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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和借據的區別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借款合同和借據的區別,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據《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后,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
借據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即貸款方持有借據,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
可見,從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必然聯系;但借據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聯系。
二、持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
借據,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并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據,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因此,持有借據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不一樣的,另外還可能發生另一種不一樣的法律意義,見下點。
三、對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于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間使用借據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據,并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
因此,債權人持有借據,還可證明:債務人尚沒有償還該借款。
如果借據上有明確的償還時間,則持有可分為償還時間前持有與償還時間后持有。在償還時間前持有,不能證明債務人違約;但如果過了償還時間,債權人仍持有該借據,可初步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該借款,構成違約(當然,也不排除是因債權人違約原因而導致債務沒有履行,所謂提存正是為此設計的)因此,過了償還時間的債權人持有,一般還可作為自己主張的此種證明:即證明債務人違約。
借款合同,由于該合同的持有同合同義務履行不發生必然聯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夠用來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即使持有的時間已經在合同的約定還款時間之后,意圖憑該持有合同去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而構成違約事實,也是站不住腳的。
四、結論
借款合同同借據存在著上述明顯的區別,其持有所代表的法律意義不盡相同,二者不應等同。不僅是借款合同,其他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也與借據有著前述區別,在司法實踐中,不能把借據的作用、法律意義照搬照套到xx合同上去。
在司法程序中,債權人用持有借據來證明自己的下列主張,可以成立,盡到了證明責任,達到了自己應達到的證明標準。但是否據此定案,還應經質證和允許對方提出抗辯:
1、借款已交付債務人;
2、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
3、債務人超出借據上約定的償還時間沒有償還構成違約(如果持有時的時間已過償還時間)經質證和抗辯后,如無相反證據(對方陳述除外),司法機關應予支持其主張。
但債權人不能用持有借款合同去有效證明自己的上述主張;蛘,可以用借款合同加本人陳述進行立案,進行舉證,但一旦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主張不應被司法機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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