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供用水合同范本
企業供用水合同
供水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地址
1.1 用水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水四至范圍(即用水人用水區域四周邊界)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約 平方米】。
1.2 計費水表安裝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安裝計費水表注冊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 供水方式
2.1 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太倉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供水。
2.2用水人如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否則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損失。
第三條 水費結算
雙方按照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供水人按照太倉市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批準的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供水人按照周期抄驗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在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交清水費。 水費結算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
因用水人表井占壓、損壞及用水人責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12個月最高月用水量[不滿12各月的,已實際供水月份中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用水人三個月不能解決妨礙抄驗表問題,供水人不退還多估水費。
第四條 供水設施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供水人設計安裝的計費水表處。以戶表計費的為進入建筑物前閥門處。 產權分界點(含計費水表)水源側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受委托的單位有償維護管理。
第五條 供水人權利義務
5.1 在供電部門正常供電的情況下,保障安全供水。
5.2 監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質、用水四至范圍用水。
5.3 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供水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費滯納金。
5.4 如用水人搬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又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供水人有權拆除其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
5.5 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受理用水人的報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進入現場搶修。
5.6 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提前1天公告。
第六條 用水人權利義務
6.1 用水人應當在通水前支付有關工程其他費用。
6.2 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復核。
6.3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費。
6.4 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
6.5 用水人不得將自備水源或鍋爐以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各種設施與供水管網連接。
第七條 水表
7.1 用水人應保證計費水表、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或者協助做好水表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
7.2 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開封啟動無表防險(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試驗內部消防設施的,應當通知供水人派人啟封。發生火災時,用水人可以自行啟動使用,滅火后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人重新鉛封。
7.3 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計費水表進行周期檢定。
7.4 用水人有保護水表的義務,對水表計量有異議的,經質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量驗定機構鑒定,如計量誤差未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范圍的, 鑒定費由用水人支付;如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范圍的,鑒定費由供水日支付。
7.5 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連續半年超過水表公稱流量時,應當辦理換表手續;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時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時,供水人可將水表口徑改小,用水人承擔工料費;當用水人月用水量達不到底度流量時,按照底度流量收費。
第八條 節約用水
對月用水量和年用水量超過水務行政部門規定標準的用水人,對超計劃用水額除正常交納水費外,還應當交納加價水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正常用水量水費10%的違約金。由于不可抗力(包括)或緊急避險的原因,或政府行為,或供水設施損壞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損失的,供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未公告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正常用水量水費10%的違約金。
9.2 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 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超過規定交費日期一個月的,供水人有權中止供水。當用水人于半年之內交齊水費和滯納金后,供水人應當于48小時內恢復供水。中止供水超過半年,用水人要求復裝的,應當交齊欠費和供水設施復裝工料費后,另行辦理新裝手續。
2】 用水人擅自改變用水性質;或向其它用水人轉供水;或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用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變更手續的,用水人除補交水價差價的水費外,還應當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幣5,000元違約金。
3】 用水人將自備水源或鍋爐以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各種設施與供水管網連接,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外,應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幣5,000元的違約金。
第十條 通知送達
根據本合同要求所發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訊往來應用中文書寫并且由專人;或以掛號信函送達,雙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供水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用水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訊往來在下列首先發生的日期應被視為已正式送達: 1]如專人專送,則為收到之日;
2]如采取郵寄,則為寄出之日后5天,以郵寄憑證為準;
3]如由快遞傳送,即為快遞寄出憑證后的3天;
雙方確認:如送達地點需要變更的,一方將于變更后的次日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上述確認的'地點所送達的文書,不論是否收到,均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 合同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供水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365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地址
1.1 用水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水四至范圍(即用水人用水區域四周邊界)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約 平方米】。
1.2 計費水表安裝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安裝計費水表注冊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 供水方式
2.1 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太倉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供水。
2.2用水人如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否則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損失。
第三條 水費結算
雙方按照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供水人按照太倉市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批準的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供水人按照周期抄驗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在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交清水費。 水費結算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
因用水人表井占壓、損壞及用水人責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12個月最高月用水量[不滿12各月的,已實際供水月份中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用水人三個月不能解決妨礙抄驗表問題,供水人不退還多估水費。
第四條 供水設施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供水人設計安裝的計費水表處。以戶表計費的為進入建筑物前閥門處。 產權分界點(含計費水表)水源側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受委托的單位有償維護管理。
第五條 供水人權利義務
5.1 在供電部門正常供電的情況下,保障安全供水。
5.2 監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質、用水四至范圍用水。
5.3 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供水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費滯納金。
5.4 如用水人搬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又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供水人有權拆除其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
5.5 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受理用水人的報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進入現場搶修。
5.6 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提前1天公告。
第六條 用水人權利義務
6.1 用水人應當在通水前支付有關工程其他費用。
6.2 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復核。
6.3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費。
6.4 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
6.5 用水人不得將自備水源或鍋爐以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各種設施與供水管網連接。
第七條 水表
7.1 用水人應保證計費水表、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或者協助做好水表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
7.2 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開封啟動無表防險(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試驗內部消防設施的,應當通知供水人派人啟封。發生火災時,用水人可以自行啟動使用,滅火后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人重新鉛封。
7.3 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計費水表進行周期檢定。
7.4 用水人有保護水表的義務,對水表計量有異議的,經質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量驗定機構鑒定,如計量誤差未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范圍的, 鑒定費由用水人支付;如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范圍的,鑒定費由供水日支付。
7.5 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連續半年超過水表公稱流量時,應當辦理換表手續;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時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時,供水人可將水表口徑改小,用水人承擔工料費;當用水人月用水量達不到底度流量時,按照底度流量收費。
第八條 節約用水
對月用水量和年用水量超過水務行政部門規定標準的用水人,對超計劃用水額除正常交納水費外,還應當交納加價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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