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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共同合同

        時間:2022-08-01 11:29:10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共同合同范本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共同合同范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共同合同范本

        共同合同范本1

          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過平等、充分協商,就雙方共同投資購買房產之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一、所購房屋位置及價款支付

          1、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資,購買一套位于北京市豐臺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產一套,房產總價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金和首付款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購房尾款支付,使用按揭貸款或者是使用墊資支付,待出賣人的房屋不動產權證取得后視情況而定,所產生的費用由甲、乙、丙三方各自承擔1/3。

          二、各方出資金額甲方出資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資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出資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產權比例、收益及虧損甲方享有共同所購物業1/3的產權,享有1/3的收益,如此房出售后虧損并承擔1/3的虧損。乙方享有共同所購物業1/3的產權,享有1/3的收益,如此房出售虧損并承擔1/3的虧損。丙方享有共同所購物業1/3的產權,享有1/3的收益,如此房出售虧損并承擔1/3的虧損。

          四、購置物業法律文件簽署、款項支付、購房手續辦理及委托授權乙方和丙方委托甲方全權辦理購房定金、首付款、及其他購置房產相關款項的支付、《房屋買賣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簽署、房產抵押按揭貸款辦理、房產交接、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水電煤有線電視開通或入戶等所有購房相關手續。委托人有權監督和過問委托事項的辦理情況和進展情況,受托人應按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受托事項的辦理情況和進展情況,如有重要情況應及時向委托人告知或通知。房地產相關此房的購房合同、發票等相關手續由甲方妥善保管。

          五、裝修、租金分配及購置此房稅費承擔

          1、物業裝飾裝修由乙方和丙方共同辦理,所需費用由乙方和丙方承擔。

          2、此房屋出租后的租金收益歸甲方所有,每月租金不低于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月,如低于約定租金低于部分由乙方和丙方補足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月。

          3、購房及按揭貸款、產權登記所支出的公正費、保險費、房產交易稅費、產權登記稅費、供暖費、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有線電視開通或入戶費等相關費用由甲、乙、丙三方各承擔1/3。

          六、物業出售、優先購買權及出售時間

          1、如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出售所購房產,應依法進行并辦理相關手續,盈利或虧損均由甲、乙、丙三方各自享有或承擔1/3,在同等條件(市場價)下,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均有優先購買權。

          2、房屋不動產權證辦理完過戶手續后三方商議是否出售房產,如果其中之一不同意出售房產,應書面告知。不同意出售的一方應按同等價格(市場價)購買同意出售的二方的房產份額。如果接到出售房產通知后15日內不予書面答復則視為同意出售房產;如果不同意出售房產又不愿意購買或15日內不以實際行動履行購買承諾的,視為同意出售房產,并應給預積極配合。

          3、房屋所有權證過戶完成后,市場價掛牌出售此房。如房價下跌或收益未達到預期收益,甲、乙、丙三方另行協商出售時間。

          七、協議變更、解除、爭議解決及其他約定

          1、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2、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如三方達不成一致,少數服從多數。

          3、甲、乙、丙三方均應嚴格信守本協議,不得中途撤資。八、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三方協商解決。

          〖甲方〗:

          日期:年月日

          〖乙方〗:

          日期:年月日

          〖丙方〗:

          日期:年月日

        共同合同范本2

          合同編號:

          合作開發項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序文  鑒于甲方需要就__________技術項目與乙方進行合作研究開發;鑒于乙方愿意與甲方合作研究開發__________技術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正文

          第一條 項目名稱

          1.1 本合同的合作開發項目名稱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術標的項目的名稱)

          1.2 技術合同的項目名稱應使用簡明、準確的詞句和語言反映出合同的技術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項目名稱一定要與內容相一致,盡量使用規范化的表述,如關于__________技術的合作開發合同。

          第二條 標的技術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2.1 本合同的標的技術為:(甲乙雙方共同合作研究開發所要完成的技術成果)

          2.2 本合同的標的技術是訂立合同時甲乙雙方尚未掌握的、經過雙方創造性勞動所獲得的一套完整的技術方案,該技術成果應當具有創造性和新穎性。

          2.3 甲乙雙方應保證該技術成果具有創造性,即訂立合同時該技術成果并不存在,而是經過雙方創造性勞動,探索前人或他人未知領域中的發明創造項目,這種發明創造的項目,可以是世界上的新項目,也可以是國內首創的新項目,還可以是地區或行業中的新項目。

          2.4 甲乙雙方應保證該技術成果具有新穎性,即該技術成果不是現有技術,沒有被他人公開,為公眾所知曉。

          2.5 甲乙雙方應明確本合同開發技術項目的技術領域、說明成果工業化開發程度,比如是屬于小試、中試等階段性成果,還是可以直接投入生產使用的工業化成果;是屬于科技理論,還是有關產品技術、工藝技術等。

          2.6 甲乙雙方應約定標的技術的形式,是屬于以技術報告、文件為載體的書面技術設計、資料,還是以產品、材料、生產線等實物形態為載體的技術成果。

          2.7 本合同的標的技術應達到如下技術水平和具體指標:(載明本合同標的技術所應達到的科技水平及衡量和評定的主要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等。)

          第三條 研究開發計劃

          3.1 甲乙雙方應友好協調,共同擬定一個比較周密、合理的研究開發計劃,包括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總體計劃、年度計劃、季度計劃等,明確約定每一階段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完成的研究內容、達到的目標以及完成的期限等內容。

          3.2 甲乙雙方擬定的研究開發計劃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與本合同標的技術有關的國內外技術現狀、發展趨勢以及該領域國內外專利申請和授權情況;

          (2)現有的技術基礎和條件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3)研究開發本項目的主要任務;

          (4)研究開發本項目的攻關目標和內容;

          (5)研究開發本項目應達到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6)研究開發本項目的試驗方法、技術路線和開發進度計劃等。

          3.3 甲乙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兩個月內完成研究開發計劃的擬定工作。

          3.4 甲乙雙方應按照共同擬定的研究開發計劃,按期完成合作開發技術成果。

          3.5 合同一方未按研究開發計劃實施其承擔的研究開發工作的,另一方有權督促其實施計劃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四條 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投資

          4.1 甲乙雙方應約定以各自的資金、設備、材料、場地、試驗條件、技術情報資料、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成果等方式對合作研究開發項目進行投資。

          4.2 甲乙雙方應約定各自在合作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投資比例。

          4.3 甲乙雙方約定以實物或技術投資的,應當折算成相應的金額。在技術投資折價時,要防止以次充好,以免作價過高。

          4.4 甲乙雙方約定以技術投資的,應當確保用來投資的技術沒有產權糾紛,如發生產權糾紛,應由提供技術投資的一方承擔責任。

          4.5 甲方按約定以如下資金、實物、場地或技術進行投資:

          (1)甲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金額為: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2)甲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實物為:(寫明甲方用來投資的設備、材料等實物的名稱以及相應折價的金額)

          (3)甲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場地為:(寫明甲方用來投資的場地的位置、面積、條件等,以及折價的金額)

          (4)甲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技術為:(寫明甲方用來投資的技術名稱、內容等,涉及專利技術的,應具體標明該專利技術的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專利號、專利權人、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實施許可的情況、以及折價的金額)

          (5)甲方的上述投資經折價后總金額為: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4.6 乙方按約定以如下資金、實物、場地或技術進行投資:

          (1)乙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金額為: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2)乙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實物為:(寫明乙方用來投資的設備、材料等實物的名稱以及相應折價的金額)

          (3)乙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場地為:(寫明乙方用來投資的場地的位置、面積、條件等,以及折價的金額)

          (4)乙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技術為:(寫明乙方用來投資的技術名稱、內容等,涉及專利技術的,應具體標明該專利技術的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專利號、專利權人、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實施許可的情況,以及折價的金額)

          (5)乙方的上述投資經折價后總金額為: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4.7 甲乙雙方可以約定各自投資的方式和期限,可以是一次投資,也可以是分期投資;一次投資的,應約定投資期限最遲不得超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個月。分期投資的,應具體約定每期投資的最遲期限。

          第五條 合作研究開發投資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權屬

          5.1 甲乙雙方應約定使用合作研究開發投資資金購買如下研究開發所必需的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購買研究開發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的清單)

          5.2 甲乙雙方約定購買的如下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歸甲方所有:(約定歸甲方所有的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清單)

          5.3 甲乙雙方約定購買的如下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歸乙方所有:(約定歸乙方所有的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清單)

          第六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6.1 甲乙雙方約定合作開發合同各自的履行期限為:(合同履行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畢的時間)

          6.2 甲乙雙方約定合作開發合同各自的履行地點為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地點。

          6.3 甲乙雙方約定合作開發合同各自的履行方式為:(如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研制、開發;樣品、樣機的試制;成套技術設備的試制、生產等各種方式)

          第七條 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7.1 合作開發合同的內容如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雙方應在合同中載明國家秘密事項的范圍、密級和保密期限以及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責任。

          7.2 雙方根據訂立的合作開發合同所涉及技術的進步程度、生命周期以及其在競爭中的優勢等因素,商定技術情報、資料、數據、信息和其他技術秘密的保密范圍、時間以及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7.3 雙方約定不論本合同是否變更、解除或終止,合同的保密條款不受其限制而繼續有效,雙方均應繼續承擔保密條款約定的保密義務。

          第八條 風險責任的承擔

          8.1 甲乙雙方約定共同對合作研究開發項目承擔風險責任。但甲乙雙方應對各自承擔的研究開發工作承擔風險責任。

          8.2 雙方約定甲方應對如下研究開發工作承擔風險責任:(寫明甲方承擔風險責任的范圍等)

          8.3 雙方約定乙方應對如下研究開發工作承擔風險責任:(寫明乙方承擔風險責任的范圍等)

          8.4 雙方約定以下風險責任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寫明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風險責任的范圍等)

          8.5 任何一方發現可能導致合作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一方沒有及時通知另_____方并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8.6 甲乙雙方對合同風險責任約定不明的,應當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合理承擔各自的風險責任。

          第九條 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9.1 甲乙雙方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雙方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雙方共有。

          9.2 合作開發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9.3 合作開發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9.4 合作開發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請專利。

          9.5 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雙方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均有使用的轉讓的權利。

          9.6 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成果的精神權利,如身份權、依法取得榮譽稱號、獎章、獎勵證書和獎金等榮譽權歸雙方共有。

          9.7 合作開發雙方實施許可、轉讓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而獲得的經濟收益由雙方共享。

          第十條 驗收標準和方式

          10.1 甲乙雙方約定合作開發的合同技術應符合如下技術指標和參數:(合作開發技術在該領域內所要達到或應完成的某種技術標準和參數,如國標、部標、行業標準、具體設計要求、技術先進程度、技術項目的質量要求等技術標準和數據)

          10.2 如果合作開發的技術項目是按國際標準進行設計的,或者指標、參數涉及到國際標準的,雙方應在本條款中注明國際標準的項目名稱、標準號及發布日期,以便在合同驗收時查閱參考。

          10.3 一方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技術指標和參數完成合作開發技術,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該技術成果。

          10.4 雙方可以約定合作開發技術完成以后,交雙方委托的技術鑒定部門或組織專家進行鑒定,也可以由雙方共同確認視為驗收通過。驗收的標準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技術指標和參數為依據。不論采用何種方式驗收,均應由驗收方出具書面驗收證明。

          10.5 雙方約定合作開發技術驗收所需的一切費有由雙方共同承擔。

          第十一條 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

          11.1 甲乙雙方有權要求對方為自己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保證合同具有研究開發、實施使用的條件。

          11.2 一方在研究開發過程中,認為需要由另一方提供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的,另一方應予配合。

          11.3 雙方約定一方為另一方提供的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的內容為:(可以由雙方概括性約定,也可以由雙方具體列明協作和指導事項)

          11.4 一方應為另一方的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及設備等方面的配合,并負責報銷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人員的差旅費用。具體要求如下:(雙方對技術協作和指導所需場地、人員、設備及差旅費用的要求)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 一方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另一方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支付給另一方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12.2 一方逾期兩個月不按合同約定進行研究開發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12.3 一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協作事項或者協作事項有重大缺陷,導致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2.4 一方將研究開發經費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另一方有權制止并要求退還相應的經費用于研究開發工作。因此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違約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12.5 由于一方過錯造成研究開發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12.6 上述條款所涉及的違約金可以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總額的20%;賠償損失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為限。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

