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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流動資金循環借款合同協議

        時間:2024-08-24 15:08:03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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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動資金循環借款合同協議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流動資金循環借款合同協議,并承諾共同遵守。

        流動資金循環借款合同協議

          流動資金循環借款合同協議【1】

          借款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住所(地址)

          郵政編碼:

          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及賬號:

          聯系電話及傳真:

          貸款人(全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住所(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及傳真: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借款,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借、貸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種類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為 .

          第二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條 借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小寫RMB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借款金額內,借款人可以對借款循環使用,隨借隨還;貸款人對借款實行余額控制。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點上,借款人的循環借款余額均不得超過合同約定的借款余額。

          第四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與借貸雙方辦理的借款憑證不一致時,以第一次提款時借款憑證上記載的日期為準。本合同項下借款憑證的借款期限到期日不得超過本合同規定的借款到期日。借款憑證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時間不得超過借款合同約定的終止日。本借款不得展期。

          第五條 借款利率、罰息利率和計息、結息

          5.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為年利率,利率為下列第 項:

          5.1.1 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 貸款利率,利率為 %.

          5.1.2 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 貸款利率水平上 (上浮/下浮) %,利率為 %.

          5.1.3 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 貸款利率水平上 (上調/下調) 百分點,利率為 %.

          5.2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按照下列第 項約定執行:

          5.2.1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內,該利率保持不變。

          5.2.2 隨之調整,分段計息。

          5.2.3 自實際提款之日起按 (月/季/ 6個月/年)調整,分段計息。按月調整時間為每月21日,按季調整時間為每季首月21日,按6個月調整時間為每年1月21日和7月21日,按年調整時間為每年1月21日。

          5.3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罰息利率為年利率,包括:

          5.3.1 逾期借款的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3.2 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4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罰息利率,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按照下列第 項約定執行:

          5.4.1 不調整。

          5.4.2 隨之調整,分段計息。

          5.5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如同時出現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的情形,貸款人按二者中較高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5.6 計息和結息

          5.6.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自實際提款之日起按日計息,按實際用款天數和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利息。

          5.6.2 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 (計收/不計收)復利,計收復利的,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執行。

          5.6.3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時,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5.6.4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按 (月/季)結息,結息日為每 (月/季末月)的20日。

          5.6.5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罰息利率規定并應當適用于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按照調整后的貸款利率、罰息利率計算相應的利息、罰息,無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六條 提款

          6.1 借款人提款時,應當滿足下列前提條件,否則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人的提款申請:

          6.1.1 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妥與本合同項下借款有關的批準、登記、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續。

          6.1.2 若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有擔保的,則本合同第八條8.2款約定的擔保合同已依法生效。采取抵押擔保或質押擔保方式的`,抵押權或質權已依法設立且已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6.1.3 未發生本合同約定的違約事項。

          6.1.4 已按貸款人要求提供辦理借款的其他相關材料。

          6.2 借款人每次用款時,應提前3個工作日提交提款通知書,并填寫相應的借款憑證。經貸款人審核同意后,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款。

          6.3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條6.2款約定提款的,應當提前 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遲 日提款。

          6.4 提款通知一經開立,未經開戶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單方面撤銷。

          第七條 還款

          7.1 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 項約定償還借款本金:

          7.1.1 購貸銷還,但最后一次還款時間不遲于本合同約定的到期日。

          7.1.2 還款計劃如下:

          7.1.2.1 年 月 日,金額(大寫) (小寫RMB );

          7.1.2.2 年 月 日,金額(大寫) (小寫RMB );

          7.1.2.3 年 月 日,金額(大寫) (小寫RMB );

          7.1.2.4 年 月 日,金額(大寫) (小寫RMB );

          7.1.2.5 年 月 日,金額(大寫) (小寫RMB )

          7.1.3 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金額內,本借款由借款人循環使用、隨借隨還,貸款人對借款實行余額控制。

          7.2 除本條7.1.1項約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歸還本金的,應當于擬提前還款日前 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后,可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如借款人提前歸還部分本金的,應當按照還款計劃的相反順序還款。

          7.3 借款人應當于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或還本日前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備足當期應付的利息或本息,并授權貸款人于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次日或還本日從其賬戶上直接劃收。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方式為下列第 項:

          8.1 采取信用借款方式。

          8.2 采取擔保方式,擔保合同另行簽訂:

          8.2.1 擔保方式,擔保合同編號為: ;

          8.2.2 擔保方式,擔保合同編號為: ;

          8.2.3 擔保方式,擔保合同編號為: ;

          8.2.4 擔保方式,擔保合同編號為: .

