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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抵押借款合同

        時間:2024-04-26 09:18:00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抵押借款合同(熱門)

          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抵押借款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抵押借款合同(熱門)

          抵押借款合同 篇1

          抵押權人(甲方):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

          第一條為確保甲方與______________(以下稱借款人)簽訂的__________年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位于____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_區(鎮)____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_號_________房間之房產(地產)的全部權益(以下稱該抵押物,具體財產情況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給甲方,以作為償還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的擔保。

          第二條本抵押合同擔保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復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

          第三條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被擔保的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抵押合同的登記

          第五條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后執本合同、借款合同、購房合同及全套有關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到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的登記備案手續。

          第六條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在獲得該抵押物的正式產權證明后,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該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并將該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存于甲方。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第七條乙方須保證該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險條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條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因乙方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物產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動轉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條抵押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十條乙方對該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該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損壞,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稅費。乙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抵押物的保險

          第十二條乙方須在取得該抵押物___________日內,到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險種類為該抵押物購買保險。保險的賠償范圍應包括該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損毀;投保金額不得少于重新購買該抵押物的全部金額;保險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還款的義務,抵押人應繼續購買保險,直至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第十三條乙方需在保險手續辦理完畢十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須為甲方,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損害或影響甲方權益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條款(除非甲方書面同意)。第十四條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為其上述保險事項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險賠償金,將保險金用于修繕該抵押房屋的損毀部分或清還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項,此授權非經甲方同意不可撤銷。第十五條抵押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否則,乙方須無條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

          第十六條乙方如違反上述保險條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險條款的規定,代為購買保險,所有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條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乙方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并辦理相應手續。

          抵押物的處分

          第十八條發生以下情況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ㄒ唬└鶕杩詈贤募s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ǘ┮曳竭`反本合同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三)當有任何糾紛、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的。

          第十九條乙方保證,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條款時,甲方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條處分本抵押合同項下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一)用于繳付因處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

         。ǘ┯糜诳劾U所欠的一切稅款及乙方應付的一切費用;

         。ㄈ┛圻根據本合同乙方應償還甲方的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項。

          第二十一條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甲方應退還乙方。

          抵押入聲明及保證

          第二十二條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ㄒ唬┫蚣追教峁┑囊磺匈Y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準許甲方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抵押房產,以便檢查;

         。ㄈ┮曳皆诠ぷ鲉挝、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時,須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ㄋ模┮曳皆谡加性摰盅何锲陂g,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并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如不履行上述責任,須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ㄎ澹┊斢腥魏卧V訟、仲裁發生,可能對該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乙方保證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余額的___________%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四條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盡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ㄒ唬┨峤辉摰盅悍慨a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ǘ┨峤恢俨梦瘑T會裁決。

          第二十五條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其他

          第二十六條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七條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約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費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后,本合同即告終止。甲方將協助乙方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并將抵押房產的所有權權屬證明文件和收據退還乙方。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_____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抵押權人住所:________

          抵押人住所: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

          傳真:________

          賬號: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登記機關:________

          抵押登記編號:________

          抵押登記日期: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借款合同 篇2

          出質人: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經辦人:

          電 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賬 號:

          質權人: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經辦人:

          電 話:

          傳 真:

          第一章 總則

          為了確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債務人”)與質權人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出質人同意以其依法所有或有權處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質權人出質,以擔保主合同債務人按時足額清償其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質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出質人提供的質押擔保。為明確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

          第一條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主合同項下主債權種類相同,被擔保的主債權幣種和金額分別為:(金額采用大寫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質押擔保的范圍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

          1. 主合同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質權人償還或支付的債務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及罰息)、復利、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和

          2.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實現質權的費用以及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應向質權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

          (以上各項合稱為“被擔保債務”)

          第三條 質權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擔保債務或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款項的證明,除非有明顯錯誤,應是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最終證據,對出質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章 質物或出質權利

          第四條 質物或出質權利的數量、價值等詳細情況由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或出質權利憑證清單》載明(詳見附件一),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質人在此以質權人為第一受益人向質權人出質質物或出質權利,以及現在和將來產生于質物或出質權利上的所有權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質人作為合同一方簽署的與質物或出質權利有關的任何出售或出租合同所產生的任何權利以及因質物或出質權利被扣押或被征用而使出質人可以得到的賠償的權利。

