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合同范本
規劃合同范本1
經甲乙雙方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有關規定.甲方將位于 項目的景觀工程設計委托給乙方,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設計周期
此項目設計周期 天,本合同自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
二.乙方的景觀設計工程
根據項目的特點乙方的設計工作分 概念及初步設計 階段. 深化擴初設計 階段. 施工圖設計 階段
甲方對以上各階段的設計如作修改,應向乙方補給相應的設計時間。
三.乙方的詳細工作任務
1、 概念設計,初步設計階段
甲方將項目總體規劃方面的情況告之乙方,乙方根據甲方確認的項目總體規劃和甲方對景觀設計的初步設想,開展概念設計,確立總體景觀設計的主題,能夠和項目總體規劃有機的結合,內容如下:
a) 概念設計說明;
b) 總體景觀設計概念分析圖和組團分析圖;
c) 總平面圖;
d)主要景觀區域的分布圖,可用圖片的形式來表達。
。1) 乙方根據經甲方確認的概念設計及其意見,開展方案深化設計(進一步表達方案的構思和內容)。
a) 方案設計說明和主要植物品種的說明;
b) 景觀方案彩色部總平面圖,其中包括道路鋪裝、綠化;
c) 景觀結構分析以及景觀立體模式分析;
d) 項目各級景點和景區的平面、立面和文說明;
e) 用以表達主要景點( 經與甲方商定)的彩色效果或圖片:主入口、中心道路、景觀小品;
f) 項目景觀道路設計圖,提供平面和文說明。
2、深化擴初階段
擴初設計是為了控制景觀設計的細部效果,并根據甲方確認的總體環境規劃,完成分區的細化及深化設計工作。
該階段的設計成果包括:
1. 總技術說明:
2. 項目園境規劃平面圖(彩色),以及分區放大平面圖:
3. 提供各種鋪裝大樣和地面停車處理方式;
4. 園林照明系統、排水系統、噴灌系統組織的布置圖及部分大樣圖、燈具的選型圖;
5. 綠化栽種區域地帶的地形整體,垂直分布圖;
6. 植物品種和布置圖及觀賞特性(主要景觀樹木的選型圖和選擇苗木的藝術要求);
四.報酬及其支付方法
參照國家及河南省規劃設計收費有關標準,經雙方協商確定本項目的景觀設計單價為平方米。景觀的計價面積為:總規劃用地面積減去規劃用地內建筑單體的總基礎面積。即:總規劃用地面積 平方米減去規劃用地內建單體的總基礎面積平方米等與 平方米。則項目的總設計費=總景觀設計面積乘以設計單價。
本項目實際確定的景觀設計費總計: 元整
本項目景觀設計費甲方按分期的方式支付給乙方,具體安排如下
五、甲乙雙方項目負責人員組成表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 在乙方進行景觀設計的每個階段,甲方有權以書面形式提供建議。
2. 乙方進行景觀設計的每個階段工作完成后,甲方組織會審驗收。
·義務
1.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設計所需的項目建設規劃方案及項目的技術資料(包括設計所需設計院的總圖.設計所含的所有專業電子版圖紙)。
2. 在乙方進行設計過程中,甲方應保持與乙方的充分溝通,定時會審圖紙。
3. 甲方對乙方提交的概念和初步設計方案審核確認后,在乙方進行深化設計時甲方不得推翻原來的概念和初步設計方案而重新設計,否則甲方向乙方補償合同額50%的修改費。
七.乙方的權力和義務
·權利
1乙方發現甲方不能及時提供設計所需的圖紙及其他技術圖紙時,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基于本合同完成的設計成果著作權歸乙方,不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本次工程設計成果轉讓給第三方或用于其它方面和項目。
3如果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設計費時,乙方有權終止設計。其間造成的延誤的工期及其他損失由甲方承擔,并支付乙方損失(按合同額的2倍)。
·義務
1. 乙方要按時按量完成甲方交給的設計方案,乙方不能擅自改變設計內容。
八.違約責任
。保绻曳轿茨馨凑蘸贤笕掌谶M行景觀設計工作,賠償甲方的損失。
。玻追饺绻荒馨醇s定要求與乙方交換意見,定期會審方案,圖紙及甲方多次修該設計造成乙方工作延誤,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
3.甲方對乙方提交的概念和初步設計方案審核確認后,在乙方進行深化設計時,甲方不得推翻原來的概念和初步設計方案而重新設計,如果甲方執意要改變方案,應向乙方補償相應的設計費。
九.本合同一式4分,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合同雙方蓋章簽后方可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 法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開戶行: 開戶行:
賬號: 帳號:
規劃合同范本2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和諧勞動關系建設和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研究制定規范勞動關系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權限及時調整、發布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工資指導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規范勞動用工,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七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對用人單位制定、實施勞動規章制度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安全生產狀況、職業危害、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呦騽趧诱呤杖⊙航鸷推渌斘铩
第十條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健康狀況、工作經歷、知識技能等基本情況,核對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等相關證件,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或者提供。
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得公開或者利用其個人信息。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接受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必備條款。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競業限制、福利待遇等事項。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再次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視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下繼續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視為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不得替勞動者保管。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勞動用工信息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應當繼續履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以及勞動者變更姓名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應條款,但是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新上崗勞動者參加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技能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等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參照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制定工資調整實施方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或者蓋章。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勞動合同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八條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仍然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安排適當的工作;因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并結清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其他費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地點辦理工作交接,歸還用人單位的生產工具、技術資料等財物;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與職工一方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實行民主管理。集體協商主要采用協商會議的形式。
企業與職工一方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以及女職工、殘疾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也可以訂立專項集體合同。訂立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應當明確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
第三十二條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一方與企業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企業訂立。
第三十三條 集體合同對企業及其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企業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企業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相抵觸。
第三十四條 集體協商代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各方至少三人,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三十五條 集體協商代表應當真實反映本方意愿,維護本方合法權益,接受本方人員咨詢和監督。
集體協商雙方均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合同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涉及國家秘密或者企業商業秘密的,雙方代表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保障集體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集體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第三十七條 企業不得因職工一方集體協商代表履行其職責而調整其工作崗位、免除其職務、降低其職級或者工資福利待遇、解除其勞動合同。
