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個人協議合同四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協議,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寫協議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個人協議合同4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個人協議合同 篇1
第一條 合同當事人
出租人(甲方):廣信江灣新城
承租人(乙方):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
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條 甲方同意將坐落在 越秀 區 沿江中 路 / 街(巷、里) 298號 房號的房地產(房地產權證號碼 )出租給乙方作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積平方米,分攤共用建筑面積 / 平方米。
第三條 甲乙雙方協定的租賃期限、租金情況如下:
注: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金按 月 (月、季、年)結算,由乙方在每 月 (月、季、年)的第 5 日前按 現金或支票付款方式繳付租金給甲方。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交納( 人民 幣)元保證金(可以收取不超過三個月月租金數額),甲方應在租賃期滿
或解除合同之日將保證金 退回乙方 (退回乙方、抵償租金)。
第五條 雙方的主要職責:
1甲乙雙方應當履行《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義務,且不得擅自改變房屋規劃用途。
2甲乙雙方應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計劃生育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查處工作。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照合同約定將房屋及設備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約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須按月租金額的 0.1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租賃期間轉讓該房屋時,須提前個月(不少于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抵押該房屋須提前 5 日書面通知乙方。
3發現乙方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時交納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須按當月租金額的 0.1 %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租賃期屆滿,應將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繼續承租房屋,應提前 90 日與甲方協商,雙方另行簽訂合同。
第八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另簽補充協議。
第九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條款或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 在租賃期內,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甲乙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給街(鎮)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 /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年月年日
個人協議合同 篇2
抵押人(甲方):
抵押權人(乙方):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欽州支行
因甲方原抵押乙方貸款的期房已竣工,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甲乙雙方就竣工的'房產重新辦理抵押登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原以期房抵押變更為已竣工的房產抵押(房產證號:欽房權證欽城區字第。
二、抵押房產位于欽州市人民路38號“翰林福第”棟單元房(房產建筑面積平方米),抵押貸款金額(小寫:元)。
三、房產貸款期限為原期房貸款期限。即從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四、本協議系對編號為興銀桂欽州支行房抵(保)字()第號的《個人購房抵押(保證)借款合同》補充協議。
五、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章)后,經房地產抵押登記生效。
抵押人(簽字)抵押權人(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個人協議合同 篇3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張要從事個體經營,急需一筆資金。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萬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并對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六間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非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個人協議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出借人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借款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額
第一條 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資金人民幣(大寫) 萬元。
二、借款期限及用途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實際發放日與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實際發放日為準,借款期限隨之順延。
第三條 借款指定用于 ,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為________%。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_____方式歸還:
1.本金到期一次性歸還,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隨本清。每月利息_______元。如涉及到按日計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付息日為每月的 日, 還本日為借款到期日。
利息計算方式為:按月計算,即每月應付利息 = 借款本金 月利率。借款起息日為出借人轉賬之日,如借款起息日至首個付息日或最后一個付款月為非整月的,按實際借款天數計算利息。
第六條 借款人應當將借款本金和利息等通過轉賬方式支付到出借人名下的銀行賬戶,賬戶信息如下:
開戶名:
賬號:
開戶行:
四、借款的發放
第七條 在下列條件全部符合前,出借人有權拒絕放款:
1.借款人已辦妥有關的政府許可、批準、登記等法定手續及借款人要求辦理的其他手續,且前述許可、批準或登記等手續已生效且持續有效并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續有效,擔保合同系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的,擔保物權已通過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取得他項權利證書,并持續有效且能對抗第三人;
3.沒有發生可能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有不利影響的事件,如有債務糾紛、正在訴訟中等;
4.借款人沒有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5.其他先決條件: 。
第八條 本合同第七條所列條件全部滿足且借款人辦妥相應借款手續后,出借人在 個工作日內放款。雙方一致同意,出借人將借款通過轉賬方式匯入借款人以下賬戶,轉賬一旦成功,即視為借款已被借款人提取和使用。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五、借款人債務范圍及清償順序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債務系指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所花費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保全費、訴訟或仲裁費、送達費、執行費、保管費、過戶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第十條 出借人依本合同和相應擔保合同所獲得的用以清償債務的款項,原則上按照先清償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再清償違約金、賠償金,之后清償利息,最后清償本金的順序進行清償。
六、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第十一條 借款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借款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十三條 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隱瞞可能影響其還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七、出借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出借人有權對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況、經營情況和財務資金狀況、負債和對外擔保、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住所、個人財產等信息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借款人應給予配合并按時如實提供出借人要求的有關資料和報告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出借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第十六條 對借款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監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惡意逃廢債務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時,出借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并有權在新聞媒體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的通報和公告行為視為向借款人主張權利。
八、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將本合同項下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所有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鑒定費、評估費、登記費、保險費等。
第十八條 借款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幣種償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十九條 借款人應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出借人:
1.對借款人還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行政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
3.借款人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發生變更;
4.通過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全部或部分重要資產;
5.為第三方提供保證,并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6.借款人投資或實際控制的公司、個體工商戶、其他組織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其他有可能影響借款人投資安全的事項。
第二十條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于出借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時提供出借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的收入發生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采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為;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不成立或無效;擔保人為自然人時健康狀況惡化或被有關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時;或影響出借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九、提前還款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的,應提前向出借人提出申請,經出借人同意后,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協議,載明雙方權利與義務。未經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還款。
十、擔保方式
第二十二條 為保證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償,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下列第 項擔保:
1.保證(詳見編號為 《保證合同》);
2.抵押(詳見編號為 《抵押合同》);
3.質押(詳見編號為 《質押合同》);
4.其它: 。
十一、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約,出借人有權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交付的借款,單方面宣布合同項下已發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結清利息: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使用借款;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償還本金或支付利息;
3.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的信息或資料不真實,或者拒絕接受出借人對其使用借款情況及經營情況等的監督;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陳述與保證,或擔保人未能完全適當履行擔保合同的任何一項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質押人不配合辦理抵押、質押登記手續,導致出借人方不能取得他項權利證書等情況);
5.違反本合同第十九條的規定未及時通知出借人的;
6.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發生可能危及出借人債權安全的任何事件。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的,自逾期之日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需每日向出借人按借款本金的日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直至還清該筆利息為止。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逾期支付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應計收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本合同約定的'日利率(1+ %)拖欠的本金數額,直至本金全部還清之日止。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對挪用的借款從挪用之日起計收違約金,每挪用一天,應計收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本合同約定的雙方執行的合同期內日借款利率(1+ %)實際挪用金額。
第二十七條 對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違約金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款和第二十六條約定的違約金中較高的違約金標準計收。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應當承擔出借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所有費用,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和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九條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出借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十三、通知與送達
第三十 條 出借人的聯系信息如下: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EMALL:
借款人的聯系信息如下: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EMALL:
第三十一條 雙方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相互發送的函件或通知應按照本合同第三十條所預留的聯系方式和地址進行送達:
1.如為信函,以郵戳所示日期為送達之日;
2.如為傳真,發送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3.如為專人遞送,收件人簽收之日為送達之日;
4.如交由專業快遞公司遞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滿三日為送達之日;
5.如用電子郵件送達,電子郵件發出之日為送達之日。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變更其聯系方式或地址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仍有權將變更前的聯系方式視為有效。
十四、特別提示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協商訂立,所有合同條款均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雙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當事人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進行了解釋和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十五、合同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名或蓋章后成立,自出借人支付出借款項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執兩份、借款人執一份。
十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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