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在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時如何處理
在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時,租賃雙方往往在裝修投入的處理問題上發生糾紛。法院一般基于以下原則處理此種糾紛: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即當事人對裝修投入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86 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是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這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一個體現。
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規定,承租人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增設的附屬設施應當由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歸屬及維修責任,其中依法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報有關部門批準。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范圍和要求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房屋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作為侵權處理,這主要針對承租人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 而將房屋裝修的行為。此種情況一般作如下處理:裝修物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其拆除;不能拆除的',所有權人對此不予以賠償,如為了拆除此裝修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按民法的公平原則處理。如承租人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但雙方未就裝修投入的處理進行約定,此時可根據公司原則處理。具體如下:承租人進行的裝修,能夠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折價給房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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