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委托合同匯編1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解除委托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解除委托合同1
甲方: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傳真:
郵政編碼:
乙方: 律師事務所地址:
電話:
郵編:
鑒于: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師為 ,F由于其他原因,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為此,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雙方一致同意解除 年月 日簽訂《 委托代理合同》。
2、 本協議簽訂生效時,乙方退還甲方繳納的律師費 30000元 。(注:乙方實際收取律師費計人民幣 30000元)。同時,甲方退還乙方為該筆律師費出具的發票。
3、 乙方辦理案件所需的.調查復印查檔差旅及其他開支計人民幣 由甲方承擔。
4、 本協議簽訂生效時,乙方即終止代理關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務自行負責,與乙方無關。
5、本協議生效時,乙方應將甲方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6 份(已交法院的 0 份除外)返還乙方(注:乙方已經返還)。
6、乙方仍對甲方所委托事務有保密義務,該義務不因甲乙雙方代理關系終止而終止。
7、 雙方就委托事務無爭議,互不追究法律責任。雙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負責,如有損失各自承擔,并不爭議。
8、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主辦律師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解除委托合同2
甲方: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
地址:
電話
乙方:
地址:
電話:
甲方因 一案,于 年 月 日與乙方簽訂委托代理合同(【 】盈長沙 字第 號),委托乙方為 階段的代理人/辯護人,乙方指派 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現因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雙方解除于 年 月 日簽訂的編號為【 】盈長沙 字第 號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條 律師費的約定
第三條 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終止,甲乙雙方不存在任何未了結事項。甲乙雙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甲、乙雙方無其他任何爭議。
第五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兩份,于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時間:
解除委托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民委代字第_____號,約定甲方因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合作糾紛事宜,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業務,F由于情勢變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以及《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甲、乙雙方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1、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解除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2、因解除合同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各自承擔,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結清,自此互不追究對方任何責任。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4、本協議的簽訂方式為:傳真會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委托合同4
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師程興處理甲方同汪洋事宜,F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一致同意解除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
2、 本協議簽訂生效時,乙方退還甲方繳納的律師費:__________元 。(注:乙方實際收取律師費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同時,本協議也作為收據使用,甲方不另外出具收據。
3、 乙方辦理案件所需的調查復印查檔交通等費用及其他開支計人民幣:__________由甲方承擔。(注:甲方已經交納)
4、 本協議簽訂生效時,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終止,甲方自行承擔解除委托代理之前未完成事宜的相關法律后果,并保證不再糾纏相關案件參與人員,甲乙雙方之間不在存在任何未了結事宜。甲乙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追究對方或案件其他參與人員的法律責任。
5、本協議生效時,乙方應將甲方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_____份(已交公安機關的'一份除外)返還乙方(注:乙方已經返還)。
6、本協議生效時,甲方需退還同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及收取律師費發票各一份。
7、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承辦律師: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委托合同5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師*處理事宜,F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年
2、 本協議簽訂生效時,乙方退還甲方繳納的律師費。(注:乙方實際收取律師費計人民幣 )。同時,本協議也作為收據使用,甲方不另外出具收據。
3、 乙方辦理案件所需的調查復印查檔差旅及其他開支計人民幣由甲方承擔。(注:甲方已經交納)
4、 本協議簽訂生效時,乙方即終止代理關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務自行負責,與乙方無關;乙方不得再繼續代理甲方事務,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5、本協議生效時,乙方應將甲方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的 份除外)返還乙方(注:乙方已經返還)。
6、乙方仍對甲方所委托事務有保密義務,該義務不因甲乙雙方代理關系終止而終止。
7、 雙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負責,如有損失各自承擔,并不爭議。
8、 本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委托合同6
甲方:
乙方:
鑒于甲乙雙方于20xx年8月1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師為甲方與青島食品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代理訴訟事宜,現因甲方未依約定支付代理費,甲乙雙方協商解除上述代理合同,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守,不得違反:
1、雙方一致同意解除20xx年8月1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
2、本協議簽訂生效時,甲方委托的代理事務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關。
3、本協議生效時,乙方已將甲方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三份退還甲方。
4、雙方就委托事務再無爭議,互不追究對方法律責任,雙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負責,如有損失各自承擔,再無爭議。
5、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主辦律師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解除委托合同7
高某某:
你與我所于20_年3月14日簽訂一份風險代理合同,合同約定你與_X、_X拖欠貨款糾紛一案,委托我所的律師代理。我所按照合同約定指派_律師和_律師承辦該案。_市_X人民法院于__年X月_日受理了該案,并于__年_月X日開庭審理。
在審理過程中,你于__年X月_日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于__年X月_日裁定準予撤訴。但至今你都未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規定,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根據以上規定,現特通知如下:我所決定解除與您簽訂于__年X月_日的《風險代理合同》,該《風險代理合同》自本合同通知書到達您之日即解除
特此通知!
