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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時間:2024-10-27 18:17:39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合集15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法律服務委托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合集15篇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1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甲方是依據中國法律成立的公司,現準備發行A股與上市;乙方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頒發的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資格證書。

          第二條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甲方將此次A股發行與上市的有關法律事務委托乙方辦理。

          第三條 乙方的工作范圍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來確定。

          第四條 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嚴格執行工作計劃,完成工作范圍內的下列事項:

          1.協助甲方草擬資產重組方案,并提供咨詢和論證意見;

          2.協助甲方草擬各種申報文件,協助協理有關申報手續;

          3.草擬、修訂或審核公司章程;

          4.協助審核或修訂招股說明書;

          5.確認甲方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6.協助解決甲方在股份制改組中的稅務、物業、資產結構、股權結構等方面涉及的法律障礙;

          7.協助起草、制訂或審核少數股東權益保障條款和審視對公司及股東的法律責任的條款;

          8.協調甲方與有關各方的關系;

          9.對甲方在股份制改組、A股發行與上市過程中的重要活動提供法律見證;

          10.依法出具各項法律意見書;

          11.在本次A股發行與上市后履行持續法律責任;

          12.完成甲方委托的本次A股發行、承銷、與上市有關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五條 甲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主要權利

          1.甲方可以就第五條所列的律師工作范圍的事項向乙方律師咨詢;

          2.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計劃的.變化與改變,而建議乙方作出相應地改動;

          3.甲方在不影響乙方所制作的法律文書的公正性、客觀性的前提下,有權要求乙方對此法律文書的制作情況作出完整、準確的表達;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其接觸到的意欲保密的資料和信息不得擅自泄露給第三人;

          5.其它權利。

          (二)甲方的主要義務

          1.甲方應如實向乙方提供其為完成第五條所列事項所需之件資料,并應保證其真實性與完整性;

          2.甲方不得向乙方律師作誤導性或虛假性的陳述;

          3.甲方應按約定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

          4.其他義務。

          第六條 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主要權利

          1.為完成第五條所列事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完整的、真實的文件資料;

          2.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相關費用;

          3.其它權利。

          (二)乙方的主要義務

          1.乙方有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遵守律師職業道德,為甲方勤勉、盡責地工作。

          2.乙方律師對其在工作中所接觸的甲方所不欲公開的資料和信息有保密的義務;

          3.乙方在保持其工作獨立性、客觀性的前提下,應服從甲方的總體安排。

          4.應當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八條 費用

          (一)乙方收取的代理費用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元)。

          (二)甲方向乙方分兩次支付代理費用:

          1.本協議簽訂后_________日內,支付_________(百分比)的總費用。

          2.乙方全部法律代理工作結束后___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費用。

          (三)乙方律師承辦委托事項所產生的差旅費、食宿費、通訊費及其他實際費用,由甲方根據有關憑證予以承擔。

          (四)甲方應該按乙方要求將費用劃至乙方指定帳戶:開戶銀行:_______;開戶名稱: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以下行為為違約行為:

          1.甲方未能提供乙方完成第五條所列事項所需要的文件資料,或者是遲延提供、或者是虛假提供上述文件資料,足以妨礙乙方的工作過程,為甲方違約;

          2.甲方未按約定支付律師代理費及相關費用,為甲方違約;

          3.乙方的工作質量不合格,以致影響甲方本次A股發行與上市工作進行的,為乙方違約;

          4.乙方未能完成或遲延完成第五條所列事項的,為乙方違約;

          5.甲方或乙方違約終止本協議的執行,為甲方或乙方違約。

          (二)違約處理:甲方或乙方存在以上違約行為的,應向對方賠償代理費的_________(百分比),而且還應依法給予其它賠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本合同:

          1.雙方合意;

          2.任何一方提供出修改本協議的建議,另一方不反對;

          3.因發生不可抗力,合同必須修改;

          4.其他情況。

          本合同的修改必須是書面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有關委托代理工作已完成;

          2.甲、乙雙方同意終止;

          3.因發生不可抗力,合同必須終止;

          4.其他情況。

          本合同的終止必須是書面的。

          第十二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 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2

          甲 方:

          住 所 地:

          郵 編:

          電 話: 傳 真:

          乙 方:

          住 所 地:

          郵 編:

          電話: 傳 真:

          鑒于:甲方在與 糾紛案件的有關法律服務,現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服務內容:

          甲方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代理人,為甲方在與 糾紛案件提供法律服務,服務內容如下:

          1.1代理二審訴訟;

          1.2處理由此案引起有關事宜的案件;