          13.1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一旦出現爭議,可以根據自愿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13.2 爭議發生后,雙方應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按照合同的約定分清各自的責任,采用協商的辦法解決爭議。

          13.3 若雙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將爭議提交雙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進行調解解決。

          13.4 若雙方協調、調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協調、調解的,可以約定將爭議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13.5 雙方也可以不通過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第十四條 有關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14.1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14.2 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為完成一定的研究開發工作,共同投資,共同參與研究開發,共享成果,并且共擔風險所訂立的協議。

          14.3 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是指當事人訂立技術合同時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技術方案。

          14.4 技術開發:是指將科學研究成果或已有的新技術知識應用于生產實踐的創造性勞動。在技術上設有創新的現有產品改型、工藝更新、材料配方調整以及技術成果的檢驗、測試和使用則不屬于技術開發。

          14.5 技術開發的過程:是指從研究開發或試制開始直至新產品投入大批量生產的全過程。

          14.6 技術開發成果:是指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尚未掌握的經過研究開發的創造性勞動所獲得的技術方案。

          14.7 可行性研究:是指訂立技術開發合同前,當事人對各種開發方案的實施可能性、技術先進性、經濟合理性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計算和評價的一種科學方法。

          14.8 新技術開發:是指在一定時間和區域內首次利用新的科學研究成果所進行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的開發,包括對原有技術的改進、創新。

          14.9 新產品開發:是指在技術原理、結構、物理性能、化學成分、材料、功能和用途等某一方面或者幾方面與原有產品比較,有顯著不同或者新的改進的產品開發,具有明顯的技術進步特征和工業化、商業化特征。

          14.10 新工藝開發:是指運用科學理論,采用新的方法,開發新型物質和材料,包括增加材料品種,改進材料性能,以提高產品性能和綜合經濟效益。

          14.11 新技術系統開發:是指產品、工藝、材料等多種技術之間的新的有機組合或者配套使用的研究開發。

          14.12 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是指當事人通過履行合同所要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

          14.13 研究開發經費:是指完成本項研究開發工作所需要的成本。

          14.14 報酬:是指本項目開發成果的使用費和研究開發人員的科研補貼。

          14.15 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是指在技術開發合同中所產生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歸誰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利益如何分配。

          14.16 精神權利:是指與技術成果完成者的人身和創造性勞動不可分割的榮譽權和身份權。

          14.17 經濟權利:是指通過使用、轉讓技術成果取得物質利益的財產權利。

          14.18 驗收標準和方式:是指技術開發合同實施完成后,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確認所完成的技術成果是否符合和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

          14.19 技術指標和參數:是指研究開發的技術在該技術領域內所要達到或應完成的某種技術標準和數據。

          14.20 合作開發的投資:是指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以資金、設備、材料、場地、試驗條件、技術情報資料、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成果等方式對研究開發項目所作的投入。

          附文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如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以有關部門的批準日期為合同生效日。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本合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有關批準部門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審批部門意見:

          審批部門:(簽章)

          日期:

        共同合同范本3

          本文是由上傳的:共同投資基金合同。

          我國期貨交易所合約規格

          上海xx交易所一號銅標準合約

          (經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委員會1993年2月6日通過)

          上海金屬交易所

          中國·上海__年__月__日

         。撸撸撸邥䥺T已于今日售出(購入)25噸(溢短2%)符合下列第3條規定的一號銅,價格為每噸__元,交割月份__。

          本合約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制訂,由你方和上海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作為當事方簽訂,你方接受本合約的所有義務與規定,并同意按下列規則履行責任。

          為了保證合約的嚴格履行,你方必須在成交時向交易所交納初始保證金。根據市場變化,當價格波動向不利于你方變化時,你方將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證金,以彌補合約價格與結算價格之間的差額。如果發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交易所有權將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約強制平倉以補償由于你方違約造成的損失。交易所在采取上述行動時,并無任何責任和義務使你方減少或免受損失。如不足以抵償損失時,交易所有權向你方繼續追索。

          一號銅的具體規定

         。保|量:本合約中一號電解銅(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級必須符合國標gb467-82、gb466-82的規定,銅+銀的含量不小于99。95%,每塊重量在30-150公斤之間。

          所有的交貨銅必須是上海金屬交易所注冊認可的一號銅,并附有生產廠的質檢合格證。注冊牌號清單見附件一。

         。玻Y算:合約按《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中的結算規則結算。

         。常回洠罕竞霞s的一號銅必須在交割日按賣方選擇的牌號和交貨地點向交易所的核準倉庫交貨。在履行合約中所提供的指定倉庫標準棧單的數量以25噸(溢短2%)或其整數倍開出。同一合約的貨必須存放在同一倉庫并是同一牌號和同一規格。所交貨物必須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達到貨盤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長、寬均不得小于整板的二分之一。捆扎包裝每捆不超過2.5噸。標準棧單按上海金屬交易所指定倉庫標準棧單實施細則施行。

         。矗试S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約的交割應于交易當月或其后的任何一個月,實施每月交割。

         。叮钚「觾r位:合約中的每噸銅的最小浮動價位為10元,或是其整數倍。

          7.仲裁:由本合約引起的爭端,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那么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章程》提請交易所監事會仲裁。提請仲裁的當事者,應提出書面申請,并承認由監事會作出的書面裁決為終局裁決。

          8.其它:本合約未提到的事宜均按《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進行處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

         。保埃鄙唐访Q:輕柴油(gasoil)

          定義:原油經蒸餾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烴類液體燃料,運用于全負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保埃财谪浐霞s的要求

          (1)月份和時間:按交易所規定時間并在指定月份交貨。

          (2)交易的計量單位:以手計算,每一“手”為100噸。

         。ǎ常┵|量標準(見附表)。

         。ǎ矗┳钚∽儎觾r格:每噸為2元人民幣或每交易單位為200元人民幣。

         。ǎ担┖霞s的價格:南京港離岸價。

         。ǎ叮┟咳諆r幅的限制: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通告執行。

         。ǎ罚┖霞s數量的限制:

          任何會員擁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帳戶某一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500個以上的凈多頭或凈空頭,而所有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3000個以上凈多頭或凈空頭。

          最后十個交易日不得擁有100個以上的投機合同或400個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數量限制經理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特許可適當放寬。

         。ǎ福┳詈蠼灰兹眨汉霞s月份前一個月的最后一個營業日為最后交易日。

         。ǎ梗┖霞s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時對合約的內容可作修訂。

          1.03交貨:

         。ǎ保┙回浄绞剑海幔妫铮怆x庫裝船交貨b.庫內轉移c.管道輸送d.fob離船過驗賣方將輕柴油從油庫交越買方船只的船弦(以雙方連續連結的法蘭盤為界),法蘭盤以上的岸上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法蘭盤以下至船一側的全部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

         。ǎ玻┙回浀攸c:交易所核準的交割倉庫。

          (3)交貨原則:除執行本合同的規定各項條款外,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4)同意接貨和交貨的通知

          買方應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接貨的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以供交易所匹配選擇。

         。幔I方單位名稱b.數量c.擬收貨方式d.擬收貨地點

          (5)賣方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交貨的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幔u方單位名稱b.數量c.擬交貨方式d擬交貨地點e.其它資料

          買賣方的通知書中c.d.項目必須明確填寫,否則,由交易所進行搭配。買賣方必須受其搭配結果的結束。

         。ǎ叮┙灰姿鋵桓

          交易所在接到買賣方的通知書后,必須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將配對結果通知雙方。

          a.根據買賣方提交的擬交貨方式、地點,本著雙方均能接近的和經濟合理的交貨地點和方式配對,盡量減少交割方、交割點,同時參照現行有關部門規定的流向限制。

         。猓诰唧w執行中,依據下列原則進行配對,以地點、方式為優先,如地點、方式相同時,則以合約數量大者為優先;在數量相同時,再以交、接貨時間先后為優先的配對原則。

         。悖I賣方接到結算交割的配對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見,可進行協商、更改和調整,并將更改和調整的意見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報交易所。協商不成也必須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時提請結算交割委員會裁定,這一裁定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受約束。

         。洌谶@以前,買賣方就交貨地點和時間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遵循下列原則:

         。椤ⅲ妫铮怆x庫裝船(車)的交貨時間由買方確定。

          ii、賣方提出在非注冊倉庫交收,則貼水應對買方有利為原則;如買方提出在非注冊庫交收,則貼水或升水應對賣方有利為原則。

          iii、庫內轉移或管轄交貨的時間由買賣方協議。

         。澹诜亲詡}庫的交收,關于價格的升水或貼水應由買賣方自行協議,也可參照結算交割委員會的通知的原則執行。

          (7)預備交貨通知

          賣方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三個交易日14:00前向買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統一規定),內容應包括:

          a.買方單位名稱b.賣方單位名稱c.交貨地點d.交貨方式e.交貨的數量f.檢驗方式的選擇g.交貨期范圍(即交貨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五個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間連續的五天內開始進行)h.交買方的單據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ǎ福┐_認交貨通知

          在買方船只預計到港前或庫內轉移約定之日前二個交易日前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規定格式的確認交貨通知,其內容必須同預備交貨通知的內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視為賣方違約,買方必須在當日16:30前予以確認,并將確認副本報交易所。

         。ǎ梗┙回浲ㄖp方確認后,買方應每天向賣方書面提出船只預計到港時間。雙方應以確認的交割日期為目標開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為計算遲期履約和違約的日期。

         。ǎ保埃┭b船。除庫內轉移外,油管一經連結即為裝貨開始,一經拆除即為裝船結束。

          買方在約定交割日期(或交貨期范圍內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應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交一份備裝通知書(nor)并以此時間計算賣方開始裝貨的時間,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滯期由買方負責,在此以后至裝船結束前發生的滯期由賣方負責。

          賣方在收到買方的備裝通知書(nor)后,應及時安排裝貨,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該時間以裝運時航運部門通用的船只定額裝卸時間為準)。滯期費的索賠不影響損失的索賠。

         。ǎ保保└犊詈蛦螕霓D移

         。幔灰姿谑盏劫u方或買方的預備交貨日期通知或所有權轉讓約定日期的前二個交易日,買方應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約的貨款,在貨款到帳后交易所立即將保證金退還到買方帳戶。b.賣方在裝貨完畢后的三天內須向交易所遞交所需要的所有單證,交易所在收到單證的第二個交易日16:30之前遞交買方,買方在交割完畢確認書上簽字后,交易所即將全部合約的貨款(包括補付尾差金額)和交易保證金退還到賣方帳戶。

         。ǎ保玻z驗:以下檢驗方式可供買、賣方選擇。

         。椋珯辔凶詡}庫代為質檢和量檢,數量以油庫儲罐計量數為準(泵裝、泵卸及儲存損耗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椋椋疄楸苊饧m紛,買賣方在必要時可委派檢驗人員與交割倉庫共同檢驗,交貨數量以共同檢測數為準。

         。椋椋椋I賣方也可委托國家商檢部門檢驗,一切結果以商檢出證為準。檢驗費由委托方承擔。

         。ǎ保常┙回洈盗颗c合約總量的允許誤差范圍:

          a.1000噸以下重量允許誤差±1%

         。猓保埃埃保保埃埃埃皣嵵亓吭试S誤差±3%

         。悖保埃埃埃眹嵰陨现亓吭试S誤差±5%

          在上述允許范圍內的誤差數按合約成交價結算貨款。

          超過允許誤差范圍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參照現貨市場裝卸日前一個交易日的收市價結算貨款。

         。ǎ保矗╋L險轉移

          輕柴油的風險隨貨物的交收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保埃磁c產品有關的期貨交易(efp)

          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貨月份第一個交易日14:00,買方和賣方可進行與本合約有關產品的期貨交易(efp),合約的買方必須為一定數量輕柴油或相關產品的賣方。合約的賣方必須為輕柴油或相關產品的買方,相關產品的數量和合約的數量應大致相同,其中相關產品的品質差異引起的價格差額由雙方協議。

          efp的協議報告須在成交當天報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規定的方法進行結算和交割。

         。保埃颠x擇性交貨(adp)

