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房屋買賣合同 (1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產權房屋買賣合同 ,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 1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
職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__巷_____________號的房屋棟間,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
第三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第四條甲方應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
第五條稅費分擔
1、甲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向甲方征收的交易額的_____________%的交易費,承擔公證費、協議公證費。
2、乙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向乙方征收的交易額的_____________%的交易費,承擔房產交易中國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稅費。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必須按期向甲方付款,否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部分房產款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2、甲方必須按期將房產交付乙方使用,否則,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部分房產款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七條本合同主體
1、乙方是_____________共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即乙方代表人。
2、甲方是_____________單位,代表人是_____________。
第八條本合同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提交慶陽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份。甲方產權人各執一份,乙方執一份,房產管理局、公證處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 2
出賣人(甲方):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甲方保證本房屋無查封、無債務糾紛,提供的材料齊全、真實有效,
一、甲方自愿將其村證房位于 ____市___________ 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 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 仟_______ 佰_______ 拾_______ 萬_______ 仟_______ 佰_______ 拾_______ 元整(¥______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備注: )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壹萬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乙方一次性將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 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合同簽訂日之前該房屋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違約責任
1 、甲方應當于----年-----月---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 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1 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元。
2 、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1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 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 、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 、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 、如因規劃部門導致房屋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涉及拆遷補償以甲方名義實施,補償款為乙方所有。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 種方式解決。
1 、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依法向——區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 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年 月 日
見證人:
年 月 日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 3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村委會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將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街道________小區拆遷安置房________棟________室的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_元整的價款出售給乙方。乙方首付人民幣________元整需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給甲方____________,余款分期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幣為________元,需于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____月壹年內付清,每個月的支付期限為月底的最后一天。
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___萬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自甲乙雙方簽訂協議乙方交付首付款后______年內甲方和村委會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本合同生效之日,甲方和村委會保證乙方享有居住權利和使用權并通電通水,甲方保證簽訂合同之前該房屋與任何個人和組織沒有債務和利益糾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或《出租合同》;
違約責任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2、甲方應當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乙方的首付房款即時將房屋的鑰匙交給乙方確保其居住權和使用權,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___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_元。
3、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___%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4、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5、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6、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年內,產權證和土地證因為甲方的原因不能辦理,甲方應支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后,土地證和產權證因為甲方的原因仍然不能辦理,每逾期____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
7、如果因為本合同第五條的原因,造成乙方損失或不能居住的,甲方必須向乙方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人民幣為_____元,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后,侵權仍在繼續的,每逾期___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_____元。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起訴或仲裁。
本合同自乙方支付首付款給甲方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見證人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見證人: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 4
內容提要:對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不應直接認定為無效,而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或者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歸于消滅時,已付房價款的返還、裝修房屋所形成價值的返還屬于不當得利返還。于此場合,不得適用過失相抵規 則,除非守約方對此類返還選擇了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這些返還與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并行不悖。
關鍵詞:無產權證房屋買賣 無權處分 解除條件 不當得利
一、案件事實概要
后來乙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為A公司財產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違反了她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議》,私自將B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領走,并不配合A公司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為,兩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民事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在簽訂售房合同書時,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所售房屋權屬證書,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丙明知A公司非產權人,所購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仍然與A公司簽訂售房合同書,故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對此,A公司與丙均有過錯。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書,被告賠償其律師費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應將所購房屋返還A公司,A公司亦應將所得房款返還丙。對丙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6條、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之規定,判決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原告丙將系爭住房騰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還原告丙購房款。駁回原告丙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民事判決所持的基本立場是,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否則,合同無效。
二、評釋
。ㄒ唬╆P于系爭合同的定性
1。關于《賣房協議》的定性2。關于《售房合同書》的定性
把第二份買賣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書》—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據:第一,該合同明確約定A公司將原房主甲的B號房屋賣給丙;第二,合同簽訂當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記名義人與A公司、丙均無債權債務關系,B號房屋的所有權與A公司、丙的權利之間的關系過分遠隔,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丙對登記名義人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之點,所以,筆者把它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賦予《賣房協議》中的出賣人甲否認《售房合同書》的權利,擴而廣之,賦予連環合同中的前手否認后手所訂另一買賣合同的權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會使被告之一的甲這個惡意之人,擴而廣之,會使惡意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懲罰,反而獲得了較大利益,誠為是非顛倒。其二,意味著連環合同沒有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即,第一個出賣人毀約,拒不將其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出賣人,同時不追認第二份買賣合同,其后的買賣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這就破壞了正常的交易,談何交易安全?其三,這不但使原告丙處于受制于惡意之人的極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違反了買賣合同關于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本質(合同法第130條),縱容了拒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惡意出賣人,還誤將出賣人(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轉換成了抗辯權、形成權,違反了民事權利義務的配置規則。其實,在有體物場合,所有物與其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對B號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說是其與A公司之間《賣房協議》的標的物,處于A公司的債權效力的射程內,該所有權對抗不了A公司的債權。換言之,甲只有依約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沒有據此影響合同效力的權利。一言以蔽之,系爭合同的效力不得取決于甲這個登記名義人是否追認。