          1..3負責處理本案賠償事宜。

          二、法律服務費用

          2.1.1和人脈致使本案和解并達到補償的目的,律師費減半收取(含前期預付費用)。

          2.1.2支付方式為:甲方于本合同簽訂后七日內繳納首期律師費 萬元,二審改判(改判合同繼續履行)判決下達七日內支付律師費萬元,若二審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甲方支付律師費 萬元,二審判決(改判合同繼續履行)下達七日內甲方支付律師費萬元;剩余部分待補償款到賬后三日內甲方按比例支付。

          2.2.3乙方的開戶銀行、賬號:

          開戶行:

          賬 號:

          全 稱:

          甲方應為乙方完成法律事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便利,乙方需要到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以外工作的,所發生的交通食宿等費用,經甲方確認后據實報銷。

          三、雙方權利和義務

          3.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 為甲方代理人,乙方可以根據服務需要增加或者更換律師,但王保華律師不能更換,并由律師承辦此案,親自出庭訴訟并協調相關事宜。

          3.2乙方律師在工作中必須認真、負責、謹慎、勤勉,切實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乙方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因乙方律師失誤泄密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除退還已收取的律師費外,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乙方不承諾勝訴。

          3.3甲方應按法律規定及乙方要求,提供與擬完成的法律事務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保證所提供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四、合同的'解除

          4.1該協議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協議解除;

          4.2非經雙方協議一致并有書面解除協議,單方均不得無故終止合同;

          4.3協議一方有足夠的證據證實另一方違約,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并通知對方。協議解除后,已繳納的律師費用不予退還,沒有完成事項的律師費用不再另行收取。

          五、爭議的解除

          5.1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

          5.2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其他約定

          6.1原協議與補充協議不一致處,以補充協議為準。

          6.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6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與原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3

          ××律( )非訴字第號

          委托方(甲方):××公司

          受托方(乙方):××律師事務所甲方因××公司改制事項,委托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許××、李××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項,并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匯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托事項背景情況并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1.甲方向乙方預交律師費 萬元,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2.元律師費中的××萬元系律師從事非訴訟調查(如果必要)、代表職工或企業與有關部門談判(如果有)、向相關當事人發送律師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費用。

          3.元律師費中的××萬元系預收費用,凡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文印打字費、通訊費、餐飲費,憑發票在××萬元中進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了必要的訴訟(如果有),雙方協商另立合同,代理費再從××萬元剩余余額中支付。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受托方所在地。

          委托方:受托方:××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4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____________公司改制事項,委托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項,并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匯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托事項背景情況并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1.甲方向乙方預交律師費_______萬元,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2.律師費中的____________萬元系律師從事非訴訟調查(如果必要)、代表職工或企業與有關部門談判(如果有)、向相關當事人發送律師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費用。

          3.律師費中的__________萬元系預收費用,凡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文印打字費、通訊費、餐飲費,憑發票在 __________萬元中進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了必要的訴訟(如果有),雙方協商另立合同,代理費再從____________萬元剩余余額中支付。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受托方所在地。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受托方:______律師事務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5

          ( ) 第 號

          受委托人: 進賢縣羅溪鎮法律服務所 (以下稱“甲方”)。

          委托人:姓名 ,性別,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經雙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協議:

          1、委托事務及權限: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指派法律工作者 (聯系電話: ,工作證編號: )、 (聯系電話: ,工作證編號: )為乙方 就(與) 法律事務(以下又稱“案件”)提供:一審 二審 偵查 審查起訴 申訴 (再)審 執行 仲裁 勞動仲裁 非訴訟階段法律服務。

          代理權限為(詳見《授權委托書》):一般代理 特別代理。

          2、代理費及其他費用:

         。1)雙方商定按下列方式計算代理費并于本協議簽訂時支付:按標的額比例收費 計件收費 計時收費 分期付款 風險代理

         。2) 代理費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 仟 佰 拾元整。如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足額及時向甲方支付代理費的,法律工作者有權拒絕辦理合同項下案件(風險代理除外)。

          (3)①若選擇計時收費方式的計費標準為每小時人民幣(大寫) 元,最小計時單位為一小時,完成本事務約需用小時,預收法律工作者費用(大寫) 萬 仟 佰 拾元整。結案后憑計時清單與乙方結算,多退少補。

         、谌暨x擇分期付款方式,約定代理費(大寫) 萬 仟佰 拾元整,協議簽訂時支付(大寫) 萬 仟 佰 拾元整(首次付款不低于總額的30%),余款 在 付清。

         、埏L險代理,按照案件標的額的百分之 計算并于結案后一次性支付。

         、芊晒ぷ髡咴谵k理案件中所發生的以下實支費用(以下稱辦案費)由乙方另外承擔,包括但不限于:通訊費、文件快遞費、辦理案件材料復印費、辦理案件所需檔案查詢費、調查費、交通差旅費、案件所需的訴訟費用、公告送達費用等等。