          第九條 借款人權利和義務

          9.1 有權向貸款人了解有關信貸政策、利率政策等。

          9.2 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使用借款。

          9.3 在符合貸款人規定的條件下,有權向貸款人申請借款展期。

          9.4 有權要求貸款人對其提供的有關債務、財務、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資料及情況保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9.5 保證其在貸款審查過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9.6 按照貸款人要求每 個月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合法、有效的財務會計報表等相關文件、資料和信息,接受和配合貸款人對其生產經營、物資庫存、財務情況、借款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9.7 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還本付息。

          9.8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經營范圍、隸屬關系、公司章程修改、內部機構的重大調整等事項變更,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9.9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為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或以其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貸款人并征得貸款人書面同意。

          9.10 借款人與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公司之間發生重大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關聯購銷合同、租賃、原料供應、資金往來等),或其關聯方關系發生變更,或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公司經營或財務方面出現嚴重危機,借款人應當于上述情況發生后3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9.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如采取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分立、合并(兼并)合資(合作)減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股權變動、資產轉讓或處分、對外投資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貸款人,并落實經貸款人書面同意的本合同項下借款債務的清償責任,或提供經貸款人書面認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擔保,否則在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之前不得采取上述行為。

          9.12 借款人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其他對其經營或財產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訴訟、仲裁或刑事、行政處罰等情形,或借款人控股股東、董事、現任高級管理人員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有重大不良記錄,或上述人員出現異常變動、失蹤或被司法機關依法調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或發生其財產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債權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類似人員接管,或者其財產被扣押或凍結,或者被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發生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項,可能使貸款人遭受嚴重損失的,借款人應當于上述情況發生后3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采取確保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費用按期足額償還的保全措施。

          9.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如發生停產、歇業、被停業整頓、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被申請解散等情形,借款人應當于上述情況發生后3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并保證按照貸款人的書面要求歸還借款本息,或提供經貸款人書面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9.14 本合同項下借款采用擔保方式的,如擔保發生了不利于貸款人債權的變化,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另行提供經貸款人書面認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擔保。

          9.15 應當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運輸、評估、登記、保管、鑒定、公證等費用。

          第十條 貸款人權利和義務

          10.1 有權對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物資庫存、借款的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有權要求借款人每 個月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等相關文件、資料和信息。

          10.2 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借款人應當償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及借款人其他應付費用。

          10.3 對借款人逃避貸款人監督、拖欠借款本息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有權實行信貸制裁,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實行公告催收。

          10.4 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10.5 應當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債務、財務、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資料及情況保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0.6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改變名稱、住所、通訊地址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借款人。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借、貸雙方均應當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并提取借款的,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按違約金額和天數向貸款人支付遲延違約金。

          11.3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貸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并提供借款的,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按違約金額和天數向借款人支付遲延違約金。

          11.4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提前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按違約金額和天數向貸款人支付違約金。

          11.5 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借款的,貸款人有權限期清償,有權直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任何賬戶上直接劃收所欠借款本息,同時對借款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并對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11.6 借款人信用等級下降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并有權對借款人違約使用的借款,從違約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并對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11.7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繼續發放借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罰息利率按日計收違約金:

          11.7.1 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貸款審查材料,或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的;

          11.7.2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6款約定;

          11.7.3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8款約定,使貸款人債權實現受到嚴重影響或威脅的;

          11.7.4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9款約定;

          11.7.5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10款約定,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

          11.7.6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11款約定;

          11.7.7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12款約定;

          11.7.8 其它任何可能導致貸款人債權實現受到威脅或遭受嚴重損失的。

          11.8 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實現債權的,借款人應當承擔貸款人為此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自借貸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借款合同簽訂后,如借款人連續3個月未作任何提款,合同即行終止。

          12.3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賠償損失:

          12.3.1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11款約定,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

          12.3.2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12款約定,使貸款人債權實現受到嚴重影響或可能使貸款人遭受嚴重損失的;

          12.3.3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13款約定;

          12.3.4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14款約定;

          12.3.5 連續 (月/季)或累計 (月/季)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借款利息;

          12.3.6 其他嚴重的違約行為。

          12.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約定外,借、貸雙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均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并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13.1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借、貸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

          13.1.1 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3.1.2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 ),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13.2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四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4.1

          14.2

          14.3

          第十五條 附則

          15.1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借款人、貸款人之間的所有通知均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對方。貸款人給借款人的任何電傳、電報一經發出,郵政信函一經送交郵局,即視為已送達至借款人。

          15.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合同履行中,如某個提款日、還款日為非法定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法定工作日。