。ǘ╆P于系爭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適用: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新法優先于舊法? 系爭合同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是適用合同法?抑或適用或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法釋【1999」19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法釋【20xx」7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專門規定了房地產轉讓(第36一45條),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法規定了買賣合同(第150一166條),適用于各種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專就房屋買賣來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范為特別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依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規則,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條第6項的規定。
但須看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只是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而未正面規定轉讓了無產權證的合同無效。違反該項規定的結果,至少有兩種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無效。究竟如何解釋,頗費思量:一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許多人都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所謂“不得轉讓”,屬于禁止性規范,不得違反。從該法制定當時的背景推斷,轉讓“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可能就是無效。時至今日,仍有相當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將系爭合同適用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判決無效,這如何與合同法、法釋【1999】19號、法釋【20xx】7號的規定相協調?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第107條等)。法釋【1999】19號第4條的規定,法釋【20xx】7號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都表明了這一點。尤其是法釋【20xx】7號第19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的,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以及第18條第1款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边@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定的適用領域限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xx」7號第1條),對于諸如系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
上述立場及觀點的轉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是符合發展趨勢的。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那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便已經不合時宜。
在這種背景下,貫徹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對系爭案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顯然是不適當的。按照注釋民法學關于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宜妥當的要求,對于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而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應當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思想。如何達到這一目的,比較理想的路徑是,按照新法優先于舊法的規則,對于系爭案件,不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舊法”,而適用合同法、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這些“新法”,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依據這些“新法”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從而,出賣人因其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能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此類責任,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
2。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強制性規范?
確定適用合同法解決系爭案件,只是澄清了問題的一部分,仍然存在著這樣的疑問:對于系爭合同,是適用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定,還是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抑或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
一審民事判決書沒有適用合同法第51條和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而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確認系爭合同無效。該第52條計有5項規定,究竟適用的是哪一項?一審民事判決書并未言明,不符合請求權基礎理論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爭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審民事判決書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檢索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定,只有其中的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符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真意。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合系爭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指應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還是指合同法中的相應規定?在筆者看來,回答都應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樣,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就排除了該法第37條第6項作為一審判決所指“強制性規定”的妥當性,換言之,一審判決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這個“強制性規定”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根據,是不適當的。第二,合同法總則中,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根據的“強制性規定”,除第52條以外,別無其他規范。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就是說,在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只有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別無其他。可是,將該條項適用于個案,必須結合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才可判斷出系爭合同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定”,進而認定系爭合同無效與否,在找不出系爭合同違反了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單純地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認定系爭合同無效。
一言以蔽之,一審判決將合同法第52條適用于系爭案件,的確不當。
3。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討論雖然得出了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的結論,但是仍然未解決這樣的問題:系爭案件是適用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還是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定,甚至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解決這個問題,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適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條系關于買賣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且處于合同法分則當中,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不僅適用于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而且適用租賃等合同中的無權處分,且處于合同法總則部分,故前者為特別法,后者為普通法,前者應當優先適用。其三,合同法第51條和第巧0條競合,究竟適用哪一條,由權利人選擇。其四,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等規定,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
采用方案一帶來的弊端,在上文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經談到,主要表現為是非顛倒,在連環合同場合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破壞正常的交易,誤將義務轉換成抗辯權、形成權。既然如此,解決系爭案件不應采取該方案。
方案二、三運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適當,如在買受人簽訂合同時不知作為買賣物的房屋無產權證的案件中,買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條,追究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比較合適。但在系爭案件中不能采用這兩個方案,因為系爭案件中的原告在訂立系爭合同時知曉B號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至少是重大過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條關于“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的規定,出賣人A公司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運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筆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暫時對其持肯定態度。據此,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出賣人A公司若不能辦理完畢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便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丙享有此類請求權。從系爭案件中原告丙的訴訟請求為兩被告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觀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選擇了系爭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關于《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的定位:附解除條件?約定解除?