         、 辦案費的支付:雙方一致約定辦案費用(訴訟費及保全費、案件評估費、拍賣費、鑒定費、公告費及應繳金額超過 元的項目除外,由乙方自行支付)采取以下方式支付。包干制。 據實報銷制。

          合同簽訂3日內甲方先行支付 元作為預交辦案費用,其他實際支出項目費用由甲方根據辦案需要自預交辦案費用中支出,待案件結案時憑合法票據結算,多退少補。

          3、以下視為結案即甲方已經完成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務并以先到為準:

         、旁V訟案件:

         、偈茉V法院作出并已送達判決書、調解書或撤銷訴訟、撤銷案件、駁回起訴、準予原告撤訴或被法院視為撤訴裁定、執行終止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或甲方已經領取債權憑證或已經實際獲得相關訴訟利益的;

         、谠婊蛏暾埲朔艞壠鹪V或放棄申請或雙方當事人案外和解;

         、垡曳浇獬緟f議或撤銷本次委托;

         、品窃V訟案件:

          ①非訴訟案件的處理部門已經作出終結裁決或者結論性意見或者申請方撤回處理申請或被視為撤回申請的;

         、谙鄬Ψ酵瓿闪藵M足乙方要求的行為;

         、垡曳较驅Ψ阶鞒隽诵碌囊s或承諾致使受托事務成為不必要;

         、苷{查或談判對象滅失或終止;

         、萜渌勒辗苫蚣s定或慣例應視為甲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

         、抟曳浇獬緟f議或撤銷本次委托;

         、郀幾h雙方自行和解或被第三方居中調解并達成協議或利益方放棄爭議利益的;

         、辔惺马椛婕耙曳降腵期待利益已為乙方或其指定方實際受領或享有;

          4、甲方和法律工作者的義務:

         、抛袷胤晒ぷ髡呗殬I道德和執業紀律;勤勉盡責,維護乙方的最大利益;

         、萍皶r向乙方報告有關案件的進展情況;

          ⑶不超越乙方授權行事;

         、茸兏撓敌畔⒌,應當及時通知乙方;

         、晌唇浺曳酵獠坏眯孤兑曳轿惺聞障嚓P信息。

          5、乙方的義務:

         、排c甲方和法律工作者誠實合作,向法律工作者如實、全面、及時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信息;

         、迫缗c案件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甲方法律工作者;

          ⑶如變更聯系信息應當及時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否則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劝凑占s定支付法律工作者費和其他費用;

          ⑸無論何種情況,乙方向甲方法律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法律工作者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規定。

          6、協議的解除:

         、沤洉嫱ㄖ曳娇梢詴嫱ㄖ獬緟f議。一旦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立即停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務;

         、迫绻曳轿窗凑毡緟f議約定預付其他費用且延期超過15日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協議;

         、侨绻曳竭`法本協議第5條第五項約定的,則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務;

         、缺緟f議因上述情況解除,乙方承諾仍繼續支付本協議約定的法律工作者費和實際發生的其他費用。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6

          甲 方:

          地 址:

          法人代表:

          職務:

          電 話:

          乙 方:北京市_律師事務所

          負 責 人: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請乙方的律師為專項法律顧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北京市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試行)》、《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合同:

          一、乙方委派

          律師為甲方的專項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專項法律服務,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利。

          二、專項法律服務的工作范圍:

          1、為甲方提供 有關法律咨詢;

          2、為甲方 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書。

          三、乙方律師提供專項法律服務的工作時間、地點,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四、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所獲知的'對方的商業秘密,均有承擔保密責任的義務。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乙方為其起草、修改的合同、出具的法律意見及其他法律文書透露、提供給他人。

          五、甲方向乙方支付專項法律服務費人民幣 萬元。

          六、如甲方委托乙方律師代理進行訴訟或仲裁,律師代理費雙方另行協商。

          七、如乙方律師受甲方委托異地出差,乙方律師出差期間的相關費用(含交通費、差旅費和各項雜費)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甲方應向乙方律師如實提供與業務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如甲方故意隱瞞案情或提供虛假不實材料,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全部由甲方負責。

          九、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7

          委托人(下稱甲方):

          受托人(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所涉糾紛案_______________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為:

          1.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2.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請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項代理工作。

          第三條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費于________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別規定:

          第四條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第五條乙方律師須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對其執行代理事務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如有違反,乙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第十條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條之約定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應及時交納本合同第三條所確定的代理費,并按未及時繳納部分的代理費的________%支付違約金。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受托律師: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真: 傳真: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8

          律( )非訴字第 號

          委托方(甲方):中國 組委會

          受托方(乙方): 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 中國 事項,委托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 律師、 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項及現場法律咨詢,并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匯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托事項背景情況并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甲方向乙方交納律師代理費 萬元,甲方應在要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周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委托方所在地。

