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買賣合同模板合集7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買賣合同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買賣合同 篇1
在法律實務中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有著明顯的區別,同時兩者也有著極大的相似性,其中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為相象,比如中央空調定作合同、印刷合同等等。由于二者的相似性,給合同的定性和處理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因此在處理具體案件時,首先應當對一份具體合同的性質做出準確判斷,然后才能選擇適用具體案件的法律依據,基于此掌握兩類合同的區分標準就成為一種必須。
一、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分標準。
法律之所以區分各種有名合同,并在實體法和訴訟法中針對各類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規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對各種契約關系中的利益關注程度不同。換句話說,在紛繁復雜的契約法律關系中,由于立法者更側重于對某一秩序的干預和調整,或對某一利益的保護,因此通過成文法賦予了相關一方當事人某種不同與其他人的權利和義務,正是由于這些權利義務的不同,才形成了各種各樣的有名合同。 首先,從實體法即《合同法》的規定來看,雖然加工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有著相似性,但是定作合同還是有著與買賣合同的顯著區別:比如合同法規定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工作有監督、檢查權,定作人有單方改變定作方案的權利,有單方要求承攬人停止加工行為的權利,承攬方未經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復制品等。法律賦予定作人如此諸多的權利,其結果幾乎使定作人達到了控制整個加工過程的程度。其實也就是讓定作人控制整個加工過程,反過來也就是說,只有定作人控制整個加工過程的合同,法律才確認其為承攬合同。從合同當事人的角度來解釋也就是說,只有在定作人有控
制生產人生產過程、而相關商品生產人也同意定作人對自己的生產過程進行必要控制時,雙方才稱得上達成了“加工承攬”的合意;如果雙方雖然達成了某種合同合意,但該合意中不包含定作人對生產過程進行必要控制的內容,則雙方達成的就不是“承攬”合意而是別的合同合意,雙方簽定的合同也就不是承攬合同而是別的合同。因此,在現實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諸如“留置權”的約定,但如果該合同中沒有定作方控制生產過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該合同明確排斥定作方對生產方的必要控制,則不論雙方在合同中如何約定留置權,都不能認定雙方簽定的合同是承攬合同。
其次,從訴訟程序法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訴訟法的適用解釋中,明確將承攬合同的加工地作為承攬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訴訟管轄地,這與買賣合同一般以標的物交付地為合同履行地是有明顯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做如此規定,一般來說,,為了達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過訴訟管轄權的制度構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實的發生地,以方便辦案。而最高法院將承攬合同的“加工地”作為承攬合同的履行地,并進而將加工地作為訴訟管轄地,這說明司法機關關注的也是承攬合同的加工過程,審查的重點也是加工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所以從這一方面來看,也說明法院系統亦認為注重加工過程約定的合同才是承攬合同,反過來解釋就是,不注重加工過程而只注重標的物交付和轉讓的合同的應當是買賣合同。
由此可以得出明確的結論: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對生產過程的控制和監督;如果一個合同規定了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的控
制權,而且這些控制權顯然屬于該合同的重要部分,則該合同應屬于承攬合同,反之則屬于買賣合同。
二、區分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具體方式方法。
現實中的案件事實是多種多樣的,如何適用這一標準處理具體案件仍須進一步 探討,否則即便掌握了區分標準也無任何益處。,在實務中應針對不同情況做如下處理:
第一,在審查一份合同時,應首先審查該合同有無意在強調標的物的接受人(具體合同中可能寫作購買人或承攬人)對生產進行控制的內容。比如審查合同有沒有約定標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選材或者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權、是不是享有單方設計變更權或終止定作權。這些約定不一定全部具備,但是必須能顯示出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沒有體現對生產過程的控制,,應認定為買賣合同。反之則認定為承攬合同。
第二,標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應作為兩類合同的區分標準,只能作為最后的輔助參考標準。但不是實質區分標準。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標的物是特定的,但如果合同沒有體現定作方的任何生產控制權(比如合同雖然約定由定作人提供圖紙,但合同沒有約定或明確排斥了定作人的監督權和隨意解除權,則可以視為雙方只有買賣特定物的合意,并無承攬的合意),也不能認定是承攬合同。
第三、在前述兩種情況仍不能確定合同性質時,如何處理?,那要看合同的性質和內容,并加以區別對待:因為買賣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攬合同相對來說屬于一種“特殊”合同,因為買賣合同的規定基本上