集體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集體協商代表不同意自動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三十八條 集體協商一方有權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另一方應當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第三十九條 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經協商達成一致的,形成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
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者出現意外情形時,可以中止協商。再次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第四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訂立集體合同;未獲通過的,雙方代表應當重新協商修改。
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草案,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征求有關企業和職工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訂立之日起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對集體合同雙方主體及其代表資格、協商程序和合同內容等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送達雙方協商代表。經審查認為集體合同違法提出異議的,雙方協商代表應當對提出異議的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重新訂立集體合同,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重新報送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二條 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
集體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訂立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 集體協商雙方代表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按照規定的程序,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變更后的集體合同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四條 集體協商代表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生效的集體合同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成員公布。
工會或者職工一方應當將生效的集體合同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 集體合同雙方應當全面履行集體合同,有權對對方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雙方首席代表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接受監督。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合同爭議。
因訂立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通過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協調處理。
第四十七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四十八條 勞務派遣用工是勞動合同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一年之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
第四十九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許可,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
第五十條 用工單位應當保障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職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第五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派遣期限、崗位和人員數量;
(三)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服務費以及支付方式;
(四)勞動安全衛生、職業病危害防治;
(五)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五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自勞務派遣協議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勞務派遣協議文本以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崗位情況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因勞務派遣單位關閉、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用工單位繼續使用該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與該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公開或者利用其個人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將生效后的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下繼續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其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取消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評優評先資格;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實行民主管理的;
(二)拒絕就訂立集體合同與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或者故意拖延訂立集體合同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實向職工一方集體協商代表提供訂立集體合同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打擊報復職工一方集體協商代表,違法解除職工一方集體協商代表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規章制度規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
(六)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
(七)未將集體合同文本、勞動用工信息、工資調整實施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或者備案的。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以及年滿十六周歲的在校學生的,應當與被招用人員訂立書面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規劃合同范本3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由設計人編填)
設計證書等級: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
設計方:_________
委托方委托設計方承擔_________規劃設計,工程地點為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條 本合同簽訂依據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城市規劃設計計費指導意見》和相關設計收費標準。
1.2 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劃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 規劃項目批準文件
1.4 其他:_________
第二條 設計依據
2.1 委托方給設計方的委托書或設計中標文件
2.2 委托方提交的基礎資料
2.3 設計方采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
□《村鎮規劃標準》(gb50188-93)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gb50220-95)
□《武漢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武漢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設施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其他:_________
第三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視為是能互相說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義或不一致,則根據如下優先次序來判斷:
3.1 合同書
3.2 中標函(文件)
3.3 委托方要求及委托書
3.4 投標書
第四條 本合同項目的名稱、規模、階段及設計內容(根據行業特點填寫)
名稱:_________
規模:□用地_________□人口_________□其他_________
階段:□區域規劃□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其他
設計內容:_________
第五條 委托方向設計方提交的有關資料、文件及時間
□地形圖紙_________(比例尺_________)
□地形圖電子文件(□光盤□軟盤)
□其它資料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
第六條 設計方向委托方交付的設計文件、份數、時間
□藍圖_________套
□彩圖_________套
□說明書或文本_________套
□時間_________
第七條 費用
7.1 根據本合同第1.1條款的相應規定,經雙方商定,本合同的設計費用預算為_________萬元。
7.2 雙方在規劃設計審查后,按批準的規劃設計規模核算設計費。規劃設計間如遇規模或內容調整,則設計費也應做相應調整。
