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鋪租賃合同書
篇一:最新商鋪租賃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基于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就重慶市 號商鋪租賃事宜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第一條:甲方同意將重慶市北部新區泰山大道商鋪(建筑面積38m2)出租給乙方。
第二條:租期自XX年9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XX年9月24日至XX年12月31日為免租金期)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交納期及條件:
1、本商鋪租金按下述方式計價:
(1)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為4500元。
(2)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為4635元。
(3)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為4867元。
(4)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為5110元。
(5)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為5365元。
乙方以現金形式支付租金,按先繳后用原則按季繳納租金,乙方在租金到期前15日提前交納租金給甲方(甲方戶名:,甲方賬號:)。2017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的租金按照每年不低于6%,不高于8%遞增。實際計價金額及計價方式按合同雙方平等協商的原則依據當時市場價格進行協商。
2、本合同簽署同時,乙方向甲方交納租賃場地保證金5000元(大寫:伍仟元整),保證金在合同簽訂之日交付給甲方。
若在合同解除后或期屆滿后乙方未存在違約行為或者給甲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將保證金全額退還給乙方,保證金不計算利息。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保證金不予退還。若乙方在承租期間給甲方房屋或相關設備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從乙方保證金中扣除維修或賠償費用,保證金不足以維修或者賠償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3、合同雙方經濟往來賬目以銀行對賬單及流水單為依據。
第四條:水電費、管理費、電話費、清潔費、維修費、租賃稅等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交納,與甲方無關。
第五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租賃期間,若甲方的該房產所有權發生轉移或者變更,應符合有關房產轉讓規定,但甲方應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并協助乙方與產權繼受人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
2、租賃期間,乙方不得將租賃房屋合租及轉租使用,如需轉租必須得到甲方的同意,完善相關手續,取得使用權,終止原有合同,承擔現有乙方的義務。
第六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必須依約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若在規定期限內無故拖欠,甲方有權向乙方回收滯納金,滯納金為實欠租金的5%每天,按逾期天數計收。若拖欠租金達到15天,視為違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不退還乙方保證金。
2、租賃期滿,乙方需續租,應在期限屆滿前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天與乙方重新協商簽定租金、租期有關租賃事項。
3、乙方在租賃期間,租賃期內維護設備設施的完好無損同(自然折舊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用途,如確需要變更用途,需經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進行。如乙方造成租賃房屋及其設備的毀損,應負責維護及恢復。如乙方不負責修復,甲方有權自行修復,但費用由乙方承擔。
4、乙方如在租賃房屋內安裝超過電表負荷的任何設備、儀器或機械,須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費用由乙方自理。未經甲方同意和因未辦理相關手續而產生的事故或罰款,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5、乙方不得破壞該建筑外觀整體形象,裝修施工需甲方同意,不得占用消防和人行過道及超出租賃范圍堆放任何物品,造成安全隱患由乙方承擔。
6、根據本合同約定提前終止或合同期滿,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提前20日告知乙方,并結清所有房租及其它費用,結清剩余房租在七日內乙方無條件自行搬出。
7、乙方保證承租甲方的房屋作為商業用房使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和政府相關規定,合法經營。在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債權、債務關系、消防安全及其他人身或財產損害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因乙方違法經營而給甲方造成的連帶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七條:合同期滿,乙方無條件搬出,本合同自動解除。
如甲方商鋪繼續出租,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但乙方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雙方共同在自愿的基礎上按現有行情協商商定租金、租期。
第八條:租賃期間,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不能使用租賃房屋,乙方需立即書面通知甲方。
若雙方同意租賃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無法修復使用,本合同可自然終止,互不承擔責任,甲方須將所有保證金及預付租金無息退還乙方。
第九條:為了維護甲、乙雙方的利益及房屋的使用質量,現甲乙雙方在公平自由自愿的基礎上約定此租賃房屋用途為酒店前臺。
若乙方需要變更經營范圍及房屋用途,必須向甲方提交書面申請并獲得甲方的書面許可后方可進行。若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擅自改變經營范圍及房屋用途,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乙方在經營過程中若發現消防、安全隱患的,乙方應積極處理解決并向甲方報告。
若因乙方處理不力或未向甲方報告所產生的損失后果由乙方負責。
第十一條:協議如有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如補充規定與本合同有條款不一致,則以補充規定為準。
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二條: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簽章): 承租方(簽章):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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