都適用承攬合同,而承攬合同的不一定是用于買賣合同,既然該合同不具備承攬合同的特殊要件,應當按照買賣合同來來處理,這樣更為簡便易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我國《合同法》出臺前,承攬合同被習慣稱之為加工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一般來說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和檢驗合同等。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攬人用自己的設備、技術、材料和勞力,應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由于原材料是由承攬人提供,因而定作合同與買賣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較難區分。而且由于法律對加工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糾紛方面約定的地域管轄不同,主張合同性質的爭議在合同主體之間經常出現。特別對于分處兩個不同城市的企業之間在發生合同糾紛時更容易出現對合同性質的爭議,也主要是為了取得在當地法院管轄的便利。因此,在律師實務中,準確的區分買賣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有著重要意義。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有4點區別:
1、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承攬合同中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只是承攬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項附隨義務。
2、承攬合同中的標的物只能是承攬人嚴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雙方約定的出賣人應交付的物。
3、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工作成果,這種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著特定的尺寸和功能。
4、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按約定的條件交付標的物,無權過問出賣人生產經營或標的物取得情況;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有權在不影響承攬人工作的前提下,對承攬人的工作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5、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自合同成立起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可由買受人承擔,也可以由出賣人承擔。承攬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攬人自己承擔工作物意外滅失的風險。
買賣合同 篇2
購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與乙方進行商品交易的任何相關程序為達到雙方平等、互利、合法、公平的交易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簽署如下協議。
一、合作關系
甲、乙雙方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形成供需合作伙伴關系:
1. 乙方所供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相應質量、環保標準。
2. 乙方按甲方所需產品規格、數量及時送達乙方。
二、供貨質量、周期及價格調整
1. 乙方提供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標準:GB/T 11718-1999《中密度纖維板》、GB18580-20X《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及北京市相關質量、環保標準。
2.在收到甲方的訂貨通知后,乙方需于3天內送達乙方;對短期缺貨的產品,乙方必須及時與甲方溝通最晚送貨日期;對市場斷貨的產品,乙方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
3. 乙方供應產品品牌、規格、價格詳見附件;在本合作協議書有效期內,如乙方調整產品價格,需及時通知甲方,雙方另行商定結算價格。
三、貨款結算方式
甲、乙雙方協商貨款采用如下結算方式:
1. 雙方按押一個月(以前月的26日至當月25日為當月的結算周期)滾動結算,甲方應予次月上旬支付乙方本月之前月所供合格產品全部價款。
2. 每月結算時,乙方應執相應的票據辦理結算手續。在甲方需要開具增值稅票時,乙方需為甲方開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稅票。
四、違約責任
1.乙方所供產品,若出現質量問題,乙方在甲方能承受的期限內無條件給予換貨或退貨。若是因乙方的產品質量問題給甲方造成客訴的,乙方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 乙方所供產品,若出現環保不達標問題而給甲方造成經濟和商譽損失,乙方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終止合作。
五、其他
1.本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有效,有效期滿前,雙方本著真誠合作的態度,再行簽定新協議書。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六、附件
1.供貨價格明細表。
甲方:(蓋章)授權代表簽章:日 期: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需方):有限公司盧氏迎賓館(以下簡稱為甲方)乙方(供方):____市專賣店(以下簡稱為乙方)
通過甲方考察確定乙方為甲方興建的盧氏迎賓館工程項目全部瓷磚供貨單位,為明確雙方責任,確保雙方利益,依據《民法典》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及乙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乙方所供的衛生間瓷磚均按國家質量標準生產供應,按規范要求需要檢測合格后才能收貨,其檢測費用由乙方負責;顏色按乙方送交的樣板顏色規定;如因乙方所供的衛生間瓷磚質量標準問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質保期為乙方所供瓷磚施工后經驗收合格之日起________年為限。
三、交貨時間、地點、方式:乙方所供瓷磚均由乙方根據甲方的計劃要求(甲方以傳真或電話通知交貨量和交貨日期),采取公路或鐵路運輸方式和多退少補方式將所供瓷磚送到甲方興建的酒店工地一樓,即市路與路交會處東北XX一樓。