          15.4 貸款人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將與本合同有關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關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信息數據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機構或個人查詢和使用。貸款人也有權為本合同訂立和履行之目的,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信息數據庫查詢借款人的相關信息。

          15.5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 份、貸款人 份、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特別提示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注意對本借款的提款條件、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借款人(公章) 貸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流動資金循環借款合同協議【2】

          貸 款 人:

          借 款 人:

          共同借款人:

          擔 保 人:

          擔 保 人:

          擔保人是指保證人、抵押權人和質押權人。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人承諾

          (一)依法合規借款

          借款人為依法設立并經有權部門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符合國家對擬投資項目的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

          股東(新設項目法人)信用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借款用途合規,還款來源明確、合法;借款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并按規定履行了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租售程序;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了相關費用:借款人經營活動不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二)簽訂合同的行為無瑕疵

          借款人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續;在本合同上簽字或者簽章的是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導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權利義務

          保證向貸款人所提供的關于借款人、擔保人、股東以及項目、財務等文件、身份證明資料等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有效;依據合同約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貸款,不利用貸款從事違法違規的活動;積極配合貸款人對貸款進行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債務;不存在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情形。

          (四)提供的擔保合法有效

          借款人確保擔保人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續;擔保人有權以該擔保物設立擔保;在擔保合同上簽字的是有權簽字人;督促擔保人積極辦理或者配合貸款人辦理擔保合同核準、登記或者備案手續擔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變動的情形。

          (五)發生重大事項前征求貸款人意見

          借款人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實施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兼并、并購、減少注冊資本、合資、主要資產轉讓、發行債權等重大事項前應征得貸款人同意。

          (六)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不受貸款尚未到期條款的約束。

          (七)發生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借款人在貸款期內若發生足以引起本合同債權債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應及時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采取保全債權的措施或提前收回貸款。

          第二條 借款條款

          (一)借款種類:

          (二)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執行月利率 %.

          (五)借款期限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發放日期、到期日期與借款憑證不相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為主。

          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擔保方式。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 (保證/抵押/質押),按照本合同第 條 執行。

          (七)結息。采用按月結息,結息日為貸款實際發放日的每月對應日。借款人須于每一結息日前付息。

          (八)還款方式。還款方式為: (一次或分期),還款計劃如下:

          (九)罰息及復利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并提前收回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借款。 (20 %一 -50 % ) .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日期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 (20 %一 50 % ) .

          3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貸款人從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計收復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復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對違約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間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約定的相應的罰息利率計收。

          (十)放款條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條 件,貸款人方可放款:

          1.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規定的書面《提款申請書》;

          2.借款審批過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規性證明文件已審查合規;

          3.貸款批復中提出的限制性條 款己逐項落實,包括:按比例交納的保證金、對外提供的擔保履約情況核實、對外擔保的限制、賬戶的開立、資產的出售、資本性支出的限制、對財務指標的限制性要求、擔保保證金到賬情況、配合貸后管理的要求、落實還款來源、監督賬戶資金使用、其他限制性條 款等:

          4.擔保相關法律手續已辦妥,且擔保合法、有效;

          5.貸款審批日至放款日期間,借款人的經營情況等未出現重大風險變化;

          6.借款款項用途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約定;

          7.未發生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其他約定:

          第三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條 件提取和使用借款;

          (二)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歸還借款本息;

          (三)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接受并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借款使用情況、借款人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及其他相關事宜進行監督、檢查;按貸款人要求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會計資料和反映借款人償債能力的其他資料;

          (五)本合同項下擔保發生了不利于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要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六)借款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提前10天以書面方式通知貸款人,并經貸款人同意。 1.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等;

          2.為他人債務提供大額保證擔保或以其主要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可能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

          3.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方案或項日概算發生重大調整;

          (七)借款人發生以下事項時,應于事項發生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可視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從事違法活動;

          2.停產、歇業、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等;

          3.財務狀況惡化,資產負債率高于70%以上,流動比低于100%、速動比低于50%,連續六個月以上利潤總額為負值,生產經營嚴重困難或發生重大不利糾紛;

          4.借款人可能對債權實現有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

          (八)借款人發生以下事項時,應于事項發生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可視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隸屬關系變更,高層人事重大變動,組織結構重大調整;

          2.名稱、住所地、經營范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或者特許事項發生重大變更;

          3.增加注冊資本、對公司章程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

          4.借款人可能影響債務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九)借款人及其投資者不以抽逃資金、轉移資產或擅自轉讓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對貸款人的債務,不從事損害貸款人利益的其他行為。

          (十)借款人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時,貸款人也可視為對貸款人的違約,并可根據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十一)借款人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運輸、評估、登記、保管、鑒定、公證等必要費用。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四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期、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貸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二)有權以現場與非現場檢查方式檢查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物資庫存、有權監督檢查借款人借款用途及資金使用等情況,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和信息;

