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房產買賣合同糾紛
房產新政出臺后,由于首付提高、利息增加、貸款額度減少、貸不出款,引發買受人退房潮,焦點主要在于,房產新政是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還是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買受人要求退房是否屬于違約,要不要承擔違約責任?
買受人認為房產新政屬于情勢變更,買受人可以解除或變更合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其理由是: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雖然有效,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房產新政實施,導致首付提高、利息增加、貸款額度減少、貸不出款,改變了房款支付方式和比例,這是雙方在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時所無法預料的,無法避免的,是一種無法防止的外因,而非買受人個人原因導致,而且超過了買受人承受能力,買受人無法克服,房產買賣合同糾紛。若按照原合同繼續履行,對買受人來說將導致明顯不公平。所以,房產新政屬于情勢變更,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不應承擔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認為房產新政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買受人應繼續履行合同。其理由是: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是在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下經過協商一致自愿達成的,是一份有效合同,且合同的內容也不違反現行法律和法規。對有效合同,雙方均應全面履行。而且房地產調控政策并非不可預見、并非不可克服,因此房產新政不屬于情勢變更,屬于商業風險,買受人要求變更或解除房產買賣合同沒有法律依據,買受人應繼續履行合同。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意見的爭議焦點是房產新政在房產買賣合同中的法律定性問題。合同簽訂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房產新政出臺,對房產買賣產生巨大的沖擊,房產新政這種情況屬于商業風險,還是情勢變更?合同一方能否以情勢變更要求對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變更或要求解除合同?要分析這個問題,我們應對情勢變更原則及相關構成等作一定的了解和分析。
1、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合同范本《房產買賣合同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這兩個司法解釋是目前房產新政下引用情勢變更原則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
2、情勢變更原則的含義
情勢變更原則是一項涉及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則。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畢前這段時間內,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發生情勢變更,致使繼續維持該合同之原有效力對受其影響的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則允許該當事人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所謂情勢,應指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所發生的不可預見,無法控制,致使合同之基礎或環境發生根本性變化,并且其影響及于社會全體或者是局部,而不是單單只影響該合同本身,而且不是直接對合同的利益產生影響,而是通過該事由影響了合同訂立所依賴的客觀環境或者是基礎,進而影響該合同的,在這種情形下,履行該合同會造成合同當事人雙方利益的不均衡,出現顯失公平的局面,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所謂的變更,是指合同賴以訂立的基礎或者環境(即情勢)發生了異常的、根本性的變動。這主要是與商業風險的區別。一般的變化,如果不足以影響到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不足以對合同訂立的基礎造成動搖,那么,就可以認為是一般的商業風險。
3、情勢變更原則的構成要件
(1)、不能預見性。即情勢變更的發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于訂立合同之時客觀上不能預見的。此處的不可預見與不可抗力的不可預見性應具有一致性,并且可能會有某種關聯性,很多的情勢變更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2)、不可歸責性。民法上以過錯責任為主要的歸責原則,當事人對于自己的故意或者過失所造成的損失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可歸責的構成要件之一是當事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
(3)、該情勢變更發生在合同有效存續期間。即情勢變更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而不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是履行完畢之后。
(4)、繼續履行合同會造成顯失公平。所謂顯失公平,是指非常明顯的不公平,而不是一般的利益不等或者對價不均。即符合《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可以認定為顯示公平。倘是已經履行的合同造成了顯失公平,情勢變更原則就不能適用了,因為情勢變更原則只對于約定的合同履行期間生效,無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
(5)、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后不會造成新的不公平。依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公平原則,當事人之間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而進行的合同調整或者解除,倘調整或者解除合同的行為不足以衡平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更甚者若造成對方當事人的顯失公平,則非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本意,更加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因此,須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后進行的合同調整不會造成新的不公平,這是一個很基本的要件。
【房產買賣合同糾紛】相關文章:
買賣合同糾紛07-02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02-26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07-01
房產買賣委托書04-17
房產買賣協議11-26
房產買賣協議03-14
房產買賣協議03-29
樣品買賣合同糾紛案07-17
房產買賣合同10-19
房產買賣合同[經典]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