《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的戶名過到丙名下,除應如數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濟賠償。
該約定是屬于附解除條件,還是構成約定解除?如果屬于附解除條件,售房合同便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后段的規定,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動地當然地歸于消滅。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條件已經成就,那么,無需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動地、當然地終止,被告A公司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隨之消滅,因而,原告丙訴請被告A公司立即給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沒有依據,應予駁回。
如果該第4條的約定構成了約定解除,則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會因所謂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地、自動地終止,而是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解除權產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權。丙若行使該解除權,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書》作廢,那么,該合同歸于消滅;若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請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那么,應當得到支持。
總之,《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假如構成約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請求被告A公司繼續履行售房合同,進而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倘若屬于附解除條件,因系爭合同已經終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負有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可見,準確地定性《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對解決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否的問題至關重要。
就《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文義分析,它沒有表達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丙“可以”或“有權”將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該條的約定未給當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權,因此不符合約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書》第4條規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A公司應如數退還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適當經濟賠償。換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滅,雙方之間恢復原狀。此約定正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約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作為附解除條件,便有如下結論:由于該條件系由雙方約定的,在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雙方同意,才可以將其排除。在系爭案件中,原告丙請求被告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是單方面改變原來的雙方的約定,即,不讓系爭合同自動地當然地消滅,而是繼續有效。對此,被告不予認可,因此,原告丙單方面地改變雙方關于附解除條件的原有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條件的效力。換言之丁原來約定的附解除條件依然有效,它不會轉換為約定解除,最終的結果是系爭合同照樣自動消滅。
正因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消滅,所以,原告丙訴求被告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其名下,便沒有法律根據,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關于B號房屋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物的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系爭合同終止,原告返還其占有的B號房屋,被告A公司返還其所取得的價款,這已經得到了一審民事判決的確認,但應當弄清此筆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由于貨幣的所有權原則上與對該筆貨幣的占有相一致,所以,當原告丙將價款支付給被告A公司后,他就喪失了對該筆價款的所有權。現在,因系爭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屆滿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移轉至丙名下而自動終止,被告A公司有義務返還該筆價款。由于原告丙對該筆價款無所有權,所以,他請求A公司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雙方的損益變動并予以調整的角度著眼,其應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此判斷乃因為這種損益變動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恢復,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對價,顯然獲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喪失,卻支付了價款,存在著損失。3。這種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4。被告A公司擁有價款沒有合法根據。在德國,是從合同終止、債權不復存在的角度說價款無原因,在中國,可以直接從A公司不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卻獲得價款沒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根據角度予以認定。
當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把該筆購房款作為因被告A公司不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給他而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返還價款的請求權基礎也可以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如此尋找請求權基礎,符合違約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可予支持。不過,從原告丙訴訟請求和一審民事判決書表述的文義看,都未尋求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有利弊。主張前者,不必舉證被告A公司具有過失,不受與有過失、應當預見等規則的制約。主張后者,在原告丙的損失大于125000元價款時,可以多獲得些賠償。
