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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汽車買賣合同

        時間:2021-03-28 11:40:28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汽車買賣合同3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汽車買賣合同3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品】汽車買賣合同3篇

        汽車買賣合同 篇1

          買方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上列當事人就汽車買賣事宜訂立合約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就其約定,將其所有的轎車售予乙方,乙方買受。

          第二條 后記轎車的買賣總金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 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____________元。

          (2) 余款____________元(中期款)于申請過戶的同時支付。

          (3) 余款_______元,可分十次支付,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止,每月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__元,乙方應于過戶時,將相當于上述期滿金額的支票匯出交付。

          第三條 甲方對乙方負責辦理如下的過戶與交付手續:

          前條第(3)項的支票于過戶的同一日支付。

          第四條 辦理過戶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 乙方若無法履行第二條第(3)款項中任何一期的分期付款,則必須將余款一次付清。

          第六條 甲方須保證后記轎車并無瑕疵。有關瑕疵的保證,則只限于交付日后三個月以內,往后即不負一切責任。

          第七條 后記轎車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轎車丟失或毀損,其責任由甲方負擔。

          第八條 丙方須對甲方保證,乙方確實履行本契約按期支付價金,并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契約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執一份為憑。

          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丙方):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汽車買賣合同 篇2

          賣方(甲方):

          代表人:

          買方(乙方):

          身份證號: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就乙方購買甲方汽車的事宜進行協商,現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遵守。

          一、汽車概況

          1、車號:

          2、顏色:

          3、產地:

          4、型號:

          5、數量:

          6、發動機號:

          7、底盤號碼:

          二、合同價款與支付

          1、甲乙雙方確定,本款車的單價為:____________元,總價為:____________。

          2、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當日付定金: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日內再支付第一筆車款現金____________元;其余部分車款在該車辦理轉戶手續前全部付清。

          3、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筆車款之日,應立即交付無瑕疵的車輛及相關文件,并協助乙方在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為:__________。瑕疵保證期為自車輛交付之日起____________個月。并且保證第三人對該車無任何權利要求。

          三、質量要求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汽車質量標準。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車,必須是經過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汽車。

          四、風險負擔

          1、汽車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轎車丟失或毀損,其責任由甲方負擔。

          2、車輛交付后辦理過戶、轉籍過程中,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負責,但質量問題還是由甲方負責。

          五、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甲方在乙方購買車輛時必須向乙方提供:

         。1)銷售發票。

         。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和商品檢驗單。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冊。

          (4)說明書。

         。5)隨車工具及備胎。

          4、甲方收取車款后,應開具合法、規范的收款憑證。

          六、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2、乙方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3、乙方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與甲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4、乙方應持有效證件與甲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

          5、如乙方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利并有確實證據的,甲方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甲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文件的,應每日按車款_________%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因甲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返還車款并承擔一切損失;因乙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還車輛并承擔一切損失。

          4、乙方未按照約定支付剩余車款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5、如屬于在汽車售出前流通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甲方未向乙方明示的,乙方可選擇解除合同,甲方應依法承擔責任。

          八、保證

          甲方須保證汽車無瑕疵。質量問題終生保修,其他瑕疵在購買后________個月無償保修。

          九、擔保

          擔保人須對甲方保證,乙方能按合同的規定按期支付購車款,若乙方不能及時履行合同,或者在給付期限內怠于履行合同義務,擔保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聲明及保證

          1、乙方:

         。1)乙方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2、甲方:

         。1)甲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十一、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十二、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雙方可向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雙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附則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3、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買賣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授權代表:

          聯系方式:

          合同簽訂地:

          合同履行地:

          簽約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地址:

          聯系方式:

          合同簽訂地:

          合同履行地:

