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模板集合6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租房合同6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租房合同 篇1
最近筆者客戶咨詢:客戶將房屋出租給承租方,承租方不但未按時支付房租,且已消失不見,無法聯系,F其是否可以將承租方遺留在房屋內的物品進行處置,抵作房租和其他費用
筆者仔細審查了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現合同中有以下約定:“租賃期滿或合同提前終止,承租方應及時返還租賃房屋,添置的可移動物品應自行收回,對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留存的物品,出租方有權處置。”但是,出租方能否依據合同約定就對承租方的動產財物進行處理,或者說出租方是否享有承租方遺留在房屋內物品的留置權?筆者在查閱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后,發現以上問題依然存在爭議,筆者將對此進行具體分析。
一、留置權的定義和特點
留置權是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未清償到期債務前,留置該財產的權利。留置權包含兩個內容,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并優先受償。
在我國,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首先,留置權是一種物權。留置權是以留置物為標的的權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當具備法定條件時,留置權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僅得對抗債務人的返還請求,且得對抗一般第三人對留置物的權利主張;其次,留置權是一種擔保物權。留置權是以擔保債權受償為目的的物權,當債務人不履行給付義務超過約定期限時,留置權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
二、我國法律中對于留置權規定的演變及分析
1、1988年《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四)項中對留置權作出了原則、基本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償還”。據此可知,當時留置權的成立和行使的法律要件主要有以下三項:(1)雙方之間必須存在合同關系;(2)一方占有對方財產的依據是合同中有約定;(3)對方不按合同給付應付款項且超過約定期限。因此,筆者認為《民法通則》規定的留置權,是一種合同留置權,因為其對合同的性質、合同類型等并未作出要求和限制,所以房屋租賃合同中也可以存在留置權。
2、但是1995年實施的《擔保法》對留置權卻采用了封閉式原則,將留置權僅僅限定在保管合同、貨運合同以及承攬合同中,且必須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才是享有留置權的依據。具體見該法第84條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3、1999年《合同法》在《擔保法》的基礎上又增加行紀合同的留置權!逗贤ā返422條規定:在行紀合同中,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 4、20xx年的《物權法》對于留置權的規定有了很大的突破,采取了開放式原則。《物權法》第230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因此,留置權所擔保的對象不再限制在合同債權,只要符合留置權的法定構成要件,除法律明確規定不得留置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外,均可留置。
綜上,筆者認為:在《擔保法》頒布后,到《物權法》實施前,享有留置權的僅限于四類合同,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合同,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在內,作為可能的合同債權人——出租方并不享有留置權。即使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現、設置了諸如前述內容的特別約定,但在實踐中出租方仍無法享有留置權。但是《物權法》不但突破了原先局限于四類合同的限制,而且留置權也不再以合同為基礎,即使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沒有簽訂合同,也可以存在留置權,也就是說,留置權不僅可以出現在合同之債中,同時可以出現在侵權之債、不當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中。故,筆者認為《物權法》為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方享有留置權提供
了法律依據,出租方在符合法定的條件時是可以成為留置權的主體的。
三、房屋租賃關系中行使留置權的條件
1、房屋租賃合同中對出租方享有留置權作出明確約定
盡管《物權法》已突破了享有留置權的合同,但并不等于其他所有合同的債權人一方當然都享有留置權。由于目前法律、法規甚至最近20xx年7月新頒布的《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也沒有明確規定、賦予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享有留置權,且理論上對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方是否享有留置權至今仍存在分歧和爭議,考慮留置權的安全、有效,規避日后的爭執,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對出租方享有在承租方逾期支付房租、費用的情況下對出租房屋內承租方的動產、財物,依法享有留置權的約定,而不僅僅是對房屋內動產、財物的一般處置權、處理權等不規范的表述。
2、債權人應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是留置權成立及存續的前提條件。此外,占有必須是合法的。具體到房屋租賃關系中,也是一樣。出租方如果不合法的占有承租方動產、財物,將不能產生留置權及留置的后果。出租方合法占有出租方房屋內承租方的動產、財物的方式一般如下: 第一,承租方將約定的動產、財物轉移給出租方占有(“主動交付占有”);
第二,房屋租賃期滿或依法提前解除、終止,在承租方拖欠租金、水電氣費,承租方逾期遺棄、滯留在租賃房屋內的動產、財物,出租方直接加以控制,轉移占有(滯留占有); 第三,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由人民法院責令暫由出租方占有、控制甚至保管的承租方在租賃房屋內的動產、財物(司法確認占有)。
實踐中還有一種強行占有的情況,即承租方在發生了拖欠出租方租金、水電氣等費用后,又拒絕按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騰退房屋,也拒絕交付租賃房屋內的動產、財物,在此情形下,出租方通過采取自救措施,強行入室,從承租方手中扣留、控制并加以占有合同約定的留置物,以實現留置權。這種方式是否合法,是合法留置還是非法侵權,目前理論上爭議非常大,筆者建議在目前法律、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前,暫不宜提倡。
3、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
因為留置權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的,而債務是否履行,只有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確定。如果債務人的義務尚未到履行期,則無法判斷債務人是否自覺履行債務,從而若允許成立留置權,就意味著強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4、留置的財產與債權一般應基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商事留置除外。
《物權法》第231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法律規定留置財產與債權在法律關系上的同一性,目的是為了避免債權人對留置權的濫用,但該規定僅針對債權人或債務人中的一方及雙方為自然人的情形,而對企業與企業之間除外,不再受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制。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方作為收取租金的債權人,其取得的是出租房屋使用價值的租金;而承租方放置在租賃房屋內的動產財物,與租金債權不可能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只能是非同一法律關系。因此,筆者認為:按此規定,如果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的話,必須符合房屋的出租方、承租方均是企業才行,否則,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方的留置權就不能成立。
5、需無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
在具備上述四個條件時,房屋租賃關系中的留置權一般即可成立,但如果存在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備了以上條件,留置權仍不能成立。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幾項:
其一,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其二,留置財產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
其三,留置財產與債權人所承擔的義務相抵觸。