          第五條 質物或出質權利經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一致確認(無法一致確認時,由質權人所認可的有關中介機構評估),在本合同簽字之日的價值為:(寫明幣種,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簽署之日的質押率為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合同項下質押率應保持在_____%以下,若超過該約定質押率時,質權人隨時有權要求出質人立即提供新的質物或出質權利或質權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擔保。

          第五章 出質人應提交的文件

          第六條 出質人應向質權人提供以下所列的全部文件。該等文件如為復印件,則須經出質人加蓋公章確認為真實完整有效的文本:

          1. 出質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的本合同的正本;

          2. 出質人的公司章程或批準設立文件和出質人經最新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其他能夠證明出質人合法存續狀態的文件;

          3. 出質人的董事會或者有權決定本質押事宜的其他出質人內部機構同意出質人將質物或出質權利質押給質權人的決議;

          4. 質物或出質權利的權利憑證及有關資料的原件;

          5. 在以動產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規定的文件之外,出質人還應提供根據本合同第十章的規定取得的所有保險單、保險合約及其他有關單據或相應副本(視情況而定);

          6. 在以權利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規定的文件之外,出質人還應視情況提供以下相應文件:

          (1) 經出質人背書記載“質押”字樣的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原件;

          (2) 除公司債券之外的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原件;

          (3) 關于出質權利進行登記的所有證明和資料的原件。

          7. 在以股權或股票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規定的文件之外,出質人還應視情況提供以下文件:

          (1) 相關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經最新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2) 相關公司就出質人的出資簽發的出資證明書,以及由注冊會計師就出質人出資出具的驗資報告;

          (3) 相關公司經審計的最近年度的財務報表;

          (4) 相關公司的其他股東同意出質人將其股權進行質押的決議(股份公司除外);

          (5) 依法設立本合同項下的股權質押所需的相關公司的審批機關的批準;

          (6) 就本合同項下的股權質押已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的證明文件;

          (7) 依法設立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需的政府部門的批準;

          (8) 當出質的股票占相關公司股本總額的5%以上時,已將本合同項下設定的擔保向公眾披露的有效證明文件;

          8. 在以基金份額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規定的文件之外,出質人還應視情況提供以下文件:

          (1)有權部門出具的出質人享有基金份額的證明文件;

          (2)就本合同項下的基金份額質押已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了登記的證明文件;

          (3) 依法設立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需的政府部門的批準;

          (4)基金份額質押需要的其他文件;

          9、質權人合理要求出質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出質人的聲明及保證

          第七條 出質人在此向質權人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 出質人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實體/其他組織,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權力、授權及權利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并從事經營活動。

          2. 出質人具有充分的權力、授權及權利簽署本合同及進行本合同項下的交易,并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法人行為及其他的行動和同意以授權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由出質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簽署。

          3. 出質人已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內容,出質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4.出質人向質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復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與原件相符。

          5. 出質人合法擁有質物或出質權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如質物或出質權利屬于依法須經有關方面批準或同意方可出質的財產,出質人保證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準或同意。

          6.質物或出質權利不存在任何所有權和處分權方面的爭議。除本合同設定的質押外,質物或出質權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擔保、租賃、托管、共有、其他任何爭議、瑕疵或任何限制,質物或出質權利未被查封、扣押、監管或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7.出質人已取得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門的批準和第三方同意,其簽署及履行本合同不違反出質人的法人組成文件/批準文件(如有)及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協議。本合同項下的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8. 除本合同外,出質人未曾訂立任何其他協議以贈與、轉讓或其他方式處置全部或任何部分質物或出質權利及其中的任何權利或利益,也沒有在質物或出質權利上設立或允許設立任何其他擔保。

          9. 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有關質物或出質權利的情況是真實和準確無誤的。

          10. 出質人已按時支付所有與質物或出質權利有關的應付費用及款項(包括但不僅限于各種稅項),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與質物或出質權利相關的其他契約及條件。

          11. 為確保本合同和質權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出質人已完成或將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記或備案手續,包括但不限于將質物或出質權利在登記部門進行的登記。

          12. 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出質人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

          13. 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出質人或質物或出質權利的、并將會對出質人的財務狀況、質物或出質權利的價值或出質人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的能力構成嚴重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14. 出質人未發生或存在任何違約事件。

