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合同管理制度
恒大是我國偉大地產,小編收集了恒大合同管理制度,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監督指導,規范合同及合同履約監督管理工作,結合集團的實際情況,制訂《恒大地產集團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總部及各地區公司、下屬公司合同及合同履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審核管理
第三條 合同立項資料審核
1、審核對方提供的商務資料、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及代理權限證明的合法有效性。
2、合同對方主體經審批確定后,不得變更。不得將已審批確定的合同主體變更為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如確因實際操作困難需與其100%全資控股子公司簽訂合同時,對方主體須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并報集團董事局分管領導審批。
3、工程類合同審核時必須對定標結果及地區公司預算部或集團預決算審計部審核的價格清單進行核對,涉及施工、設計方案審批的,應核對技術標審核部門出具的方案確認書。
4、材料、設備類合同必須對定標結果及經過監察(分)室審核的價格清單進行核對。
5、營銷廣告類合同必須對呈批報告(排期表)及經審核通過的價格比照報告進行核對。
第四條 合同條款審核
1、各地區公司原則上必須按照集團公司制定的合同范本簽訂合同。確因實際情況需要對范本條款作部分修改的,報相關口主管副總裁審批。施工類合同必須附集團統一印制的通用條款,通用條款不容許修改,如因實際情況需要修改,應在協議部分修改。
2、合同的重要條款必須與定標結果及招標文件一致,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須在合同報審時進行特別說明。
第五條 合同(包括工程委托)不得拆分。
第六條 嚴禁各地區公司及下屬公司變相以合同形式為其他單位提供掛靠。
第七條 嚴禁以會議紀要、施工備忘錄、施工簽證、來往函件等非合同書形式變相修改合同內容,進行賠償、補償、獎勵及上調價格。
第八條 簽訂合同除蓋章外,還必須由簽約人簽名。
各地區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當地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的立項部門負責人簽名,下屬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下屬公司負責人簽名。
第九條 合同簽字蓋章前,原則上應要求對方先完成簽字蓋章,我方才簽字蓋章。
第十條 地區公司合同審批有關權限:
1、工程類合同,金額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金額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報集團主管招投標的副總裁審批;1億元以上的再報集團董事局分管領導審批。
2、年度合同,金額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的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金額30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含600萬元)的報集團各相關口主管副總裁審批;600萬元以上的再報集團董事局分管領導審批。
3、其他類合同,金額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的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金額30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含600萬元)的報集團各相關口主管副總裁審批;600萬元以上再報集團董事局分管
領導審批。
4、工程類補充合同金額增加60萬元以下(含60萬元)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6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的報集團主管招投標的副總裁審批;金額增加超過200萬元的再報集團董事局分管領導審批。
其他類補充合同增加金額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報集團相關口主管副總裁審批;增加金額超過20萬元的再報集團董事局主席審批。
工程類補充合同減少金額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金額減少超過20萬元的報集團主管招投標的副總裁審批。其他類補充合同減少金額的,直接報各相關口主管副總裁審批。
第十一條 集團總部和各下屬公司合同審批權限按相應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合同解除須首先進行立項審批,原權限內審批的'合同解除立項經負責人審批后,再報合同管理中心及法律事務中心提供維權取證意見;原集團權限內審批的合同解除立項,按上述程序完成審批后,再按原合同權限報集團領導審批。解除協議按原合同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三條 地區公司負責簽訂的主體、園建、裝修、智能化以及設計和施工捆綁類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必須在定標后45天內完成簽訂,其他涉及施工的合同及補充協議必須在定標后15天內完成簽訂。
合同簽訂后,施工單位無故不進場,提出修改合同或調價要求的,地區公司應根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并按規定完善相關審批手續,地區公司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條款或調整價格。
第十四條 合同按程序審批完畢后,由合同管理部負責編號、蓋騎縫章(詳見附件一:《恒大地產集團合同分類、編號導則(2011年修訂)》)。
第十五條 集團各地區公司、下屬公司合同管理部應對下發合同
文本復印件嚴格管理、控制。合同管理部應按照附件二要求建立合同相關臺賬,進行合同文本控制管理。
第十六條 各地區公司、下屬公司合同管理部每月2日前編輯《合同重要信息臺賬》報合同管理中心,每月5日前將上月簽訂的300萬以上的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的復印件(或掃描件)報合同管理中心備存。地區公司每月2日前將上月簽訂的工程類合同變更臺賬報合同管理中心。
第三章 合同履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如合同內容約定不明或雙方理解有分歧時,合同履行主要責任部門應組織相關部門共同研討,出具意見按權限報批后雙方簽字蓋章確認。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按合同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八條 合同履行主要責任部門應當收集會議紀要、往來函件、驗收記錄、票據等文件資料,并按相關制度要求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九條 合同履行主要責任部門必須督促對方提交項目印章、文件及材料領用有效簽收人的授權委托文件,發文及領用材料必須由有效簽收人在資料原件上簽字,歸檔并建立發函臺帳。
第二十條 如對方存在違約行為,合同履行主要責任部門應及時收集照片、施工記錄等相關證據,以書面形式明確其違約事實及責任,限期整改并跟蹤落實。
第二十一條 如對方拒絕簽收文件,合同履行主要責任部門應及時采取特快專遞或公證送達的形式送達對方,并保存郵寄回執及相關送達憑證。
第二十二條 如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損失超過20萬元時,由產品質量監察中心組織相關單位、部門對事故原因及責任進行界定,并形成書面的證據。由地區公司按合同相關約定追究責任單位的違約
責任。嚴禁地區公司項目工程部自行主持召開事故鑒定會,形成會議紀要,作出對我方不利的結論意見。
第二十三條 合同未履行完畢但可先予接收或部分接收的,應詳細記錄與合同約定或質量標準不符的內容,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 合同履行主要責任部門收到對方的業務函件后,應登記收函臺賬,并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予以書面回復,并報合同管理部備案;凡涉及重大質量事故、工期、造價及承包范圍變更的重要函件,必須經合同管理部進行審核,并建立《重要函件審核臺帳》。
第二十五條 地區公司工程類合同履行中,如收到合作方經濟索賠申請,索賠理由明顯不成立的,應在收到書面函件7日內駁回相關申請;對方索賠申請應予以適當考慮的,合同履行主要責任部門應在初審的同時收集對方的違約證據,提出初審意見和反索賠方案報地區公司負責人,由地區公司相關部門召開專題會議討論審核,審核金額在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審核金額超過20萬元的,地區公司將審核意見和反索賠方案報合同管理中心,由合同管理中心協調相關部門討論出具審核意見報主管招標的副總裁批示,并將批示意見反饋地區公司,地區公司依據集團審核意見與合作方進行協商,協商結果參照補償合同的審批權限提交呈批報告報批后簽定補償協議。嚴禁各地區公司在集團出具審批意見之前以會議紀要、備忘錄、函件等書面形式對索賠進行確認。
地區公司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對施工單位的違約行為實施索賠或反索賠。當履約過程中施工單位違反合同相關約定,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等不能滿足要求造成我方損失時,履約責任部門應立即采取措施并收集證據,在7天內向對方提出索賠意向,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對方違約責任。地區公司合同管理部每半年填報《地區公司反索賠信息臺帳》報合同管理中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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