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廣場租賃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的原則,雙方就租賃場地從事經營的事宜經協商達成美食廣場租賃協議如下:
美食廣場租賃協議(1)
甲方:常埃成
甲方(委托代理人):陳史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公正、公開、互惠、互利的原則,就攤位租賃經營的有關事宜達
成如下協議,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租賃經營條件
1、甲方同意將位于東勝鐵西客運總站西出口二樓香都美食城 號檔口租賃給乙方進行經營餐飲。
2、乙方同意在甲方規定的范圍內依法從事餐飲制作銷售及從合法渠道采購加工制作的物料。
經營業態:
經營品牌:
第二條 租賃期限及經營管理方式:
1、租賃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指定的上貨路線及時間規定。
2、管理方式:
(1)、甲方對美食城進行統一管理,配備經理、財務、收銀、保安、保潔、大堂管理及服務人員、洗碗工、公用設施設備管理維護人員,為各商戶及美食城進行管理和服務。檔口內的工作人員由乙方配備,并承擔相關費用,檔口內的衛生由乙方自行清理。
(2)、營業時間:甲方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日常營業時間,乙方必須嚴格遵守。
(3)、甲方對美食廣場進行上下水改造,通風排煙改造、廚房裝修、步梯及通道改造、安裝收銀系統、提供公共就餐區桌椅餐具等一系列配套設施、設備。
(4)、甲方對乙方的銷售進行統一收銀,全部刷卡銷售。
(5)、乙方經營的全部菜品價格不得高于周邊(萬正東興、宏源一品、維多利亞)等周邊美食廣場價格,需要調整價格和增加菜品時,需提出書面申請,甲方批準后方可調整。
(6)、每半月結算一次銷售款。
(7)甲方對乙方下達銷售任務,乙方預計月銷售 30000 元,平均日銷售約為 1000 元;如乙方連續四個月未達到銷售任務,甲方有權收回租賃物,甲方收取乙方的進場管理費并扣除實際租賃時間應交的各類費用,余款在四個月內按55%退給乙方,45%為乙方違約金,甲方扣回。
(8)、租賃位置的確定,甲方考慮美食城整體平衡及餐飲種類搭配等各種因素,統一確定各類品種的位置,乙方必須服從;如在經營過程中發現原方案不合理,甲方可提前30天通知乙方進行位置調換,或者清理出場,乙方應無條件予以執行。
(9)、經營期間乙方不允許收取現金,一經發現扣除所交全額保證金,并直接清理出場。
(10)、乙方需要積極主動配合甲方做好定期的促銷活動。
(11)、合同期內乙方不得轉租該租賃物。
(12)、如乙方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可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否則,甲方所收的一切費用不予退還,包括進場管理費,保證金等。
(13)、合同期滿,雙方如有意續約,須于期滿前60天協商續簽。負責視為棄約。
第三條 相關費用
1、乙方簽訂該合同時須繳納餐飲、食品質量保證金、服務質量保證金、設備、設施保證金合計:
10000 元,合同終止后三十五天內,如無損壞及其它違約責任,質保金如數退還(不計利息)。乙方憑甲方開具的質保金單據辦理退還手續。
2、明檔每年房屋租金: 50000 元,注:(甲方給予免租)
3、明檔每年需要交納 15000 元運營管理服務費用,簽訂該合同時一次性繳納 15000 元, 合同簽訂前10內交清剩余管理服務費用 15000 元。(費用包括:管理費、服務人員工資、公共區域的照明、用水、空調、保潔、保安、消防、物業費、供暖費、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費等)檔口內維修自行負責。
4、甲方從乙方銷售額中提取8 %到10 %作為甲方前期的工程改造,設施、設備投入、折舊費用。
5、乙方工作人員胸卡費、工服費、體檢等全部費用由乙方自理。
6、乙方在經營區域內檔口二次用水電、燃氣、排污、排煙,廣告等系統的費用自理。
第四條 結算:
1、香都美食城實行統一收款,甲方每月 01日到5日和 15日到 20日向乙方結算銷售貨款(遇節假日,政府等重大變革方可順延。)
2、乙方銷售額以甲方收銀記錄為依據,結算時,甲方按銷售標準提取8 %到10 %扣率收益后,向乙方發出《結算對帳通知》乙方確認后,開具收款收據,送交甲方。具體扣率標準如下:
扣率標準:日營業額1500元內含1500元提取總營業額10%,日營業額1500元外2000元內含2000元提取總營業額9 %
日營業額2000元外提取總營業額8%.
