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合同范文合集5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委托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委托合同 篇1
一、案情
原廣州市龍津西路恩洲大巷145號705房是被上訴人所有的房產,廣州市滿堂紅置業有限公司訴鄧蕙委托合同糾紛上訴案。20xx年12月9日,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了《獨家代理委托書》。委托書約定:被上訴人委托上訴人出售廣州市龍津西路恩洲大巷145號705房,委托期限為20xx年12月9日至20xx年1月9日,雙方在合同中第二條約定被上訴人保證不與上訴人所介紹的買家私下交易,如一旦發生此情況,被上訴人同意向上訴人交付買賣成交額的2%。20xx年1月7日、8日,上訴人與鄭子光簽訂了《看房委托及證明》,由上訴人介紹鄭子光購買廣州市龍津西路恩洲大巷145號705房,并與鄭子光到該屋看房,但被上訴人并未與鄭子光達成訟爭房屋的買賣交易。20xx年1月20日,被上訴人與鄭子光、游麗娟簽訂了《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被上訴人以380000元將房屋出售給鄭子光、游麗娟,雙方辦理了房屋交易手續,現該屋已經交付給鄭子光、游麗娟使用。
二、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與原告簽訂的《獨家代理委托書》中雙方約定的委托期限為20xx年12月9日至20xx年1月9日,而第2條的約定是該委托書中的內容,由于雙方對第2條的適用時間沒有特別約定,故該約定的效力只能與委托書的期限相對應。現被告將房屋出售給鄭子光的時間是20xx年1月20日,該時間已超過了委托書約定的委托期限,不應再受委托書的約束,原告要求被告按委托書第2條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不予支持。據此,原審法院遂于20xx年4月1日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廣州市滿堂紅置業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鄧蕙支付違約金9200元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78元,由原告負擔。
判后,上訴人廣州市滿堂紅置業有限公司不服上訴認為: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依法不能成立,法學論文《廣州市滿堂紅置業有限公司訴鄧蕙委托合同糾紛上訴案》。一審認定委托書第二條沒有適用時間的特別約定,應與合同的期限相對應。該推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是明顯不當的。在本案中上訴人為促成被上訴人成功出售物業做了許多工作,為被上訴人提供中介服務。包括發布廣告、向他人推介物業。當鄭子光有購買意向后,上訴人多次帶鄭觀看該物業,意在促成該買賣。上訴人已經盡職履行中介義務,雖在合同期內不能促成成交,但為雙方提供了認識、了解的機會,并為買賣的成交提供了必要的條件,故上訴人在合同中列明第二條作為約束被上訴人。但被上訴人有意規避委托期限,在期限屆滿后半個月內與上訴人介紹的鄭子光私下成交,嚴重違反了雙方合同第二條的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二、上訴人只有對合同中第二條不做期限限定,方能有效保障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房地產中介市場中,普遍存在客戶與業主私下成交的現象,嚴重損害中介業從業人員的合法利益,不利于房地產中介業的健康發展。如果上訴人介紹買賣雙方見面后,雙方可以不受約束自行成交,在委托期限屆滿后才肆意成交以規避中介費,中介行業就不能得到報酬,所費時間、精力、損失也無法補償。因此第二條的約定是必要的,旨在不論是否在委托期限之內,只要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介紹的賣方認識后私下交易,即承擔違約責任。該約定沒有期限是合法合理的。一審法院推定第二條的適用時間為委托期限是不當的,據此,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予以改判,確認被上訴人與鄭子光簽訂的合同無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答辯同意原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獨家代理委托書》是合法有效的,該委托書是被上訴人委托上訴人出售其所有的房屋,上訴人也已經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其義務,介紹其他包括鄭子光在內的購房人看樓。雖然上訴人最終沒能在委托期限內促成被上訴人與鄭子光的交易,但其為被上訴人出售房屋履行了其中介的義務,而被上訴人在雙方簽訂的委托合同期限屆滿不足一個月的時間內卻與上訴人介紹的客戶鄭子光達成了房屋買賣交易,被上訴人該行為實際是規避合同約定的條款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委托合同的約定被上訴人不得與上訴人所介紹的購房人私下進行交易,如被上訴人違反該規定,則需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買賣成交額的2%作為賠償,故上訴人現在要求被上訴人按照其成交價款的2%,即9200元支付違約金是符合合同約定。被上訴人在委托期限屆滿后短期內與上訴人所介紹的看房人鄭子光達成協議,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審認定,合同中第二條的適用時間與委托書的期限相對應是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糾正。
公司委托合同 篇2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鑒于:
1、甲、乙雙方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之規定組建了有限責任公司。
2、乙方系一家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為消費者廣為認可的____企業,在____方面有豐富的管理經驗。
3、甲方有意將對____有限公司的管理委托乙方行使,而乙方有意受托接受管理。
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供雙方信守:
一、委托事項
甲、乙雙方組建的____有限公司為從事____的企業。為發揮乙方優勢,甲方決定將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事務委托乙方行使。乙方表示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法依約行使管理權利,使雙方投資的公司盡快步入正常軌道,并最終促使利潤最大化。
二、委托事項范圍
1、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及對外事務。
2、公司的管理人員選聘及業務培訓。
3、收集產品信息及組織貨源。
4、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中的其它事項。
三、雙方權利、義務
甲方:
1、按約交付管理標的,尊重受托方的管理。
2、對受托方的正;顒佑枰灾С趾团浜,作好相關協助。
3、不定期對乙方的管理活動進行監督與評估,并將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乙方,以便落實整改。