四、運輸及運輸保險費用:乙方所供瓷磚的裝卸、運輸及運輸保險(即動輸途中的材料設備、運輸工具及司乘人員安全、……等均由乙方負責)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五、包裝標準及包裝物的回收:乙方所供瓷磚包裝標準按國家標準執行,即符合公路或鐵路運輸要求,確保瓷磚不受損壞;包裝物由甲方或施工單位負責回收處理;但有毒有害的包裝物或必須由廠家回收的或國家規定必須由有關專業部門回收的包裝物由乙方負責回收。
六、合理損耗及計算方法:乙方所供瓷磚在運輸途中和加工時產生的所有損耗均由乙方負責;施工中的損耗均由甲方負責。
七、驗收標準、方式及異議的提出:乙方所供加工好的瓷磚均按國家質量標準由乙方和甲方材料設備采購組及施工單位三方共同驗收,三方驗收人員在驗收憑證上共同簽字確認,并以此驗收單作為結算憑證;如對所供瓷磚質量標準有異議,甲方須在施工開始至施工完畢提出,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八、隨瓷磚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方法:按國家____省、部(委)或行業規定的標準要求隨瓷磚提供(應)備品、配件、工具數量。
九、結算、付款方式:
1、結算方式:以甲方負責人簽字的瓷磚供貨清單上的數量和單價進行結算。
2、付款方式:簽訂本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伍萬元(50,000元),每批瓷磚到達工地經甲方材料設備采購組和施工單位及乙方送貨人員共同驗收簽證后30天內支付該批瓷磚貨款的50%(含定金5萬元);施工完畢15天后經竣工驗收合格,付足所供瓷磚貨款總額的60%(含5萬元定金和前一次付款);余下所供瓷磚貨款的40%購買一間(套)產權式客房。
3、乙方所供瓷磚可不開具增值稅發票,但須開具國家正規稅務發票;發票在甲方支付第二筆款時開具,但前次付款乙方須向甲方提供收據備查。
十、違約責任: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交貨日期按時交貨,每延期一天交貨,則按延期交貨部分價款每天萬分之五向甲方計(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施工單位的誤工費用;如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的日期按時付款,每延期一天付款,則按延期付款金額每天萬分之五向乙方計(付)違約金。
十一、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按《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向甲方所在地經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十二、其它約定事項在施工中的瓷磚損壞、浪費損耗由甲方或施工單位負責,但乙方須補足工程所需的瓷磚以滿足工程建設需要;其它未盡事項,雙方可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正式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地址:地址:
聯系人: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開戶銀行:帳號:
簽訂地點:省市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4
買方: 賣方:
鑒于買方有意向賣方采購設備/材料,用于 項目的建設,且賣方同意向買方供應上述設備/材料。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買賣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1條 本協議中所用術語的含義與下文提到的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中相應術語的含義相同。
第2條 下列文件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2.1 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達成的紀要、協議等文件; 2.2 合同協議書; 2.3 合同專用條款; 2.4 中標通知書; 2.5 合同通用條款; 2.6 合同附件;
2.7 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 2.8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3條 上述文件應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處,以上面所列順序在前的`為準。
第4條 合同總價
本合同總價為人民幣(大寫) (¥ )(含稅),價款構成詳見合同附件1。
第5條 保證
5.1 賣方保證按照合同約定供應設備/材料、提供相關技術服務并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5.2 買方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賣方支付合同價款及其它應當支付的款項。
第6條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條件見專用合同條款。 第7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 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ㄒ韵聼o正文)
簽 署 頁
買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地址: 郵編: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稅號:
賣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地址: 郵編: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稅號:
買賣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位于 的桉樹,經甲乙雙方充分、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上述桉樹賣給乙方砍伐。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責任,特訂立如下買賣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 買賣桉樹的位置。甲方所賣桉樹林位于 ,山名,面積約 畝。甲方有責任保證界址內的桉樹無爭議,無糾紛。如有爭議糾紛,甲方有責任予以解決,砍伐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
