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和撤銷有什么區別
可撤銷的合同的概念
與無效合同相比,可撤銷合同為相對無效的合同。合同的撤銷以受害人或合同當事人申請撤銷為前提,撤銷權的存續應受除斥期間的限制。與對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相反,合同法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兩種可撤銷合同的基礎上,新增加了兩種可撤銷合同:一方通過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此兩種合同僅得由受損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變更和撤銷,不同于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在后兩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均得請求變更和撤銷。合同法擴大可撤銷合同的范圍,如同創設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一樣,目的是在保障受害人(善意相對人)利益的前提下,更多地體現當事人意志對合同的決定作用,更好地體現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則。
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
兩者的區別
合同的解除和撤銷雖然都是合同消滅的制度,但兩者并不相同。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當解除合同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雙方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約定解除權而解除合同稱為合意解除。
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稱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于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于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
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為特別法定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一般法定解除條件:“(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了僅僅適用于特別合同(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的解除和撤銷主要區別在于:
其一,從適用范圍來看,撤銷的適用范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適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為場合;而解除僅僅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
其二,從發生原因來看,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的,也有當事人約定的。
其三,從發生的效力看,撤銷都有溯及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開始起無效;而解除則往往無溯及力,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及違約解除非繼續合同時,才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協議范本
甲方: 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就______________合作事宜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現因特殊原因并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予以解除,并確定《合作協議書》自始未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簽訂日: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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