4、當乙方的管理活動嚴重影響公司形象及經營活動時,甲方有權制止。
5、按約定支付管理費用。
乙方:
1、在受托范圍內依法管理企業,遇到受托不明事項時,應及時與甲方溝通,以便妥善處理。
2、在受托范圍內自主從事管理活動,不受甲方干涉。
3、每月將經營管理情況向甲方予以通報,以便甲方及時掌握公司經營狀況。
4、按照雙方約定,收取管理費用。
四、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暫定____年,自____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五、管理費用的支付
1、鑒于第一年是公司開辦、策劃運作的關鍵階段,投入精力較大,乙方的委托管理費用可以分兩個步驟收。
。1)在運作初期,乙方可先行收取____萬元人民幣的委托管理費用。
。2)在確保公司第一年贏利的基礎上,乙方還可以收取當年凈利潤的____%作為委托管理費用。
2、從第二年開始,在確保公司贏利的基礎上,委托管理費用收取辦法為:
。1)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在____%(含)以內,乙方可以收取營業額的____%作為委托管理費用。
。2)凈資產收益率在____(含)范圍內,超過____%部分乙方按____%收取委托管理費用。
。3)凈資產收益率在____(含)范圍內,超過____%部分乙方按____%收取委托管理費用。
。3)凈資產收益率在____(含)范圍內,超過____%部分乙方按____%收取委托管理費用。
。5)凈資產收益率在____%,超過____%部分乙方按____%收取委托管理費用。
六、違約責任
因乙方不適當管理給公司經營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依法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處理。
八、簽署及生效
1、本合同一式____份,各方各執____份。
2、本合同在各方代表簽字及蓋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委托合同 篇3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因申請股票上市,現委托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辦理有關法律事務,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師為甲方辦理股票上市的有關法律事務。
二、甲方應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提供有關的全部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本合同,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三、乙方律師應認真負責,對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進行法律方面的審查,出具法律意見書,但對甲方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不負責任。
四、由于乙方的過錯,造成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出現錯誤,如果受損害的善意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甲方負責賠償后,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最高賠償額以_________保險公司規定的為準。
五、乙方律師應對甲方尚未了結的經濟仲裁、訴訟和有關爭議勝訴敗訴及其經濟后果作出認真的預測分析,但該部分的法律意見書只是一種參考意見,乙方律師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甲方應為乙方在辦理法律事務時提供便利,并承擔乙方因此而發生的交通、通訊及材料等費用,該費用為律師的辦案費。
七、參照中國司法部制定的《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經雙方協商同意,律師費的計算方法一般情況按_________計算,二項總和為律師費。如果甲方委托的事務難度較大,所需時間較長,律師費的數額,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收費。
八、乙方先按半數計收律師費,即_________元,在簽訂本合同的三天內支付,該律師費無論甲方的股票最終能否上市,乙方都不予退還。余下部分的律師費在甲方的股票得到批準上市交易后付清。
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退還用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律師費不子退還。甲方未付的律師費用,乙方有權追索。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股票上市為止。
公司委托合同 篇4
廣邦律代字(20xx)第號
甲 方:
地 址:
乙 方:廣東邦罡律師事務所
地 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與金田路交匯處卓越世紀中心三號樓2317-2319
甲方因與一案,現委托乙方作為代理人,由乙方代理甲方完成上述糾紛的協商、訴訟及執行工作。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糾紛的代理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并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完成上述糾紛的代理工作。乙方接受委托后,指派本所律師 為承辦律師參加甲方上述糾紛案件的代理。甲方保證就上述糾紛案件的處理在委托乙方時沒有委托其他代理人,或已與其他代理人解除了代理關系。
第二條 委托代理權限
甲方對承辦律師的授權為代理(詳見甲方的授權委托書)。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ㄒ唬┘追酵獬修k律師指派律師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承辦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ǘ┏修k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勤勉盡職地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委托事項;
。ㄈ┏修k律師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有關代理工作的進展。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ㄒ唬┘追綉斦鎸崱⒃敱M和及時地向乙方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并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真實情況,隱瞞、偽造證據,因此導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二)承辦律師及其他乙方工作人員不保管甲方證據的原件,甲方有特殊原因確需向乙方移交原件的,應將原件交乙方辦公室統一接收、保管;
。ㄈ┏修k律師根據法律規定及實際情況自行安排工作,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承辦律師的工作,甲方對承辦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ㄋ模┘追綉敯幢竞贤幎ǖ臅r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ㄎ澹┘追轿惺马椀姆娠L險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六條 律師代理費