二、 成交的價格和付款方式。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同意以人民幣350000元的價格轉讓上述桉樹林給乙方砍伐。本合同簽訂確認后,乙方于2天內付人民幣貳萬元(¥20000元)誠信金給甲方,如2天內不到款,此合同自動作廢,以確保乙方進場運作并能順利出木。如乙方中途退場,所交誠信金甲方不予以退回,如甲主中途違約,甲方無條件雙倍退回誠信金。待批砍手續完善,乙方進場開工砍伐三天內付15萬給甲方;桉樹砍伐到50%時,付18萬元轉讓款給甲方。
三、 其它有關事項的約定。
1、 甲方必須要為乙方的報批提供必要的協助,如提供山林權屬證、身份證、各種合同和資料,如資料不完善甲方必須實齊,并以甲方的名義報批,報批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
2、 甲方必須負責原有運輸道路暢通,以方便乙方運輸通行,如有爭議糾紛,由甲方協調和處理,所有費用由甲方負責,三日內甲方必須處理好,如三日內處理不好。沿途道路平整費用由乙方自行解決。乙方砍伐時樹墩不準超過5厘米。
3、 乙方所交的批砍手續費用,如林業部門有部分返回,返回的此筆
費用歸乙方所有。
4、 承包期間,乙方應注意教育員工砍伐運輸安全,若發生一切人員的安全事故及法律或經濟賠償責任由乙方承擔,一切與甲方無關。
5、 乙方必須切實做好護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災隱患,一旦發生火災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及賠償。
6、 本合同砍伐期為出證后3個月完成(雨天除外),砍伐完成后將山地交到甲方使用,山上所有林木歸甲方所有;乙方砍伐完成離場時,必須保證道路平整,如有損壞,乙方必須予以解決,所產生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7、 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的履行不因雙方代表人的變更而改變,任何一方違約均要負經濟和法律責任,希雙方共同遵守。
8、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若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交由人民法院處理。
9、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身份證: 身份證:
簽訂日期:
買賣合同 篇6
出售方:(以下簡稱“甲方”) 收購方:(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方在生產/經營中產生廢舊物品(以下簡稱“廢品”),乙方有意收購該等物品,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廢舊物品出售與收購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 標的
二、 提貨
1、乙方上門提貨,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時之內或者甲方指定的時間自行組織車輛到甲方指定的廢品倉庫提貨。
2、乙方提貨時,由甲、乙雙方共同對廢品進行計量:
2.1 按件計量物品:由雙方共同點數,雙方確認無誤后,由乙方在甲方出具的《廢品處理出庫單》上簽字或蓋章確認;
2.2 按重量計量物品:在甲方監管下,乙方裝車后到甲方地磅房雙方共同過磅,確認數量后,由乙方在甲方出具的《廢品處理出庫單》上簽字或蓋章確認。
3、乙方自行負責廢品的裝卸、運輸和安全,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裝卸、運輸途中廢品的毀損、滅失風險由乙方承擔:
3.1 甲方不負責廢品的包裝。必要時,乙方可在裝運前對廢品進行適當包裝以滿足裝運需求。因未進行包裝或包裝不當造成環境污染、廢品損毀、滅失或給任何一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失、損害的,乙方承擔相關責任;
3.2 乙方裝運廢品時,不得違反甲方廠區管理規定及作業要求,不得裝運本合同 約定標的以外的物品。
4、廢品計量完畢,乙方繳納廢品收購款后,憑甲方開具的《廢品處理出庫單》將廢品運出廠,出廠時應接受甲方門衛的檢查。
5、乙方上門提貨人員限于乙方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或乙方書面授權的員工,乙方如需變更授權人員,應提前【15】天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授權書應加蓋乙方公章,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乙方提貨。
三、 結算
乙方應在提貨之前預付廢品收購款至甲方指定賬號,每次乙方上門提貨,雙方對廢品計量無誤后,以書面形式確認廢品收購款金額,否則,乙方不得將廢品運出廠。
如乙方以現金交付廢品收購款,應在確認廢品數量后,將廢品收購款交至甲方財務單位并取得加蓋公章的收據,否則,不得將廢品運出廠。
四、 廢舊品處理
1、甲方根據本合同出售給乙方的廢品均為已經使用過的廢棄物品,甲方不保證所銷售的廢品是可用的,不對其安全、質量或技術性能負責,無論乙方將廢品用于何種目的,甲方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2、如廢品上有包括商標、專利、圖片、甲方企業名稱等一切與甲方及其關聯企業有關的標識,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直接轉讓給第三人,轉讓前應確保該等標識已經銷毀去除,確保廢品在外觀上不能被辨認為甲方產品。
3、乙方應以安全合法的方式處置甲方所銷售的廢品,乙方應承擔在廢品再生利用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責任。乙方將廢品加工后再出售的,引起的一切問題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及賠償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失:
3.1 如甲方出售的廢品是食品類,乙方不得將廢品加工后以食品方式進行銷售;
3.2 甲方出售的廢品是食品類乙方加工后以非食品形式出售的,乙方應確保出售前已去除該廢品上的包括商標、專利、圖片、甲方企業名稱等一切與甲方及其關聯企業有關的標識并經碾磨等特定程序;
3.3 甲方出售的廢品是非食品類的,乙方應在轉讓廢品前去除該廢品上的包括商 標、專利、圖片、甲方企業名稱等一切與甲方及其關聯企業有關的標識。
4、甲方有權派專人自廢品出廠時起對乙方銷毀處理廢品的過程進行全程監督,乙方應予以配合。乙方如發現甲方所派監督人員有違反合同約定或甲方規定流程的行為,應及時向甲方舉報。
五、 履約保證金
1、 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前或簽訂后【3】天內,繳納給甲方履約保證金【 】萬元。
2、 乙方逾期繳納履約保證金的,每逾期1日,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1】%支付甲方違約金,逾期超過【5】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六、 保證條款
