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租賃協議范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以資共同信守簽訂塔吊租賃協議范本。
塔吊租賃協議范本【1】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在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第一條 設備租賃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使用單位:
1.4設備概況(見下表)
名稱型號 |
設備編號 |
數量 |
單位 |
臂長(m) |
高度 |
進出廠費(萬元) |
每月租費(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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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租賃期限
2.1根據工程情況,租賃期限暫定為: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終止。(注:開始計費時間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合格之日起至工程完工承租通知拆除之日終止。如若使用時間超出合同規定時間,則以實際發生時間計算,租賃費用及其它合同條款不變。)
第三條 設備租賃取費標準
3.1設備進出場費: 元。(大寫: )
3.2設備租賃費: 元/月。(大寫: )詳見1.4條款。
3.3租賃費中包括以下內容:設備及附屬材料的使用費用:機械設
備維修及保養費用:司機工資以及獎金。
3.4國節假日、停工、停電、停水、塔基整修、大風大雨、非出租方原因造成連續停機7天以內,不減少租費,7天以上按60%收費。冬季停機按 收取停機費。
第四條 租金的支付
4.1設備進出場費:設備安裝調試合格驗收后,承租方即一次付清。
4.2設備租賃費按每月支付,每月30日前支付,否則出租方有權停機,后果由承租方負責。
4.3工程完工后,機械設各出廠前,承租方要一次性結清剩余所有租費;如不能結清,出租方有權不拆除設備,其后果由承租方一方承擔,每逾期一天,出租方有權加收 的違約金。
4.4結算方式:以支票支付。
第五條 出租方的責任
5.1向承租方提供各種手續齊全,且性能良好的設備。
5.2根據現場及地質情況,向承租方提供基礎處理方案及圖紙,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5.3對設備的基礎進行驗收,合格后負責設備的安裝調試并參與聯合驗收。
5.4按照機械設備維修保養制度,對機械進行維修和保養,保證機械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5.5配備足夠的有本市操作證的操作人員,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積極配合施工,保證24小時服務,隨叫隨到,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在設備性能允許的范圍內滿足施工要求,不得故意刁難用戶,否則承租方有權進行批評或按職工管理條例進行處罰,直致更換工作人員。
5.6設備進場后,根據現場施工情況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吊裝技術交底……
5.7設備若出現故障,應積極進行搶修,凡因故障停機連續超過6小時以上,承租方有權扣除相應的租賃費用。
5.8承擔因操作人員違章操作、機械故障而造成的事故損失。
5.9每月向承租方了解設備及操作人員的工作情況,虛心聽取用戶意見,滿足用戶的合理要求,不斷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最。
第六條 承租方責任
6.1按照出租方提出的要求清理現場、道路,準備專用配電箱,負責接通電源。
6.2負責確定基礎的位置、類型及方位,進行基礎勘探,并根據出租方提供的基礎圖紙及安全技術交底,編寫基礎施工方案,負責基礎施工。
6.3負責硅基礎的實驗,并將實驗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出租方,以便于基礎的驗收和設備安裝。
6.4負責設備及其附屬材料的安全保衛工作,如果發生丟失承租方負全部責任。
6.5對機械設各工作半徑內且影響其安全工作的,變壓器、高壓線、房屋、人行通道等進行防護。因防護不當造成的損失,由承租方負責。
6.6承租方配備足夠的專職指揮人員、信號工、掛鉤人員,且必須持證止崗,配戴明顯標服飾,以便于安全工作。因無證指揮、違章指揮造成的損失,由承租方負責。
6.7如若機械設備需要項升、錨固、加固高,承租方應提前五天通知出租方,以便工作安排。錨固前按規定的技術要求搭好腳手架、平臺、頂升、錨固時應給出租方工作人員留出足夠的施工時間。
6.8向出租方司機提供食宿條件。
6.9吊鉤以下的吊索、扁擔、灰斗、磚籠、卡環等,山承租方配備,因吊索具出現問題造成事故,承租方負全部責任。
6.10承租方負責牽頭,組織承租方相關部門、項目有關人員、出租方及安裝單位共同對機械設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啟用時承租方項目負責人須向出租方機長出具啟用通知書;報停時出具報停通知書。
6.11為保證機械設備安全正常的運行、提高服務質.承租方每周給24小的機械保養時間,具體保養時間視施工情況而定。