。ㄎ澹⿲ο禒嶣號屋裝修問題處理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售房合同消滅,原告占有B號房屋的根據不復存在,有義務返還。于此場合,原告對B號房屋的裝修如何處理?從《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看,雙方當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裝修費作為其經濟損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民事判決則謂,對原告丙的該項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對此,應當如何評論?因原告丙訴求被告辦理系爭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主張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是以系爭合同有效為前提的。而主張裝修B號房屋形成添附價值的返還,是在系爭合同消滅情況下的“清算”表現?梢姡姹敉瑫r主張上述二權,顯然不合邏輯。問題是,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欲認定系爭合同無效,依據法律和法理便會發生裝修形成價值的返還問題,可是原告丙卻無此訴求,如何處理方為妥當?有意見認為,于此場合主審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提示原告丙: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宜訴求其他項目,包括裝修B號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還。如果主審法官未做此類釋明,便未盡到職責。〔5〕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在筆者看來,在這里應當持有如下見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原告丙,那么,丙對該房屋的裝修屬于對其所有物的改良,與他人無關。但系爭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自動失效,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丙,丙對B號房屋的占有沒有根據,其應當返還該房屋,這就產生了丙裝修B號房屋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B號房屋本身的角度觀察,裝修材料與B號房屋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離,或者雖然能夠分離,但所需費用過巨,構成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丙喪失對裝修材料的動產所有權,B號房屋的所有權擴張到裝修材料上。但B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此未支付相應的代價,其享有這部分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甲有義務予以返還。就是說,原告丙對其喪失的這部分利益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從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號房屋所有權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轉至原告丙的名下,構成被告A公司違約。該違約行為給丙造成了購買此類房屋的機會喪失、支出裝修費等一系列損失。如此,裝修費可以作為被告A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也是如此認識的,體現在《售房合同書》第4條中。
可見,B號系爭房屋裝修問題的處理,可有兩個請求權基礎,一個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一個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他的這部分損失得到了填補,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缺少“損失”這個構成要件便不會產生。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損害賠償請求權,B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便得而復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欠缺“獲得利益”這個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說,原告丙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主張,不得同時實現二者。
就一審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原告丙選擇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據,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因為賠償損失在范圍上要受與有過失規則(合同法第120條及其解釋)的制約,而一審民事判決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假如原告丙選擇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獲得的附合利益為準予以返還,與原告丙有無過失無關,加之這不屬于賠償責任,所以就不再適用與有過失規則,即使丙有過失,也有權請求返還接近于添附在B號房屋的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就不會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不支持其返還不當得利的訴求。
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理論及其在個案中的正確運用,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不單純是個學術問題,即使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應當予以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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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原告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實,因被告A公司違約,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損失,如喪失了與他人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的機會,若再買到與B號房屋相當的房屋需要花費更多的價款,該超出部分的價款即為原告丙的損失。再如,原告丙因購買B號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費、訴訟費、誤工費等。這些損失,屬于真正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丙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只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更不會是物的返還請求權。由于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受到合理預見、與有過失、減輕損害等規則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或擴大也有過失,則要依據與有過失規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賠乃至不賠。
從法律人的要求講,原告丙本應援引合同法第107條、第135條等條款,請求被告A公司賠償上述損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喪失了良機。
2。關于原告丙的債權人代位權
從《售房合同書》第2條關于丙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交納購房首款人民幣125000元整,丙從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權裝修、人住B號房的規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有義務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丙能夠舉證被告A公司怠于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在20xx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即((售房合同書》未自動終止之前,可以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