          委托方: 受托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9

          委托人(甲方):

          地址: 電話:

          受托人(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就下列法律服務事項達成一致,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訂立本合同。

          1、法律服務范圍:甲方委托乙方處理下列法律事務: 糾紛一案

          2、委托權限: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的權限為下列第( )項范圍:

          (1)一般訴訟/仲裁代理。

          (2)特別授權代理:即代為參加訴訟,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反(仲裁)申請,并代為簽收有關法律文書等權限;

          (3)代為參加執行、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代為執行和解、代收取執行款項并代為簽收有關法律文書等權限。

          3、承辦律師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 律師為本事務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師在認為必要時可將本事務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員或其它律師協助完成;

          (3)若律師因合理原因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承辦本事務時,律師應及時告知甲方并由合同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履行。

          4、律師費: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律師費為:先預收 元,剩余的代理費數額按照判決數額的 ﹪收取(不含預收律師費)。

          5、其它費用:雙方約定:市內交通、文印費用按元包干使用(異地交通、住宿、通訊、轉委托審計、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其它用于收集證據的費用另按實際支出結算)。

          6、乙方及律師的義務:

          (1)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應當勤勉盡職,依法在本合同約定范圍內維護甲方的最大利益;

          (3)及時向甲方報告有關本事務的進展情況;

          (4)律師無權超越甲方授權行事。

          (5)律師無權在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和其它費用以外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項;

          (6)乙方和律師對甲方負有保密義務(但法定或約定應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供的除外)。

          7、甲方的義務:

          (1)與乙方和律師誠實合作,向乙方和律師如實提供與本事務有關的資料、證據,如實陳述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

          (2)如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律師;

          (3)如變更聯系信息,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和律師;

          (4)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它費用;

          (5)向乙方和律師提出的要求不應與法律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規定相沖突。

          8、證據和財物:

          (1)由甲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權屬于甲方,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機構且已由其歸卷的外,可由律師歸還甲方。

          (2)乙方和律師因代理案件執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財物,應由乙方和律師在合理時間內移交甲方。甲方拒絕接收、或因無法通知乙方而未移交的,甲方可予代保管或提存(保管期間的費用及提存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再要求移交的,不計利息及意外損失。

          9、完成受托事務: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即視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務;

          A、屬訴訟/仲裁/執行代理的:

          (1)本案本審次送達判決/裁決書、調解書或撤銷訴訟、駁回起訴、執行終止裁定書;

          (2)雙方當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托;

          B、屬非訴訟事務的:

          (1)對方完成了滿足甲方要求的行為;

          (2)甲方向對方作出了新的要約或承諾致使受托事務成為不必要;

          (3)調查或談判對象滅失或終止;

          (4)其它依照法律或約定或慣例應視為乙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托;

          10、合同的解除、終止履行:

          (1)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且延期超過十五日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2)若甲方要求達到的目標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則乙方有權隨時終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在受托處理本事務過程中發現甲方有故意隱瞞事實或虛假作證等妨礙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務的能力之情形,有權中(終)止提供法律服務。

          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時,甲方應當全額支付本合同約定費用。

          11、違約和賠償:

          (1)甲方未按期支付律師費及其它費用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額的萬分之三另行支付滯納金給予乙方。

          (2)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因違法執業或其它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乙方負連帶賠償責任。

          (3)簽訂本合同后,在甲方未著手辦理委托事務之前,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按本合同約定金額的50%計收違約金;甲方已著手辦理的,應當全額支付本合同約定費用。

          12、不保證:乙方和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或咨詢意見,均不可理解為乙方或律師就受托事務的結果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13、其他約定:

          14、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10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及《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等律師為甲方因 就貸款糾紛案在下列第1、2、3 項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代理人:

          1.一審;

          2.二審;

          3.執行;

          第二條 委托權限為一般授權。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真實、完整、客觀地向乙方律師介紹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虛構。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案。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4.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6.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了解案情,根據案情的需要調查取證。

          2.分析案情,確定代理思路及辦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參與訴訟,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證據或意見。

          4.在委托過程中,對涉及與本案有關的活動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見;若為特別授權代理,應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則謹慎行事。

          5.乙方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非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予退還,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的,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8.乙方同意并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時,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核實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按起訴時借款人 欠款本息_____元(大寫:____)之____%的.標準即_____元(大寫:_____ )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律師服務費支付到乙方銀行帳戶:

          戶 名:

          開戶行:

          帳 號:

          乙方律師在區辦理甲方委托事務,乙方律師自行承擔差旅費。

          乙方律師如需到以上區域外進行與甲方相關的工作,乙方律師差旅費由甲方承擔,但需按甲方標準進行據實報銷。

          2. 乙方律師在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公告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3. 除非乙方書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約定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時止。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服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11

