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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財產所有權人依法對自身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依據《合同法》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相關案例:
案情徐某系安徽人,1996年6月到上海租賃一家私人店面開小超市,雙方訂立合同約定:租賃期自1996年6月起至租賃房屋動遷之日止,每月租金4000元,每年不予遞增 。徐某考慮到可以長期租賃,盡管當時4000元的月租過高,還是咬牙租了下來。但幾年下來,勉強糊口。
2008年6月徐某繳房租,未料房東不愿收租金,明確表示要將租金抬高到月租10000元。徐某經測算,感到難以承受,于是手執合同與房東理論。但房東不予理睬,且委托律師發函告知租賃合同解除,并限時予以遷出。爭氣不爭財,徐某也當即聘請律師回函,要求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經過兩個月的反復交涉,由于雙方在租金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房東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房東訴稱:1996年6月雙方訂立租賃合同,在合同上約定 至租賃房屋動遷之日止 ,這屬于不確定期限,現房屋需要自用,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時已給被告一個月的寬限期,請求被告遷出租賃房屋。徐某辯稱:當時租借房屋,房租是比較貴的,之所以接受,主要是考慮到可以長期租借。根據有約定從約定的規定,現在租賃房屋沒有拆遷,故在租賃期限內,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反訴要求確認合同有效,繼續履行合同。
法院判決徐某與房東的租賃合同解除,給徐某兩個月搬遷寬展期,寬展期的房租予以免付。辦案手記《合同法》確有 有約定從約定 的規定,但徐某與房東的合同中確實沒有明確合同期限, 直至拆遷 的約定實屬不明確的約定,即附合同的條件是不確定的,難道50年不拆就50年租借下去?故法院才有此判決。
根據上述判例可以看出,租賃合同一定要明確租賃的期限,用詞一定要嚴謹,否則極易引發爭議。
相關案例分析:
解放前,李先生將一套私房出租給黃老太。李先生同黃老太的租賃關系一直保持至1998年房屋動遷。經裁決,動遷部門將李先生妻子和黃老太安置到本市A房屋居住;李太太一次性付清房屋差價后,擁有產權,且繼續與黃老太保持租賃關系。之后,黃老太與其大女兒搬入A房中。1999年12月,黃老太去世,其小女兒也搬入A房。2005年,李太太取得A房產權,要求黃老太兩個女兒遷出A房,但大女兒認為自己是同住人,按月支付租金,不同意搬遷。無奈之下,李太太起訴至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財產所有權人依法對自身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黃老太的女兒租賃李先生夫婦的房屋居住,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1998年,動遷公司將李先生的妻子作為被動遷房屋的產權人,繼續同黃老太保持租賃關系。但是1999年黃老太去世后,黃老太和李先生妻子之間的租賃關系已不存在。李先生妻子仍將房屋出租給黃老太的女兒居住。依據《合同法》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李先生的妻子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黃老太的女兒,就可完全解除租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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