在系爭案件的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丙將甲和A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他們履行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于原告丙的義務,這可否視為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筆者持否定的觀點,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訴請甲履行B號系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義務,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對于甲的到期債權。這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訴訟,沒有援引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甲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當事人不主張,即難以認定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三,原告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在20xx年3月,而系爭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張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消滅。這樣,又欠缺債權人代位權的另一個構成要件,即使主張了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得不到主審法院的支持。
總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時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喪失了取得B號房屋所有權的一個機會。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 5
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買房(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協商一致的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其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一套以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房屋的基本情況:
該套房屋建筑面積約________平方米,____室____廳____廚____衛,位于該棟樓第____層(地下室為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____平方),房屋用途為住房。
三、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前,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作為定金,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的同時,乙方付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該房屋的相關權益(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隨該房屋一并轉讓給乙方。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并已經繳清水、電、燃氣、物業等各項費用。本協議簽訂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五、本協議簽訂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如屆時該房屋能辦理房產證并需要甲方的配合時,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幫助。
六、甲方保證協議簽訂后乙方房屋的水電暢通。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同意后自愿簽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有違約,違約方需另外支付對方主張權利時房屋總價_______%的違約金。
八、為了方便乙方屆時辦理房產證,甲方已將證明自己具有該房屋所有權的一切原始資料交付乙方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九、若發生糾紛,雙方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時,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手印):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手印):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見證方(房屋所在村委會蓋章):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 6
合同雙方當事人:
售房人(以下簡稱為甲方):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房人(以下簡稱為乙方):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售房人和買房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農民安居房達成如下協議:_____
一、甲方同意將自己因拆遷所分得的農民安居房(_____平方米指標房)及相應的儲藏室等賣給乙方。房屋、儲藏室等總價為人民幣(大寫) 。
二、甲、乙雙方達成一致后,并在本協議簽章時,乙方應支付給甲方定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整。乙方得到該房屋一切手續后____天內一次性付清甲方余款。
三、此房以后辦理房產證手續費用由乙方自己承擔,但甲方有義務提供相應手續及幫助乙方辦下該證及其它證件。
四、簽定合同即日起,中途甲方終止合同不愿出售此房,需退還乙方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整,并賠償乙方違約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整,如乙方終止合同不愿購房,甲方有權不退還定金。
五、甲乙雙方交易后,甲方沒有任何權利任何理由收回該房及手續費等,今后該房拆遷還房等一切均歸乙方所有。
六、甲乙如要收回該房需經乙方同意并按收回時市場均價的叁倍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否則乙方可以拒絕甲方。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人一份。本合同以簽名日期起生效,如有一方違約(違反合同),應承擔法律責任,并按合同協議執行。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
公證人簽名: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 7
賣 方:_______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_______
賣方通過轉讓自家莊基使用權獲得單元房一套,因資金周轉困難現欲出售,經中間人從中說和,買賣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房屋買賣有關具體事宜雙方自愿達成以下協議:
一、標的:
該單元房位于涇陽縣電力局十字東隆興巷(人民銀行西)后邊一棟的第二層北戶,該單元房系一梯一戶;屬磚混結構,權屬清楚,無任何糾葛。
二、建筑面積:約130平方米(含公攤面積);雙方以現狀進行買賣,雙方認可現狀;若單元房有質量問題,由賣方負責。