          委托人: (以下稱甲方)

          受托人: (以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一案或事務,委托乙方律師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承辦本案或事務,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指派律師在認為必要時將本案或事務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師或律師助理、其他專業人員、行政輔助人員協助完成其中訴前調查及其他取證事務(包括但不限于審計、鑒定、公證、查詢工商檔案等)可以轉委托適當的專門或中介機構完成。乙方及承辦律師應認真負責地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出庭應訴,承辦律師因特殊情況或開庭時間重合而導致不能出庭的,乙方應指派其他律師出庭。

          第二條、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陳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或證據線索。如甲方弄虛作假或堅持違法要求時,乙方有權終止代理,甲方仍應按第四條規定支付律師費用;如甲方單方面停止履行合同,要求撤消或解除委托,仍應按第四條規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乙方及承辦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或咨詢意見,均不可理解為乙方或律師就處理事務、提供服務的結果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第四條、按照《江蘇省律師收費標準》等行業收費的規定,并經甲乙雙方協商, 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律師費約定為: 。

          注:辦理一審繼辦二審訴訟案件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過一審或二審繼辦申訴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訴訟一、二審階段按仲裁階段收費標準,減半收取。訴訟案件中如有反訴,反訴標的額另行減半收費。

          上述代理費不包括辦案費用;辦案費用由甲方予以實報實銷,甲方預交 元或者雙方約定包干 元;辦案費用包括:差旅費、食宿費、調查費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的費用;代理費和辦案包干費用一經收取,除有特別約定外不予退還;

          甲方支付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按規定統一收取,乙方提醒甲方,國家法律規定和乙方明文規定,乙方的律師及工作人員無權私自收取甲方任何費用。地址:南京市龍蟠中路216號金城大廈8樓郵編:210002 電話: 傳真:乙方收取費用的指定賬戶:開戶行:招商銀行南京分行龍蟠中路支行戶名:北京市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雙方沒有約定收費條款或約定不明確,無法確定收費金額的,律師費按現行有效的`江蘇省律師收費標準執行。甲方違反律師費支付條款的,經乙方催后告,甲方仍未支付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為應付律師費的%。

          第五條、本合同乙方代理及服務的有效期限至本案審理結束或乙方完成本合同事務止。本協議中如特別約定律師費包括仲裁、一審、二審多個程序律師費的,有效期限至二審判決生效或乙方完成本合同事務止;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即視為本合同乙方完成事務:訴前和解;訴訟或仲裁中甲方調解和解(包括庭外和解);他方自愿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他方完成了滿足甲方要求的;甲方向他方作出了新的行為致使受托事務成為不必要;調查或談判對象滅失或終止;其它依照法律或約定、慣例視為乙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托的;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有效期限止,甲方事務繼續由乙方律師承辦的,視為繼續委托代理,雙方沒有其他約定的,律師費用按現行有效的江蘇省律師標準執行。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方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和乙方蓋章后生效,對本合同任何爭議,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爭議。

          第七條、其他補充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12

          合同編號: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及帳號: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于 年月日訂立。

          一、法律服務范圍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下列在〔 〕中標有√符號項目的法律事務(以

          下簡稱“本法律事務”)提供服務。

         。1)刑事訴訟案件。偵查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 〕,一審〔 〕,二審〔 〕,

          再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審〔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二審〔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申請執行〔 〕。

         。2)民事訴訟案件。一審〔√〕,二審〔 〕,申請再審〔 〕,申請抗訴〔 〕,申請

          執行〔 〕。

          (3)行政訴訟案件。聽證〔 〕,申請復議〔 〕,一審〔 〕,二審〔 〕,再審〔 〕,

          申請國家賠償〔 〕,申請執行〔 〕。

          (4)仲裁案件。代理仲裁〔 〕,申請執行,或者申請撤消仲裁/不予執行〔 〕。

          (5)非訴訟法律事務委托代理〔 〕。

          2、刑事訴訟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一案中的提供法律幫助/

          擔任辯護人。

          3、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與(民事/行政/仲裁)一案的訴訟/仲裁代理人。

          4、非訴訟法律事務。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就 事宜/項目提供見證/咨詢/ /法律服務。

          二、委托權限

          乙方授予甲方的委托權限為(在選定的項目后打√)

          〔 〕1、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處分被代理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

          〔√〕2、特別授權(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處分被代理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

          為,以下為選擇項)代理人有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仲裁請求,〔√〕進行和

          解,〔√〕接受法律文書送達,〔√〕申請調查取證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提起反訴/反(仲裁)申請或者上訴。

          〔 〕3、非訴法律事務委托權限:。

          如甲方另行出具授權委托書且委托權限與本條約定不同的,委托權限依授權委托書為

          準。

          三、律師

          乙方指派 律師、 律師、律師、

          律師為本法律事務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調動、離職、時間沖突、回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承辦本法律事務的,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甲方并由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甲方撤銷委托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