3、乙方須自行繳納政府各部門應交的稅費。甲方原則上不予代扣、代繳(除政府硬性規定外)。
4、乙方同意香都美食城全面負責收銀工作。
第五條 許可證 :
許可證指乙方在甲方場地內經營期間,所經營的商品及工作人員,需辦理經營許可證(照)、
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均由乙方自行解決。乙方作為經營法人,獨立承擔經營范圍內的工商、稅務、衛生、質量、技術及安全經營等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責任
1、甲方負責提供經營場地及基本的配套設施,負責提供相應的物業管理及公共設施的安裝和維修。
2、甲方要保證水、電、燃氣的來源供給及戶外主體排污渠道的暢通(政府行為除外)
3、甲方負責統一制作香都美食城公共區域的廣告宣傳及美工制作,協助乙方做好經營過程中的促銷活動及門頭和菜品展示牌。
4、甲方對乙方在香都美食城經營餐飲種類、食品質量、數量、商標、價格、有監督管理責任,如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做出調整、停銷和撤場的決定。
5、甲方負責營業現場的管理,對不遵守經營秩序、不服從管理的經營者,有按美食城檔口管理規定實行處罰的權利。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1、乙方須遵守甲方的餐飲銷售規定,保證所銷售的餐飲食品要依合同中規定的范圍和品牌為準,新增經營項目應及時申報甲方書面批準。
2、乙方對所售餐飲食品的名稱、商標的合法性負責,對所售餐飲食品的衛生質量和售后服務工作負責,必須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3、乙方在合作期間內,因私自停業,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須承擔賠償經濟責任,每個檔口每天賠償甲方伍佰元,超過三天時,甲方有權收回經營場地。
4、甲方組織的重大(節日、店慶)促銷宣傳活動,乙方應積極予以合作,并協商承擔相應的活動費用。
5、乙方須愛護經營場地設備設施,在合作期間如損壞場地、設備、設施,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6、乙方須對進入甲方經營場地銷售的餐飲食品和自用設備設施,自行進行投保險。
7、乙方須遵守天燃氣使用的相關規定、不準擅自改造。造成燃氣、燃料、安全事故的,將承擔
全部責任。
第八條 乙方工作人員的管理
一、乙方派駐的工作人員應在開業前報甲方備案,并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
二、乙方工作人員須持有鄂爾多斯市市區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頒發的當年度個人身體檢驗證明——即:《健康證》。
三、乙方工作人員如有違規行為,應及時撤換。如給甲方信譽或他人權益帶來損害,乙方應負全責。
第九條 合同終止后的處理及違約責任
一、乙方應于本合同終止之日起二日內將乙方的營業設施及貨品全部撤離,并恢復經營場地原狀,不得影響甲方正常營業。負責每日扣除其500元/日攤位費。
二、在合同期內,甲方如遇經營持續虧損或其它不可見因素,導致無法繼續經營時,可單方面解除合同,結清乙方費用,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在合同期內,甲方如遇不可見因素(停水、停電等)或相關部門要求停業,乙方必須執行,
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如乙方轉租鋪位,甲方可采取收回鋪位的方法,并扣除乙方已交全部費用。
五、合同簽訂生效后,乙方違約甲方不予退還運營管理服務費用。
第十條 合同附件
一、《餐飲、食品衛生質量保證協議 》
二、《菜品及菜品價格確認單》
三、《美食城檔口各類管理手冊》
本合同附件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效力相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爭議與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有關事宜或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如協商未果,雙方同意提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二條 補充條款
甲方補充部分:
乙方補充部分:
第十三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貳份,乙方持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 電話: 聯系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美食廣場租賃協議(2)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同意,就乙方在甲方的 商城內經營美食廣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租賃場地位置及面積
1.1 位置:依本協議列明的條款,在本協議期限內,甲方同意將位于XXXXXXX二層東南角原美食城的經營場地(以下簡稱該場地)出租于乙方做美食廣場經營使用,乙方愿意承租該場地。
(具體位置詳見本協議附件一:位置平面圖。)
1. 2 面積:乙方承租該場地的租用面積為 平方米。乙方在簽訂協議前已充分了解店內情況及周邊環境狀況,店內已有的柱子、消防栓、配電箱、井道門以及上下水管等設備設施均不影響該場地租用面積的計算。乙方對本協議的面積沒有異議。
第二條:租賃用途
2.1 租賃用途:乙方承租該場地僅限于經營: 飲品、快餐及特色小吃。乙方承諾該場地僅用于上述經營范圍。(經營方案作為附件二)