          合約的買方或賣方可以同交易所為其配對的另一方協議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貨辦法,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共同辦理由交易所規定格式的協議交貨通知書,并在交貨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個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將該通知送交交易所。在這以后交易所對買賣方的各自義務和權利不再負責,但必須通過交易所辦理結算。交易所在收到該通知書之后即將買賣方的保證金退回到各自的帳戶。

         。保埃哆`約責任

         。ǎ保┻`約是指買賣一方未能按合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ǎ玻┢渲羞t期履約是指買賣一方或雙方未能按本合約規定的日期履行義務。

         。ǎ常┪绰募s部份的總金額的計算為未履約部份的數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價。

          (4)對遲期履約的責任方按以下標準向交易所交納罰金。

          第一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1%

          第二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三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四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五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3%

          以上罰金累加計算。至第六日即視為違約,其責任方須交納10%的罰金,具體實施辦法由結算交割委員會制定頒布。

         。ǎ担┝P金自結算交割委員會確認違約責任后五日內交納,未按規定交納者視為違章,交易所有權從其保證金中扣取,并給予處罰。

          (6)違約方除向交易所交納罰金外,在未得到對方當事人同意,仍應繼續履約,并對因遲期履約而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ǎ罚┢渌`約情況及責任,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ǎ福╇p方對爭議或索賠處理不滿者可向交易所聽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保埃凡豢煽沽

          (1)不可抗力是指合約簽訂后,非合約任何一方的過失,而發生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無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戰爭、動亂、洪水、地震等。

          (2)當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約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后,允許延期履約、部份履約或不履行合約,并根據情況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未及時向對方通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約的理由,造成對方損失的擴大,對損失擴大部份及應負法律責任。

         。ǎ矗┎豢煽沽Φ奈幢M事宜,依照國家法律規定處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汽油標準合約

         。玻埃鄙唐访Q:汽油(gasoline)

          定義:原油經直餾或直餾與二次加工制得的汽油餾分的混合物,加有適當抗爆劑和抗氧防膠劑制成的,用于點火式發動機的液體燃料。

         。玻埃财谪浐霞s的要求

          (1)月份和時間:按交易所規定時間并在指定月份交貨。

         。ǎ玻┙灰椎挠嬃繂挝唬阂允钟嬎,每一“手”為100噸。

          (3)質量標準(見附表)

         。ǎ矗┳钚∽儎觾r格:每噸為2元人民幣或每交易單位為200元人民幣。

         。ǎ担┖霞s的價格:南京港離岸價。

         。ǎ叮┟咳諆r幅的限制: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通告執行。

          (7)合約數量的限制:

          任何會員擁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帳戶某一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500個以上的凈多頭或凈空頭,而所有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2000個以上凈多頭或凈空頭。

          最后十個交易日不得擁有100個以上的投機合同或200個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數量限制經理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特許可適當放寬。

         。ǎ福┳詈蠼灰兹眨汉霞s月份前一個月的最后一個營業日為最后交易日。

         。ǎ梗┖霞s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時對合約的內容可作修訂。

         。玻埃辰回洠

         。ǎ保┙回浄绞剑海幔妫铮怆x庫裝船交貨b.庫內轉移c.fob鐵路裝車d.管道輸送賣方將汽油從油庫交越買方船只的船弦(以雙方連續連結的法蘭盤為界),法蘭盤以上的岸上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法蘭盤以下至船一側的全部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

         。ǎ玻┙回浀攸c:交易所核準的交割倉庫。

          (3)交貨原則:除執行本合同的規定各項條款外,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4)同意接貨和交貨的通知

          買方應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接貨的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以供交易所匹配選擇。

          a.買方單位名稱b.數量c.擬收貨方式d.擬收貨地點

         。ǎ担┵u方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交貨的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幔u方單位名稱b.數量c.擬交貨方式d.擬交貨地點e.其它資料

          買賣方的通知書中c.d.項目必須明確填寫,否則,由交易所進行搭配。買賣方必須受其搭配結果的約束。

          (6)交易所配對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買賣方的通知書后,必須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將配對結果通知雙方。

         。幔鶕I賣方提交的擬交貨方式、地點,本著雙方均能接近的和經濟合理的交貨地點和方式配對,盡量減少交割方、交割點,同時參照現行有關部門規定的流向限制。

         。猓诰唧w執行中,依據下列原則進行配對,以地點、方式為優先,如地點、方式相同時,則以合約數量大者為優先;在數量相同時,再以交、接貨時間先后為優先的配對原則。

         。悖I賣方接到結算交割的配對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見,可進行協商、更改和調整,并將更改和調整的意見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報交易所。協商不成也必須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時提請結算交割委員會仲裁,這一裁定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受約束。

         。洌谶@以前,買賣方就交貨地點和時間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遵循下列原則:i.fob離庫裝船(車)的交貨時間由買方確定。

         。椋椋u方提出在非注冊倉庫交收,則貼水應對買方有利為原則;如買方提出在非注冊庫交收,則貼水或升水應對賣方有利為原則。iii.庫內轉移或管轄交貨的時間由買賣方協議。

          e.在非注冊倉庫的交收,關于價格的升水或貼水應由買賣方自行協議,也可參照結算交割委員會的通知的原則執行。

         。ǎ罚╊A備交貨通知

          賣方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三個交易日14:00前向買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統一規定),內容應包括:

         。幔I方單位名稱b.賣方單位名稱c.交貨地點d.交貨方式e.交貨的數量f.檢驗方式的選擇g.交貨期范圍(即交貨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五個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間連續的五天內開始進行)h.交買方的單據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ǎ福┐_認交貨通知

          在買方船只預計到港前或庫內轉移約定之日前二個交易日前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規定格式的確認交貨通知,其內容必須同預備交貨通知的內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視為賣方違約,買方必須在當日16:30前予以確認,并將確認副本報交易所。

         。ǎ梗┙回浲ㄖp方確認后,買方應每天向賣方書面提出船只預計到港時間。雙方應以確認的交割日期為目標開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為計算遲期履約和違約的日期。

         。ǎ保埃┭b船。除庫內轉移外,油管一經連結即為裝貨開始,一經拆除即為裝船結束。

          買方在約定交割日期(或交貨期范圍內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應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交一份備裝通知書(nor)并以此時間計算賣方開始裝貨的時間,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滯期由買方負責,在此以后至裝船結束發生的滯期由賣方負責。

          賣方在收到買方的備裝通知書(nor)后,應及進安排裝貨,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該時間以裝運時航運部門通用的船只定額裝卸時間為準)。滯期費的索賠不影響損失的索賠。

         。ǎ保保└犊詈蛦螕霓D移

         。幔灰姿谑盏劫u方或買方的預備交日期通知或所有權轉讓約定日期的前二個交易日,買方應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約的貨款,在貨款到帳后交易所立即將保證金退還到買方帳戶。b.賣方在裝貨完畢后的三天內須向交易所遞交所需要的所有單證。交易所在收到單證的第二個交易日16:30之前遞交買方,買方在交割完畢確認書上簽字后,交易所即將全部合約的貨款(包括補付尾差金額)和交易保證金退還到賣方帳戶。

         。ǎ保玻z驗:以下檢驗方式可供買、賣方選擇。

         。椋珯辔凶詡}庫代為質檢和量檢,數量以油庫儲罐計量數為準(泵裝、泵卸及儲存損耗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椋椋疄楸苊饧m紛,買賣方在必要時可委派檢驗人員與交割倉庫共同檢驗,交貨數量以共同檢測數為準。

          iii.買賣方也可委托國家商檢部門檢驗,一切結果以商檢出證為準。檢驗費由委托方承擔。

         。ǎ保常┙回洈盗颗c合約總量的允許誤差范圍:

         。幔保埃埃皣嵰韵轮亓吭试S誤差±1%;

         。猓保埃埃保保埃埃埃皣嵵亓吭试S誤差±3%;

          c.10001噸以上重量允許誤差±5%。

          在上述允許范圍內的誤差數按合約成交價結算貨款。

          超過允許誤差范圍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參照現貨市場裝卸日前一個交易日的收市價結算貨款。

          (14)風險轉移

          汽油的風險隨貨物的交收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玻埃磁c產品有關的期貨交易(efp)

          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貨月份第一個交易日14:00,買方和賣方可進行與本合約有關產品的期貨交易(efp),合約的買方必須為一定數量汽油或相關產品的賣方。合約的賣方必須為汽油或相關產品的買方,相關產品的數量和合約的數量應大致相同,其中相關產品的品質差異引起的價格差額由雙方協議。

         。澹妫鸬膮f議報告須在成交當天報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規定的方法進行結算和交割。

          2.05選擇性交貨(adp)

          合約的買方或賣方可以同交易所為其配對的另一方協議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貨辦法,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共同辦理由交易所規定格式的協議交貨通知書,并在交貨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個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將該通知送交交易所。在這以后交易所對方的各自義務和權利不再負責,但必須通過交易所辦理結算。交易所在收到該通知書之后即將買賣方的保證金退回到各自的帳戶。

         。玻埃哆`約責任

         。ǎ保┻`約是指買賣一方未能按合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ǎ玻┢渲羞t期履約是指買賣一方或雙方未能按本合約規定的日期履行義務。

         。ǎ常┪绰募s部份的總金額的計算為未履約部份的數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價。

         。ǎ矗⿲t期履約的責任方按以下標準向交易所交納罰金。

          第一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1%;

          第二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三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四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五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3%。

          以上罰金累加計算。至第六日即視為違約,其責任方須交納10%的罰金,具體實施辦法由結算交割委員會制定頒布。

         。ǎ担┝P金自結算交割委員會確認違約責任后五日內交納,未按規定交納者視為違章,交易所有權從其保證金中扣取,并給予處罰。

         。ǎ叮┻`約方除向交易所交納罰金外,在未得到對方當事人同意,仍應繼續履約,并對因遲期履約而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ǎ罚┢渌`約情況及責任,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8)雙方對爭議或索賠處理不滿者可向交易所聽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7不可抗力

         。ǎ保┎豢煽沽κ侵负霞s簽訂后,非合約任何一方的過失,而發生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無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戰爭、動亂、洪水、地震等。

         。ǎ玻┊斒氯艘恢饔捎诓豢煽沽Φ脑蚨荒苈募s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后,允許延期履約、部份履約或不履行合約,并根據情況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ǎ常┊斒氯宋醇皶r向對方通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約的理由,造成對方損失的擴大,對損失擴大部份仍應負法律責任。

         。ǎ矗┎豢煽沽Φ奈幢M事宜,依照國家法律規定處理。

          附:汽油質量指標(gb489-86)

          ┌──────────────────┬──┬────────────┐

          │ │質量│ │

          │ 項目 │指標│ 試驗方法 │

          │ ├──┤ │

          │ │70號│ │

          ├──────────────────┼──┼────────────┤

          │馬達法辛烷值(mon)不小于 │70│ gb503 │

          ├──────────────────┼──┼────────────┤

          │四乙基鉛含量g/kg不大于 │1.0│ gb377 │

          ├──────────────────┼──┼────────────┤

          │餾程: │ │ │

          │10%餾出溫度,℃不高于 │79│ │

          │50%餾出溫度,℃不高于 │145│ │

          │90%餾出溫度,℃不高于 │195│ gb255 │

          │干點,℃不大于 │205│ │

          │殘留量,%不大于 │1.5│ │

          │殘留量及損失%不大于 │4.5│ │

          ├──────────────────┼──┼────────────┤

          │飽和蒸汽壓kpa(1) │ │ │

          │從9月1日至2月29日不大于 │80│ gb257 │

          │從3月1日至8月31日不大于? │67│ │

          ├──────────────────┼──┼────────────┤

          │實際膠質mg/100ml不大于 │ 5│ gb509 │

          ├──────────────────┼──┼────────────┤

          │誘導期min不小于 │480│ bg256 │

          ├──────────────────┼──┼────────────┤

          │硫含量%不大于 │0.15│ gb380 │

          ├──────────────────┼──┼────────────┤

          │腐蝕(銅片50℃3hr) │合格│ gb378 │

          ├──────────────────┼──┼────────────┤

          │水溶性酸或堿 │無│ bg259 │

          ├──────────────────┼──┼────────────┤

          │酸度mgkoh/100ml不大于 │ 3│ gb258及注 │

          │ │ │ (2) │

          ├──────────────────┼──┼────────────┤

          │機械雜質及水分 │無│ 注(3) │

          └──────────────--------┴--─┴────────────┘

          注:(1)1kpa=7.5mmhg。

          (2)加鉛汽油酸度按gb379方法測定。

          (3)按gb511和gb260方法測定。

          上海金屬交易所規貨合同

          ┌─────────────────┬────────────────┐

          │ 買入方(全稱) │ 賣出方(全稱) │

          ├────┬───┬────┬───┴──┬───┬────┬────┤

          │ │ │ 數量│ 價格 │金額│ │ │

          │品名規格│生產廠│ │ │ │交貨地點│交貨時間│

          │ │ │ (噸)│ (元/噸) │(元)│ │ │

          ├────┼───┼────┼──────┼───┼────┼────┤

          │ │ │ │ │ │ │ │

          └────┴───┴────┴──────┴───┴────┴────┘

          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規則,買賣雙方自愿簽訂本合同,并全面執行下列條款:

          一、質量品級:在上海金屬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銅、鋁、鉛、鋅、錫、鎳、生鐵等的金屬質量等級,一律執行《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按《部頒標準》執行。

          二、數量:本合同溢短技量允許范圍為總量的±5%。

          三、價格:本合同價格(元/噸)僅指交易所當日的、指定地點倉庫的交易成交價。成交前發生的倉裝、運輸、保險等項費用均已包括在內。

          四、結算、按交易所交易業務試行規則執行。

          五、交貨與驗收:買賣雙方均按成交合同標的收驗、交貨。賣方交貨時,隨附生產廠商的質量保證書。

          六、交易保證金:本合同買賣雙方均需向交易所繳納保證金__元。合同執行后,保證金分別退還各方。

          七、交易所手續費:交易手續費按成交金額的1‰收取。

          八、爭議仲裁:買賣雙方就本合同內發生爭議,由交易所協調,協調不成得向交易所申請仲裁。

          九、違約罰則:買賣中發生違約時,交易所作為交易合同履約保證人,有權按交易業務試行規則執行罰處。

          十、合同轉讓:本合同在交易所按規則轉讓時,應同時辦理過戶手續。

          十一、附則:本合同一式二份,由買賣雙方簽名蓋會員單位合同章后,由交易所統一保管。

          上海金屬交易所買入方單位賣出方單位

          經辦人:經辦人:經辦人:

          ┌─────────────────────────────┐

          │ 本合同根據國家稅務局 │ │

          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糧油交易合同│國稅函發〔1990〕1573號文│

          ────────────────│暫免征收印花稅 │

          └─────────────────────────────┘

          ───┬───┬───┬───┬─────┬───────┬──────

          產地│品名│等級│生產期│數量(噸)│價格(元/噸) │金額(元)

          ───┼───┼───┼───┼─────┼───────┼──────

          │ │ │ │ 0 │ 0 │ 0

          │ │ │ │ │ │

         。保l證:發貨單位;

         。玻秸臼肇泦挝唬

         。常回洉r間:19年月→19年月

         。矗\輸方式:

         。担|量驗收:

         。叮庋b議定:

         。罚M用負擔:

         。福Y算方式:

         。梗WC金:從合同確認之日起,買賣雙方須在五日內向市場結算部交納基礎保證金。

          買方交:0.00元

          賣方交:0.00元

         。保埃掷m費:從合同確認之日起,買賣雙方須在五日內向市場結算部交納手續費。

          買方交:0.00元

          賣方交:0.00元

         。保保絼t:①合同經市場確認后生效。如有異議,需經雙方協商并經市場同意方能修改有關條文。

         、诤贤行陂g,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終止合同。否則按《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廴缫蜩F路運輸計劃的原因未能如期全部交貨,剩余部分由買賣雙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合同。

         、茈p方發生爭議或糾紛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89)商儲(糧)字第62號《糧油調運管理規則》、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則、實施細則執行及商務處理規定執行。

         、葙I賣雙方依據本市場有關規定,允許合同轉讓。

          ⑥本合同一式五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市場三份。

         、弑竞贤陌l站、到站、發貨單位、收貨單位諸內容較多時,可另立附件說明。

          ──────────────────┬─────────────────

          買方 │ 賣方

          ───────┬──────────┼──────┬──────────

          開戶銀行 │ │開戶銀行 │

          ───────┼──────────┼──────┼──────────

          銀行帳號 │ │銀行帳號 │

          ───────┼──┬────┬──┼──────┼──┬────┬──

          電話號碼 │ │電掛 │ │電話號碼 │ │電掛 │

          ───────┼──┼────┼──┼──────┼──┼────┼──

          傳真號碼 │ │郵碼 │ │傳真號碼 │ │郵碼 │

          ───────┴──┴────┴──┴──────┴──┴────┴──

          買方出市代表:____簽名(蓋章)市場監證人:簽名(蓋章)

          賣方出市代表:____簽名(蓋章)合同確認(蓋章)

          交易主持人:____簽名(蓋章)簽訂日期:

        共同合同范本4

          甲方:______性別:____民族: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性別:____民族: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相關法律規定,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甲方同意投資入股有限責任性質的________(以下式工商登記注冊為準),為體現雙方公平公正,特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擬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________

          2、經營范圍:________

          3、注冊資金:________

          4、法定地址: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投資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占股比例:

          甲方以現金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第三條

          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公司的規定組成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投資各方承諾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的擔任和財務會計按照《公司法》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制定。具體內容見章程;

          2、投資各方的責任以其投入資金比例為限,各方的責任以各自對注冊資本的出資為限。公司的稅后利潤按各方對注冊本出資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3、投資各方須在本協議簽字生效當日內以現金或現金支票方式打入投資各方一致同意設立的____________銀行帳戶,繳足全部出資金額。

          第四條

          投資各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成立公司籌備組,成員由雙股東方派員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東代表為組長,組織起草早辦設立公司各類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東方先行墊付籌辦費用,公司設立后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3、上述各股東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辦公司的各項注冊事宜。

          第五條

          本協議的修改、變更和終止:

          1、本協議一經簽訂,投資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資;

          2、對本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變更,須經投資各方共同在書面協議上簽字方能生效。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投資雙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出資義務的,則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本協議,守約方有權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守約方;違約方未出資的,守約方有權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并有權按照違約方應當出資額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2、投資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其他約定的,則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本協議,守約方有權共同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守約方。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則任何各方均有權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第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投資各方另行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內容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簽定之前,各方之間前幾年任何協議內容與本協議內容有沖突的,以本協議所規定的內容為準。

          第九條

          本協議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共同合同范本5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XX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和要求,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本著共同發起“藍天基金”,將募集的資金投資于能產生良好效益的經濟領域,以使投資人獲得盡可能高的投資回報和較豐厚的資本增值的宗旨,經平等協商并形成共識后,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本基金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基金。

          基金單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國民法通則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并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余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主管機關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經理人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投資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項目為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信托人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XX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會計年度指公歷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年初資產凈值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后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受益憑證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由信托人和經理人為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準的證券存折。

          單位持有人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冊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登記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專指深圳證券登記公司。

          交易日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日。

          關連人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托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估值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估值日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定進行資產凈值計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發行費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行費。

          經理年費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資產凈值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發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信托年費指信托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核數師指根據本契約規定由經理人經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一般決議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占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特別決議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占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會計結算日指本契約規定的'本基金存續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帳戶指本契約規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帳戶。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經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戶截止日,該日不得超出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后三個月期間。

          本基金章程指《藍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基金管理規定指《XX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計價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基金。

          2。本基金發行規模:本基金最高發行限額為30000萬單位,最低發行額為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并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為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為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為經理人發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過程當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項目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稱本基金資產)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為實際持有人。

          6。信托人應為上述資產開立獨立于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帳戶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托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先權。

          8。本基金出于投資經營上的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余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凈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于信托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于當期同業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條本基金單位的發行、受益憑證和持有人

          1。本基金單位的發售對象、發行辦法和發行期限按主管機關核準的招募說明書所列實施。

          2。每一基金單位的面值為人民幣壹元,發售價格為人民幣壹元,另加收發售價格3%的首次發行費。

          3。本基金單位和受益憑證均以記名的書面憑證形式發行,每一受益憑證(交易手)為1000基金單位。

          4。本基金所發行的受益憑證是表示單位持有人享有對本基金一定份額資產的所有權、受益權或其它權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證明,不得保障收益的憑據。

          5。經理人須認購并持有本基金單位發行總額5%的份額,且在本基金清盤前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數額。

          6。本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約規定所享有的對本基金的權益大小,與該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單位份額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對本基金某一特定資產的特別權利。

          7。本基金單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閉式存續期間不得向本基金贖回其所持的基金單位。

          8。如果本基金在規定的發行期限內所售出的基金單位數額達不到最低限額的要求,則本基金不能成立,屆時將由發起人將已募集的金額加上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扣除相應發行費用后一并退還給認購人。

          第四條受益人名冊和基金單位的轉讓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名冊由經理人以書面或電子信息形式制作、登錄、變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記人辦理。受益人名冊記錄的內容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現金收益用的銀行帳號或存折號;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

         。3)該受益人認購或受讓基金單位的日期及轉讓人的有關資料;

         。4)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戶日期。

          2。受益人如認為需要更改上述記錄內容時,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提出更改申請,由經理人或登記人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冊上作出相應變更。

          3。受益人身份的確認和其所持單位份額的大小一般應以受益人名冊的記錄為準。

          4。本基金成立滿三年后,如屬延長封閉期,則本基金單位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單位上市后的交易規則按照上市的證券交易規則執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權將其名下的基金單位通過經理人或其委托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有償轉讓給他人。

          6。上述基金單位的交易或轉讓價格按該交易日的市場價格確定,并由轉讓方和/或受讓方另行支付主管機關規定的印花稅和手續費。

          7。上述轉讓中的受讓人須持轉讓憑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辦理已轉讓的基金單位過戶手續后,方能享有該份額基金單位的收益公配等權益。

          第五條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

          1。本基金作為面向社會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目標是根據證券等市場的變化情況,將投資人所匯集的資金以多元化組合投資的方式投放于不同類別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或企業的股權、房地產或期貨等投資項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并達到本基金資本的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階段,證券投資將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為主。并以深圳、上海兩地市場為主。為了更好地利用投資機遇,本基金也可以參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及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等業務。

          3。本基金的投資規模或范圍有下列限制:

          (1)投資于股票的資金不超過本基金該會計年度初資產凈值的80%,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超過40%,投資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超過30%,房地產和期貨等其它類投資不超過40%;

         。2)投資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種證券的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的10%;投資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證券的數額不超過該公司該種股票或證券發行總數額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資于其它各類基金所發行的單位或受益憑證,不能以本基金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能投資于承擔無限責任的項目;

         。4)本基金不能對外放款,但等待投資時機的款項可對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的25%;

         。5)經理人在未獲得信托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基金資產投資于經理人自己的股東擁有30%以上股權的企業或項目上。

          4。在下列情況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資已超出上述投資限額,經理人無須對該投資額進行調整(包括無須減少或追加投資或作其它資產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資產升值或貶值,或由于某種市價變動的原因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過上述限額時;

         。2)由于受投資的企業出現兼并、重組、分立、轉讓等情況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3)由于本基金在經營活動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額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5。經理人或其關連人在未獲得信托人書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義與本基金發生投資往來關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經理人或關連人處的現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當期同業的存款利率水平。

          7。經理以可隨時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某一投資項目或隨時將部分或全部投資項目變現后將資金轉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資活動均應遵循市場通常交易方式進行,除非經理人認為有必要采用對本基金并無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須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權拒絕接受其認為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其它財產,并可要求經理人及時采取措施,將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財產加以替換。

          10。經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經信托人書面同意后才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第六條資產估值規則

          1。本基金單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日為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遵循XX市的會計準則、參照國際慣例并遵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進行。

          3。本基金資產價值的數額應按下列基準確定:

          (1)任何上市的或掛牌的證券投資項目的價值應按該投資市場計價日相等投資份額的收市價計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資市場不止一處,則按主要投資市場的收市價計算;

          b。如果出于某種原因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從上述投資市場中獲得價格數據,則按前一計價日價格計算或視需要暫停估值;

          c。如果投資項目須負擔利息而上述價格資料并未包括該應計利息部分,則在對該投資項目計算時應將至計價日止的應付利息部分預先扣除。

          注:如果經理人循上述途徑所獲得的并據稱是最新資料的價格與實際價格有誤差,經理人不對此差錯承擔任何責任。

          (2)任何未上市債券或短期商業票據以買進成本加上自買進次日起至計價日止應收利息為準計算。

          (3)銀行存款及類似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計價日止應收的利息為準計算。

         。4)任何已達成價格協議但尚未實施的需要依約交割的投資或其它財產的價值應按該投資或財產權責發生后應具有的價值來計算。

         。5)股權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資項目按該項投資原始成本加上依預期利潤值計至計價日止應能獲取的利潤數來計算。

         。6)除上述投資或財產項目之外應收付的債權債務按至計價日止應收回或應付的數額進行計算。

         。7)按規定在本基金資產中待攤或預提的所有規費或其它支出金額,應按上月月末余額減去上月月末至計價日止應攤銷部分或加上至計價日止應預提部分后,余額計入本基金資產總額來計算。

          4。本基金資產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資產價值大于帳面值,增值部分作為重估盈余入帳;如小于帳面值,則從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將按上述方式所計算出的本基金資產總額減去本基金負債總額后的余額,即為本基金在該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將上述資產凈值除以本基金已發行的單位總額后的得數,即為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6。經理人可以在經信托人同意后,將上述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的計值方式作適當調整,或采用其它計值方式,以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

          7。本基金的單位資產凈值每月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公布一次。

          第七條本基金的費用

          1。首次發行費,包括發起費用、傭金、承銷費、宣傳廣告費和文件資料印制和派發費等,其費率按基金單位發售價格的3%計算,由認購人在認購基金單位時一并支付。

          2;鸾浝砟曩M,其費率為本基金年資產帳面凈值的1。2%,逐日累計,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支付給經理人。

          3;鹦磐心曩M,其費率為年資產帳面凈值的0。3%,逐日累計,每月1 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冊登記費、受益憑證托管費、上市交易費和分配基金收益所發生的費用,由信托人根據本契約或有關規定的標準從信托資產中按時支付給經理人登記人或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關事項及編制年報、季報等文件的費用及律師費、核數師費、公證費等應付費用,由信托人依據經理人的指定或有關合同并核實后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6;鹪谶M行投資和管理運作中,向外借款或辦理財產保險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據有關合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7。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或獲得的收益中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及地方性規費等,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8。除上述項目之外的臨時性必需開支或法規或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由信托人認可后按實際發生額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9。經理人或信托人在將本基金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必須開支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出,但經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開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擔。

          第八條會計和審計報告

          1。本基金單獨立帳,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本基金會計制度按深圳經濟特區會計準則執行;特區會計準則未作規定的,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3。經理人在每季終了后的一個月內,須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報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終了后的一個半月內,應公開本基金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向受益人大會提交經核數師公允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告。

          4。本基金的投資和管理活動中的會計帳簿以及資產保管會計帳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經理人負責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資或管理活動事項記錄。

          經理人與信托人均應為對方查看和復制所建帳簿或記錄資料提供方便條件。

          5。上述一切會計憑證或帳簿或投資管理記錄資料的保存年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后滿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數師應為在中國大陸或香港注冊的專業會計機構及其專業人士,且必須獨立于信托人、經理人或關連人。

          第九條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個會計結算日止所實現的該會計年度收益總額是指該會計年度內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所獲得的任何股息、紅利、利息、利潤和/或其它種類的收入(包括已/應收回的債權)的總收入部分,扣除當年應支出的所有投資經營成本和應納稅額、地方性規費等款項后的余額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總額扣除按規定或可由經理人提取的業績獎金部分后的余額,為該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總額。

          3。上述當年的可分配收益總額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確定并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后,按本基金單位的總數額計算出每一基金單位可分配收益數,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冊的受益人名單由經理人或登記人以現金形式直接劃撥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冊上登錄的銀行戶頭內,或以送紅利單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憑證發交給受益人。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紅利單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個會計的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進行,一般不進行中期分配;如果該會計年度的收益總額低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5%的比例或無收益,則該年不進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帳戶中可計取的利息收入,應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數額內,但在該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過程當中均不再計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經理人或登記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本基金清盤前達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盤開始日止)將應分配給該受益人的收益及時派發出去,則該受益人被視為已自行放棄上述收益的受益權,且在上述期限后無權再向信托人或經理人索償在上述情況下,上述無法公配出的收益應構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

          第十條受益人大會及決議

          1。受益人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通常在該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二個月內召開,或者是根據代表本基金單位份額總數10%或以上的受益人書面建議后臨時召開。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一定份額(視發行情況而定)的受益人有權出席大會,不足上述份額的受益人可以書面委托其它有權出席人發表有關意見或代行表決權,經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獲授權的高級職員均可出席大會。

          3。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資格和會議議題經信托人確定后,應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刊登公告和寄發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無論出于何原因末見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響該次大會決議對其產生的約束力。

          4。大會須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開并可討論和表決一般決議;如需討論和表決特別決議,則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單位份額應達到發行總額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開會時間已過十分鐘而簽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達不到上款的要求,則大會必須順延15日后召開,時間和地點由大會主席或信托人決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屬延期召開的大會對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討論和表決所有原定的議案。

          6。大會主席由信托人事先書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會主席遲到15分鐘以上,則由出席人當場推舉出一位出席人擔任大會主席。

          7。除非大會主席根據表決需要或根據代表本基金發行單位總份額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議而決定采用每一基金單位一票的表決方式,大會表決決議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進行。

          8。一般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額50%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特別決議的通過或否決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份額75%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

          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對全體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會的受益人)、經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約束力。

          9。大會的會議紀要應詳細記錄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名單、議題和大會討論和通過或否決的決議,并由大會主席簽名。上述會議紀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經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項須經大會作為特別決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1)對本基金章程進行修改或增補;

         。2)對本契約進行修改或增補;

          (3)已終結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續期的延長或轉變為開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滿清盤或提前清盤事項;

         。6)經理人或信托人的辭職或撤換;

          (7)其它有關本基金的重大事項。

          上述所通過的特別決議必要時須經主管機關核準。

          第十一條本基金的結業和清盤

          1。本基金在封閉期屆滿未獲延長時或延長封閉期屆滿時,或受益人大會決定不轉變為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時,或在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基金時,經主管機關批準,本基金應結業。

          2。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經受益人大會通過決議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提前結業:

         。1)由于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使本基金不能繼續合法存在或運作時;

         。2)經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經理人繼任時;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信托人繼任時;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運作達二個月以上時;

         。5)本基金的資產凈值連續六個月以上降至已發行基金單位面額總值70%以下時。

          3。信托人、經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權書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結業的建議。

          4。本基金的結業經主管機關批準后,信托人應盡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將本基金的結業日和基金單位的過戶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時由信托人負責組織本基金清算小組,經理人在本基金決定結業后不得再進行任何新的投資,且本基金單位停止轉讓。

         。3)上述替換程序完成后,新舊締約人均應將上述情況盡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經理人在下列情況下可建議受益人大會表決并報經主管機關批準后,撤換經理人或信托人:

         。1)經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盤;

         。2)經理人或信托人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規定或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3)信托人或經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書面形式指出從維護大多數受益人的利益考慮應撤換掉經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經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視為持有的單位份額除外)的受益人書面要求撤換經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撤換的是經理人,則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全部由新的經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價格收購。

          3。在上述替換或撤換程序中完成前,欲辭職或被撤換的經理人或信托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契約規定的有關職責,不得自行退任,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換日期通常應為新的經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條爭議的解決

          1。本基金信托契約在履行過程當中如在當事人之間出現意見分歧或爭端,首先應由爭執雙方通過友好和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爭端,如果無法解決,則將爭執情況向主管機關報告,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任何不接受上述調解或裁決的爭執方均可向XX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上述爭端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和有關地方性法規;上述法規未及之處,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七條本契約的修改或增補

          1。本契約可以根據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或地方性的新規定或主管機關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議或受益人大會的決議或運作形勢的需要而經信托人和經理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予以修改。

          2。本契約可因信托人或經理人一方的辭職或被撤換而由留任的一方與新的經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補充協議。

          3。本契約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補充協議均須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并報主管機關批準方為有效,并構成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本契約的生效及準據法

          1。本契約經雙方締約人簽字蓋章并報主管機關批準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同時對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2。本契約一式六份,主管機關和公證處各留存一份,締約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約內容可印制成冊并對外公開發售(收回工本費)或供投資人在有關場所免費查閱,但其效力應以本契約正本為準。

          4。本契約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對于上述法規或規定未及之處,應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九條本契約的終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盤完畢,則本契約視為終止。

          2。本契約的任何方式的終止均不得違反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其他

          1。除非本契約中有明確規定,本契約當事人在本基金封閉式運作期間均應嚴格按本契約的規定執行。

          2。本契約的對外解釋權由經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共同合同范本6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XX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和要求,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本著共同發起“藍天基金”

          ,將募集的資金投資于能產生良好效益的經濟領域,以使投資人獲得盡可能高的投資回報和較豐厚的資本增值的宗旨,經平等協商并形成共識后,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本基金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基金。

          基金單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國民法通則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并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余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主管機關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經理人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投資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項目為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信托人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XX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會計年度指公歷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年初資產凈值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后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受益憑證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由信托人和經理人為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準的證券存折。

          單位持有人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冊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登記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專指深圳證券登記公司。

          交易日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日。

          關連人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托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估值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估值日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定進行資產凈值計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發行費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行費。

          經理年費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資產凈值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發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信托年費指信托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核數師指根據本契約規定由經理人經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一般決議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占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特別決議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占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會計結算日指本契約規定的本基金存續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帳戶指本契約規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帳戶。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經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戶截止日,該日不得超出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后三個月期間。

          本基金章程指《藍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基金管理規定指《XX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計價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基金。

          2.本基金發行規模:本基金最高發行限額為30000萬單位,最低發行額為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并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為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為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為經理人發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

          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項目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稱本基金資產)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為實際持有人。

          6.信托人應為上述資產開立獨立于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帳戶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托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先權。

          8.本基金出于投資經營上的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余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凈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于信托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于當期同業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條本基金單位的發行、受益憑證和持有人

          1.本基金單位的發售對象、發行辦法和發行期限按主管機關核準的招募說明書所列實施。

          2.每一基金單位的面值為人民幣壹元,發售價格為人民幣壹元,另加收發售價格3%的首次發行費。

          3.本基金單位和受益憑證均以記名的書面憑證形式發行,每一受益憑證(交易手)為1000基金單位。

          4.本基金所發行的受益憑證是表示單位持有人享有對本基金一定份額資產的所有權、受益權或其它權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證明,不得保障收益的憑據。

          5.經理人須認購并持有本基金單位發行總額5%的份額,且在本基金清盤前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數額。

          6.本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約規定所享有的對本基金的權益大小,與該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單位份額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對本基金某一特定資產的特別權利。

          7.本基金單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閉式存續期間不得向本基金贖回其所持的基金單位。

          8.如果本基金在規定的發行期限內所售出的基金單位數額達不到最低限額的要求,則本基金不能成立,屆時將由發起人將已募集的金額加上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扣除相應發行費用后一并退還給認購人。

          第四條受益人名冊和基金單位的轉讓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名冊由經理人以書面或電子信息形式制作、登錄、變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記人辦理。受益人名冊記錄的內容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現金收益用的銀行帳號或存折號;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

          (3)該受益人認購或受讓基金單位的日期及轉讓人的有關資料;

         。4)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戶日期。

          2.受益人如認為需要更改上述記錄內容時,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提出更改申請,由經理人或登記人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冊上作出相應變更。

          3.受益人身份的確認和其所持單位份額的大小一般應以受益人名冊的記錄為準。

          4.本基金成立滿三年后,如屬延長封閉期,則本基金單位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單位上市后的交易規則按照上市的證券交易規則執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權將其名下的基金單位通過經理人或其委托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有償轉讓給他人。