__律師事務所
__年_月_日
解除委托合同8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于20 年 月 日于 共同簽署: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終止委托乙方代表甲方持有XX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稱企業) %的財產份額事宜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為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持有企業 %的財產份額。而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 代持協議》約定甲方將其上述的持有財產份額委托給乙方代為持有,代持財產份額實際由甲方所有并實際出資,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持有并記載于企業章程和工商登記等相關文件中。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再將其持有的 %的財產份額委托乙方代為持有, 乙方亦不再為甲方持有企業任何財產份額。
二、雙方同意, 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的 30 個工作日內, 互相配合努力促成本協議的所有生效條件得以全部成就。
三、本協議生效的先決條件為乙方代甲方持有的企業 %的財產份額已經過戶至甲方名下(以完成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為準, 下同)。
上述先決條件得到成就之日起,本協議即行生效。
四、本協議項下財產份額轉讓涉及的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由雙方各自承擔。
五、甲方承諾與保證
1、甲方簽署并履行本協議不違反對甲方有約束力或有影響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甲方承認并遵守企業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3、甲方保證, 在為本協議的簽署所提供的所有 資料是完整、充分、真實的,且不存在涉及本協議項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責任。
六、乙方承諾與保證
1、乙方簽署并履行本協議不違反對乙方有約束力或有影響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乙方保證, 在為本協議的簽署所提供的所有資料是完整、充分、真實的,且不存在涉及本協議項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責任。
3、乙方保證該等財產份額未設定任何第三方權益,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權、抵押權或其他第三者權益,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乙方承擔。
七、違約責任
1、如一方不履行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守約方亦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及向違約方索取賠償守約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2、由于協議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協議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有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協議雙方的過失,則根據各方的違約程度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協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當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九、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署后成立并自本協議第三條所述之條件得到成就之日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解除委托合同9
甲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單位和職務: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乙方: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鑒于:
1.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簽署了《委托代理協議》,乙方將作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與 訴訟一審階段的法律服務工作;
2.甲方與 已自行達成了離婚協議,并將通過協議離婚程序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離婚訴訟已無必要;
3.甲方已支付乙方律師代理費人民幣 元,乙方并未開始協議約定工作,經甲方和乙方協商一致,雙方同意按本協議約定解除《委托代理協議》。 經過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一致意見:
1.合同解除及責任承擔
(1)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解除雙方已簽署的《委托
代理協議》,該協議不再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相應免除另一方在《委托代理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
(2)乙方退還甲方已支付的法律服務費用人民幣 元;
(3)一方無需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錢款、費用。
2.甲方及乙方共同承諾及保證
(1)解除《委托代理協議》不會導致一方對另一方的'任何責任負擔;
(2)解除《委托代理協議》不會導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法或行政程序,不會導致任何一方存在訴訟和潛在糾紛的可能性。
3.管轄法律
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總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
(簽字)
代表:_____(簽字)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解除委托合同10
甲方: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傳真:
郵政編碼:
乙方: 律師事務所地址:
電話:
郵編:
鑒于: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師為 ,F由于其他原因,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為此,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雙方一致同意解除 年月 日簽訂《 委托代理合同》。
2、 本協議簽訂生效時,乙方退還甲方繳納的律師費 30000元 。(注:乙方實際收取律師費計人民幣 30000元 )。同時,甲方退還乙方為該筆律師費出具的發票。
3、 乙方辦理案件所需的調查復印查檔差旅及其他開支計人民幣 由甲方承擔。
4、 本協議簽訂生效時,乙方即終止代理關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務自行負責,與乙方無關。
5、本協議生效時,乙方應將甲方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6 份(已交法院的' 0 份除外)返還乙方(注:乙方已經返還)。