2.2 乙方需變更租賃場地經營業種、范圍的,應提前一個月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后方可變更。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私自變更部分或全部租賃場地經營業種、范圍的,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2.3乙方租賃甲方的場地從事經營行為實行獨立經營、獨立核算并具有合法的營業執照,因經營所產生的各項稅費由乙方獨立承擔,自行繳納。
2.4 除本協議約定外,乙方的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及任何理由均不得作為超出本協議規定的租賃用途的依據。
第三條:租賃期限以及裝修期
3.1 租期:本協議租期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租金自場地交付日后45天開始計算。
3.2 場地交付日后45天為乙方的裝修免租期。乙方的裝修只能在甲方書面同意的時間內進行,乙方應承擔裝修期間的水電等能源費及因閉店后施工產生的公共區域照明費及甲方物業、保潔人員加班費(以甲方公布的統一準執行)乙方裝修產生的垃圾即不得堆積在本商城及租賃區域內,也不得隨意外排。
3.3 續約:
本協議期滿,雙方如同意延長合作經營期限, 須在本協議期滿前2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續約,經雙方協商,最遲于本協議期滿前30日內重新簽訂續約協議。若乙方在協議期滿前2個月內,未做續約書面通知,甲方有權對該場地重新招商(包括在該場地張貼、懸掛招租廣告,帶領意向承租人進入場地參觀等其它方式,乙方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四條:租金及相關費用結算
4.1租金:
甲方按每月每平方米XX元標準收取乙方的租金,租金標準每年遞增10%.即:
第一年租金總額(人民幣大寫);
第二年租金總額(人民幣大寫);
第三年租金總額(人民幣大寫);
第四年租金總額(人民幣大寫);
第五年租金總額(人民幣大寫);
租金支付方式:該場地的租金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進行結算,租期每滿一個季度為一個結算周期,租賃費用采取先付后租的方式,按季度提前30個工作日支付。乙方簽訂該協議當日,須將第一年首季度租金 元支付給甲方。
4.2 稅金及工商管理費:
甲乙雙方按有關規定各自負擔應繳稅費。乙方為開業所發生及經營中所發生的各種工商費用、營業稅(乙方須按照全部營業收入申報繳納)及其它稅費由其自行負擔。
4.3本協議未作說明但實際發生的其它費用,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各自承擔或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五條:履約保證金
5.1 乙方須于本協議簽署同時,向甲方一次性繳納全部履約保證金,金額為
人民幣拾萬元整(RMB¥100,000元)
5.2 本協議期滿 三個月后,如乙方完全履行本協議,甲方將無息返還保證金;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或其他第三方蒙受損失、出現消費者投訴,或因乙方違反裝修管理規定、損壞租賃場地等而產生的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未按規定時間交納租金、水電費等任何費用,乙方現同意甲方直接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無需通知乙方。
5.3 如在租期內履約保證金少于前述第4.1條規定的數額,或第4.2天乙方保證金不足以抵扣相關費用時,乙方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7日內補齊。
5.4 在租期內,因乙方原因單方提前終止本協議并撤場,則無權收回已支付的保證金,該保證金歸甲方所有。
5.5 提前終止本協議時,甲方有權繼續留存乙方保證金,用于支付乙方撤場后可能產生與乙方有關的產品責任和其它責任費用。甲方對此款的保留期為90天。期滿后,若乙方無需履行賠付責任,甲方將保證金余額無息一次性退還乙方,并提交支付責任費用的憑證。若需乙方履行賠付責任,則需從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部分。
5.6國家或行業規定其經營商品有明確質保期限的,甲方將于乙方租賃期滿且最后銷售的產品質保期滿且無消費者投訴后一個月內將保證金無息退還給乙方。
第六條:經營責任
6.1 經營用途:未經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變更部分或全部租賃用途將視為違約,甲方有權自行終止本協議,乙方需承擔違約責任。
6.2 經營許可:乙方在本協議場地經營所需證照由乙方自行負責。本協議簽訂時,乙方需向甲方提交下列證件并作為本協議附件備案(詳見協議附件三)
1)有效期內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衛生許可復印件。
2)有效期內經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3)法人代表及委托人身份證、委托書復印件。
6.3 營業規定:乙方應依法辦理在甲方提供場地內的有關登記注冊手續,其往來所有發票憑證應依法取得,需自備顧客所需之發票。
6.4 營業時間:
乙方的營業時間與甲方營業時間同步。雙方均不得在營業時間內無故停止或暫停營業,也不得超時營業,否則每停業1小時,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00元,擅自停業3日,對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向違約方索賠。
第七條:設備設施與裝修裝飾