          (三)借款用于項目建設配套流動資金的,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的項目資本金、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資金按期到位情況、項目進度與項目累計財務支出的合理性進行分析、檢查及監督;

          (四)對借款人可能影響借款安全或者債務履行的情形,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實債權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擔保,或者停止發放借款、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項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等;

          (五)擔保人出現停產、歇業、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破產、被撤銷以及重大經營

          虧損等,可能導致其部分或全部喪失相應的擔保能力,或者作為借款擔保的抵押物、質押物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等危及擔保實現情形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擔保;

          ( 六 )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到期 ( 包括提前到期 ) 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

          金或其他費用的,貸款人可從借款人開立于所有銀行任何一家分支機構的任何一個賬戶中劃收;

          (七)借款人未按照規定程序提款或未達到發放條 件、支付條 件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和支付貸款:

          (八)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實行公告催收;

          (九)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五條 借貸雙方的其他義務

          (一)各方對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獲得的對方商業秘密以及其他與利益相關的信息等負有保密義務;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各方均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

          第六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在征得貸款人同意的條 件下,可以提前償還貸款本金;未征得貸款人同意的,提前還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貸款展期

          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時,應在貸款到期前30日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簽訂展期協議書。如貸款人不同意展期,借款人應無條 件按期歸還貸款。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的下列行為,均構成違約:

          1.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

          2.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條 所作的'承諾;

          3.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愿清償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債務;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合同項下義務;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違約的,貸款人可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停止依據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發放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部分或全部收回借款人未提取的款項;

          3.宣布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其他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立即到期,收回未償還款項:

          4.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

          5.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或仲裁等方式實現債權的,貸款人為此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必要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九條 共同借款人的義務

          借款合同中對借款人的責任和約定同樣適用于共同借款人,且責任和義務相等。

          保證條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時,保證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 款:

          第十條 保證方式。本筆貸款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一條 保證范圍

          保證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 元貸款本金(大寫)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二條 保證期問

          保證期間為合同項下貸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貸款人依據合同約定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

          保證期間為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如貸款展期后,保證人以書面方式同意后繼續承擔保

          證責任,保證期限延止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

          第十三條 扣收

          保證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擔保責任的,貸款人均可從保證人開立于所有銀行的任何一家分支機構的任何一個賬戶中劃收。

          第十四條 借貸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影響保證條 款的效力,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抵押條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擔保時,抵押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 款:

          第十五條 抵押物

          (一)抵押人同意以編號為 抵押物清單所列財產作為抵押物,該抵押物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抵押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 ,

          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二)貸款人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產生的孳息、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三)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貸款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當通知貸款人并將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征得貸款人書面同意;

          (四)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及時向貸款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五)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六)抵押人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應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七)抵押人因隱瞞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向貸款人予以足額賠償。

          第十六條 抵押擔保范圍

          抵押擔保范網包括:木合同項下 元貸款本金(大寫)

          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七條 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后,抵押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證明在貸款全部還清之前由貸款人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和貸款人應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一)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償的,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后,

          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抵押人為兩人以上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有權處置任何一個或各個抵押人的抵押物;

          (三)貸款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對本合同項下依法設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抵押人應當在六個月內主動騰空房屋;

          (四)貸款人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所產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質押條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質押擔保時,出質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九條 質押物

          (一)質押物出質人同意以編號為 的質押物清單中所列財產作為質押物,該質押物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質押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 ,其最終價值以質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置質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二)貸款人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二十條 擔保范圍

          質押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 元貸款本金(大寫)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補償金、質物保管費用、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二十一條 交付和登記

          (一)本合同簽訂后,出質人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貸款人驗收無誤后應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質物的保管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二)本合同項下質物須依法辦理質押登記,出質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質物的處分

          (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將質物拍賣、變賣、兌現、提現,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1.貸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2.貸款人與出質人約定將質物兌現或提前償還到期債務;

          3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質物的其他情形。

          (二)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貸款人可以在質物到期日兌現或提現,并與出質人協商,將所得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務或存入貸款人指定賬戶,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以存單質押的,當債務人沒有依法履行本合同的,質權人可直接將存單兌現以實現質權;

          (三)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后于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借款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仍未清償債務的,貸款人有權將質物提前兌現或提現,以所得價款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因提前兌現或提現產生的損失由出質人承擔。

          其它條款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兩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慶陽市西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西峰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兩份,借款人、擔保人各執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簽章) 貸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共同借款人(股東)

          保證人(簽章) 保證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簽約日期: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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