          15. 質物或出質權利合法存續,且屬于可以出質的范圍。

          16. 相關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相關公司成立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門的批準均已取得并且完全有效。

          出質人的上述聲明和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須始終保持正確無誤,并且出質人將隨時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進一步的`文件。

          第七章 出質人的承諾

          第八條 在被擔保的債務全部清償完畢之前,出質人應遵守以下條款的規定:

          1. 出質人應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法律和法規,嚴格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證質物或出質權利的所有權/處分權始終合法有效。

          2.出質人應向質權人提供有關質物或出質權利的所有有效資料。

          3.應質權人的要求,出質人應隨時向質權人報送反映其經營情況和資信情況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或其他資料。

          4. 出質人在收到任何政府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任何有關質物或出質權利的通知或命令的五個質權人工作日之內,應將該通知或命令的內容告知質權人。

          5. 出質人應按期支付與質物或出質權利有關的各種應付稅項和費用。

          6. 出質人應及時將有關出質人的任何重大事項及可能影響質物或出質權利或其價值的任何事件通知質權人。在質權人認為該等事件導致或可能導致質物或出質權利價值減損時,質權人可要求出質人提供進一步的、質權人認可的擔保(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新的質物或出質權利或提供其他種類的擔保)。

          7.出質人應根據質權人要求定期向質權人報送本合同項下質押標的所對應的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的有關財務報表和出質人知悉的一切可能影響質押標的價值的信息。

          8. 出質人應立即通知質權人以下任何事件:

          (1)任何違約事件的發生;和

          (2)任何涉及出質人或質物或出質權利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9.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只要被擔保債務尚未全部清償完畢,除非得到質權人的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 轉讓或以其他形式處分質物或出質權利或其任何部分;

          (2) 對質物或出質權利(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的質押之外)再行設置或同意設置任何其它質押或擔保權益;

          (3) 對質物或出質權利作出任何違反現行法律和法規的任何行為,或進行任何有可能影響或降低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權益的任何行為。

          10. 在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出質人有義務及時通知質權人并采取措施使質權人免受侵害。

          11.質物或出質權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性,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出質人將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包括但不限于補足擔保物的價值或提供新的擔保)。

          12. 除非質權人另有要求或通知,出質人應繼續行使其在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和章程項下的除分紅以外的全部權利,并盡到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股東所應履行的謹慎及誠信義務。

          13. 未經質權人事先同意,出質人不得修改或同意修改或同意以其他方式變更相關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4. 出質人應將其作為相關公司的股東所參與作出的有關相關公司的任何決定或決議通知質權人,并向質權人提交有關決定或決議的復印件。如果出質人擬同意作出的上述有關決議涉及相關公司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紅利的分配或配股以及相關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則出質人應事先取得質權人的書面同意。

          15.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的現金分紅應支付到出質人在質權人開設的賬戶內,除質權人書面同意外,出質人不能支取賬戶中的任何款項。質權人可以就上述款項優先受償。

          第八章 質物或出質權利的交付、保管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質物或出質權利憑證應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出質人交付質權人。質權人根據本合同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第十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的,出質人必須在票據上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第十一條 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必須在債券上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第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質物或出質權利以及與質押手續相關的所有有效證明和資料憑證均應由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確認封存后由出質人交予質權人保管。

          第九章 質物或出質權利的處分

          第十三條 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該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提貨或者與出質人協議將貨物折價或者變賣、拍賣,兌現的資金、將提取的貨物折價或者變賣、拍賣后所得的價款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對于出質的票據,在票據到期時由質權人托收,收回的票款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于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轉入主合同債務人/出質人在質權人處開立的保證金賬戶,或在質權人處開立定期存單繼續提供全額存單質押擔保。如托收有問題時,出質人同意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無條件地補充提供全額保證金/存單質押,或立即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收回其出質的票據。

          第十四條 經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協商同意,出質人可以轉讓出質基金份額或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第十五條 經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協商同意,出質人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第十六條 在質押期間內,一旦發生本合同第十二章規定的任何違約事件,質權人即有權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依法實現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質權,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變賣、拍賣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或出質權利,或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或出質權利折價清償被擔保的債務。如果采取變賣或折價方法處分質物或出質權利,變賣價格或折價金額由雙方協商并參照市場價格確定。協商不成的,質權人仍有權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處分質物或出質權利。