7.1 裝修設計:乙方對租賃場地進行統一設計、裝修施工。設計方案須經甲方書面同意,以維持廣場整體效果。發生變化或更改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書面同意后實施。(裝修方案作為附件二)
7.2 設施變更:若乙方對所租區域進行設計裝修,必須提前按甲方相關規定辦理手續,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按甲乙雙方商定的`施工方案施工,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筑結構的安全。若甲方因整體需要需改動其設施時,乙方應協助配合。
7.4 乙方所在檔口經營所需設備、設施由乙方自行負責解決,但設備明細應經甲方確認。乙方自備設備需具備相應證書,如灶具需經煤氣公司出具檢驗合格證件。
7.5 設施維修:
1)甲方提供之設備設施如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設施損壞的,由甲方負責維修,由乙方負擔相關費用。
2)乙方提供之設備設施及裝修出現破損的,乙方應自行及時修復,經甲方書面通知后貳日內仍未修復的,甲方有權委托相關單位維修,以保持整個租賃區域統一形象,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房屋、設施、商品等損壞或造成甲乙雙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
7.6 雙方經營協議到期后,乙方可以將自己投資的裝修及現場的設備中可移動部分帶走,但不能破壞現有之裝修風格與基本設施,對不可帶走的部分乙方不應向甲方提出任何補償要求。
7.7 協議執行過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需提前中斷協議,乙方只能帶走設備中的可移動部分,裝修可移動部分不能帶走,且乙方不應向甲方提出任何補償要求。
7.8消防:乙方承租區內設施與建筑物內其它區域通道等必須無條件符合國家消防要求。
第八條:租賃限制
在租賃期內,乙方不得將該場地的整體或部分轉租、分租、轉租、分割,或與他人互換使用。
第九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9.1.1 甲方負責美食廣場總體的統一監督、管理和協調,并定期與乙方溝通經營中遇到的問題。
9.1.2 甲方有權對乙方在美食廣場的經營活動的合法性以及乙方對美食廣場有關的規章制度的遵守情況進行監督,并有權提出建議、批評及整改意見,對違法經營情節嚴重或嚴重違反美食廣場管理規定者有權進行處罰。
9.1.3 甲方積極協助乙方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經營所必須具備的營業執照、許可證等文件手續。
9.1.4 甲方必須按本協議的規定向乙方提供經營場地,保證該場地內的水、電、煤氣能源的正常供應,并對甲方提供的設備進行維修保養,若因乙方操作不當等原因,致使設備損壞而產生的維修費用和結果由乙方負責。
9.1.5 甲方負責商城公共區域內設備設施的維護和清潔衛生。
9.1.6 甲方應盡力創造平和、整潔的購物環境,使乙方的營業不受其它部門或個人的干擾。
9.1.7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管理和現場進行檢查,對乙方經營、衛生等方面存在與美食廣場不協調的地方提出限期整改通知,并視情節按規定進行罰款處理。
9.1.8甲方有權對乙方產品的方案、價格、品質、計量等進行審核和檢查,并有權提出修改意見。
9.1.9甲方有權審核和批準乙方從業人員的資格,并建立乙方的人員檔案。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9.2.1乙方在美食廣場內的一切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XXXXXXXXXX的相關規定。
9.2.2 乙方保證在其營業場所內僅進行本協議規定的營業活動。未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其他用途及活動。
9.2.3 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接受甲方在安全、管理、衛生、食品 價格等方面的監督、管理,若違反有關規定甲方有權按管理規定對乙方予以處理。
9.2.4 未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在營業場地內安裝、移動、遷走任何裝置或間隔物,或對場地進行任何增建或改建。
9.2.5 乙方的食品方案和價格須向甲方進行書面申報,經甲方同意并備檔。
9.2.6 乙方的店鋪裝修方案必須征得甲方同意,要在顏色和格調上和商城的整體保持一致。
9.2.7 乙方必須對所雇傭的從業人員資格進行審核,并在進場經營前7日內將其姓名、簡歷、照片、健康證、外來人員暫住證等資料送交甲方備檔。乙方對本檔口從業人員進行調整時,若有增加或更換新人時,需經甲方書面同意并備檔。
9.2.8 乙方工作人員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工資、獎金、福利、勞動保險、醫療保險的繳納、服裝等)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9.2.9 乙方的代理人、員工、供應商或其它相關人員的行為都將被視為乙方的行為,若給美食廣場(包括顧客或其他進入餐廳的人員)造成直接損失或間接損失時,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且對該行為承擔法律后果。
9.2.10乙方負責繳納經營區域的水、電、煤氣等能源費用,收費標準按主管部門收入標準執行,按月結算。對營業場地內的水、電、煤氣等裝置和設備的故障應及時報告甲方。由乙方原因所發生的任何費用、索賠、損失及訴訟等,由乙方負責。
9.2.11 乙方在營業期間自行負責其物品用具的保管,在營業時間結束后,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以上物品丟失或損毀。