根據廣東省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標準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本案律師代理費采取 收取,即 。 前期基礎費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
乙方賬戶,戶名: ,開戶銀行: ,帳號: 。
除上述律師費外,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及其他專業顧問等部門收取的費用;差旅費、食宿費;資料費、通訊費、翻譯費、郵寄費等;征得甲方同意后代為支付的其他費用。
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預支,乙方及承辦律師不墊付工作費用。甲方先行支付工作費 元。如預支的工作費用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甲方應及時追加工作費用。承辦律師應合理使用工作費用、工作費用如有剩余,應在合同終止后交還甲方。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即開始本案工作。甲方逾期支付律師費或工
作費用,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甲方與對方當事人調解、和解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案件完結,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足額收取律師費,甲方無權據此拒絕支付或者要求乙方退還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
甲方不得因委托案件程序和實體上存在的風險,而要求乙方退還已收的律師費和辦案費。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ㄒ唬┘滓译p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ǘ┮蚣追阶芳游惺马椈蛞蛟黾釉V訟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否則,乙方僅在原委托范圍內工作;
。ㄈ┘追讲粦獰o正當理由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所謂“無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或減少費用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承辦律師已經投入工作,而原告方撤訴的;
4、承辦律師已經投入工作,而甲方與其他當事人自行和解或放棄委托事項的;
5、其他非因乙方或者承辦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單方變更、解除合同的。
(四)若甲方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解除合同;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堅持不合法或不合理要求;或不按法院等有關部門合法要求交納有關費用、提供有關擔保;或不按本協議約定支付有關費用,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已收費用不予退還,依本協議應收而尚未收取的費用,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
。ㄎ澹┤粢曳綗o正當理由擅自變更、解除合同,或承辦律師在工作中嚴重違反《律師法》,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乙方應向甲方部分退還
所收費用(不包括已發生的工作費用)。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已由乙方向甲方充分說明并經雙方充分協商,甲方不存在歧義。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第九條 其他
本合同有效期自雙方簽署之日起,至乙方代理完成后自動終止。如甲方繼續委托乙方代理,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乙方在收取律師費上給予甲方優惠。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和承辦律師簽字之日起生效。如對本委托合同條款有增刪,雙方應在修改處簽字并加蓋公章。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承辦律師執壹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承辦律師(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本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
公司委托合同 篇5
委 托 人:
住 所:
郵 政編 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電 話:
傳 真:
開 戶銀 行:
賬 號:
借 款 人:
住 所:
郵 政編 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電 話:
傳 真:
開 戶銀 行:
賬 號:
受 托 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郵 政編 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電 話:
傳 真:
委托人為有效地運用其自有資金,自愿將自有資金:幣種 ,金額 (大寫)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向借款人發放委托貸款。根據我國有關委托貸款業務之法律規定,為明確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權利、義務,經三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義
第1條公司委托貸款(以下簡稱“委托貸款”)——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其貸款風險由委托人承擔,貸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應委托貸款手續費,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
第二章 委托貸款事項
第2條貸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2.1 本合同項下的委托貸款的幣種為: ,金額為 (大寫) (小寫: )
2.2 本合同項下的委托貸款的貸款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貸款實際發放日與上述貸款期限約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貸款實際發放日為貸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約定的貸款期限不變,貸款到期日自動變更。貸款實際發放日以實際放款時的借據上載明的日期為準。
第3條 貸款用途
3.1 本合同項下的委托貸款,借款人的用途為用于: .