          第十七條 在質權人依前條規定處分質物或出質權利的過程中,質權人有權依法采取下列行動:

          1. 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權以質權人認為合適的市場價格在適當的時間變賣質物或出質權利,并對出質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 要求出質人償付質權人為行使本合同或法律賦予其的任何權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質權人有權選擇行使全部或部分上述權利或暫緩行使任何權利,出質人應提供必要的配合措施。

          第十八條 一經質權人要求,出質人須協助質權人取得與質權人實現其質權有關的一切必要的批準或同意,并協助質權人辦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續。

          第十九條 質權人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或出質權利所得的款項,按以下順序處理:

          1. 用以支付質權人行使其權力或權利或其處分質物或出質權利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開支(包括質權人為行使其權力或權利而委托任何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所產生的費用);

          2. 用以支付質權人因處分質物或出質權利而需交納的稅款;

          3. 用以償還被擔保債務;

          4. 扣除上述款項后,如有余款,質權人應將余款交付出質人。

          如質權人處分質物或出質權利所得的款項不足以清償被擔保債務,質權人仍有權向主合同債務人追索。

          第二十條 質權人依法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時,除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外,無需對因行使其權利而給出質人或質物或出質權利帶來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章 質物的保險

          第二十一條 在主合同債務人根據主合同首次使用質權人所提供的融資前,出質人應自行承擔費用并到質權人認可的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按質權人要求的險種對質物進行投保,并使之保持完全有效。保險金額應不少于質物的價值。

          第二十二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所有保險單據中均應將質權人列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合同》應經質權人認可,《保險合同》中不應有任何限制質權人權益的條款。

          第二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所有的保險單、《保險合同》及其它有關單據或相應副本(視情況而定)應交由質權人執管。

          第二十四條 如果出質人延遲或未能辦理上述投保,質權人有權(但無義務)依照上述方式或另行代為投保,出質人須向質權人補償質權人因進行該等投保而發生的所有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在被擔保的債務全部清償之前,未經質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中斷、取消或變更任何關于質物的保險。

          第二十六條 在被擔保的債務全部清償之前,出質人應當按時支付有關質物的所有保險費或其他費用,并在保險期滿時,及時續展保險。出質人應當按質權人的要求將其付清保險費的支付憑證復印件提供給質權人。出質人不得以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損害質權人在保險項下的權益。如果出質人違反本條之規定,質權人有權(但無義務)以其自身的名義或與出質人聯名或以出質人的名義,采取其認為必要的措施,維持該保險的更新和有效,并確認質權人在保險單項下的權益。由此發生的費用應由出質人支付,并構成被擔保債務的一部分。

          第二十七條 保險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且必須長于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 。在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期限屆滿時,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如就質押期限的延長達成一致時,出質人須依質權人要求對質物的保險期限做相應延長。

          第十一章 擔保的性質和效力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是一項持續的擔保并且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被擔保的債務得到全部清償為止。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出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組、破產或是其他形式的組織機構的改變或是對被擔保債務所做的任何其他安排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于質權人為被擔保的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質權人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濟措施。

          第十二章 違約事件

          第三十條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項均構成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1. 主合同債務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宣告解散、破產;

          2. 主合同約定的履行債務期限已到,主合同債務人未依約歸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3. 主合同債務人與第三人發生訴訟,法院裁決主合同債務人敗訴,導致主合同債務人存在無力向抵押權人償付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可能性;

          4. 出現使質權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權難以實現或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5. 發生主合同項下規定的任何其他違約事件;

          6. 出質人擅自向其他方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質物或出質權利,或對質物或出質權利的任何部分的權益設定或試圖設定任何擔保權益,或有任何第三方就質物或出質權利主張任何權利;

          7. 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陳述、保證或承諾被確認為是不正確的或不真實的,并會影響質權人的權益;

          8. 無論是否已被給付任何補償,質物或出質權利或其重要部分被沒收、征用或被強行購買或取得;

          9. 被擔保的債務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終止或受到限制;

          10. 出質人中止或停止營業或進入破產、清算、歇業或其他類似程序,或出質人被申請破產、清算或被主管部門決定其停業或暫停營業;