三、買賣價格:雙方議定該單元房的賣價為203000.00元。
四、交付辦法:雙方商定分三次付清房款。
1、雙方于簽約之日買方用現金先付給賣方33000.00元作為定金;20xx年5月1日前買方付給賣方120xx0.00元整,剩余的房款于20xx年12月底前付清。
2、賣方收到買方第一次房款后,將該單元房及相關手續(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莊基使用證復印件及與開發商張興旺的協議書)交予買方;賣方不得拖延,并向買方出據收條。
3、若買方未按約定交付房款,以前所交房款不退,單元房歸賣方所有。
五、賣方保證該單元房的室外鋁合金窗配齊,進戶門為防盜門,室內墻面水泥粉刷,上、下水接通并必須進戶;
六、買方在裝修期間,賣方不得無故干涉和阻攔;買方在居住期間,若有其他居住戶干涉其正常生活,賣方出面予以協調;單元房的公共院子、樓梯及公共設施買方必須愛護。
七、賣方保證該單元房與第三人等無任何產權糾葛,否則,賠償買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八、若國家政策變化允許辦理房產手續,賣方應予以積極協助買方辦理;若國家征用或拆遷該單元房,所得補償款歸買方所有。
九、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并按指印后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中間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 方:
中間人:
買 方: 二○xx年三月五日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 8
出賣人:(以下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_市______鎮______路______從南至北第______號至______號共八個門面。
第二條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以甲方實際建筑物為準。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國有出讓地;土地使用權年限以土地使用權證所載明的時間為準。
第四條價格。
乙方按每個門面十萬元價款支付甲方,共計______萬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本合同簽訂時,乙方將甲方購房款______萬元整一次性付清。
第六條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竣工驗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第七條甲方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甲方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甲方協助辦理“兩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辦證所需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 9
甲方:_________房地產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擬向甲方購買的房屋位置的四至是:
2.上述位置的土地等全部的房地產(住宅)開發手續由甲方出面辦理,乙方負責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
3.上述房屋的建筑設計、施工等,在符合甲方現有周邊開發項目的規劃的前提下,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具體的要求,甲方據此實施;
4.房屋的銷售價格為: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有關雙方之間的本次買賣,為辦理產權登記至乙方名義而必須在形式上另行簽定商品房銷售合同的,則雙方另行簽定;
6.有關產權登記的手續由甲方幫助辦理,所需稅費由__________方承擔;
7.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協議書一式貳份,每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 10
合同雙方當事人:
售房人(以下簡稱為甲方):
姓名: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買房人(以下簡稱為乙方):
姓名: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售房人和買房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農民安居房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同意將自己因拆遷所分得的農民安居房(80平方米指標房)及相應的儲藏室等賣給乙方。房屋、儲藏室等總價為人民幣(大寫) 。
二、 甲、乙雙方達成一致后,并在本協議簽章時,乙方應支付給甲方定金人民幣(大寫) 元整。乙方得到該房屋一切手續后 天內一次性付清甲方余款。
三、 此房以后辦理房產證手續費用由乙方自己承擔,但甲方有義務提供相應手續及幫助乙方辦下該證及其它證件。
四、 簽定合同即日起,中途甲方終止合同不愿出售此房,需退還乙方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 元整,并賠償乙方違約金人民幣(大寫) 元整,如乙方終止合同不愿購房,甲方有權不退還定金。
五、 甲乙雙方交易后,甲方沒有任何權利任何理由收回該房及手續費等,今后該房拆遷還房等一切均歸乙方所有。
六、 甲乙如要收回該房需經乙方同意并按收回時市場均價的叁倍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否則乙方可以拒絕甲方。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人一份。本合同以簽名日期起生效,如有一方違約(違反合同),應承擔法律責任,并按合同協議執行。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公證人簽名:
年 月 日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 11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產等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其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產及其土地使用權(一層車庫一處,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車庫門前附屬場地________平方米及附屬卷閘門、防盜窗等設施,上述內容以下簡稱“本房屋”)以人民幣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________萬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須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辦理過戶手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由乙方負擔。甲方承擔本合同轉讓的房屋及土地稅費。乙方在甲方交付房屋后一次性將房款交付甲方。(交易后甲方給乙方寫好收據)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購房后應付的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以本房屋為關聯與他人訂立任何合同。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三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30天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三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30天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定金不退。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下述兩種算法取高值返還乙方:
。1)本房屋合同轉讓金額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0%計算,計息期自合同簽訂日起算。
(2)解除合同時本房屋市場評估價,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搬遷等損失。