3.2 未經委托人事先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本合同規定的貸款用途。
3.3 委托人應自行審核借款人的貸款用途的合規性,受托人不對借款人運用貸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擔任何責任。
第4條 貸款利率
4.1 本合同項下的委托貸款的年利率為: .
4.2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調整利率且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的,應提前5個對公營業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方可進行調整,但調整后的貸款利率應符合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
4.3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借款人須自該筆貸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罰息利率支付罰息,直至借款人清償全部本息為止;逾期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第4.1條約定的貸款利率上浮%.
4.4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借款人須自未按照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挪用罰息利率支付罰息,直至借款人清償全部本息為止;挪用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第4.1條約定的貸款利率上浮%.
4.5對借款人未能按時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權按照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第三章 賬戶開立
第5條 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委托人應當在受托人處開立結算賬戶作為“委托貸款資金專戶”(以下簡稱為“委托人賬戶”),用于發放委托貸款和收取貸款本息等;借款人應當在受托人開立貸款賬戶和存款賬戶(以下簡稱為“借款人賬戶”),用于辦理提款和還本付息等。委托人賬戶內的資金不計利息。
第四章 委托貸款的發放
第6條 委托人應在本合同第7條、第8條規定的貸款發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個對公營業日將委托貸款資金足額存入委托人賬戶,以用于發放委托貸款。
第7條 本合同及與本合同有關的保證合同、質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簽發的《委托貸款通知書》后,借款人方可辦理提款。
第8條本合同項下的委托貸款的發放方式為一次發放或分次發放,具體發放日期和金額以委托人《委托貸款通知書》通知內容為準。
第9條借款人在辦理提款時應向受托人提交借據,由受托人在相應的貸款發放日期當日將委托貸款金額從委托人賬戶劃入借款人賬戶中。如果委托人賬戶中的金額小于貸款發放金額,則受托人劃付的責任僅以委托人賬戶中的金額為限,受托人并不承擔未能足額發放貸款的違約責任。
第10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提取貸款,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項下之委托貸款。
第五章 委托貸款的償還
第11條 本合同項下的委托貸款的還款來源是 ;償還方式為下列第 項:
1. 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貸款,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2. 一年以上的貸款,按 結息,利息支付日為 ,利息共分 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額為 ,到期結清本息;
3. 其他: .
第12條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期償還貸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應按第11條的約定于本合同所約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結清日將應付款項匯入借款人賬戶,由受托人劃入委托人賬戶。如果借款人賬戶中的金額小于應付款項金額,則受托人劃付的責任僅以借款人
賬戶中的金額為限,受托人并不承擔未能足額還款的違約責任。
第13條 借款人應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時足額歸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
第14條 借款人如欲提前歸還貸款,應提前30個對公營業日日向受托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歸還貸款。
第六章 委托貸款的擔保
第15條 本合同項下委托貸款的擔保方式為以下第 項:
15.1 受托人與擔保人就具體擔保事項簽訂相應的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
□ 編號為 擔保字第 號《保證合同》;
□ 編號為 擔抵字第 號《抵押合同》;
□ 編號為 擔質字第 號《質押合同》;
□ .
15.2 委托人與擔保人就具體擔保事項另行簽訂相應的擔保合同。
第六章 委托貸款的手續費
第16條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委托貸款金額和委托貸款期限收取委托貸款手續費,手續費費率為 .
對于因借款人未按期還本付息的違約行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罰息,受托人按照罰息金額向委托人加收手續費,手續費費率為 .
第17條 委托貸款手續費由委托人承擔,受托人收取委托貸款手續費的具體方式及時間,按下列第 項約定辦理:
17.1 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從委托人賬戶中一次性扣收;
17.2 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一次性扣收;
17.3其他 .
