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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種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五種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具體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去了解一下詳細的內容,希望對你們有所啟發!
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簽訂的合同未必是有效的。新的司法解釋第14條,在堅持《合同法》關于無效合同認定原則的基礎上,針對民間借貸案件的特點,對于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的認定進行了更加細致的規制與完善,具體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五種情形:
1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例如:某公司以年6%利率從銀行貸款,再以年10%的利率轉借給他人,如果借款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款項是從銀行貸出的,那么該借款合同是無效的。
2
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例如:某公司以年10%利率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再以年15%的利率轉借給他人,賺取息差,如果借款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款項是從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其單位職工集資來的,那么該借款合同是無效的。
3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例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賭博、販毒、走私等違法犯罪舉債的,該借款合同無效。
4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例如:因非法男女關系而發生的“包養費”“分手費”“青春補償費”等,即使以借款合同、保證書、借條、欠條等形式為債務人所確認,但該債權債務關系無效。
5
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例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損害國家利益訂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
必須指出的是,上述前三種無效合同,應滿足借款人或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條件,如借款人或出借人對于高利轉貸涉及違法犯罪并不知情,則不能一概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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