          四、乙方及律師的義務

          1、律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2、律師應當勤勉盡職,在本合同約定范圍內,

          依法維護甲方權益。3、律師應當及時向甲方報告事務的進展情況。4、律師不得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出具委托書。5、乙方及律師變更聯系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6、乙方及律師負有保密義務。乙方及律師對于甲方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應當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但依法或征得甲方及其近親屬同意后,可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新聞媒體等相關部門披露所涉及秘密的除外。

          五、甲方的義務

          1、與乙方律師誠實合作,向乙方律師如實提供與本事務有關的資料、證據,如實陳述與

          本事務有關的情況。2、如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律師。3、如變更聯系信息,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律師。4、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它費用。5、向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不應與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沖突。否則,乙方律師有權拒絕其要求。

          六、律師費及其支付(在選定的項目后打√)

          1、〔√〕甲方委托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計件方式收取律師費,律師費總額為人民幣

         。ǎ 元。

          律師費支付方式:

          〔√〕由甲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即 日內一次性支付。

          〔 〕由甲方按下列期限分期支付: 。

          2、〔 〕甲方委托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計時方式收取律師費,計時收費的標準為:每小時人民

          幣元,計時收費的最小單位為一小時。律師完成本法律事務所需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簽具《律師用時確認單》。

          律師費支付方式:由甲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預付 元。乙方律師根據服務時間,

          以《律師費用清單》方式通知甲方已支律師費和其他費用及余額,并可通知甲方及時補充預付律師費及金額。乙方完成本項法律事務或本合同解除時,雙方結算律師費,多還少補。

          3、〔 〕雙方經協商后確定,甲方委托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風險代理收費方式收取律師費。

          具體約定為:。

          七、其他費用

          律師在辦理本項法律事務中所發生的以下其他費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師費內,應由甲方另行承擔:1、代理活動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異地差旅費等);2、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等)。

          八、利益沖突

          乙方及律師應當將已經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與甲方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如實告知甲方。在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下,甲方有權選擇繼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或變更委托權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權作出回避的安排。

          九、委托事務的完成與合同的有效期限

          屬于訴訟/仲裁/代理的,委托法律事務以判決、裁定、調解、案外和解、撤訴、撤銷案件、終止訴訟/仲裁/執行等方式結案,或者甲方原因單方撤銷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視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務;屬于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本合同約定的法律事務完成,或者甲方撤銷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視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務。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委托法律事務完成或者甲方撤銷委托、解除合同時止。

          十、合同的解除

          1、經書面通知,甲方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該解除通知到達乙方之日生效。合同一旦解除,乙方及律師應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務。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但應書面通知甲方。3、若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現甲方存在故意隱瞞事實或虛假作證等妨礙乙方及律師正常完成受托法律事務情形的,有權解除本合同。

          十一、違約和賠償

          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或者《律師費用清單》提示及時足額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的,應當承擔遲延履行違約金。遲延履行違約金按甲方應支付款項每日萬分之二計算至支付之日止。2、乙方及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因違法執業或其他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實際直接損失。

          十二、通知

          與本合同履行有關的通知可以用書面(包括郵件、傳真、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送達。

          十三、不保證與風險提示

          乙方及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和意見,均不可理解為乙方或律師就本法律事務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甲方在訴訟或仲裁中可能存在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幾種風險,甲方應盡量予以避免:1、訴訟或仲裁請求不明確、不具體、不完整會導致承擔不利后果。隨意擴大請求如得不到支持要額外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請求的增加、變更或者提出反訴、反請求應在許可或指定的期限內完成,否則可能不被審理。2、提供證據應當及時、充分,超過指定的時限提供證據、不提供原始證據、證人不出庭作證、未在指定的時限內申請調取證據或申請鑒定都可能影響證據效力,甚至不被采信。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會導致承擔法律制裁的后果。3、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庭會導致缺席審理或按自動撤回訴訟或仲裁請求處理。4、不準確提供送達地址造成訴訟或仲裁及相關文書被退回也視為已送達。在委托期間,變更聯

          系地點或方式未告知乙方及律師的,可能會導致無法及時送達通知及代交法律文書等后果。

          5、應在裁決書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否則會喪失上訴權。6、申請人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超過上述期限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7、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會導致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債務利息,或者支付遲延履行金,還可能遭受民事制裁(如司法拘留等)。

          十四、爭議的解決(在選定的項目后打√)

          1、〔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的,先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提請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調解處理。雙方同意,就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溫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的,先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提請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調解處理。雙方同意,就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其他約定

          除上述條款約定外,甲乙雙方就如下內容達成一致約定:

          1、乙方如完成委托事務,或者甲方單方解除委托合同、撤銷委托,律師費不予退還、減免。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十六、生效條件(在選定的項目后打√)

          〔√〕1、本合同由雙方簽署后生效。

          〔 〕2、由甲方實際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

          在此之前,乙方及律師沒有義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律師在簽訂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在本合同內。

          十七、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代表: 代表: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13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系電話傳真: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系電話傳真:

          1.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現行法律法規,本著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甲方擬就____________不良資產(詳見清單)盡職調查事宜(以下簡稱“本項目”)聘請乙方提供法律服務。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為此,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2.服務的范圍及服務的時間

          2.1服務范圍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體包括:

          2.1.1制定工作方案,統一資產編號,與甲方以及甲方委托的資產評估公司協商工作配合方案;

          2.1.2審閱甲方提供的不良資產文件資料,了解每筆資產的形成過程、債權類資產的訴訟時效、涉訴、附隨擔保情況和股權類資產的合法權屬;

          2.1.3逐筆審閱不良資產的原始檔案資料,并就有關事實向具體經辦人員進行詢問,聽取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說明,收集資產的相關信息;

          2.1.4查詢債務企業以及被投資企業的工商檔案、變更登記情況,調查企業的法律存續狀態,經營狀況;

          2.1.5根據上述查明的事實出具法律意見書。

          2.2服務時間要求:本協議簽訂后2個月內。

          3.服務的方式及要求

          3.1乙方派出由以下律師組成的工作組,按照本合同第2條服務范圍及服務時間的要求完成法律服務,并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更換工作組人員。

          3.2乙方派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主要工作組成員)從事本合同項下的工作。

          3.3乙方完成本民法典律服務,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包括但不限于):

          3.3.1資產金額介于10萬元和50萬元之間,其中保存原始文件資料的不良資產以及資產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不良資產,對每筆資產出具一份法律意見書。

          3.3.2根據甲方關于節約工作成本的要求,資產金額在10萬元以下以及資產金額介于10萬元和50萬元之間,其中沒有文件資料的不良資產,不再對債務人進行調查,采取表格的方式,逐筆列舉,統一出具法律意見書。

          3.3.3乙方承諾為本合同提供的法律服務,能夠按照同業律師服務的水平。

          實現提供法律服務的及時、準確、完整及合法,在最大程度上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3.4乙方向甲方聲明它本身包括其派出人員沒有同時為其他人就同一事件提供法律服務、不存在利益沖突。

          3.4根據甲方要求,乙方對資產金額少于10萬元以及資產金額介于10萬元與50萬元之間其中不存在原始資料的不良資產,不對債務人進行調查、統一出具法律意見書,乙方不承擔由此可能引起的糾紛或者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

          4.保密

          乙方向甲方作出的承諾《保密函》作為本合同附件,乙方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甲方業務機密履行保密義務。

          本合同終止、解除不影響本條款的效力。

          5.費用及支付

          5.1本合同項下的律師服務費用采用以下第

          5.1.1種計費方式計算:

          本合同項下的律師服務費用根據乙方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不良資產筆數確定,具體計費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最終律師服務費用可能根據上述統計數據的變化而進行相應調整)

          5.1.2本合同采用風險代理服務費用的計費方式,即:

          5.1.3本合同采用律師小時費率的計費方式。

          律師的小時費率分別為:

          5.2本合同的律師費用采用下列第種支付方式:

          5.2.1一次總付,在全額付款。

          5.2.2分期支付

          5.2.2.1本合同簽署并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總費用50%的款項;

          5.2.2.2本合同項下委托事項的法律意見書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余款。

          5.2.3其他方式:

          5.4乙方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所發生的日常雜費,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調查、復印、打印、電話、傳真、印刷、差旅、交通、食宿等費用以及因本合同所產生的所有稅項、稅費由乙方承擔。

          5.5其他約定:

          5.6乙方銀行帳戶:  開戶銀行:

          6.權利和義務  除本合同其他條款約定的權利、義務外,雙方約定如下:

          6.1甲方權利

          6.1.1有權隨時對乙方的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6.1.2有權要求乙方對其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6.1.3有權要求乙方不時提供相關的工作匯報和階段性工作匯報;

          6.1.4其他無

          6.2甲方義務

          6.2.1在合同生效后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與本合同委托事宜所有有關的資料,保證該等資料不存在任何隱瞞、虛假和重大遺漏之處;保證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復印件均與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對沒有任何資料的資產提供書面說明,保證書面說明所陳述事實與所發生事實一致。

          6.2.2向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條件:協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各二級單位配合乙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排專人負責收集、提供資料,接受乙方詢問,根據乙方要求就相關事實進行說明,根據乙方要求簽署相關文件,負責乙方人員在各二級單位本省區域內的交通等。