第八條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內,委托方支付設計費總額的_________%,計_________萬元作為定金(合同結算時,定金抵作設計費)。
8.2 設計方提交_________設計文件后三天內,委托方支付設計費總額的_________%,計_________萬元;之后,委托方應按設計方所完成的規劃工作量比例,向設計方支付總設計費的_________%,計_________萬元,設計成果完成后,委托方結清設計費,不留尾款。
8.3 費用支付方式,經雙方協商為:_________。
第九條 雙方責任
9.1 委托方責任
9.1.1 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方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效性負責。委托方不得要求設計方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委托方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方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委托方交付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方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9.1.2 委托方變更委托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方設計返工時,雙方除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委托方應按設計方所耗工作量向設計方支付工費。在未簽訂合同前委托方已同意,設計方為委托方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委托方應支付相應設計費。
9.1.3 在合同履行期間,委托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方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委托方所付訂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委托方應根據設計方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支付設計費;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9.1.4 委托方必須按合同規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為設計方設計開工的標志。未收到定金,設計方有權推遲設計工作的開工時間,且交付文件的時間順延。
9.1.5 委托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向設計方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且設計方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方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委托方均應支付應付的設計費。
9.1.6 委托方要求設計方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文件時,須征得設計方同意,不得嚴重背離合理設計周期,且委托方應支付趕工費。
9.1.7 委托方應為設計方派駐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及必要的勞動保護裝備。
9.1.8 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國家規范、部門及地方規范由委托方負責解決。
9.1.9 承擔本項目外國專家來設計方辦公室工作的接待費(包括傳真、電話、復印、辦公等費用)。
9.2 設計方責任
9.2.1 設計方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規范、標準進行設計,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委托方交付設計文件(出現9.1.1、9.1.2、9.1.4、9.1.5規定有關交付設計文件順延的情況除外)。并對提交的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9.2.2 設計合同有效年限為_________年,超期后如仍須執行時,合同雙方進行延期確認。
9.2.3 設計方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設計方根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對設計文件進行調整補充。
9.2.5 由于設計方原因,延誤了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9.2.6 合同生效后,設計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方應雙倍返還委托方已支付的定金。
9.2.7 設計方交付設計文件后,按規定參加有關上級的設計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范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
第十條 保密
雙方均應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對方的資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項目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泄密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11.1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可采取協商解決或向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11.2 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以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向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委托方要求設計方派專人長期駐項目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咨詢服務合同。
12.2 設計方為本合同項目的服務至規劃材料上報為止。
12.3 委托方委托設計方承擔本合同內容以外的工作服務,另行簽訂協議并支付費用。
12.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2.5 本合同雙方簽蓋章即生效。一式四份,委托方二份,設計方二份。
12.6 本合同生效后,按規定應到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12.7 雙方認可的來往傳真、電報、會議紀要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 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方(蓋章):_________ 設計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_________
項目經理(簽):_________ 項目經理(簽):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蓋章):_________
備案號: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備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規劃合同范本4
甲 方: 乙 方:
雇主(以下簡稱甲方) 與受雇職工(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以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終止,
第二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 工作。
第三條 甲方對乙方的勞動質量和數量要求是
第四條 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第五條 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為乙方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第六條 乙方應遵守的勞動紀律:
1、 乙方要聽從甲方的工作安排,服從分配,按甲方確定的工作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
2、 若乙方為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工作(特殊情況除外)或在安裝不當致使產品損傷,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會根據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罰措施。
3、 乙方在工作中表現出色,能按時,按量完成甲方所給定的工作,甲方根據情況給定相應的獎勵措施。
4、 若乙方 。
第七條 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八條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 條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 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
3、 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二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內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三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筆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
第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一、 本合同設定的條款不適用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在本合同書第二十三條一欄中寫明:“下列條款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取消”,列出某條某款即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需增加的條款,也在本欄寫明“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以下條款”,并在下面逐條寫清。
二、 本合同用鋼筆填寫,跡清楚,文簡練、準確。本合同一經簽訂,不得涂改。
三、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變更書及續訂書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四、 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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