6、乙方仍對甲方所委托事務有保密義務,該義務不因甲乙雙方代理關系終止而終止。
7、 雙方就委托事務無爭議,互不追究法律責任。雙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負責,如有損失各自承擔,并不爭議。
8、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主辦律師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解除委托合同11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師xxx處理事宜,F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一致同意解除。
2、 本協議簽訂生效時,乙方退還甲方繳納的律師費。(注:乙方實際收取律師費計人民幣 )。同時,本協議也作為收據使用,甲方不另外出具收據。
3、 乙方辦理案件所需的調查復印查檔差旅及其他開支計人民幣由甲方承擔。(注:甲方已經交納)
4、 本協議簽訂生效時,乙方即終止代理關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務自行負責,與乙方無關;乙方不得再繼續代理甲方事務,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5、本協議生效時,乙方應將甲方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的 份除外)返還乙方(注:乙方已經返還)。
6、乙方仍對甲方所委托事務有保密義務,該義務不因甲乙雙方代理關系終止而終止。
7、 雙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負責,如有損失各自承擔,并不爭議。
8、 本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
拓展閱讀
除委托合同的注意事項
1、解除合同應該明示通知對方
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應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該通知自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有數人的,該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作出。同時,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銷。
2、委托合同解除的效力
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為數人的情況下,數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這應區分不同情況判斷:若委托事務依其性質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對其他人也應有效。在委托事務可分割執行的場合,各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行為獨立地發生效力,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委托關系繼續存在,不受影響。
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權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是否可由雙方當事人通過特別約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雖無明文規定,通常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
出發,對此應做肯定的回答。不 過當事人依據《合同法》第95條到第102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權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托事務的處理過程中發生當初未曾料到的.情事變更,使得對任意解除 權的限制或排除條款顯失公平的,這樣的約定是可撤銷的。在委托事務已經處理完畢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權。
4、委托合同解除不當的賠償責任
當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當事人的情形下終止委托合同時,應對因此而給雙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 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安豢蓺w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歸責于解除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解除合同一方對合同的解除沒有過 錯,那么他就不對對方當事人的損失負責,而無論合同的解除是否應歸咎于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或外在的不可抗力。
解除委托合同12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
二、合同怎樣解除
1、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指合同解除的條件有法律直接規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權的行使和對方的抗辯
1、解除權的行使,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此時為確認之訴)。
注意事項: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雙方合同關于解約條件的約定,亦不屬于《合同法》第94條可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其通知解除的行為,不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注意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應當依不動產登記簿的內容確定,不動產權屬證書只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法律關系中的轉讓人以國有土地使用證被注銷、其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權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四、解除權的消滅
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五、解除權的效力
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六、如何認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及其體系設計
1.企業績效考核中對勞動法律的技術性處理和運用。
2.怎樣理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調崗或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
3. “不能勝任工作”是強調勝任能力,還是強調工作結果?
4.因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引發的爭議,90%以企業敗訴告終,為什么?
5.法律上如何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6.勞動者對考核結果不確認、不認可,怎么辦?
7.如何制定績效目標責任書或崗位責任書?
8.結合勞動法,如何確定績效目標或工作任務?
9.如何通過關鍵績效指標將考核工作量簡化高效?
10.如何制定關鍵績效指標?
11.如何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
12.對績效考核不合格員工,如何合法辭退?