第18條 受托人對于委托貸款手續費的收取不受委托貸款是否歸還或提前歸還的影響。
第七章 委托人的聲明及保證
第19條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名義發放本合同項下的委托貸款,并自行承擔該貸款可能產生的任何風險。委托人聲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和內容。
第20條 委托人保證其提供的委托貸款資金是其擁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合法自有資金,其來源和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21條委托人保證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資格與能力,并已辦妥對委托人而言屬于必要的批準、登記、備案手續;代表委托人簽署本合同的簽署人已獲委托人的正式授權,有權代表委托人簽署及遞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關文件,以使委托人受本合同的約束;
第22條委托人簽署、遞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關文件,不違反任何委托人已經簽署、遞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協議,且不違反委托人的任何義務或任何管轄委托人及其財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委托人簽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違反委托人的章程或其組織文件。
第23條 委托人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簽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第24條 委托人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貸款的手續費。
第25條 委托人保證所提供的一切書面文件均真實、完整、有效。
第26條 委托人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委托貸款發放前將自有資金足額存入委托人賬戶,并保證該賬戶上的資金余額能夠滿足本合同所規定的貸款發放金額。
第27條 委托人聲明:本合同項下委托貸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委托貸款金額、用途、利率、貸款期限等均經委托人確認。
第28條委托人承諾:其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本合同項下貸款損失的風險由委托人自行承擔,受托人不承擔貸款損失的任何風險。
第八章 借款人的聲明及保證
第29條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實體/其他經濟組織,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權力、授權及權利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并從事經營活動。
第30條借款人保證其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資格與能力,并已辦妥對借款人而言屬于必要的批準、登記、備案手續;代表借款人簽署本合同的簽署人已獲借款人的正式授權,有權代表借款人簽署及遞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關文件,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的`約束;
第31條借款人簽署、遞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關文件,不違反任何借款人已經簽署、遞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協議,且不違反借款人的任何義務或任何管轄借款人及其財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借款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違反借款人的章程或其組織文件。
第32條就本合同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以及其他足以影響到委托人或/及受托人判斷本合同項下的風險或決定是否簽署本合同、是否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是否采取本合同項下的任何其他行動之所有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盡其所能向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提供了充分的、真實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文件資料、陳述、說明、解釋和其他信息;借款人保證所提供的一切書面文件均真實、完整、有效。
第33條截至簽署本合同時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簽署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義務或責任的、任何針對借款人的訴訟、仲裁、強制執行、行政處罰、強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借款人基于善意和誠信原則已合理預期直至貸款發放日都不會出現上述情形。借款人未隱瞞任何業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發放本合同項下委托貸款的事件。
第34條 借款人聲明: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借款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和內容。
第八章 受托人的聲明及保證
第35條 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金融機構,具有委托貸款經營資格。
第36條 已發放的委托貸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歸還部分或全部委托貸款,受托人不承擔委托貸款的任何風險。
第37條受托人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對于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應于到賬后5日內劃至委托人賬戶。若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時支付了其應付的本金和利息,受托人應于到賬后5日內劃至委托人賬戶。
第38條受托人在向委托人劃付利息收入時,應依法履行為委托人代扣代繳相關稅費的義務,受托人實際劃付給委托人的利息應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繳納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第九章 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39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39.1 委托人有權委托受托人協助其催收貸款,但委托人應承擔催收費用;
39.2 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之約定及時劃付借款人按期償還的委托貸款本息;
39.3 委托人有義務依照本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貸款手續費;
39.4 委托人有義務承擔本合同項下委托貸款的風險;
39.5 委托人有義務在受托人處開立賬戶,用于辦理交付委托貸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償還的委托貸款的本息。
第40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40.1 借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并使用委托貸款。
40.2 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貸款前有義務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發放計劃,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訂立借款借據;
40.3 借款人有義務在受托人處開立賬戶,用于辦理提款、還款、付息等手續;
40.4 借款人有義務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并償還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
40.5 借款人有義務按照本合同約定貸款用途使用貸款,并保證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0.6 借款人在貸款期間如發生借款人名稱和法定代表人變更、法定地址變更等重大事項,應提前三十個對公營業日書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7借款人在清償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之前如進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兼并、分立、合資、資產轉讓、停業整頓、解散、破產以及其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構成重大威脅的事件,應提前三十個對公營業日書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并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同時落實債務清償責任或者提前清償,否則不得進行上述行為;
40.8借款人如發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理影響的其他任何事件,應立即書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9如借款人發生隸屬關系變更、董事會成員變動、公司章程修改的,須得到委托人的書面同意,借款人發生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職位變動的,借款人須在變動后十個對公營業日內書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10 在貸款期限內,借款人有義務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對其使用貸款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進行監督。
第41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41.1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委托貸款服務,根據委托人的委托負責辦理委托人委托之貸款的發放及催收等手續;
41.2 受托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貸款手續費;
41.3受托人有義務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委托貸款。