          6.上述基金單位的交易或轉讓價格按該交易日的市場價格確定,并由轉讓方和/或受讓方另行支付主管機關規定的印花稅和手續費。

          7.上述轉讓中的受讓人須持轉讓憑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辦理已轉讓的基金單位過戶手續后,方能享有該份額基金單位的收益公配等權益。

          第五條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

          1.本基金作為面向社會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目標是根據證券等市場的變化情況,將投資人所匯集的資金以多元化組合投資的方式投放于不同類別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或企業的股權、房地產或期貨等投資項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并達到本基金資本的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階段,證券投資將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為主。并以深圳、上海兩地市場為主。為了更好地利用投資機遇,本基金也可以參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及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等業務。

          3.本基金的投資規;蚍秶邢铝邢拗疲

         。1)投資于股票的資金不超過本基金該會計年度初資產凈值的80%,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超過40%,投資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超過30%,房地產和期貨等其它類投資不超過40%;

          (2)投資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種證券的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的10%;投資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證券的數額不超過該公司該種股票或證券發行總數額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資于其它各類基金所發行的單位或受益憑證,不能以本基金資

          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能投資于承擔無限責任的項目;

          (4)本基金不能對外放款,但等待投資時機的款項可對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的25%;

          (5)經理人在未獲得信托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基金資產投資于經理人自己的股東擁有30%以上股權的企業或項目上。

          4.在下列情況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資已超出上述投資限額,經理人無須對該投資額進行調整(包括無須減少或追加投資或作其它資產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資產升值或貶值,或由于某種市價變動的原因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過上述限額時;

         。2)由于受投資的企業出現兼并、重組、分立、轉讓等情況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3)由于本基金在經營活動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額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5.經理人或其關連人在未獲得信托人書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義與本基金發生投資往來關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經理人或關連人處的現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當期同業的存款利率水平。

          7.經理以可隨時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某一投資項目或隨時將部分或全部投資項目變現后將資金轉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資活動均應遵循市場通常交易方式進行,除非經理人認為有必要采用對本基金并無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須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權拒絕接受其認為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其它財產,并可要求經理人及時采取措施,將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財產加以替換。

          10.經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經信托人書面同意后才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第六條資產估值規則

          1.本基金單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日為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遵循XX市的會計準則、參照國際慣例并遵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進行。

          3.本基金資產價值的數額應按下列基準確定:

         。1)任何上市的或掛牌的證券投資項目的價值應按該投資市場計價日相等投資份額的收市價計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資市場不止一處,則按主要投資市場的收市價計算;

          b.如果出于某種原因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從上述投資市場中獲得價格數據,則按前一計價日價格計算或視需要暫停估值;

          c.如果投資項目須負擔利息而上述價格資料并未包括該應計利息部分,則在對該投資項目計算時應將至計價日止的應付利息部分預先扣除。

          注:如果經理人循上述途徑所獲得的并據稱是最新資料的價格與實際價格有誤差,經理人不對此差錯承擔任何責任。

         。2)任何未上市債券或短期商業票據以買進成本加上自買進次日起至計價日止應收利息為準計算。

         。3)銀行存款及類似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計價日止應收的利息為準計算。

         。4)任何已達成價格協議但尚未實施的需要依約交割的投資或其它財產的價值應按該投資或財產權責發生后應具有的價值來計算。

         。5)股權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資項目按該項投資原始成本加上依預期利潤值計至計價日止應能獲取的利潤數來計算。

         。6)除上述投資或財產項目之外應收付的債權債務按至計價日止應收回或應付的數額進行計算。

          (7)按規定在本基金資產中待攤或預提的所有規費或其它支出金額,應按上月月末余額減去上月月末至計價日止應攤銷部分或加上至計價日止應預提部分后,余額計入本基金資產總額來計算。

          4.本基金資產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資產價值大于帳面值,增值部分作為重估盈余入帳;如小于帳面值,則從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將按上述方式所計算出的本基金資產總額減去本基金負債總額后的余額,即為本基金在該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將上述資產凈值除以本基金已發行的單位總額后的得數,即為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6.經理人可以在經信托人同意后,將上述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的計值方式作適當調整,或采用其它計值方式,以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

          7.本基金的單位資產凈值每月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公布一次。

          第七條本基金的費用

          1.首次發行費,包括發起費用、傭金、承銷費、宣傳廣告費和文件資料印制和派發費等,其費率按基金單位發售價格的3%計算,由認購人在認購基金單位時一并支付。

          2.基金經理年費,其費率為本基金年資產帳面凈值的1.2%,逐日累計,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支付給經理人。

          3.基金信托年費,其費率為年資產帳面凈值的0.3%,逐日累計,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冊登記費、受益憑證托管費、上市交易費和分配基金收益所發生的費用,由信托人根據本契約或有關規定的標準從信托資產中按時支付給經理人登記人或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關事項及編制年報、季報等文件的費用及律師費、核數師費、公證費等應付費用,由信托人依據經理人

          的指定或有關合同并核實后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6.基金在進行投資和管理運作中,向外借款或辦理財產保險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據有關合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7.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或獲得的收益中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及地方性規費等,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8.除上述項目之外的臨時性必需開支或法規或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由信托人認可后按實際發生額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9.經理人或信托人在將本基金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必須開支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出,但經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開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擔。

          第八條會計和審計報告

          1.本基金單獨立帳,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本基金會計制度按深圳經濟特區會計準則執行;特區會計準則未作規定的,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3.經理人在每季終了后的一個月內,須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報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終了后的一個半月內,應公開本基金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向受益人大會提交經核數師公允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告。

          4.本基金的投資和管理活動中的會計帳簿以及資產保管會計帳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經理人負責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資或管理活動事項記錄。

          經理人與信托人均應為對方查看和復制所建帳簿或記錄資料提供方便條件。

          5.上述一切會計憑證或帳簿或投資管理記錄資料的保存年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后滿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數師應為在中國大陸或香港注冊的專業會計機構及其專業人士,且必須獨立于信托人、經理人或關連人。

          第九條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個會計結算日止所實現的該會計年度收益總額是指該會計年度內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所獲得的任何股息、紅利、利息、利潤和/或其它種類的收入(包括已/應收回的債權)的總收入部分,扣除當年應支出的所有投資經營成本和應納稅額、地方性規費等款項后的余額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總額扣除按規定或可由經理人提取的業績獎金部分后的余額,為該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總額。

          3.上述當年的可分配收益總額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確定并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后,按本基金單位的總數額計算出每一基金單位可分配收益數,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冊的受益人名單由經理人或登記人以現金形式直接劃撥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冊上登錄的銀行戶頭內,或以送紅利單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憑證發交給受益人。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紅利單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個會計的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進行,一般不進行中期分配;如果該會計年度的收益總額低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5%的比例或無收益,則該年不進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帳戶中可計取的利息收入,應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數額內,但在該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過程中均不再計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經理人或登記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本基金清盤前達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盤開始日止)將應分配給該受益人的收益及時派發出去,則該受益人被視為已自行放棄上述收益的受益權,且在上述期限后無權再向信托人或經理人索償在上述情況下,上述無法公配出的收益應構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

          第十條受益人大會及決議

          1.受益人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通常在該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二個月內召開,或者是根據代表本基金單位份額總數10%或以上的受益人書面建議后臨時召開。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一定份額(視發行情況而定)的受益人有權出席大會,不足上述份額的受益人可以書面委托其它有權出席人發表有關意見或代行表決權,經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獲授權的高級職員均可出席大會。

          3.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資格和會議議題經信托人確定后,應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刊登公告和寄發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無論出于何原因末見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響該次大會決議對其產生的約束力。

          4.大會須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開并可討論和表決一般決議;如需討論和表決特別決議,則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單位份額應達到發行總額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開會時間已過十分鐘而簽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達不到上款的要求,則大會必須順延15日后召開,時間和地點由大會主席或信托人決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屬延期召開的大會對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討論和表決所有原定的議案。

          6.大會主席由信托人事先書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會主席遲到15分鐘以上,則由出席人當場推舉出一位出席人擔任大會主席。

          7.除非大會主席根據表決需要或根據代表本基金發行單位總份

          額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議而決定采用每一基金單位一票的表決方式,大會表決決議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進行。

          8.一般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額50%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特別決議的通過或否決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份額75%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

          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對全體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會的受益人)、經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約束力。

          9.大會的會議紀要應詳細記錄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名單、議題和大會討論和通過或否決的決議,并由大會主席簽名。上述會議紀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經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項須經大會作為特別決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1)對本基金章程進行修改或增補;

         。2)對本契約進行修改或增補;

         。3)已終結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續期的延長或轉變為開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滿清盤或提前清盤事項;

         。6)經理人或信托人的辭職或撤換;

         。7)其它有關本基金的重大事項。

          上述所通過的特別決議必要時須經主管機關核準。

          第十一條本基金的結業和清盤

          1.本基金在封閉期屆滿未獲延長時或延長封閉期屆滿時,或受益人大會決定不轉變為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時,或在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基金時,經主管機關批準,本基金應結業。

          2.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經受益人大會通過決議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提前結業:

          (1)由于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使本基金不能繼續合法存在或運作時;

         。2)經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經理人繼任時;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信托人繼任時;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運作達二個月以上時;

         。5)本基金的資產凈值連續六個月以上降至已發行基金單位面額總值70%以下時。

          3.信托人、經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權書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結業的建議。

          4.本基金的結業經主管機關批準后,信托人應盡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將本基金的結業日和基金單位的過戶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時由信托人負責組織本基金清算小組,經理人在本基金決定結業后不得再進行任何新的投資,且本基金單位停止轉讓。

          5.本基金清算小組的組成人員應包括信托人、經理人、注冊會計師或核數師、法律顧問等。

          6.本基金清算小組的職責為:

          (1)清理、核對和保管對本基金所有資產;

         。2)清理本基金未結的債權債務;

         。3)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盡快變現一切未以現金形式存在的資產。

         。4)向主管機關提出本基金結余資產的分配方案并在獲批準后負責該方案的實施;

         。5)負責本基金結業過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有權獲取合理的報酬,且該項報酬經主管機關核準后可優先從本基金結余資產中受償。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結余資產分配開始達一定期限(通常為十二個月)后未領取的部分,應上交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信托人

          1.信托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經理人發起本基金;

         。2)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資產;

         。3)設立本基金資產的單獨帳戶并將之區別于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進行登錄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單位受益人名冊,召集受益人大會以及負責收益分配;

          (5)負責本基金證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過戶并負責股權及其它項目的投資清算;

         。6)監督經理人履行其職責并監督其投資管理活動符合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7)確認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不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行為后依其指示辦理有關收支的財務手續;

         。8)審查和公開本基金的財務報告及其它公開性文件;

         。9)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中規定的信托人應履行的其它職責。

          2.信托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維護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為行為準則,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對其受托的本基金資產承擔保管和監督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秘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

          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無權干涉或不執行經理人的未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決策,否則應承擔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所受損失的賠償責任;

          (5)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經理人,并積極協助經理人采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經理人查閱本基金資產或受益人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3.信托人具有權益:

         。1)有權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經理人墊支金額或遭受非自身責任引致的經濟損失的合理補償;

         。2)有權審查經理人的投資計劃或方案,逐筆核查每筆占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5%以上金額的投資

          項目;

         。3)有權拒絕接受經理人不符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經營行為;

         。4)有權自費委托他人辦理信托人負責的有關事務;

         。5)信托人作為本基金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資產的名義所有人和權益代表人,其與經理人締結的本契約對上述投資人或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6)本契約中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三條經理人

          1.經理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并主要負責本基金的發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關投資市場動向或趨勢,制訂出可行性強的投資計劃或方案;

         。3)組織專業人士獨立地對本基金資產進行投資和管理;

          (4)經信托人授權,代表本基金對外簽訂和履行一切投資合同或協議;

         。5)定期對本基金資產和單位進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負責本基金已發行的基金單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編制和遞交經理報告,并向受益人大會報告工作;

         。8)提出每一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議和初步方案;

         。9)準備、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關情況的公開性文件資料;

         。10)本契約規定的其它職責。

          2.經理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努力實現本基金的宗旨為行為的最高目標,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謹慎選擇和決定每一個投資項目,注意發揮多元化組合投資的優越性,對本基金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秘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

          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信托人,并主動積極采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信托人查閱本基金投資和管理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5)對其受托人或屬下職員的相應代理行為承擔責任3.經理人的有關權益如下:

         。1)有權取得本基金的經理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信托人墊支金額的合理補償,有權對為本基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非經理人責任所遭受的損失獲得合理的補償;

         。2)有權取得經理人業績獎金。本契約規定經理人業績獎金數額為該年度末本基金資產凈值超過年初資產凈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發解為每月計提一次。具體為從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內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實現的收益達到該月額度后的超額部分中按25%比例預提,逐月調整,年終平衡后視情況決定是否實提。計提公式如下:

          計提額=(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資產凈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資產凈值;

          n表示計值月數。

          (3)在不違反本契約規定條件下,有權選擇決定每一筆投資或采取每一筆投資或采取每一項管理行為;

         。4)在本基金存續期內,享有時本基金資產的投資充分經營權和處分權;

          (5)本契約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四條信托人和經理人的免責

          1.信托人和經理人在履行各自職責中均不對下列非自身違法或違規或違約所引致或產生的后果承擔任何責任:

         。1)在正常業務交往中接受對方當事人鑒署、蓋章和/或交付給信托人或經理人的任何通知、決議、指令、信函、憑證、聲明、說明、票證、重組計劃或其它代表所有權的憑證或其它據信為真件的投資文件資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經理人遭受的損失;

         。2)經理人或信托人根據現行法律或政策或當地政府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動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觀條件的原因而無法或不可能執行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4)非信托人或經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經紀人擅自而為的行為(但對因信托人或經理人對上述人的選擇、指定或委托錯誤所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

          (5)在所收到的任何權益證書、轉讓證書、申請表格或其它有關書面憑證或文件上的簽名或蓋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證書上偽造的或無權所為的簽名或蓋章(信托人或經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將上述簽名或印章送有關方面辨別真偽),或依據上述簽名或蓋章所采取的行動或實施的作為;

         。6)對履行受益人大會上表決通過的任何已記入由大會主席簽名的會議紀要中的決議(盡管該決議在事后發現不符合大會召開或形成決議的有關要求,或該決議并非對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銀行業者、注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有關人或經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約有規定)的任何失誤行為、忽略行為、判斷錯誤、遺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經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賴上述人的建議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經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損失。

          2.信托人和經理人在履行本契約所規定職責過程中,可根據來自任何作為信托人或經理人的代理人或顧問的銀行業者、注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書信、電話、電傳、傳真形式傳達的任何建議或信息而采取投資或管理行為,且不為上述建議或信息中的失誤之處承擔責任

          。

          3.除非本契約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確規定,信托人和經理人應視為已獲得履行各自職責的充分授權,可自行決定或采取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并對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給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資產損失、損壞或經營支出增加或經營困難不承擔任何責任。

          4.信托人和經理人可:

         。1)接受其認為合格的任何人、機構或聯合組織所出具的據信足以證明本基金有關資產價值的或資產購入或售出價格的或資產上市價格的證明文件;

         。2)依據任何行業/專業協會或官方機構內已形成的慣例和規律來進行投資或其它財產的買賣。

          5.本契約不阻止經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為:

         。1)除了本契約第三條第5款規定之外,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或處分本基金單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屬下職員個人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售出或處分不構成本基金資產的任何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

         。3)各自與其他人或與本基金資產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機構或組織)締結經濟合同或進行經濟往來活動;

          (4)以經理人或信托人的名義再參與或合作創立一個與本基金完全獨立的新的基金,且無需將從新基金獲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給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對因其善意按照經理人的任何投資或經營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為或經理人所為或所不為的行為或因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除了根據本契約規定而由其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的項目外,信托人再無任何義務支付任何開支項目;

         。3)信托人無義務以本基金名義提起或參與其認為可能會造成由其承擔經濟支出或經濟責任的任何與本契約規定或本基金有關的法院起訴、庭審、或答辯活動(除非經理人提出書面要求且根據本契約規定應由本基金負責足額補償其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

          7.經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約規定的職責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經理人對其按照本契約規定所為或所不為的行動及其結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除非本契約有明確規定,經理人對信托人所為或所不為的任何行動及其后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有權按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將自己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務、享有的權力或可自行決定的事務交給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實施。在此情況下,經理人仍有權全額享有本契約規定應支付給經理人的經理年費、業績獎金以及其它一切有關補償。

          8.經理人或信托人有權銷毀歸自己保存的并已超過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關會計帳簿、憑證及其它文件資料(保存期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后滿五年)。

          9.本契約所明確規定的對信托人或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所遭受的經濟賠償均為補足性的,并不影響到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規定的其他人對信托人或經理人所作的賠償(但信托人或經理人必須充分證明其在履行職責時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職、違約的情況和責任)

          第十五條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辭職或撤換

          1.信托人或經理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續滿十年并繼續存續時辭去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職務,但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1)信托人或經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經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經理人在欲辭職時所選定的新信托人或經理人必須符合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資格和能力要求,并應取得本契約另一方締約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會特別決議的批準。在此情況下,留任的本契約締約人應與新加入的締約人簽訂一份本契約的補充協議,以確認由新加入的締約人或繼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締約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職責。

          (3)上述替換程序完成后,新舊締約人均應將上述情況盡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經理人在下列情況下可建議受益人大會表決并報經主管機關批準后,撤換經理人或信托人:

          (1)經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盤;

          (2)經理人或信托人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規定或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3)信托人或經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書面形式指出從維護大多數受益人的利益考慮應撤換掉經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經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視為持有的單位份額除外)的受益人書面要求撤換經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撤換的是經理人,則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全部由新的經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價格收購。

          3.在上述替換或撤換程序中完成前,欲辭職或被撤換的經理人或信托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契約規定的有關職責,不得自行退任,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換日期通常應為新的經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條爭議的解決

          1.本基金信托契約在履行過程中如在當事人之間出現意見分歧或爭端,首先應由爭執雙方通過友好和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爭端,如果無法解決,則將爭執情況向主管機關報告,由主

          管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任何不接受上述調解或裁決的爭執方均可向XX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上述爭端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和有關地方性法規;上述法規未及之處,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七條本契約的修改或增補

          1.本契約可以根據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或地方性的新規定或主管機關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議或受益人大會的決議或運作形勢的需要而經信托人和經理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予以修改。

          2.本契約可因信托人或經理人一方的辭職或被撤換而由留任的一方與新的經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補充協議。

          3.本契約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補充協議均須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并報主管機關批準方為有效,并構成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本契約的生效及準據法

          1.本契約經雙方締約人簽字蓋章并報主管機關批準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同時對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2.本契約一式六份,主管機關和公證處各留存一份,締約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約內容可印制成冊并對外公開發售(收回工本費)或供投資人在有關場所免費查閱,但其效力應以本契約正本為準。

          4.本契約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對于上述法規或規定未及之處,應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九條本契約的終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盤完畢,則本契約視為終止。

          2.本契約的任何方式的終止均不得違反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其他

          1.除非本契約中有明確規定,本契約當事人在本基金封閉式運作期間均應嚴格按本契約的規定執行。

          2.本契約的對外解釋權由經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共同合同范本7

          借款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貸款人:

          保證人:

          身份證件號碼:

          抵押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特別提示:

          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請認真閱讀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尤其是用黑體字表明的條款,對于不理解的條款,可以向貸款人征詢,貸款人將進行解釋。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一旦簽訂本合同,即認為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條款。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借貸條款

          第一條貸款金額。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經審查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個人貸款(以下稱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二條貸款用途。貸款用于 。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貸款挪作他用。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有權就挪用貸款部分自挪用之

          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上浮 %計收罰息。若遇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調整,則分段計收罰息。

          第三條貸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確定貸款利率為月利率 ‰,利息從貸款放款之日起開始計算并按月結息。借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前述貸款利率為固定利率,無論法定利率是否調整,均執行本合同的約定利率,不分段計息;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前述貸款利率一年一定,于每一年度的貸款發放日根據當天的法定利率確定應執行的利率,貸款人將在營業場所對法定貸款利率調整情況進行公告。

          第四條貸款期限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借款人名義將貸款以轉帳形式劃入 在銀行開立的帳戶(開戶行: ;帳號: ),以支付本合同

          第二條所列用途之款項。上述行為視為借款人提用了借款,貸款人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

          第六條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商定,自貸款發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一次性還本付息除外),還款日為每月 日。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 種方式歸還貸款本息(如放款日與扣款日不同,首期、末期還款金額按實際天數計算):

          ------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單位):_________

          甲方等人因購買房屋,資金不足,特向乙方請求借款。經雙方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借給甲方人民幣___元(大寫:______元整),甲方應于年 月 日前歸還完畢。

          二、甲方同意乙方扣除其在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期間在乙方享有的股份分紅______元作為還款。在此期間,若甲方的股份分紅總額不足捌萬元的,甲方需將 不足部分補齊還給乙方。

          三、甲方等人對第一項的借款______元整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四、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共同合同范本8

          共同借款人(甲方): ab 證號 證號

          出借人(乙方): 證號:電話

          擔保人一(丙方):

          擔保人二(丁方):

          一、甲方因經營需要(為家庭),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所借款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借期天,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借款利率:利息按月息 計算。

          二、借款到期后,甲方如不能按期歸還,按月利率百分之四支付逾期利息,直至還清借款時止,并按甲方未還款部分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乙方通過訴訟方式催討借款的,甲方還應支付乙方為訴訟事項支付的差旅費、訴訟費、律師代理費、評估拍賣費等費用。

          三、上列擔保人以全部財產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擔保方式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本協議借款期

          限屆滿之日起五年。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乙方因追索借款本息所支付的差旅費、訴訟費、律師代理費、評估拍賣費等費用。保證人同意:即便本借款協議被確認為無效,上述保證條款仍有效。

          四、特別協定:a、借款到期后,如甲方不能一次還清而歸還部分的,應先作歸還利息,歸還利息多余部分作歸還本

          金;b、本借款協議書中擔保人的保證是不可撤消的,并且無論甲乙雙方后來對借款事宜是否再作出其他約定,只要不增加本協議中保證義務,保證人仍在本協議書擔保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五、因本借款發生糾紛向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本協議書借款人、出借人及擔保人各執一份。

          借款人 (甲方): 出借人(乙方):

          擔保人一(丙方):

          擔保人二(丁方):

          立約日:年 月 日 收據

          今收到 借款 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

          收款人: 年 月 日

          

        共同合同范本9

          一、共同償還人: ,身份證號共同償還人:

          二、借款機構名稱:石阡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南分社。

          三、貸款賬號:2709010501123310908451

          四、貸款金額:貳拾萬元整(¥200000.00元)。

          五、貸款日期:20xx年8月21日,到期日期:20xx年8月21日

          六、借款方式:以吳有云的名義向石阡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南分社貸款。

          七、結息方式:按年結息,由兩人共同承擔;還本方式:按期還本,由兩人共同承擔。

          八、見證人: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采用公平自愿的原則,如任何一方違約所

          產生的法律后果及經濟損失由違約方自行承擔,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附:共同借款借據

          共同償還人簽字:

          2XXX年8月21日

        共同合同范本10

          上述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雙方申明,雙方都已理解并認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內容,同意承擔各自應承擔的權力和義務,忠實地履行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項目

          甲方為乙方開發_________軟件(單機版/網絡版)_________套。

          第二條 軟件價格,付款方法

          1.軟件價格:甲方向乙方開發的_________軟件(單機版/網絡版)定價為 _________元人民幣/套。

          2.付款方法:在本合同簽定的_________天內,乙方必須向甲方交付軟件定價的_________的定金,即_________元人民幣。軟件由甲方開發完畢,并由乙方檢驗通過后,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剩余的_________軟件開發款項,即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三條 軟件開發時間

          在本合同簽定當日起,甲方開始軟件的開發。開發時間為_________個月。即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延長或縮短該期限。

          第四條 軟件驗收標準

          乙方驗收軟件的標準以雙方合擬的合同附件功能說明書作為通過的根據。

          第五條 售后服務條款及時間

          甲方為乙方免費培訓一定人數的軟件使用人員。

          甲方提供一年的免費軟件系統維護服務。包括數據整理,備份等。該時間為軟件由乙方驗收通過之日開始的一年。免費服務期滿后,另簽服務協議。

          甲方在軟件驗收通過之日起的兩年期間,如對軟件系統進行版本更新,將免費為乙方提供系統升級服務。期滿后,甲方將對有需要的用戶提供系統最新版本的升級服務,統一收取費用。