          11. 發生了針對出質人或質物或出質權利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12. 質物或出質權利的價值實質性減少而出質人未能按質權人要求重新設定或增加質物或出質權利或增加其他擔保;

          13. 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中止或停止營業或進入破產、清算、歇業或其他類似程序,或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被申請破產、清算或被主管部門決定其停業或暫停營業。

          14. 未經質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擅自修改或同意修改相關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5. 出質人違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或發生質權人認為將會嚴重不利地影響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的其他事件。

          第三十一條 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后,質權人有權:

          1. 行使其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所享有的違約救濟措施;

          2. 根據本合同第九章的規定,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依法實現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質權。

          3. 行使其就被擔保債務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擔保權益。

          第十三章 質押登記

          第三十二條 出質人以權利出質時,在本合同簽訂后十個質權人工作日內,由出質人會同質權人到質押登記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由質押登記部門出具的有關該項質押登記的證明文件應交由質權人執管。

          第十四章 稅和其他扣減

          第三十三條 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應付的所有款項應全額支付,不得作任何性質的沖抵、扣減或預提,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如果任何法律要求出質人對其支付給質權人的任何款項進行扣減或預提,則出質人應向質權人支付一筆另外的款項,以保證質權人收到的金額相等于在不作此類扣減或預提時所應收到的款項。如果出質人是因稅務上的原因而作出了上述扣減或預提,出質人應將完稅憑證的復印件遞交給質權人。

          第十五章 費用和補償

          第三十四條 出質人作為委托人的,應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承擔因簽訂、執行本合同所需的費用支出,包括公證、登記、保險等費用。

          質權人為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服務、鑒定、估價、登記、保管、訴訟的費用及其他所有實際開支)由出質人承擔。

          第十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五條 未經質權人事先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

          第三十六條 無需事先征得出質人的同意,質權人可將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轉讓予任何第三人,本合同項下的質權同時轉讓給第三人,出質人應當為此完成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三十七條 在本合同生效后,出質人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出質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質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第四十條 出質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質權人可以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并有權要求主合同債務人償還全部應付款項。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出質人對此應予以協助。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中約定的質物與實際交付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第四十三條 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或出質權利的從物及孳息。

          第四十五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可以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

          第四十六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占有質物,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債務人清償債務或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后,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第四十七條 質權人給予出質人任何寬限、優惠或延緩,均不影響、損壞或限制質權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利;并不應被視為質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和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八條 如果在任何時候,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方面是或變得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不受任何影響或減損。

          第四十九條 在質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質權人可以就該質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質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質權人可以就該質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或者對上述款項進行提存。出質人拒絕償還或提存的,質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十條 本合同雙方互相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要求,應以書面方式作出,發送至本合同首頁列出的有關方的地址或傳真。任何一方如變更其地址或傳真,需及時通知對方。

          雙方之間的文件往來,如以專人送遞,在交付后即被視為送達;如以掛號信方式發送的,在掛號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視為送達;如以傳真發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為送達。

          第十七章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項適用中國法律,并按照中國法律進行解釋。

          第五十二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在質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八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自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質權自質物或出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法律要求登記的,質權自質押登記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

          第五十四條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變更或解除時,應經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五十五條 在主合同債務人或出質人向質權人償還全部被擔保債務并已全部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其他有關的文件項下的責任和義務后的____個質權人工作日之內,質權人應:

          □ 向出質人返還質物或出質權利憑證;

          □ 協助出質人辦理質押的解除或注銷手續,因此而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應由主合同債務人或出質人支付。

          第十九章 附件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可另行約定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一.《質物或出質權利憑證清單》;

          第二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出質人持________份,質權人持________份,質押登記部門存留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五十九條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由出質人和質權人于_______簽訂。

          第六十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公證,承諾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當主合同債務人、出質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或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的質權人實現債權、質權的情形時,質權人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主合同債務人、出質人對質權人根據本合同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沒有任何異議。(本條為可選條款,雙方當事人選擇在本合同中__。

          1、適用;

          2、不適用。)

          第六十一條 第十章質物的保險為可選章節,雙方當事人選擇在本合同中__。

          1、適用;

          2、不適用。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中提及的“相關公司”指與質物或出質權利有關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份質押時的關聯公司。

          (本頁為合同雙方簽署頁,無正文)

          出質人(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質權人(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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