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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參考范文
貸款人(全稱):
借款人(全稱):
擔保人(全稱):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各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
1、借款金額(大寫)人民幣 ,(小寫) 。
2、。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
3、借款期限自日起至年月止。實際借款期限
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借款利率按月利率,違約月利率 。
第二條 先決條件
下列條件未滿足的,貸款人有權不提供本合同項下借款:
1、借款人、擔保人根據貸款人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單據并辦妥相關手續。
2、本合同項下借款有抵押、擔保的,有關登記、交付、保險等法律手續已按貸款人
要求辦妥且該擔保、保險持續有效‘
3、借款人、擔保人、擔保物未出現影響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條 還款
1、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按以下第種方式還本付息:
。1)實行利隨本清方式還款,到期一次性歸還借款本息。
。2)按/季)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為每/季末日)的20日。
。3)分期還款的按/季)還款,從借款發放的/次季)開始 還
款,還款日為每 (月/季末月) (20日/借款對應日)。如無借款對應日,以借款對應月的最后一日為還款日。
。4)其他還款方式:。
第四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請的和使用借款。
2、按時足額還本付息。
3、按貸款人要求如實提供與借款相關的文件、資料和單據。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聯系電話、工作單位及收入情況等發生變動時,應及時書面通知貸款人。
5、出現足以影響借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并落實貸款人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第五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了解并價差借款人基本情況、借款使用情況、擔保人狀況及抵押物/質押物情況。
2、借款人出現足以影響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或提前收你借款。
3、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擔保人未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擔保人的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
4、依據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5、當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還清、抵/質押權消滅后,將應退還的抵押物的權利證明、質押物或質押權利憑證交給抵/質押人。
第六條 借款擔保
本合同項下借款不得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擔保。
1、保證擔保的:
。1)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本合同項下有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共同對貸款人承擔連帶責任。
。2)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等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3)保證人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責任的,貸款人有權直接向借款人或保證人收回貸款本息。
(4)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擔保,貸款人有權選擇先執行物的擔;蛳纫笕我槐WC人承擔保證責任或同時執行保證及物的擔保。
當本合同項下借款即有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擔保又有保證人提供保證,當貸款人未行使擔保物權、放棄擔保物權順位、變更擔保物權時,保證人承諾仍然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保證人出現足以影響其擔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證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聯系電話、工作單位及收入狀況等發生變動的,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2、保證人抵押物情況:
(1)保證人同意以做為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抵押物(詳見抵押清單),上述抵押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 抵押物的最終值以實際處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為準。
(3)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抵押財產處置費、過戶費等貸款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
(4)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和物、混合物、分離物、代位物、代位權、加工物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或權利。
。5)抵押物用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義務,并隨時接受貸款人對抵押物的監督檢查。
(6)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做出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轉讓、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用于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債務,或向貸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7)抵押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征收的,抵押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抵押人由此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優先用于償還本合同項下的債務或與貸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經貸款人認可的擔保,抵押人未恢復或者未提供擔保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權。
。8)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前到有關登記機關申辦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或其他權利證書由貸款人保管。
。9)抵押人應按貸款人要求對抵押物辦理足額保險,并指定貸款人為該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交貸款人保管。在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單方或保險人協商中段、變更或解除保險合同;不得放棄保險金的請求權和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未按時足額繳付保險費或辦理續保手續的,貸款人有權代為墊付或辦理保險,帶看人由此而支付的相關費用由抵押人承擔,并有權申請從抵押人收取上述費用。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抵押人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及貸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怠于通知或索賠,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因保險事故獲得的保險金應優先于償還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10)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貸款人未受清償的,貸款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處理抵押物,也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并就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合同擔保的主合同項下債務同時存在兩個以上擔保人的(含借款人自身提供物的擔保情形),貸款人有權要求任一或各個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本合同項下借款既有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又有其他擔保人提供擔保,當貸款人未行使擔保物權、放棄擔保物權順位、變更擔保物權時,其他擔保人仍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11)貸款人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時,貸款人有權決定是否同時轉讓相應的抵押權。
。12)當貸款人選擇全部或部分轉讓抵押權時,貸款人應當協助貸款人、受讓人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當貸款人選擇全部或部分轉讓抵押權時,抵押人應當協助貸款人、受讓人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貸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支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計算方式相同。
2、借款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有權宣布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資產保全措施。
3、本合同項下借款的任一擔保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采取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或其他資產保全措施。
4、因借款人、擔保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或仲裁方式實現債權的,借款人、擔保人應當承擔貸款人為此支付的訴訟(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及擔保物權的費用。代理費按照借款人本息合計額5%收取,該費用不另行提供發票。
5、擔保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應向貸款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本合同項下債務本金的10%計算;給貸款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與全額賠償:
。1)隱瞞抵押物/質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監管、被扣押、被凍結或已經設立抵/質押、已經租等情況;
(2)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擅自處理擔保物(權利);
。3)其他影響抵/質押權利人實現抵/質押權的行為。
6、未按合同約定辦理登記、變更登記、保險手續,未移交質物、權利憑證,未按貸款人要求恢復擔保物(權利)價值或提供補充擔保的,抵押人應對此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訴訟由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需履行。
第九條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借款人、貸款人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條提示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和擔保人主意對本合同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面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
貸款人(簽章) 借款人(簽章)
負責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擔保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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