6、實現留置權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擔保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因此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約定不少于2個月的寬限期,如果未約定的,則應在留置債務人財產后,另行給予債務人兩個月以上的寬限期。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在目前的法律體系之下,如果需要在房屋租賃關系中實現出租方對承租方遺留在租賃房屋內的動產、財物的留置權,必須是企業之間的租賃,并且需要滿足其他留置權成立的必要條件,不然僅僅依據租賃合同中對于留置權含糊的約定,還不足以保障留置權的真正實現。
租房合同 篇2
出租方(下稱甲方):
承租方(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就甲方將其擁有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房屋描述
1、甲方將其擁有的座落于****房屋出租給乙方用于居。ń洜I)。該房屋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具體座落方位及四至見房屋所有權證上的附圖。
2、甲方必須保證對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并且保證該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沒有用于抵押擔保。
二、租賃房屋用途
1、乙方租賃房屋為商業及輔助用房。
2、乙方向甲方承諾:在租賃期限內,未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核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原有結構和用途
三、租賃期限
本合同租賃期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新二房東租房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單位:人民幣)
1、第一年租金為元,第二年租金為元,第三年的租金為元,()第四年租金為元,第五年的租金為元。
上述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具體為:
本合同簽訂時支付第一年上半年租金元,年月日前支付第一年下半年租金元。
年月日支付第二年上半年租金元,年月日前支付第二年下半年租金元。
年月日支付第三年上半年租金元,年月日前支付第三年下半年租金元。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租房合同 篇3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1、房屋的座落、面積及裝修、設施
1-1、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座落在本市 區(縣) 路 弄(新村) 號 室(部位) 出租給乙方使用。
1-2、甲方出租給乙方使用的該房屋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
1-3、該房屋的現有裝修及設施狀況,由雙方在合同附件( )中加以列明。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該附件作為甲方按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2、租賃用途
2-1、本合同簽訂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權證編號: ),其用途為 。
2-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 使用。
2-3、在租賃期限內,未事前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核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使用用途。
3、租賃期限
3-1、該房屋租賃期共 個月。自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
3-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入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的 月向甲方提出書面意向,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4、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該房屋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金為人民幣 元,月租金總計為人民幣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整)。
4-2、該房屋租金 年內不變。自第 年起,租金每 年遞增 %。
4-3、乙方必須在每月 日前支付當月租金。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則乙方需按月租金的 %支付滯納金。
4-4、該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5、其他費用
5-1、乙方在租賃期限內,使用的水、電、煤氣及 等費用,計算或分攤辦法:
5-2、上述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
6、房屋修繕責任
6-1、在租賃期限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應愛護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乙方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予以經濟賠償。
6-2、除房屋內已有裝修和設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裝修或變更原有設施的,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應向有關部門(包括該房屋物業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的,須辦妥有關手續后,方可進行。租賃期滿,根據原書面約定,要求恢復原狀的,乙方必須恢復原狀;乙方拆除添置的設備時,不得損壞房屋結構,經驗收認可,方可辦理退租手續。
6-3、該房屋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和本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的外,均由甲方負責。
6-4、甲方維修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提前 天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撓房屋所有人進行維修而產生的后果,則概由乙方負責。
6-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房屋損壞或造成乙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7、轉租的約定
7-1、除甲、乙雙方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另有約定的外,乙方在租賃期限內,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方可將承租的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但同一間房屋,乙方不得部分或以鋪位轉租給他人,或同時轉租給二個以上的承租人居住。
7-2、乙方轉租該房屋,訂立的轉租合同應符合以下規:
(1)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本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
(2)轉租期間,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還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3)轉租期間,本合同發生變更、解除或終止時,轉租合同也應隨之相應變更、解除或終止。
7-3、乙方轉租該房屋,訂立的轉租合同應經本合同甲方簽署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后,方可生效。
7-4、乙方轉租該房屋,甲方可從轉租租金中獲得收益,具體收益比例由甲、乙以方另訂書面協議商定。
8、變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條件
8-1、在租賃期限內,非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者全部該房屋的;
(2)因出現非甲方能及的情況,使該房屋設施的正常運行、或水、或電、或煤等正常供應中斷,且中斷期一次超過 天,乙方認為嚴重影響正常使用房屋的;
(3)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且經甲方提出后的 天內,乙方未予以糾正的;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5)在租賃期間,該房屋經市或區(縣)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動遷,或經司法、行政機關依法限制其房地產權利的,或出現因法律、法規禁止的非甲方責任的其它情況。
8-2、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主動向另一方提出。因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本合同(8-1)第(4),第(5)款可依法免除責任外,應由另一方負責賠償。
9、乙方的違約責任
9-1、在租賃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收回該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將該房屋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調換使用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且經甲方書面通知,在限定時間內仍未糾正、并修復的;