13.末位淘汰制度的正確使用。
解除委托合同13
甲方: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
地址:
電話
乙方:
地址:
電話:
甲方因 一案,于 年 月 日與乙方簽訂委托代理合同(【 】盈長沙 字第 號),委托乙方為 階段的'代理人/辯護人,乙方指派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現因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雙方解除于 年 月 日簽訂的編號為【 】盈長沙 字第 號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條 律師費的約定
第三條 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終止,甲乙雙方不存在任何未了結事項。甲乙雙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甲、乙雙方無其他任何爭議。
第五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兩份,于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解除委托合同14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6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之所以這樣規定,原因在于委托合同具有特別的性質,它的成立大多建立在對當事人特殊信賴的基礎上,而信任關系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在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時,就應不問有無確鑿的理由,都可以允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隨時解除合同。否則,即便勉強維持雙方的關系,也可能招致不良后果,影響委托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 崔建遠主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463頁。]因此對于委托合同的解除,除了遵循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定之外,還賦予了它不同于其他合同解除的特別規定,即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還可以隨時或任意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這里的“隨時”有些國家或地區用的是“任意”“,解除”有的國家或地區用“終止”;本質上說,它們大同小異。]且《合同法》410條的規定原則上適用于任何種類的委托合同,而在法條規定上對行使該項解除權未作任何限制,這便承認了當事人可以雙方信任基礎不存在為由解除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因此,盡管《合同法》有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定,委托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一般規定約定、處理彼此間的權利義務,但《合同法》授予當事人的隨時任意解除權,使其他法定或約定的內容都失去了意義。由此帶來的現實后果是:委托合同當事人可以“失去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為由,隨意地解除合同,由此不可避免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司法實踐也證明,行使這一任意解除權,有時會出現不適當的結果,進而使委托合同的違約責任特別是損害賠償糾紛的解決成為法院面對的一個嚴峻挑戰,加之《合同法》對任意解除權的行使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范圍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對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權的研究具有現實的意義。
一、我國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權存在的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法律往往允許任何一方當事人可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即不管相對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無期限,委托事務的處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雙方均得以隨時解除合同,這也是委托合同在解除權的行使方面與其它合同相比所獨有的特征。盡管在實踐中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往往要提出一定的理由,但其理由如何以及是否成立,只是對解除合同后的責任承擔有影響,并不因此而影響合同解除的效力。法律這種不詳實的規定導致了在實踐中運用該規定出現了一些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一方當事人在委托合同中預先約定的.拋棄任意解除權條款的效力問題。我國法院在處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時,經常對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諸如“非有重大理由不得終止或者解除”等條款的效力存有爭議,即對該約定是否能排除法定的隨時解除權意見不一。有的法院認為,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可以認為當事人的約定是排除了隨時解除權的適用。[參見(20xx)佛中法民二終字第373號判決書。廣東怡法律師事務所訴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案。]有的法院認為當事人限制解除的約定是無效的,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而,即便是約定了無重大理由不得解除,當事人也應享有法定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參見重慶中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重慶瑞馳地產顧問有限責任公司地產委托銷售合同糾紛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xx)渝一中民終字第366號民事判決書。雙方當事人的委托銷售合同中約定了無重大理由不得終止委托合同,一審法院認定該約定有效,否定委托人的隨時解除權。二審法院認為委托人享有法定解除權,可隨時解除合同。后判決委托人應賠償受托人的損失(不過受托人沒有證據證明而法院未予支持),并支付已銷售部分房屋的傭金,而不應支付未履行完合同部分的報酬。]?梢,我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
第二:委托合同是否應區分有償還是無償。我國《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是以有償委托為原則,還是以無償委托為原則、有償委托為例外,學者之間觀點不同。[韓世遠教授認為,我國采取了與德國、法國、瑞士等國家同樣的做法,即委托合同以無償為原則,有償為例外。高富平等學者認為,我國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規定是以有償為原則,無償為例外。參見韓世遠:《合同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598頁;高富平。
解除委托合同15
委托人可以隨時撤銷委托。如果互相沒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辦理委托的事項,委托人即可單方解除委托合同,無須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發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賠償相應的損失。受托人可以隨時辭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對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辦理受委托的事務,受托人無須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1)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應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該通知自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有數人的,該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作出。同時,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銷。
(2)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為數人的情況下,數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這應區分不同情況判斷:若委托事務依其性質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對其他人也應有效。在委托事務可分割執行的場合,各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行為獨立地發生效力,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委托關系繼續存在,不受影響。
(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是否可由雙方當事人通過特別約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雖無明文規定,通常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對此應做肯定的回答。不過當事人依據合同法第95條到第102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權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托事務的處理過程中發生當初未曾料到的情事變更,使得對任意解除權的限制或排除條款顯失公平的,這樣的約定是可撤銷的。在委托事務已經處理完畢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權。
(4)當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當事人的`情形下終止委托合同時,應對因此而給雙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歸責于解除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解除合同一方對合同的解除沒有過錯,那么他就不對對方當事人的損失負責,而無論合同的解除是否應歸咎于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或外在的不可抗力。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合同的解除方沒有說明任何正當理由而解除合同,只要不存在可歸責于該方當事人的事由,他就不對對方的損失負責。因為委托合同的解除權是任意解除權,并不以具備正當理由為行使要件。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人們間的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專業化要求也在逐步加強,加上工作繁忙無法脫身,社會事務中的諸多事項需要委托他人完成,隨之而來的委托糾紛亦日益增多,如委托事項不明、超出委托權限、超過委托期限等,現本律師就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權做簡單的介紹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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