9.2.12 乙方不得在甲方的公共通道、公共場所地域或防火通道,放置任何物品,所有垃圾等廢棄物應按甲方的要求放置至指定位置。
9.2.13 愛護甲方營業區和整個商城內的物業,不得做任何損害上述物業的事情。
9.2.14 若乙方對現有的設施和建設進行改建或增加,需經過甲方書面同意后由乙方自行安裝、辦理相關部門認可、同意安裝的手續并負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9.2.15因乙方原因出現安全事故、產品質量、計量問題,造成顧客投訴、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需積極自行負責投訴的處理,承擔賠償責任、連帶處罰責任及相應的法律責任。若由甲方協調解決處理顧客投訴,乙方應遵從執行。其賠償費用及甲方處理、調解而產生、墊付的相關費用應由乙方承擔。
9.2.16乙方不得生產、銷售和使用商場競爭對手的產品和服務,必須銷售和使用由世茂商城批準的產品和服務,或由世茂商城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產的符合世茂商城標準的產品和服務。
9.2.17 積極參加甲方統一組織的大型活動和有關促銷的活動,遵守并執行世茂商城整體營銷活動的安排,并承擔合理費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進行單方面的促銷和宣傳活動。乙方單方面做的廣告宣傳,應提前7日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同意后方可執行,費用由乙方自己承擔。
9.2.18乙方若要在本協議所指面積外增加安置招牌和標志,必須將其欲安置的詳細位置、面積、形狀等要求報甲方批準,甲方將對此收取合理費用,相關廣告發布報批手續由乙方負責,同時政府部門或其它部門依法征收的廣告管理或許可費用由乙方繳納。
9.2.19 乙方可在其使用的營業范圍內依法使用字號服務標識等項內容,但需具備有關合法的文件,如果乙方具有侵權或其它違法行為,乙方除自負法律責任外,并應賠償甲方因處理上述問題所發生的任何費用及損失。
9.2.20乙方需自行承擔經營所需設備、工器具及餐具等用品。
9.2.21 乙方負責對整個美食廣場場地內進行殺蟲消毒與排煙管道清理。
9.2.22在雙方協議期滿或提前終止時,乙方應搬走屬于乙方的物品,并應將營業場地以良好、清潔、可供出租的狀態交付給甲方。
9.2.23 乙方有權投訴甲方管理人員及員工,經甲方核實投訴內容成立,甲方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當事人處罰,并獎勵乙方。
第十條: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10.1 協議有效期內,若客觀條件發生變化,使本協議的部分條款難以執行,雙方可以協商對本協議難以執行的條款進行變更。
10.2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若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如國家政策調整、市場情況發生變化、出現重大疫情等)一方可提前2個月向另一方書面提出終止協議請求,雙方通過協商,經另一方同意后可終止本協議。
10.3 在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一,屬于乙方違約且沒有或不適當履行協議,甲方有權終止協議,而無須作出任何賠償。乙方應無條件接受,并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撤場,賠償甲方因終止協議而遭受的損失。
1)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進行非法或超范圍經營活動。
2)擅自改變甲方提供的營業場地用途,從事本協議第一條所規定范圍之外的經營活動。
3)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將其全部或部分營業場地交予、轉租或轉讓予第三方使用或與第三方共同使用。
4) 乙方在經營活動中,發生較為嚴重的食品質量、服務質量、違法行為以及其它損害消費者權益地行為,或雖屬一般質量問題但導致商城聲譽受損的:包括但不限于報刊、電視、電臺或宣傳媒介的批評報道或消費者投訴于消費者協會;蚣追奖凰嗽V至法院等執法機構并經其機構決定或判決甲方承擔責任。
5) 違反《XXX商城管理》規定,經通知與教育后,拒不改正者。
6)給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后,不積極協調處理,致使甲方聲譽受到損害的。
7)乙方因自身原因出現重大安全事故。
8)乙方擅自停業或變相不營業。
9) 乙方違犯本協議第六條二中規定的義務,經甲方以書面形式提出改正意見,不接受或不按期改正的,甲方有權進行處罰并向乙方追償損失,直至終止本協議。
10.4 如本協議期滿雙方不再繼續續約或甲方根據本協議約定提前終止本協議,乙方應于本協議期滿之日起7日內或于接到提前終止協議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將自有商品、設備全部撤離,費用自行承擔。否則甲方有權代為拆除、騰空、保管,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如發生商品、設備或其它物品的損毀,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代為保管的期限不超過20日,逾期甲方有權將代為保管的商品、設備和其它物品變賣,再扣除拆除、騰空、保管變賣所需費用及乙方根據本協議約定應承擔的各項費用、違約金、賠償金后,余款退還乙方。乙方撤離時,應將本協議中乙方租賃甲方的場所及甲方提供的設備、設施等以完好(自然損耗除外)清潔、可正常使用的狀態歸還甲方,否則,賠償甲方相應的損失。
10.5 不可抗力
