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條款
買賣合同是賣方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買方向賣方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的條款
買賣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1.賣雙方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物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商、產地、數量及價款;
3.質量要求;
4.包裝方式;
5.交貨的時間、地點、方式;
6.檢驗標準、時間、方法;
7.結算方式;
8.違約責任;
9.解決爭議的方法;
10. 其他條款(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質量保證期等)
買賣合同賣方必須是標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權處分該物的人。
買賣合同應當對買賣的標的物進行詳細的描述,做到明確具體一目了然。
買賣合同應對貨物質量重點加以約定,以便于驗收,避免糾紛。賣方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賣方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貨物的包裝方式對于貨物的安全運送非常重要,包裝不善就可能發生貨損,侵害買方的利益。對于包裝方式無約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交貨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交易的關鍵內容,它涉及雙方的利益實現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問題。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風險承擔隨之轉移。因此對交付的相關內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標的物的檢驗是指買方在收到賣方交付的標的物時,對其等級、質量、重量、包裝、規格等情況的查驗、測試或者鑒定。合同中應當規定檢驗的時間、地點、標準和方法、買方發現質量問題提出異議的時間及賣方答復的時間、發生質量爭議的鑒定機構。買方收到標的物后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對標的物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應在檢驗期內通知賣方,買方怠于通知的,視為所交貨物符合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方應及時檢驗,并在發現問題的合理期間內通知賣方。
買賣合同中買方的義務還有按照約定的數額、地點、時間支付價款等,賣方的義務還有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習慣相關單證和資料、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標的物等。如果雙方違反了應盡的義務,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買方的違約的情形大致有毀約、未按照約定提貨、付款等,賣方的違約情形大致有毀約、未按期交貨、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等。對違約行為的懲處,合同雙方應在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中加以詳細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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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依據買賣合同標的物和買賣方式的不同而不同,沒有一個確定、統一的模式。不過,依據我國《合同法》第12條和第131條的規定,基于買賣合同的特殊法律關系,簽訂買賣合同時應特別注意以下條款:一是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及包裝方式;二是標的物的價格、金額、貨幣及價格術語;三是標的物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四是標的物的保險和運輸方式;五是標的物的檢驗標準、方法和檢驗時間;六是價款支付的時間、地點,支付方式和結算方式。
需要再次說明的是,上述條款只是一種提示性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來約定。例如,標的物為不動產的,就不存在運輸問題;在涉外買賣合同中,還往往有一個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問題。不管怎樣,買賣合同條款是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具體化,是他們履行合同、解決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之一。因而,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合同條款應盡可能訂得具體、明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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