          簽約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汽車買賣合同 篇3

          隨著市場經濟的日趨活躍,汽車交易大量增加,因汽車交易引發糾紛的案件也由此增多。有些當事人因為未辦理汽車登記過戶手續而主張合同無效,有些因為未到汽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而主張無效。在審判實踐中,由于受傳統審判觀念影響,法官在審理此類糾紛中,對同一類型的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有些法院認定無效,有些法院則認定有效。因此,對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應如何適用法律,需要進一步的探討。

          一、買賣合同的法律依據、特征

          對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進行探討,必須掌握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及它的特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1、買賣合同是有名合同;2、買賣合同是賣方轉移財產所有權,買方支付價款的合同;3、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4、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5、買賣合同多是諾成合同;6、買賣合同是要因合同;7、買賣合同為要式或不要式合同。

          二、審理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能否以《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作為認定汽車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

          《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舊機動車流通涉及車輛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社會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屬特殊商品流通,必須在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行!痹撧k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舊機動車交易,銷車方須向機動車交易中心出具單位介紹信或證明(屬于個人賣車的須持居民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原始購車發票、成交發票、

          購置附加費憑證、車船使用稅‘稅訖’標志、養路費交納憑證等。購車方須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個人身份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或有舊機動車經營權企業的交易憑證予以驗證,車管部門憑此辦理轉籍過戶手續!睋,在審判實踐中,有些法院以汽車交易的雙方未按照上述第三條規定到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汽車交易,因而認定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有些法院則以汽車交易的雙方未按上述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車輛轉籍過戶手續而認定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

          如案例一:

          原告李春桂于20xx年11月20日與被告馮彬達成汽車口頭買賣協議,由馮彬將其向王忠群處購買的瓊C02034號小型攔板汽車出賣給李春桂,價款16500元。協議達成后,馮彬將該車及該車的有關證件交給李春桂,李春桂于次日向馮彬支付完購車款。雙方對養路費的繳納未進行約定,也未辦理該車的轉籍過戶手續。爾后李春桂將該車開往文昌,被文昌市交通規費征稽所以該車從20xx年2月至今拖欠養路費為由扣押,并作出罰款的處罰。李春桂交納6000元罰款和40元停車費后將該車領回,并找馮彬協商退車未果,雙方因此引起糾紛。李春桂以馮彬隱瞞該車欠大額路租實情,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為由,要求將該車退回馮彬,馮彬退還購車款16500元及賠償經濟損失6050元為由,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馮彬辯稱,該車來源合法,證件齊全,口頭協議后,李春桂已支付購車款和接受車輛及該車證件,買賣合同已成立,李春桂以其隱瞞該車欠大額路租實情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駁回李春桂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瓊C02034號攔板小貨車,雖然該車來源合法,證件齊全,但是雙方未按國家關于舊汽車交易的有關規定,進行交易,納稅及辦理有關過戶手續,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國家利益,該車的買賣是無效的。原告李春桂要求退車退款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

          八條第五項、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李春桂與被告馮彬的汽車買賣無效;二、原告應在判決書生效后十天內將瓊C02034號小型攔板貨車退還給被告,同時被告也應退還原告購車款16500元;三、原告用車受罰6000元及停車費40元,由原告自負。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李春桂與上訴人馮彬口頭達成的汽車買賣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雖然雙方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并未規定車輛管理部門的登記是機動車買賣行為生效的必然條件,車輛登記只是一種管理手段。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蓖瑫r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惫时景鸽p方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該車從交付給李春桂之日起所有權已轉移給李春桂。原審判決認定合同無效錯誤,應予撤銷。據此,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瓊海市人民法院(20xx)瓊海民一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二、上訴人李春桂與馮彬的汽車買賣合同有效;三、馮彬應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6040元給李春桂。

          案例二:

          原告朱海林與被告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協商小貨車的買賣事宜,由朱海林將其自己的一輛欄板躍進NJ1026D小型載貨汽車,車輛行駛證號為瓊D30594,出賣給潘世海。雙方約定,車價為8000元。同日,潘世海向朱海林寫下欠條一張,其欠條載明:“欠購車款捌仟元(¥8000)定于20xx年9月20日前付清。如果不按時付可按車價款壹倍處罰。欠款人:潘世海20xx年8月26日”。潘世海寫下欠條交朱海林后,朱海林便同意潘世海把車開走,至同年9月20日潘世海未按欠條時間向朱海林支付購車款8000元,朱海林也沒有將該車的相關證件交付給潘世海,雙方因此引起糾

          紛。朱海林于20xx年3月17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潘世海支付其拖欠的購車款16000元,并承擔車旅費100元。潘世海辯稱,其本人已于20xx年10月12日將4000元支付給朱海林,按雙方的約定,朱海林應辦理好產權轉讓登記手續,而朱海林沒有辦理,因此,雙方的口頭協議沒有生效,要求朱海林退回定金4000元,并請證人張桂銘出庭作證。一審中,潘世海提出反訴,要求朱海林雙倍返還定金8000元,并要求朱海林支付為該車修理所付出的費用2420元。原審法院通知其繳交反訴費,但在法定期間內,潘世海未向原審法院繳交反訴費,原審法院裁定,按潘世海自動撤回反訴處理。一審中,朱海林對證人的證言予以否認。二審另查明,朱海林于20xx年3月間購買該車,總價款為35200元。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貿易部、機械工業部、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局關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該車使用年限為8年。按使用8年計算,該車每天折舊費為12.05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所進行的交易是舊小貨車,根據國務院貿易部發布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舊機動車流通涉及車輛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社會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屬特殊商品流通,必須在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的規定,原告所賣的舊貨車,必須要在經過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方可進行交易,否則應視為交易無效。因此,原告擅自將自己的舊小貨車賣給被告,其行為違反了《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故應視為買賣無效。對無效買賣所得的財產,應互相返還。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購車款16000元和車旅費1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在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給原告的這一事實,由于被告向法庭提供在場證人張桂銘出庭作證,雖然原告否認,但根據雙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度,被告有證人出庭作證,因此,被告主張的可信度大于原告否認的可信度。對被告的這一主張,本院應予認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和參照貿易部發布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朱海林與被告潘世海的舊車買賣無效;二、被告潘世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

          日內返還瓊D30594號小貨車給原告朱海林;原告朱海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返還4000元給被告潘世海;三、駁回原告朱海林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告朱海林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朱海林與被上訴人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達成口頭買賣汽車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該協議為有效協議。協議約定后,上訴人將車輛交付被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未按約定支付車款,其行為屬于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上訴人將該車交付被上訴人,沒有將該車相關的證件交給被上訴人,致使被上訴人不能正常的進行營運,上訴人的行為也應視為違約行為,也應承擔違約責任。鑒于本案中,雙方沒有約定上訴人的違約責任,因此,上訴人的違約責任應視為與被上訴人的違約責任相等。本案中,雙方均未完全履行協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該車退回,被上訴人表示同意,故雙方約定的口頭協議可予以解除。由于被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車款支付上訴人,也不及時將車退回上訴人,致使該車由被上訴人占用長達一年,因此,被上訴人應支付該車的折舊費給上訴人,其折舊費按每天12.05元計算,上訴人主張支付時間從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4月23日,共計239天,計2880元。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用車款沒有證據,不予認定。其上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損失費20xx元,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根據。原審判決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被上訴人主張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給上訴人,證據不足,不予認定。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上訴人雙倍退還定金8000元,并要求補償購買維修汽車配件費用2420元,由于一審中提出反訴請求,未按規定時間交納反訴費,一審已裁定按其自動撤回反訴處理,被上訴人現主張沒有理由。原審判決根據國務院貿易部頒布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認定雙方的舊車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屬適用法律錯誤。因為《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是屬于部門的規章,并不是行政法規。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未規定舊機動車交易必須在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故不能以此作為判決合同無效的依據,應予糾正。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已支付4000元購車款,并判決由上訴人返還,其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應予以撤銷。依照《中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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