6.12為保證出租方更好的為施工服務,承租方項目負人應積極反饋現場司機的工作情況。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違約責任山違約方負全部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8.1 雙方協商解決
8.2協議下成,向當地法院申訴。
第九條其它約定事項
第十條 本合同末盡事宜,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合同一式 份,出租方執 份,承租方執 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豐收生效,至合同履行完畢自行失效,
出租單位: 承租單位:(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地址: 地址:
塔吊租賃協議范本【2】
合同編號: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結構: 4、工程層數及總高度: 層,總高 米。
第二條 租賃機械及附件的名稱、型號
1、名稱:塔吊 2、型號: 型 3、數量: 臺
第三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1、塔吊進出場費(安裝拆卸費) 元/臺(不含稅,此費用指正常安裝拆卸費用,若施工現場或施工需要25噸以上汽車吊拆卸時額外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支付);塔吊進場安裝合格后,甲方付清進出場費。
2、塔吊月租金 元/臺(不含稅,含機組人員工資),按月結算,不足一月按實際天數計算,租費 元/天。安裝完畢后,由陜西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監督檢測中心發證準許使用之日起為租金算起日,若因甲方資料不齊全導致不能備案檢測或甲方因工程需要提前使用,則租費按實際使用日期開始計算。付款方式:墊資三個月,第四個月付清上月租金,以后每月30號前付清上月租金。機械出場前付清剩余租金。一次包死不做調整。
3、如甲方原因機械安裝完成后15天內,未能檢測或因故停用,租賃費用按機械安裝完成日至出場日計算,進出場費仍由甲方承擔。如機械安裝后正常投入使用,則按第三·2條執行。如甲方未能在約定時間內通知乙方安裝機械,則乙方有權另行安排本機械的使用。甲方可根據工程實際開工情況與乙方另行協商機械使用時期。
4、塔吊租金包含:機械的使用費、司機的工資、維修保養、保險等。
5、塔吊的進出場費包含:機械的運費、安裝、拆卸、調試、政府部門部門檢測驗收費等。 若因甲方施工需要地下節做一次性預埋的須支付地下節成本5000元,若甲方拆除塔機(地下節),爆破費用由甲方承擔,在確保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乙方可回收,則不計成本費。
第四條 甲方的責任、義務
1、甲方負責乙方進場安裝、拆卸時場地的“三通一平”,提供操作人員的住宿、飲食。(飲食費用乙方自理)
2、甲方負責將動力電源接至基礎邊的電源箱內,滿足塔吊的用電需要,電費甲方承擔。
3、甲方負責塔吊的基礎施工,乙方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及預埋件。制作基礎所有費用甲方承擔;甲方負責基礎的驗收與維護,并將結果及相關資料提供給乙方。
4、機械進場前甲方必須配合乙方辦理建設部門要求的備案登記資料,由乙方申報建委,若甲方不提供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所造成的監檢部門的一切罰款,均由甲方承擔。
5、機械進場后,甲方配合卸貨,且做好保管。甲方必須配合乙方塔吊的安裝、頂升加節,頂升加節需提前48小時通知乙方。
6、機械運作前,甲方必須向乙方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不得違反操作規程,強行使用塔吊或甲方人員擅自使用操作塔吊。甲方違章指揮時,乙方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7、甲方在工程完工前15日以書面通知乙方停機的確切時間,為拆機做好場地及出場道路暢通等工作,并辦理機械租賃費的結算手續。
8、甲方如現場條件不滿足拆機的要求或未按約定支付租賃費的,則視為機械正常工作,按 天計取租賃費。
9、項目所在地安、監等政府部門的正常工作關系,由甲方負責協調,并承擔相關費用。
10、因甲方原因需給塔吊加裝防碰撞措施,其費用由甲方自負。
第五條 乙方的責任、義務
1、提供給甲方完整的設備技術資料,企業資質證書,特種設備安拆許可證,配備操作人員,負責塔吊安裝的驗收,驗收費用由乙方承擔,接受政府部門的安全檢查及按要求整改達標。
2、塔吊安裝由乙方負責,安裝前乙方應提供給甲方安裝時的技術資料,甲方配合現場施工,乙方負責提供塔吊基礎預埋及螺栓、附墻及技術資料。一次性預埋材料或鉆孔由甲方負責。
3、機械進出場,乙方與甲方必須辦理相關的出入庫手續(清單附后)
4、乙方作業人員進入工地必須遵守工地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統一指揮。在不違反操作規程的情況下,乙方必須盡快組織搶修,若超過6小時扣除當天租費。
5、甲方未按時支付租金,超過一個月時乙方有權停機,直到付清上月租金為止,停機期間月租金不變。因此造成的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6、負責為所租賃的設備配備機組人員兩名,其中包括機長一人。機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機組人員進入工地必須持證上崗,乙方應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遵守工地規章制度,服從甲方進度要求必須加班。
