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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概述
一、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而非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第二,租賃權的物權化。
第三,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第四,租賃合同以在一定時期內使用租賃物為目的,具有期限性和連續性。
第五,租賃合同是有償、雙務合同。
第六,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
二、租賃合同的期限和解除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三、租賃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的義務
第一,交付租賃物。
第二,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法律 教育 網
第三,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第四,出賣出租房屋時的通知義務。
2.承租人的義務
第一,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租金。
第二,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
第三,妥善保管租賃物。第四,返還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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