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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單方合同3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租房單方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租房單方合同1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因個人原因要求單方解除20_______________年8月31日由_____________經紀方與出租方_____________共同簽訂的`租賃契約(租賃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承租方同意以押金(¥7600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柒仟陸佰圓整)作為單方違約金賠償給出租方正式解除租賃關系。
2、承租方需要在20_______________年4月15日前,將該公寓內屬于承租方的物品統一清理并搬出該公寓,預期未搬出物品,將視作垃圾,由出租方全權處理,承租方不予追究任何責任。
3、承租方需在20_______________年4月15日前清繳20_______________年9月1至20_______________年3月30日的所有水費、電費、煤氣費。并交還該公寓的所有鑰匙于出租方。(自愿退股協議書)
協議雙方簽訂后,即日生效單方終止合同協議書單方終止合同協議書。該協議一式兩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持一份。
出租方(簽名并手印):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承租方(簽名并手印):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租房單方合同2
問:我將一套房屋出租給客戶。誰料,該租客對于租金支付一拖再拖,現已未按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3個月。請問,對這種逾期不付租金的行為有何規定?
答:首先,我國《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延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該商貿公司所謂的“生意不好”是一種正常的.經營風險,不屬于不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正當理由,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在你與該公司在租賃合同中如果約定逾期支付租金可以解除合同的話,那么你可單方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子。如果沒有約定逾期支付租金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則待該公司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六個月時,你也可單方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租房單方合同3
問:我和中介簽了房屋租賃合同,起租日是6月1日一直租到明年4月1日一共十個月,我交了一個月房租的中介費,交了壓一付三的房租。但是我沒到6月1日,并且沒拿到鑰匙呢(當時中介說上一任租客還沒還鑰匙要等幾天),由于個人原因不想租了,請問需要交納違約金么?租賃合同里沒有提到這種情況。如果交違約金的話,中介費可以退么?壓一付三的壓一是不是也不能退了?我看合同上寫雙方簽字并交付鑰匙后合同生效,但是他們并沒有給我鑰匙,是不是可以利用這個空子?違約金合同里并沒有說交多少,怎么辦?我看合同上寫雙方簽字并交付鑰匙后合同生效,但是他們并沒有給我鑰匙,是不是可以利用這個空子?違約金合同里并沒有說交多少,怎么辦?中介會不會說我耽誤房東租房子了為由,讓我賠償經濟損失?這個損失如何計算?沒到起租日,因該是更沒有任何經濟損失的,更何況我都沒進那屋子,也不可能住壞了,請問我應該怎么和中介協商退全款啊,我知道中介費不退。中介費我沒想退,我知道退不了。押金租金我想全退,但是我怕中介管我要違約金,按您說的,我這種情況是不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吧?
答:房屋租賃合同已經簽訂,生效,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已經繳納的租金、押金等可以要求退還,但你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對方違約金。
至于中介費,居間服務已經完成,你自己的原因不想繼續承租的,中介費一般不退。
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和起租日沒有關系,無論是否到起租日,也無論是否入住,你在合同生效后因為個人原因解除合同,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不生效的情況下,可以撤銷。但這只是理論知識而已,我估計中介不會和你談這些的。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的,以對方實際經濟損失為限,沒有經濟損失的不需要賠償。
只能要求直接經濟損失,你說的是可預期利息,法律不支持。
中介費退不了是肯定的了,你現在直接要求退還押金和租金是可以的,對方不同意你可以到法院起訴。
根據你的描述,不需要繳納,對方不退你去起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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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標準
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的,在違約后生效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也就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在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在適用違約金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規范:
1、違約金的適用應當以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為前提
從原則上講,違約金必須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這是《合同法》第114條關于違約金含義的規定所決定的,同時《合同法》在廢除原有的有關法定違約金制度的規定的同時,并沒有規定新的法定違約金制度,所以明確違約金應由當事人事先約定是尊重當事人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
2、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處理規范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于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違約金計算方法所計算出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還有不同的做法。我們認為,應當按以下原則處理:
1、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違約金。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要求調減或者調增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得主動對約定違約金標準進行調整。因為合同關系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即使違約金數額過高或者過低而當事人自愿接受的,因為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沒有必要對此進行主動干預。
2、當事人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其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后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新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同類型案件違約金的中等標準予以核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法確定上述中等標準的,可以按照非違約方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參照,一般可以以不超過非違約方損失的120-130%為過高與否的調整標準;以低于損失額80%作為是否過低的認定標準。當然還應 當結合具體案件進行確定。
3、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概括的違約金,即合同約定在一方當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完全不履行合同時的違約金數額是同一數額,而一方當事人出現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違約行為時,違約方提出約定違約金過高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數額的規定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此時調整違約金的依據是合同法關于法院調整違約金權力的規定,而不是基于合同已經部分履行的比例來計算扣減違約金。此時對違約金的調整方法與標準仍然是根據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非違約方所造成的損失來相比較而確定的。因為違約金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而設定的,但不是根據履行的數額來確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不能根據已經履行的比例來進行扣減,否則是根本不符合違約金的性質的,但是已經履行的事實可以表明,非違約方的損失并不是太大,而可以據此適當減少違約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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