7、機組人員密切配合,保證24小時正常施工,搞好優質服務(執行公司服務保證措施和服務守則)
8、乙方應保證機械維修保養制度的落實,機組應按照〈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和GB5144-94〈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的規定做好設備的日常檢查和月檢,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使塔式起重機隨時處于最佳性能狀態。甲方有權檢查設備的運行記錄和月檢記錄。
9、下列情況造成的停機乙方仍收取臺班費用:
A.社會停電(8小時以內)
B.甲方要求的停機(在提前一周的通知情況下,根據停機時間長短,在半月之內不計租金,半月至1個月,按實際停用天數*783元*30%計租金,一個月以上停機按實際停用天數*783元*50%計租金)
C.政府部門規定的惡劣天氣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停工
D.春節假期20天不計取月租金。超過20天,按正常收取月租金(如不放假則按實收費)
10、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A.施工前甲乙雙方應對機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B.信號工要按照吊裝要求指揮吊裝,指揮失誤造成的事故(損失)一律由甲方負責,司機禁止在無信號的情況下吊裝,否則后果自負。
C.機械本身的損害及乙方機械操作人員操作不當造成的損害及停工損失,由乙方負責承擔。
第六條 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若發生合同糾紛,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發生爭議,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合同有效期為合同簽定之日至所有款項付清為止,款項付清后合同自動失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負責人: 負責人: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塔吊租賃協議范本【3】
承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出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施工中需要塔吊,現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在雙方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合同法中《租賃合同》的有關條款,就甲方要求增加的塔吊有關事宜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第1條:租賃設備概況(略)
注:1、塔吊月租費包括在使用過程中的一切維修保養費用和每臺塔吊3個司機的人工費等
第3條:費用的組成及結算方法
3.1費用的組成原則
3.1.1本合同各項費用是依據由乙方編制甲方審定的設備施工方案,在參照了當期當地同類設備市場租賃價格后雙方所商定的。若未發生3.1.2條款中所列各項,價格一旦確定,則合同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減各項費用。
3.1.2若發生下列內容,所增減的費用雙方另行協商。
3.1.2.1由于甲方原因,所租設備改型或設備參數增加或降低。
3.1.2.2由于現場原因,原設備施工已無法實施。
3.1.2.3由于現場原因,設備在報停后無法及時降拆、退場的。
3.2停置處理
3.2.1 塔吊進場安裝完畢,驗收合格后,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設備發生停置,則乙方按正常租賃費的50%計取費用。
3.2.2 塔吊在租賃期間,由于非乙方原因,塔吊如果要發生連續15天以上的停置(不含15天),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塔吊可以按照停置處理,停置期間乙方按照正常使用的月租費的50%計費;如果設備發生15天(含15天)以下的停置,乙方按照正常的租費計費。
3.2.3 如果設備要發生冬停,塔吊乙方按照正常租金的45%計費。
3.2.4 塔吊書面報停后,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設備延期退場,則乙方按照正常租賃費的40%計費。
3.2.5 甲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報停或啟用設備。
3.3費用支付
3.3.1費用計取時間:塔吊從甲乙雙方驗收合格之日起,至項目經理部書面停止使用之日止。
如果設備驗收合格后,甲方沒有啟用該設備,則從上述之日到正式啟用之日視為設備停置期間,乙方按照本合同的3.3.1條執行。
塔吊安裝完畢,甲乙雙方應該及時組織驗收,非乙方原因,甲方應該在安裝完畢2日內同意驗收,否則,從安裝完畢后的第3天塔吊開始計取租賃費。
