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式樣的房屋買賣合同書
房屋買賣合同出 賣 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買 受 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買受人所購房屋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 (幢)(座) (單元)(層) 號房。
該房屋的用途為 ,屬 結構,層高為 ,建筑層數地上 層。
該房屋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房屋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房屋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單價為( &n
bsp;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房屋總價款為(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第三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第四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房屋經驗收合格。
2.該房屋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房屋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房屋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第五條 交接
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房屋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六條 產權登記
出賣人應當在房屋交付使用后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八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十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的情況如下:
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份。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 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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