1、乙方保證具備履行本合同應有的行政許可及相應處理能力,并保證在甲方工廠裝運廢品時,遵守安全作業規則及要求,做好安全措施,乙方人員作業過程中造成任何財物損壞或乙方指派的工作人員在甲方廠區內發生人身傷亡的,由乙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
2、乙方在甲方工廠作業時,必須遵守甲方管理制度,服從甲方的安排和協調,不得損壞甲方財物,不得影響甲方正常生產經營并保持廢品倉庫和廠區的清潔,如因乙方原因發生安全事故導致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3、除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轉讓或部分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4、乙方對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知悉之甲方及其關聯公司商業機密承擔保密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公開。
5、乙方保證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將未去除甲方標識的廢品直接轉讓的任何方式侵犯甲方及其關聯企業知識產權。
6、乙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不得有包括但不限于掛靠、借用/冒用其他公司營業證照等任何弄虛作假行為。
七、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約定按時到甲方工廠提取廢品的,每逾期1日,應按該批廢品價值的【0.5】%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3】日或合同期內逾期超過【】次的,乙方應按履約保證金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合
同。
2、乙方提取廢品時將其他物品帶出甲方工廠的,按所帶物品的雙倍價值賠償甲方,并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乙方裝運廢品時,混裝兩種以上廢品的,統一按價高的廢品結算廢品收購款,乙方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4、乙方未及時舉報甲方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5、乙方侵犯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知識產權或違反保密承諾的,甲方有權沒收乙方履約保證金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幣【100】萬元作為違約金,并有權解除本合同。
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將本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7、因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權將廢品出售給第三方,乙方除承擔支付違約金責任外,還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出售給第三方的價格低于本合同約定價格的差價損失。
8、乙方違約情形已構成行政或刑事違法的,承擔違約責任不免除其行政、刑事責任。
八、 合同期限
1、 本合同有效期限:
【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
2、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有權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提前終止本合同,提前
【30】天通知乙方即可,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補償責任。
九、 禁止商業賄賂
1、 為保證廉潔公平的交易秩序,甲方對于員工及所有合作商均有反商業賄賂
之要求,并為此投入大量精力建立反商業賄賂機制。乙方承諾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人員及其親屬或其他與本合同項目相關聯人員直接或間接地接受了任何利益或好處(包括但不限于餐飲宴請、娛樂活動、旅游或任何形式的饋贈),或上述人員向乙方提出任何形式的類似要求而乙方照辦的,一經發現,將被視為乙方的商業賄賂行為,并將被認為已經對 甲方及甲方管理制度構成實質性的損害;谏鲜鰧嵸|性違約行為,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幣【1000】萬元作為有形、無形之損害賠償。甲方還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甲方因乙方上述商業賄賂之行為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2、 乙方員工或其他甲方有理由認為系為圖利乙方之第三人的此類行為均視作 乙方行為。
十、 爭議處理
1、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 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均應信守執行,積極照辦。未盡事宜應本著依照 合同精神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 附則
1、 后附《廢品招標會說明》為本合同一部分。
2、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約定。
3、 除非另有約定,甲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權力或特權并不構成對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的放棄,而單一或部分行使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并不排斥對任何其它權利、權力或特權的行使。
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執【叁】份,乙方執【壹】份,本合同自雙方 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人工填寫的內容不得涂改或添加,如有涂改或添加,該涂改或添加無效,但合同雙方認可或均蓋章確認的除外。雙方持有的合同文本填寫的內容如有不一致的,以甲方持有的文本為準。
5、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簽訂于 。
6、 其他約定:
簽署雙方:
甲 方: 乙 方:
簽約代表:簽約代表:
買賣合同 篇7
一、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法律根據