(3)擅自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違章活動的;
(4)拖久租金累計 月以上的;
(5)因乙方的原因、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允許收回該房屋的其他情況。
9-2、在租憑期限內,乙方逾期交付水、電、煤氣及 等費用,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費用的 %支付滯納金。逾期達 個月以上的,甲方有采取停止供應或使用的權利,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9-3、在租賃期限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預付租金不退;若預付租金不足抵付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9-4、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如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違約金。
10、甲方的違約責任
10-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該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償付違約金。逾期 天,則視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除應按上述規定支付違約金外,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0-2、在租賃期限內,因甲方不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該房屋發生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0-3、在租賃期限內,甲方因非本合同第九條第1款規定的情況,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方應按月租金的 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0-4、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署后,甲方未按規定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的,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11、其他條款
11-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私有非居住用房租賃合同按規定經上海市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的15天內,甲方應負責代表雙方當事人按本市有關規定,向上海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11-2、本合同經登記、取得《房屋租賃證》后,方可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凡變更、終止本合同的,甲方應負責代表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變更、終止之日起的15天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終止登記手續。
11-3、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但補充條款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租賃管理規定。本合同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其他條款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聯系方式:
乙方簽字:
聯系方式:
XX年 月 日
租房合同 篇4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中介方) : 昆山都市易居房屋置換有限公司
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原則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賃 事項,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座落在本市____區____房屋,使用面積____平方米,房產證號__________,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該房屋。
二、該房屋租賃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該房屋每月租金總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該房屋租金____年內不變。自第____年起,月租金為________。
五、乙方必須按時向甲方繳納租金。付款的時間及方式________。
六、乙方保證所租賃的房屋權作為______房使用。
七、租賃期內,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核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
八、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并負責對房屋及其附著物的定期檢查,承擔正常的房屋維修費用。因甲方延誤房屋維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 損失的,甲方負責賠償。如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予以經濟賠償。
九、甲方維修房屋及其附著設施,應提前10天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和配合。因甲方不及時履行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該房屋發 生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因乙方阻撓甲方進行維修而產生的后果,則概由乙方負責。
十、乙方如需對房屋進行改裝修或增擴設備時,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申報手續后,方可進行。
十一、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所租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十二、租賃期內,甲方如需轉讓或抵押該房屋,應提前_____個月通知乙方。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受讓權。
十三、租賃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收回該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1.擅自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違章活動的;
2.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且經甲方書面通知,在限定時間內仍未糾正并修復的;
3.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調換使用的;
4.拖欠租金累計一個月以上的;
十四、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天內,甲方將出租的房屋交乙方使用。如甲方逾期不交房屋的,則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原日租金三倍的違約金。
十五、租賃期內,甲方無正當理由,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方應按月租金的三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按月租金的三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十六、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如需繼續租用的,應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意向,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按規定重新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十七、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歸還該房屋。如乙方逾期不歸還的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三倍的違約金。
十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署后,雙方應按規定向昆山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十九、租賃期內,乙方在征得甲方書面同意的基礎上,可將租賃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并應簽訂轉租合同,該合同經甲方簽署同意意見,按 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證》后,方可轉租。
二十、變更或解除本合同,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主動向另一方提出,應及時到昆山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手續.
