)向用方供電。用方核準用電容量為_____千瓦(具體用電設備見附件一)

          b.備用電源

          供方經公用變壓器,采用(架空線/電纜)向用方供電。用方各用用電容量為____千瓦,其與主供電源采用(機械/電氣)聯鎖,不得并列運行。

          3.用方采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生產產生的影響:

          a.用方自備發電機____臺,總裝機容量____千瓦。與網供電源采用(機械/電氣)閉鎖,用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b.非電保安措施是______。

          4.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二(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方應向用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電秩序,供方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方愿意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方按國家規定的電價類別對每路電源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方結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參數如下: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度表為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用于計量(動力/照明)用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處,安裝約有功電度表為_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_。用于計量(動力/照明)用電量。

          3.設在用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和負荷管理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檢驗。拆除。加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方辦理,用方愿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供方在用方*裝。換裝及電能表強制檢定站現場校驗后的用電計量裝置應加封。用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

          供方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更換,并按規定周期委托電能表強制檢定站進行校驗。用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方,由供方負責處理。用方認為供方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可按規定向電能表強制檢定站提出校驗申請。用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在接到檢驗結果后15個工作日內,可向上海市技術監督局申請檢定。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及用電電價:

          (1)供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方定期結算電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電價:

          供方對用方執行單一制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方應在每月_____日定期抄表,并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方收取電費。

          (2)用方同意在收到繳費通知后_____個工作日內全額交清電費。供方委托_____銀行向用萬電費開戶銀行劃撥電費。每月分三次劃撥,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劃撥,并于次月6日結清當月全部電費。

          根據需要,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用方應按國家規定,向供方存出電費保證金和電表保證金。用電終止時,供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3.用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爭議時,同意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處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支付違約金?鄢`約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費時,所欠部分電費從到期應付之日起繼續計收違約金。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雙方協商確認:

          a.常用電源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處;

          b.備用電源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處;

          產權分界點電源側資產屬供方,由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負荷側資產(除供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及總熔絲箱)屬用方,由用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除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對方分管的供用電設施。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的,事后應在二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用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用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供方。用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其他約定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方按《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時,用方應予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方愿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2.用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3.用方需新裝。增加或更換自備發電機組應向供方申請并經審核同意。

          4.用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分戶。并戶。銷戶。改壓。改類。更名或過戶)時,同意事先到供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5.未經供方許可,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用方在其用電地址內將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轉讓時,應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向供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提供必要的供電通道或變配電站站址。

          6.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電費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應于一周內書面告知另一方。

          八、違約責任

          1.供方違約責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電,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供方的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

          (3)供方發生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儆梅阶陨淼倪^錯;

         、谝螂娏\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

          ③由于不可抗力引起電力運行事故。

          2.用方違約責任:

          (1)用方不按期交清電費,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之日止,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①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诳缒甓惹焚M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經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方可依法按規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違約金,停電引起的損失由用方自行承擔。

          (2)用方愿遵守《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行為。如有違反,供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用方加收違約使用電費。

          (3)用方違反約定事項第5條之規定,擅自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電網運行對第三方產生的一切風險由用方承擔,且因轉供或引入電源引起的供方損失也將由用方承擔。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和解。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供電時間

          a.己受電用戶在本合同簽約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b.用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在雙方簽訂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上海市電力公司供屯營業細則》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規定執行。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此前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或協議自行終止。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4.本合同的簽約地為。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附件一:用電設備清單

          b.附件二: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c.附件三:供電方違約賠償辦法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年___月___日簽約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一:____________

          用電設備清單

          附件二:____________

          供電接線產權分界示意圖

          附件三:____________

          供電方違約賠償辦法

          1.因供用電合同中供方違約責任第(2)項原因造成用方損失的,供方按用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賠償。

          用方在停電時間內的可能用電量按照停電前用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的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停電小時。對停電責任的分析和停電時間及少供電量的計算,均按供電企業的事故記錄及《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辦理。停電時間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超過1小時按實際時間計算。

          2.因供用電合同中供方違約責任第(3)項原因造成用方損失的,供方按用方在電壓不合格的累計時間內所用的電量,乘以用方當月用電的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電壓變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方自備并經供電企業認可的電壓自動記錄儀表的記錄為準,如用方末裝此項儀表,則以供電企業的電壓記錄為準。

          3.供電頻率超出允許偏差,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供電企業應按用戶每月在頻率不合格的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當月用電的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供用電合同14

          供電單位(簡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

          2.受電電壓:____千伏____線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臺,____千伏____安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蛲V褂秒姟⒁苿颖砦缓瓦w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第七條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___--____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供用電合同15

          為了明確電力客戶(以下簡稱用電方)與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用方)在電力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合同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根據用電方自愿申請,供電方同意向用電方提供用電類別為居民生活用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千瓦、______相______線、額定頻率為50赫茲、額定電壓為______伏的電力。

          2、本合同所指電價系國家定價。用電方可選擇執行以下一種電價:

          居民生活用電電價:

          居民生活用電峰谷電價。用電方按規定交納電能計量裝置改造費_____元,供電方負責安裝峰谷分時計量電能表。自裝表接電之日起,用電方一年內不得變更峰谷用電。滿一年后,用電方如要求變更為執行居民生活用電電價的,應到當地供電營業廳按規定辦理變更用電手續,但用電方交納的峰谷電價電能計量裝置改造費不再退回,供電方也不再向用電方收取其他費用。

          3、供電方按國家規定裝設用電計量裝置,該裝置安裝在用電方,其記錄作為結算電費的`依據。用電方應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如發現封印損壞或脫落應及時通知供電方,供電方應及時維修和處理。用電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容量范圍內用電,因用電方原因造成用電計量裝置損壞的,由用電方按電力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賠償。

          4、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有權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用由用電方負擔;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則校驗費由供電方負擔。用電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15天內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用電方在申請驗表期間,其電費仍應按期交納,驗表結果確認后,再行退補電費。

          5、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私自轉供電、私自改變用電性質、私自引入其他電源,以及私自遷址、更動用電計量裝置等均屬違約用電,應對由此造成的人身觸電傷亡和電(氣)器火災等事故承擔責任,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6、用電方私自開啟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繞表用電和其他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失準的行為均屬竊電行為,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7、供電方實行定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用電方應在通知的期限內向供電方繳納電費。逾期不繳清電費的,用電方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計算。經供電方催繳,用電方仍未付清所欠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方依法中止供電。用電方一旦付清所欠電費和違約金,供電方應在24小時內恢復供電。

          8、計費電能表的出線端處為雙方產權分界點,依此點指向供電電源側的線路、電能表等配電設施均屬供電方所有,計費電能表的出線端處指向用電側的線路及防觸、漏電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俗稱漏電保護器)等用電設施均屬用電方所有。雙方按其產權歸屬,各自承擔運行維護等責任。

          9、供電方應保證供電質量。用電方應安全用電,并裝設漏電保護器。因供電方電力運行事故造成家用電器損壞的,按《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10、本合同在供電方裝表接電后生效,其他未及事宜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 供電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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