房屋買賣合同屬民事買賣合同的范疇,其性質為民事法律行為,認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決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其社會效益是維護交易的安全和信譽。目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根據主要是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我國立法機關頒布的《民法通則》。其一、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亦即買賣房屋協議是口頭或書面均可,還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根據《條例》第6條第(二)項規定,購買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時,“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顯然,買賣房屋協議是以書面合同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書面形式的要件關鍵是要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非實踐性合同。只要買賣房屋合同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即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條件之一,不允許當事人一方隨意翻悔。這一規定為當事人因房價過高或過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毀約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其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實質法律依據問題,亦即一項合法、有效房屋買賣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須同時具備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第50條之規定為: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實;第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見,一項具體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就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不可撤銷的特定權利和義務關系,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翻悔,若不履行便會產生法律的后果(或按違約制裁或按繼續強制履行處理)。
二、房屋買賣的實際履行問題
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并非就等于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完畢。所以,合同的有效成立只是當事人履行的前提條件,只有認真全面履行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才能實現。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房屋),其履行的標志目前是以國務院1988年發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1950年政務院發布的《契稅暫行條例》為準。也就是說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應以是否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和繳納契稅為必要條件。其一、關于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問題。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實際上是行政管理行為而非民事行為。房屋買賣過戶登記對國家來講體現著國家對房產這一既是重要生活資料又是重要生產資料不動產的管理,對當事人來講則又是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根據。一般來說,既然有房屋買賣書面協議,就必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實踐表明,由于種種原因當事人雖達成了房屋買賣書面協議卻并未辦理過戶登記。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頒布過至少三個司法解釋,以處理由此而產生的糾紛。第一、1984年8月30日《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第二、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第三、1990年2月17日《關于公產房屋的買賣及買賣協議簽訂后一方可否翻悔問題的復函》。筆者認為,前兩個規定對當事人之間依法成立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采取有條件承認其效力的辦法,對買賣房屋能否成立的限制性條件過多。第三個規定卻又完全否認在當事人之間雖達成房屋買賣協議,但只要在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之前均可翻悔。這些規定不僅實踐中不易掌握,而且更重要的是不符合民法理論,違背了民事交易中的誠信和自愿原則,為當事人翻悔提供了合法根據。所以,問題的實質是房屋買賣協議的有效成立與實際履行是兩個階段的問題,不能混為一談,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按履行法則處理,而不能以此否認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其二,關于契稅問題,根據《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僅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須提交契證,而且房屋買賣、完納契稅,應于契約成立之后三個月內辦理完畢。逾期交納者,除照額補稅外,每月加收稅額的20%,不足一月者以一月計,但加收稅額不得超過房價。這些規定也只能說明房屋買賣的實際履行問題,與合同成立與否也沒有必然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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