          第六條 乙方運行軟件的電腦硬件設備及操作系統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不會替乙方的電腦平臺提供升級或維護,并不會為乙方其它軟件版權等事宜負任何責任。

          第七條 乙方在軟件使用過程中,如果要增加合同附件(功能設計書)之外的其它功能,則要另行支付甲方開發費用;如屬軟件本身質量問題,甲方免費為乙方修正。

          第八條 甲方為乙方開發的軟件只能使用在合同乙方單位范圍內。

          乙方對甲方所開發之軟件產品應作妥善保管,尊重甲方所有的版權,不得對甲方銷售之軟件產品進行反向工程,反向編譯,反匯編或出租。否則乙方愿意承擔由此給甲方帶來的一切損失,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九條 其它

          1.甲方只負責開發軟件,乙方使用該軟件做其他事務,后果由乙方承擔。

          2.除在不可抗力或雙方協議的情況下,本合同書不能取消。

          3.如雙方在合同期內有任何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提交深圳市經濟仲裁機構促裁。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第十一條 本合同從合同簽定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共同合同范本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技術開發項目在國內外的現狀、水平及發展趨勢: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研究開發成果應達到的技術經濟指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投資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甲方投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總投資額中:甲方占_____%;乙方占_____%。

          (注:所謂投資,不僅包括以貨幣、設備、場地進行的物質投資還可以包括以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進行的技術投資,采取貨幣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的,應當折算成相應的金額,明確當事人在投資中所占的比例。)

          五、雙方的具體分工

          1.甲方負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負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雙方的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失敗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數額為項目總額____%的違約金。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約定的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約定與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務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支付數額為項目投資總額_________%的違約金。

          七、成果歸屬與分享

          在履行本合同中完成的研究開發成果的專利權歸雙方共有。

          注1:當事人各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權利和義務:

          (1)一方轉讓其共有專利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

          (2)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

          (3)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后,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取得該項專利的普通實施許可,該許可不得撤銷。

          乙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注2:合同開發所完成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分配辦法,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視當事人均有使用或轉讓的權利。除另有約定外,一方當事人使用和轉讓該成果所獲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無權請求分享。

          注3:在實踐中,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以合同約定成果分享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約定研究開發成果的專利申請權不為各方共同,而歸一方當事人所有。但享有專利申請權的一方當事人可按約定將由此取得的經濟利益向其他當事人作適當補償。

          (2)約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轉讓研究開發成果時,應經合作開發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經濟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各方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技術成果權的分享份額以及各自享有的專利申請權。如對在技術開發的各主要階段(實驗室開發階段、生產工藝開發階段)產生的研究開發成果(或階段性成果)約定各自獨立享有的權利。

          (4)約定由當事人一方享有對合作開發成果的獨占使用權或轉讓權,但取得這一權利的當事人應向其他各方當事人支付約定的價金。

          八、合作開發合同的風險承擔原則

          在履行本合作開發合同的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其風險責任由當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擔:甲方負擔____%;乙方負擔____%。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有關名詞和術語的解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地點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擔保人(名稱) :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擔保人(名稱) :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同合同范本12

          甲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丙方(保證人):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丁方(保證人):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乙方因甲方借款,丙方丁方愿意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連帶共同保證擔保,現各方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供雙方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額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元)。乙方指定的收款帳戶為:

          開戶銀行:

          賬戶名稱:

          賬號:

          二、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以甲方實際出借2 款項之日起算,乙方應另行出具收條)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逾期未還款的,按本合同第八條處理。

          三、還款方式

          應按照本協議規定時間主動償還對甲方的欠款及利息,乙方到期還清所有本協議規定的款項后,甲方收到還款后將借據交給乙方。

          甲方指定的還款賬戶為:

          開戶銀行:

          賬戶名稱:

          賬號:

          四、借款利息

          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金額計算利息,在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借款期內月利為,利息按月結算。借款方如果不按期還款付息,則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額的每月萬分之八加收違約金。

          五、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該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并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六、保證條款

          丙方、丁方自愿為乙方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限為自乙方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保證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逾期還款的違約金或賠償金,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七、逾期還款的處理:

          乙方如逾期還款,除應承擔甲方實現債權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外,還應按如下方式賠償甲方損失:

          逾期還款期限在30日以內的部分,按逾期還款金額每日(___________‰)的比例賠償甲方損失;超過30日以上部分,按照逾期還款金額每日(________‰)的比例賠償甲方損失。

          前款約定的損失賠償比例,系各方綜合各種因素確定。在主張該違約金時,甲方無須對其損失另行舉證,同時雙方均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金調整請求權。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對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項下的一切形式的通知、催告均采用書面形式向本合同各方預留的地址發送,如有地址變更,應及時通知對方,書面通知以發送之日起三日屆滿視為送達。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簽訂約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共同合同范本13

          甲方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以上各方共同出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物權法、擔保法規等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借款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共同出資借款人約定

          該借款協議是《11111》借款合同的補充協議為雙方共同真實意愿表示與主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主借款合同的補充協議合同,主借款合同債權人為甲方實際債權為甲方與乙方共同出資擁有,甲方債權為1600W,乙方債權為400W。每月利息按主借款合同約定收取再按所出資借款比例分配。甲方與乙方對債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共同出資借款額

          共同出資借款人的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第三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出資借款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借款利潤,分擔共同借款所產生的風險與虧損。

          共同出資借款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出資借款承擔責任,共同出資借款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 ----------借款合同承擔責任。

          共同出資借款人可按出資借款比例實現債權,可依法對所出資額等值抵押物進行起訴申請資產保全維護債權人權益。

          甲方: 乙方:

        共同合同范本14

          姓名___ ,性別_ ,年齡_,聯系電話______

          姓名___ ,性別 _,年齡_,聯系電話______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各合伙人同意抱著誠摯的態度遵守本合同,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為基礎進行經營,并以淘寶網店銷售以及市集銷售而獲得滿意的利潤為指標。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所有適宜銷售的產品(含淘寶店鋪銷售以及其他方面零售),所有經營項目及范圍需四位合伙人全票通過方可操作執行。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暫定為兩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如果合作愉快需要順延,由四位合伙人另行協商確定。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帳戶情況等

          1、各合伙人以1:1:1:1的方式進行出資

          合伙人*** 以電腦(固定資產) 方式出資;記人民幣 3000 元。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7000 元。

          合伙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壹萬元。

          合伙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壹萬元。

          合伙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壹萬元。

          所有工作所用物品也好均計入投資固定資產項目,且根據使用年限進行相應的折舊。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萬元(人民幣)。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根據同年收益及開支情況進行清算。

          4、設立存取款聯名戶口,作為每次支出與收入的公務賬戶。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1:1:1:1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按各合伙人的投資形式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

         、谛杞浫w合伙人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

          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诓坏迷诤匣锊焕麜r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三個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芡嘶锖笠酝嘶飼r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⑤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權利

          1、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①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進貨管理、庫存管理、財務管理等等;

         、谥鲗Ш献魇聵I,并有優先決定權;

         、弁卣箻I務,選擇適合項目;

         、 其他;

          2、其它合伙人的權利:

          ① 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對外開展業務,強化合作事業推廣;

         、 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 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

          ④ 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俸匣锲趯脻M;

         、谌w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酆匣锸聵I完成或不能完成;

         、芎匣锸聵I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偌葱型婆e清算人,并邀請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谇逅愫笕缬杏,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矍逅愫笕缬刑潛p,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它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中間人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蓋章) (略)

          __年__月__日

        共同合同范本15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鑒于甲、乙、丙三方共同購買房屋一事,三方經過平等、充分協商,本著共同投資、共同受益、共擔風險的原則,就共同投資購買房屋并與之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甲、乙、丙三方于年月日共同出資購買位于中山一路104號第1—2幢第3—5層的法院拍賣樓房三層(以下簡稱“合伙房屋”),該合伙房屋合同總面積為1284。99平方米,總價款元(大寫:)。

          第二條甲乙丙三方享有該合伙房屋的產權份額如下:以拍賣確認及成交房產過戶前,三方所第一次各自提供的資金占三方總投入金額的占比作為該房產各權益方的的股份占比,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按各自的產權份額比例承擔該房屋總價款。該合伙房屋的投資總價款為:房產拍賣成交款+拍賣傭金+房產交易稅金+房產過戶手續費。三方第一次總出資不足支付該合伙房屋的投資金額的,先由甲方先行墊付,待甲方辦完房產過戶的所有手續,并將房產進行抵押貸款,所貸得款項除用于支付前期投入資金不足的差額外,甲、方可暫時使用剩余貸款,但需自行支付所貸金額所產生的利息及相關費用,并且到期須按時還清貸款本金。該房產原租期到期前或到期后三方決定對該房產進行擴大經營的,甲方應將貸款款項及時回收到三方共同的該房產投資項目上,而原投資及貸款所得資金不足時,三方都須按比例再注入資金。

          第三條協議一旦簽訂則認定甲、乙、丙三方均充分了解并接受該拍賣房產的所有拍賣條件及法院告知的瑕疵內容所帶來的后果及風險。三方經協商由甲方全權辦理房產拍賣、過戶及貸款的所有手續,約定將該合伙房屋登記在甲方名下。甲方作為該產權登記人并非合伙房屋真實的權利的全部歸屬,合伙房屋之所有權由甲、乙、丙三方按投資比例享有,三人分別享有的%和%%的權屬。

          第四條該合伙房屋原租戶終止租賃后,三方可委托甲方對該房屋進行經營管理或重新對外租賃等經營事務,經營投資管理或對外租賃過程中產生的收益和相關費用由甲、乙、丙三方按投資比例承擔。甲、乙、丙三方對該合伙房屋的管理、出租等經營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如將合伙房屋出租給第三人,則《房屋租賃合同》必須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與第三人簽署,否則不予出租。合伙房屋的租金可以由甲方收取,但甲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后應及時歸還銀行貸款本息及其它該房屋的費用開支后,余額視為房產收益由甲、乙、丙三方按其所占的房屋產權份額分配,不足支付銀行貸款本息部分由甲、乙、丙三方按其所占的房屋產權份額予以補足支付。如采用其它方式經營合伙房屋,則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協商。

          第五條甲、乙、丙三方共同行使所購房產占有、使用、出租、收益、處分等權利,除下列情況外,如有兩方方書面授權,另一方也可代為行使:

         。ㄒ唬┖匣锓课莸霓D讓;

          (二)合伙房屋的經營事項;

         。ㄈ┖匣锓课莸牡盅骸J马;

         。ㄋ模┢渌嘘P合伙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重大事項。

          因一方單獨對合伙房屋做出的上述事項均屬無效,一方違反本條約定而給另兩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全額賠償另兩方的經濟損失并按該損失額的百分之二十支付另兩方違約金。

          若三方對前款所述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影響該房屋經營時,雙方可按下列約定執行:

         。ㄒ唬╇p方解除本協議,對合伙房屋進行產權分割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產生的各項稅費由三方按產權份額共同承擔),各自獨立經營;

         。ǘ╇p方解除本協議,合伙一方或兩方可按該房屋當時的市值受讓另一方或另兩方的全部產權(因變更登記產生的各項稅費由三方按產權份額共同承擔)。

          第六條房屋所有物權出賣及優先購買權如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出售該合伙房屋,應依法進行并辦理相關手續,盈利或虧損均由甲、乙、丙三方按其所占房屋產權份額享有或承擔。本協議生效期間,一方或兩方轉讓其房屋產權份額時,另兩方或一方在同等價格下有優先受讓權利。若甲、乙、丙一方或兩方決定出售該合伙房屋,應書面通知另兩方或另一方,并取得對方書面同意。不同意出售該合伙房屋的一方或兩方應按合理公平的價格(市場價或評估價)購買同意出售兩方或一方的房產份額。接到售房通知書15天不予書面答復的則視為同意出售該合伙房屋。接到售房通知書后既不同意出售又不愿購買,或在15天內不以實際行動履行購買承諾的,視為同意出售該合伙房屋,并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第八條本協議生效、履行等發生的一切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該合伙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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