41.4因借款人破產或其他原因無法收回的委托貸款,受托人可根據委托人的書面通知,終止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書面通知,則在委托貸款逾期滿1年后,受托人有權將該筆委托貸款注銷,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貸款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一切責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十章 委托貸款風險的承擔
第42條根據我國有關委托貸款的法律規定,委托人、受托人明確約定,本合同項下委托貸款的風險由委托人承擔。若借款人在貸款到期時未能清償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等債務,受托人對委托人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賠償或擔保責任,委托人無權要求受托人返還部分或全部委托貸款。
第43條委托貸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償還的,如需要通過司法程序進行追索,受托人無義務為委托人的利益主動提起訴訟。經委托人的要求并經受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起訴訟的,委托人應承擔受托人為此產生的一切支出和費用。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44條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之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45條 下述任一事件,均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期限支付利息或歸還本金;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3. 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作出的聲明與保證被證明是不真實的,或是具有誤導性的;
4. 借款人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表,或者拒絕接受對其使用貸款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的;
5. 發生本合同第40.7條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滿意的償還安排的;
6. 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的;
7. 借款人破產、被解散、關閉或撤銷的;
8. 借款人其他影響或可能影響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行為。
第46條 發生上述任何借款人違約事件后,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申請有權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1. 按照本合同第4.3條規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罰息;
2. 按照本合同第4.4條規定收取挪用罰息;
3. 限期要求借款人糾正違約行為;
4. 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額度;
5. 宣布所有已發放的貸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已發放的貸款本息、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
第47條 下述任一事件,均構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 未按本合同規定在委托人賬戶中存入足額貸款資金;
2. 委托貸款資金來源不合法或不合規;
3. 委托人違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
第48條 發生上述任何委托人違約事件后,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權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1. 限期要求委托人糾正違約行為;
2. 受托人有權拒絕為委托人辦理委托貸款業務;
3. 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損失的,借款人和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賠償損失。
第49條 如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須按本合同第14條規定辦理手續,并按如下第 項處理:
1. 借款人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2. 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償還本金數額的 %支付違約金;
3. 其他: .
第十二章 受托人的除外責任
第50條 受托人不負責審查借款人的資信情況、財務狀況以及貸款項目的可行性,且不發表任何意見。
第51條 受托人不負責審查擔保人的資信情況、擔保物狀況以及擔保物的監管等工作,且不發表任何意見。
第52條 貸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負責,受托人僅限于協助出具并代為郵寄利息清單和貸款催收通知單,且相關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52.1 借款人、擔保人地址變更后沒有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不承擔未送達責任。
52.2委托人的郵寄憑條作為已送達憑證,無論借款人、擔保人是否收到郵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單、利息清單的復印件及郵寄憑條均作為履行監管職責的證明依據。
第53條 無論委托人是否收到貸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三章 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
第54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55條 本合同一切爭議采取訴訟方式解決,各方有權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第56條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57條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各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五章 其他
第57條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通知均應發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合同首頁列明的通訊地址或傳真。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聯系方式發生變更,則其應及時地書面通知其他方。
第58條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所有通知將被認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達被通知方:(1)如為遞交,則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員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為送達日期;(2)如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區與郊區)采用掛號郵件、快遞或郵政特快專遞,則以郵件發出之日起的下一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3)如為異地的掛號郵件、快遞或郵政特快專遞,則以郵件發出之日起的第三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但是,前述規定的送達日期與被通知方實際收到或正式簽收的日期不一致時,則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為送達日期。(4)如以傳真發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為送達。
第59條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相關的其他任何合同、協議或承諾,不受后者存在、有效性、終止、被撤銷或可執行性的影響。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或內容被依法撤銷或被認定為無效時,其他條款和內容的效力不受影響,仍為有效
第60條本合同構成三方就該本合同項下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合同,并取代三方在本合同簽訂之前做出的一切書面的和口頭的有關合同、協議、約定、承諾、保證、陳述與說明,但委托人或/及借款人為同受托人訂立本合同而在本合同簽訂之前向受托人提供的申請、承諾、保證、陳述與說明對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仍有約束力。
第61條委托人、受托人給予借款人任何寬限、優惠或延緩,均不影響、損壞或限制委托人、受托人依據本合同而享有的一切權利;并不應被視為委托人、受托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和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章 附件
第62條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63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委托貸款業務委托書 ;
2. 委托貸款通知書;
3. 公司委托貸款業務利率調整通知書。
第十七章 附則
第64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委托人、借款人及受托人各執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65條在簽署本合同時,受托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已向委托人、借款人進行了詳細地說明和解釋,各方對合同的全部條款均無疑義,并對各方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限制或免除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66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由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在 簽訂。
委托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簽字或蓋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借款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簽字或蓋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受托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簽字或蓋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公司委托合同范文合集5篇】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