          6.2.3按約定向乙方支付報酬;

          6.3乙方權利

          6.3.1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與本合同委托事宜有關的資料等;

          6.3.2有權要求甲方協調各核算中心配合乙方工作;

          6.4乙方的義務

          6.4.1為本合同提供的法律服務,應符合高質量的律師服務水準,并實現提供法律服務的及時、準確、完整及合法,最大程度上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6.4.2對甲方交給的資料、材料、證據妥善保管;

          6.4.3乙方在進入甲方工作地點時,須遵守甲方工作地點的有關要求。

          7.健康、安全  乙方應負責自行對其派出的律師、顧問及工作人員等進行人身保險,并對其派出的'人員的健康、安全負責。

          甲方對在委托期間發生的乙方人員健康、安全問題不負任何責任。

          8.不可抗力

          8.1下列事件可認為是不可抗力事件:戰爭、動亂、地震、颶風、洪  水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響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采取積極措施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并在不可抗力發生后10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發生不可抗力的證明。

          8.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各自承擔。

          受不可抗力影響一方未履行通知義務,和或任一方未積極采取減損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該方應就擴大的損失向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或其影響消除后,雙方應立即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有效期和或合同有關執行期間應相應延長。

          9.違約及其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受損害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并可依法請求違約方賠償由此而產生的損失。

          10.合同的生效、變更、終止

          10.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并蓋章后生效。

          10.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0.3.1合同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完畢;

          10.3.2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合同;

          10.3.3一方依下列第10.4款規定解除本合同。

          10.4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發生下述情況,在不影響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救濟手段的前提下,另一方有權書面通知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

          10.4.1發生破產、清算;

          10.4.2不可抗力事件持續30日,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10.4.3未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保密義務;

          10.4.4未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且在違約后10日或雙方商定的補救期限內仍未能對違約行為作出補救;  10.4.5其他情形:。

          11.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如協商不成,可選擇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1.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機構名稱)申請仲裁;

          11.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3如本合同屬于關聯交易合同,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甲乙雙方關聯交易總協議及相關分協議的原則解決。

          12.通知

          委托方(甲方):  通訊地址:  聯系人:  電話:

          服務方(乙方):  通訊地址:  聯系人:  電話: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14

          第一條 乙方的服務范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為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

          1、解答法律咨詢,依法向甲方提供建議或者出具律師意見書。

          2、協助甲方草擬、制定、審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應甲方要求,參與商務談判。

          4、受甲方委托,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面臨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或者參與訴前協調、調解。

          6、提供法律信息,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

          7、應甲方要求,講授法律實務知識。

          8、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范圍不包括甲方控股、參股的子公司和其他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范圍不包括甲方涉及民商、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專案代理事務,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購并、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顧問事務。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 律師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務工作,但乙方更換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依法最大限度的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4、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完成甲方委托事項,并及時通報工作進程。

          5、乙方律師在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詢意見。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指派 為法律顧問工作聯絡員,負責甲方與顧問律師的具體業務聯系并處理法律顧問工作的日常事務。

          2、應當將其所有法律事務優先交由乙方律師辦理。

          3、應當全面、客觀、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交辦的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4、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5、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用和工作費用。

          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為  年,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條 法律顧問費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后,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為人民幣___元整。

          甲方就第一條第三款所列的專案代理事務或者專項顧問事務如果委托乙方辦理,應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費,由雙方另訂委托代理合同,乙方應按照《湖北省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和《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給與適當的優惠。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武漢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本著節儉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約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乙方律師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請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或蓋章,或者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即產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 方:

          乙 方: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

          負 責 人:

          授權代表人:

          授權代表人: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15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及《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等律師為甲方因 就貸款糾紛案在下列第1、2、3 項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代理人:

          1.一審;

          2.二審;

          3.執行;

          第二條 委托權限為一般授權。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真實、完整、客觀地向乙方律師介紹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虛構。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案。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4.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6.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了解案情,根據案情的需要調查取證。

          2.分析案情,確定代理思路及辦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參與訴訟,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證據或意見。

          4.在委托過程中,對涉及與本案有關的活動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見;若為特別授權代理,應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則謹慎行事。

          5.乙方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非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予退還,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的,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8.乙方同意并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時,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核實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按起訴時借款人 欠款本息 元(大寫:___)之%的.標準即___元(大寫:___ )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律師服務費支付到乙方銀行帳戶:

          戶 名:

          開戶行:

          帳 號:

          乙方律師在區辦理甲方委托事務,乙方律師自行承擔差旅費。

          乙方律師如需到以上區域外進行與甲方相關的工作,乙方律師差旅費由甲方承擔,但需按甲方標準進行據實報銷。

          2. 乙方律師在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公告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3. 除非乙方書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約定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時止。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服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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