甲乙雙方約定,設備租賃不足整月的計費方法,按照相應設備的月租費除以當月天數換算成的日租費,乘以天數。
3.3.2 租賃費支付
租賃費按月支付。每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遞交當月結算單,甲方經審核簽字后于當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當月費用。
3.3.3 設備進出場費:設備安裝驗收合格后,甲方隨當月租賃費支付乙方全部進出場費50%,設備拆除后,隨當月租賃費支付余下50%的.進出場費。
第4條 甲方責任
4.1 負責審定乙方編制的《設備安裝拆除技術方案》和其它涉及設備正常使用的有關技術方案,方案一旦審定,雙方應嚴格按照方案實施。甲方負責設備的現場定位和基礎施工,達到方案要求,并承擔相應責任。
4.2 確保設備進出場道路暢通和設備安裝、降拆所必需的操作面。
4.3 塔吊使用過程中的吊鉤以下的各種吊具由甲方解決。
4.4 負責現場安全管理和機械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及任務交底。
4.5 負責機械設備在現場停置期間的保衛工作和機械設備的防護工作。
4.6 甲方負責協調與周邊的關系,保證設備運轉不受影響。
4.7 甲方無償為乙方人員提供工具房和宿舍,為乙方駐場人員創造飲食條件和取暖條件,飲食費用自理。
4.8 提供滿足設備正常使用所需的一次電源,一次電源箱距離機械設備中心不超過5米,電壓確保在361v-399v范圍內,設備發生的電費由甲方承擔。由于現場電壓不穩,造成設備損壞,由甲方負責修復或賠償維修費用。
4.9 負貴搭拆設備工作范圍內的安全防護和環保防護,保證達到相關標準。
4.l0 甲方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按雙方約定的用途和設備的操作規程進行指揮作業,禁止違章指揮,甲方承擔違章指揮引發的安全責任。若未按雙方約定用途和設備的操作規程進行指揮作業,乙方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操作,并照常收取租賃費用。
4.11 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及時足額支付乙方租賃費用。甲方無正當
理由不按合同付款期限支付乙方費用,乙方可在遞交當期結算單25天之后暫停為甲方服務。
4.12 設備拆除退場前3日內,甲方應該付清全部費用。
4.13 甲方對于乙方的任何罰款,甲方應該在罰款單開具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否則,乙方視為罰款無效。
4.14甲方承擔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責任。
第5條 乙方責任
5.1 根據施工現場的條件和甲方的要求,編制塔吊技術方案。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的設備符合行業規定。
5.2 負責設備的進出場(進場運輸、安拆和退場運輸),嚴格按照甲方審定的技術方案進行施工。
5.3 根據甲方的工作負荷情況提供足夠用的塔司,如為滿足項目24小時施工需要,保證配備每塔3名司機。
5.4 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技術達到行業管理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吃、拿、卡,要。由于司機服務配合不按服務規范要求進行或其他原因,不能滿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權提出更換司機。
5.5 定期對設備進行維修保養,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承擔設備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的維修保養費用。
5.6 設備發生故障后,乙方應迅速組織搶修,由于故障原因造成每臺設備停止使用每月累計不得超過24小時,否則,甲方有權扣除超過期間的相應設備的租賃費,扣減費用按照日租費乘以超過期間天數的兩倍計。
5.7乙方人員進入甲方現場應遵守現場規章制度,聽從甲方指揮、安排。
5.8按照有關規定對進入現場的塔吊進行管理。
5.9負貴設備司機操作過程的安全技術交底。
5.10乙方承擔由于設備本身問題或司機誤操作引發的安全責任。
第6條 爭議
6.1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其它機構解決。
第7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7.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方案變更、增項,雙方以書面形式簽字認可后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2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在雙方完成約定工作內容,費用全部結清后即告終止。
第8條合同份數
8.1本補充協議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各保存一份。
8.2 本補充協議副本兩份,甲乙雙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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