1)凡因發生地震、火災、戰爭、動亂、瘟疫及其它不可預見的事情,導致本協議的一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協議時,允許終止本協議。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在7日內書面提供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詳細說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因此可以免除責任。
2) 因非雙方原因或不可預見或不能改變的原因使乙方無法繼續營業的,或本協議暫時終止的,雙方可以免除責任,所產生的后果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1.1對于一方經營活動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或因工作失誤而給另外一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過錯方承擔全部的損失及責任。
11.2由于甲方原因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承擔損失部分的賠償。
11.3由于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將從乙方交付的保證金中扣除甲方的損失部分。若因乙方過錯給甲方造成巨大損失的,上述款項仍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追加賠償金并訴諸法律。
11.4如乙方無故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則甲方有權將乙方所交納的保證金視為違約金沒收,并可繼續向乙方要求補償不足部分。
11.5乙方不得雇傭甲方已辭職員工,甲方亦不得雇傭乙方已辭職員工。若甲乙雙方其中一方違反本約定,則另一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違約方承擔一切損失。
第十二條:保險
協議存續期間,乙方必須為所經營的物業投保各類險種。保險協議報甲方備案,其險種的保險費用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主體關系
甲乙雙方是兩個各自獨立的主體,甲乙雙方享有各自獨立的法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四條:法律的適用和爭議的解決
14.1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其保護和管轄。
14.2 若在本協議執行期間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 不了的,雙方同意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特別條款
15.1為了維護大多數商戶的利益,甲方有權依據本商城經營狀況及消防要求,就乙方租賃場地的位置、面積、或業種進行調整,乙方需無條件服從。
15.2 如乙方明確表示不同意甲方調整的或在甲方規定期限內對該調整事宜未作出任何表示或未接受甲方安排的,視為乙方同意解除本協議,乙方應本協議約定及甲方要求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并交還該場地。乙方剩余租金按其交換場地前實際使用天數,進行結算并無息返還,乙方同意甲方除此之外無需給予任何賠償、補償。
15.3非甲方原因給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或損壞,由責任人自行承擔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5.4 甲乙雙方同意本協議簽訂之前的所有口頭及書面協議、甲方的優惠等均不具有協議效力。
15.5 乙方在履行本協議同時應遵守《XXXX商城管理規定》,如違反該規定的相關內容,乙方應按該規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如因乙方違反《XXXX商城管理規定》須承擔違約金或其他違約責任時,乙方應自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甲方支付或承擔,逾期達十五日不支付或不承擔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15.6 《XXXX商城管理規定》是商場行使管理的具體規定,進場經營的所有業戶必須統一遵守,該管理規定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違反本管理規定,經通知與教育后,拒不改正者,視為乙方違約。
第十六條、其它事宜
16.1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在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6.2本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16.3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
第十七條、通知條款
17.1 甲方依據本協議發出的任何通知書及文件予乙方,乙方確認以下地址為其通信地址。如發生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十天內,書面通知甲方,否則,視為未變更。
地址: 郵編
根據本協議發出的所有書面通知及文件,以特快專遞發送的,國內郵件在寄出3日內視為送達;國外郵件在寄出十五日內視為送達。
第十八條、本協議的附件
以下附件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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