5、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影響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 12
甲方(轉讓方): 。 乙方(受讓方): 。
甲乙雙方就甲方所有的位于 房屋及車庫轉讓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標的物 該宗房屋位于 ,共 平方米以及相應的車庫。
二、房款及支付 該宗房屋及車庫共計作價 元,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轉讓款 元,余款 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付清。
三、標的的交付 甲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交付轉讓標的。
四、權利義務
1、甲方保證對該房屋擁有全部的所有權,。
2、甲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每拖延____日需承擔房屋總價款1%的違約金。
3、乙方應擔依照合同約定交付購房款,每逾期____日承擔房屋總價款1%的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房屋價款20%的違約金。
4、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為任何租賃、擔保、買賣等損害該房屋所有權的行為。
5、在房屋交付之后,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辦理各項過戶手續,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鑒于稅費等考慮,于合同簽訂后________年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在接到乙方過戶要求后,甲方予以配合。
6、所有權轉移后,該房屋上的一切權益全部歸乙方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如果該處房屋因改造需要拆遷,因拆遷而產生的所有補償款及權利全部由乙方享有。
7、在房屋交付前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費,電費等)由甲方承擔, 與乙方無關。房屋交付之后所產生的水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 13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其村證房位于石家莊市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含地下室號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壹萬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乙方一次性將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于XX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_五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四萬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_五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區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見證人:
年 月 日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 14
房屋買賣合同___________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1、甲方自愿將其村證房位于章丘市___________鎮(街道辦事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配套房____號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2、本合同簽訂時,乙方一次性全額支付甲方購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
4、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5、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6、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于20__年___月____日前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7、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8、其他約定
9、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 15
出賣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產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 ___層?共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_。并附帶_________間?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乙方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屋。
第二條、房屋內部設施設備?
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合同中所述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安臵房產。 原建房售房單位允許轉賣。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交易后如因權屬問題有上述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
成交價格為每平米____________元。房款總計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甲乙雙方同意以現金付款方式分批付款
第一筆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將首付款(定金)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整交付甲方,付首款付款當天甲方開出收款收條給乙方,并注明收款數額及款項用途。
第二筆房款人民幣 _ ______萬元整于_____年____月___日付給甲方。
第三筆(尾款)房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待該房產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成為可能且房產已順利過戶至乙方名下支付給甲方?乙方應在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第三筆尾款付給甲方。
第六條 甲方承諾及權利和義務
1、甲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日期收取房屋款項。
2、甲方應保證其房產不存在質量和技術等有可能危害居住安全的問題?能夠辦理產權證書且順利過戶。
3、甲方保證并承諾對上述房屋及土地擁有所有權。除上述甲方各當事人外,不存在其他共有權人,且甲方各方均對處分該標的房產不存在任何異議。對于該房屋及土地的出售,不存在任何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該房屋及土地沒有任何諸如抵押等他項權利。該房屋也不存在任何諸如法院查封等權利處分受到限制的情況。
4、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該房屋權屬狀況、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情況和相關關系。附件一所列的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隨同該房屋一并轉讓給乙方。
5、 甲方承諾乙方在第二筆購房款交付與甲方任何一方后,本合同項下房產實際所有者為乙方。甲方將此房產上的一切權利同時轉讓給乙方所有。甲方僅因自身及房產問題暫時無法為乙方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暫時為甲方名下,但甲方對該房產不享有任何權利,乙方對該房產享有完全的權利。