二十一、合同發生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即在1或2中打“√”,未打“√”的,按選擇1對待):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昆山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但補充條款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二十三、租賃代理費:甲方向丙方支付代理服務費_____元,乙方向丙方支付代理服務費______元。
二十四、租賃期間,水、電、煤氣、有限電視、物管、衛生、電話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十五、房屋設施押金______,房屋租賃期滿后退回押金,押金期間不計利息。
二十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執____份。
二十八、房屋內具體設施清單請見附件。
甲方(簽章):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 丙方(簽章):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租房合同 篇5
甲方: 聯系電話:
乙方: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特定本合同。
一、甲方將房產屬于權屬于自己的坐落于 租賃給乙方使用,房屋內有:兩個床、沙發、茶幾、熱水器、吸煙機等,乙方在租賃內如有損壞按原價賠償。
二、年租金___,現交__定金,_日后一次性付清其余___,押金___。
三、租賃期限為一年,從___年_月_日至___年_月_日。
四、乙方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能破壞房屋結構,損壞房屋設施:乙方要愛護室內所有設施,自行維修,如有損壞按原價賠償,如因維護不利而造成損失,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乙方無權在租賃期內對房屋轉租。如有此情況,甲方有權要回房屋并不歸還押金。
五、乙方在承租期間,不得做違法行為,如造成嚴重后果由乙方負責。
六、乙方在承租期間承擔物業費和水電費。
七、次年乙方要續租賃,必須提前一個月前告知甲方,甲方有權按二連市場情況上下調動價格。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房合同 篇6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乙方雙方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房屋情況及用途
1、甲方將其擁有的坐落在區房屋(以 下簡稱“租賃房屋”)出租給乙方作為 使用。
2、租賃房屋建筑/計租面積共,房產權屬證號為。(租賃房屋具體情況以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登記為準)
二、租賃期限
1、租賃房屋的租賃期共大寫)個月。自年月年月日止。
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租賃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果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一個月內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三、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
1、租賃房屋每月租金為人民幣萬佰拾小寫(。
2、租賃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3、租賃房屋押金為人民幣萬拾元整,小寫(方應在支付第一筆租金時一并交付租賃房屋押金。押金于租賃合同終止后,如數無息退還乙方;如租賃合同終止時,乙方尚有未支付的租金或未結清的費用,則房屋租賃押金在抵扣應由乙方支付的租金和費用后,剩余部分應如數無息退還乙方。
四、其他費用
乙方在租賃期內,實際使用的費用應自行負擔,并按規定向甲方或有關部門交納。
五、房屋修繕和裝飾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乙方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給予經濟賠償。
2、租賃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的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但乙方使用不當或人為因素除外)。甲方進行維修需提前七天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響房屋結構的前提下,欲對房屋進行裝修裝飾前,其規模、范圍、工藝、用料等方案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后,依附于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甲方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六、轉租、轉接的規定
除甲、乙雙方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另有約定外,乙方在租賃期內,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方可將租賃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給他人。
七、合同終止及解除的規定
租賃期滿后不續租、合同提前解除或終止的,乙方應在期滿后、合同提前解除或終止當日內將承租的房屋及設施在正常狀態下交還甲方。乙方在向甲方交還租賃房屋時,不得在屋
內留存任何乙方物品;如有留置的任何物品,均視為放棄,任憑甲方處置,乙方絕無異議。
八、甲方違約規定
1、甲方未按合同的規定時間,交付房屋共乙方使用的、逾期七天,則是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終止履行該合同。甲方應按房屋一個月的月租金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違約金以外的實際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2、在租賃期間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方應按房屋一個月的月租金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違約金不足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賠償。
3、因甲方房屋權屬瑕疵及違法出租房屋而導致本合同無效時,甲方應對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九、乙方違約規定
1、租賃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房屋一個月的月租金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1.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他人使用的;
1.2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且經甲方書面通知,在規定期限內仍未糾正、并修復的;
1.3 擅自改變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1.4 延遲支付房租達七天以上活拖欠房租累計三次的。
2、在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按房屋一個月的月租金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3、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租賃房屋。如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的兩倍的違約金。
十、免責條件
1、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或造成乙方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市政建設所需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十一、其他
1、租賃期限內,甲方有權轉讓租賃房屋,乙方承諾放棄該房屋的優先購買權。租賃房屋轉讓后,本合同對新房主繼續有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3、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合同或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二、備注(本備注條款與上述條款不一致的,以本備注條款為準):
出租方(甲方簽字) 承租方(乙方簽字)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約時間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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