6、 甲方確認此房產在乙方履行第二筆房款的交付后實際所有人為乙方,甲方不再對其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對外贈與、買賣、繼承、出租等。
第七條 乙方承諾及權利與義務
1、乙方承諾擁有良好履行合同的經濟能力和信譽,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付購房款。
2、乙方給付首付款時,甲方將該房屋,例如?拆遷安臵協議、房產登記證明憑證、村委安臵房證明、房屋鑰匙等交給乙方保管。乙方在付清第二筆款項時即表明甲方完全轉讓本合同項下安臵房產及附屬其上的一切權利。
3、乙方對該房產享有權利包括但不限于轉讓、出租、使用、裝修裝潢、拆除重建、享有拆遷補償款等一切所有權基礎上的附屬權利,甲方僅在乙方要求配合時出面全力配合。
第八條 房屋及土地過戶
1、 本合同簽定時該房屋為小產權房,暫時不具備過戶條件,但本合同為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愿達成財產及財產權交易之協議,并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2、 雙方約定今后國家政策允許過戶時?甲方在取到房產證等房屋權屬憑證的當日應交予乙方保管并且辦理預告登記手續,當日因其他合理的原因不能交予乙方且辦理預告登記有困難時也應于當日通知乙方且于乙方協商具體的交付日期。
3、 甲方在取得產權證等相關權屬憑證后三個工作日內應無償協助乙方辦理房屋及土地的過戶手續。
4、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買賣雙方應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買賣雙方承擔稅費的具體約定如下:
一、賣方需付稅費:
1營業稅
2城市建設維護稅
3教育費附加
4印花稅
5個人所得稅
6土地增值稅
7房地產交易服務費
8土地使用費。
二、買方需付稅費
1印花稅
2契稅
3產權登記費
4房地產交易服務費
5《房地產證》貼花
三、其他稅費由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1權籍調查費
2房地產買賣合同公證費(如有)
3評估費(如有)
4保險費(如有)
5其他?以實際發生的稅費為準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可能導致交易不能繼續進行的,?另一方可以代其墊付,甲乙雙方可分別增加收取購房款和扣除交付購房款。
第九條 特別約定
一、關于房產拆遷。本合同簽訂后,若該房屋遇到政府拆遷,甲方同意由乙方全權辦理該房屋及土地的拆遷手續,領取拆遷補償款、安臵房等全部收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拆遷過程中若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需無償配合。
二、關于房產再次買賣
1、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有權將該房屋轉售給其他人,所售金額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2、本合同中乙方擁有的權益,新的買受人同樣擁有,甲方需要積極配合。
三、關于房產收回
由于該房屋屬于小產權房,甲方有權隨時收回該房屋,甲乙雙方約定乙方收回房屋需按收回時該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叁倍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內將房款交付給甲方,逾期達到一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首付(定金)給甲方的房款歸甲方所有,其余款項退回給乙方。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二倍計算的利息損失,同時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給乙方。
3、因甲方隱瞞房屋已交易事實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將本合同項下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將視為甲方收回房產,應適用本合同第八條關于房產收回的約定支付乙方回購款,同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給乙方。
4、甲方不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將房屋和產權證書交付給乙方且不配合乙方辦理預告登記手續?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和產權證書,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5、甲方未按約定協助和配合乙方辦理過戶手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并繼續按照約定辦理過戶手續。
6、甲方不同意授權乙方全權辦理拆遷手續、不同意無償配合時、私自與拆遷方接觸簽訂文件、在乙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私吞因拆遷所應獲得之利益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返還因拆遷所獲利益,并且按照拆遷時房屋評估價格的50%支付違約金。
7、其他以上未明確約定之事宜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過錯方應賠償損失并承擔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的違約金。
8、以上違約情形如有重復發生,違約金重復計算。
第十條 保證人責任
甲乙雙方充分了解上述合同,甲方各當事人愿向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且本擔保不可撤銷。保證范圍是因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違反合同約定產生的全部債務包括退款、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利息、評估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綜合費用等。
第十一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人?委托代理人為_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甲方及甲方代表人保證出售本房屋,簽定本合同的時候經本房屋所有房屋共有產權人同意。
2、乙方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3、鑒于_________系未成年人?_________、_________系其法定監護人_________、_________承諾其有權出售該房屋并全權代理_________簽訂本合同,且無其他糾紛,否則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由_________、_________自行承擔。(注本條適用于甲方安臵戶中有未成年人時使用。)
第十三條、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_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但本合同不經過任何法律公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雙方簽字之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本合同需由甲乙雙方共同簽字后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一份_____張。甲方產權人及甲方委托代理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簽訂本合同,簽訂本合同后,雙方應嚴格遵守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的第_______方式解決糾紛。
1. 提交____________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本合同項下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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