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經濟合同三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經濟合同3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經濟合同 篇1
甲方: XX中學
乙方: XX果品商店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現就乙方租用甲方名下教室一事簽署如下協議:
一、租賃時間:協議成功簽訂之日起為期兩個月,至8月30日止,日期截止時必須歸還。
二、租賃地點:甲方名下教學樓底層教室,共兩間。
三、租賃方經營項目約定:甲方將上述場地租借給乙方作為西瓜堆放地使用。
四、租金約定:每月3000元(叁仟元整)。租賃期間所產生的水電費由乙方按實際用量繳納給甲方。
五、押金協定:乙方辦理租用手續時須交納租借押金1000元(壹仟元整)。乙方因損壞公物或未繳水電費時,甲方有權從押金中扣除。
六、甲方權利、責任和義務的約定:
(一)甲方按照協議規定時間將指定教室租用給乙方,并提供有關門鎖鑰匙,保證乙方在租用期間,教室出入暢通無阻。
(二)甲方嚴格按《校園暑假安全保障辦法》對乙方進行管理,乙方進出校門必須憑有效證件交門衛查驗,方可入校。
(三)在租用時間終止時,甲方有權收回教室的使用權。如遇到乙方阻撓,對正常教學造成影響時,將追究當事人責任和通過法律途徑索要賠償。
七、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的約定:
(一)乙方應嚴格遵守《校園暑假安全保障辦法》。
(二)乙方按照雙方協商規定時間使用指定教室,周一至周日的使用時間為每天07:00-23:00。
(三)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應講究環境保護,并做好相關區域的清潔衛生和物品養護。乙方不準隨意進入指定教室外的其他教室,更不準使用或破壞其他未經許可使用的.教學設備。
(四)乙方在教室內不得舉辦任何約定經營項目外的其他活動。
(五)在甲方提供的指定教室內,除搬去課桌椅外,其余教室設備如黑板、日光燈、電風扇、擴音器等固定設備均完好未撤。乙方對教室的設施設備要愛護使用,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時,由乙方負責賠償,賠償費用從押金中扣除。扣除押金數額由甲方按市場價確定。
(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將教室轉借或轉讓、轉租他人使用。如甲方發現乙方將教室轉借、轉讓或轉租,甲方有權無條件終止乙方使用教室并扣除乙方全部押金。
(七)如遇甲方教育教學等工作與租用教室使用時間發生沖突,甲方將通知租用方對租用時間作適當調整,乙方原則上應積極配合。
八、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經雙方簽字后具有同等的效力。
九、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 XX中學 代理人簽字(捺印):
乙方簽章: XX果品商店 代理人簽字(捺。
二○一___年___月___日
經濟合同 篇2
一、經濟合同審計的意義
經濟合同審計是指由審計部門對經濟合同的簽訂、執行過程和結果進行的審計監督、檢查、評價和咨詢活動。經濟合同審計應當分為合同草簽前的審計、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審計和合同執行結束前的審計。以實現對經濟合同全過程的審計監督、評價和咨詢。在當前,開展經濟合同審計的工作,具有如下意義:
1、可以幫助完善經濟合同條款,避免潛在的經濟糾紛;
2、可以強化企業內部控制機制,加強相關業務部門責任,避免經營風險;
3、可以依法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經濟合同草簽前的審計
經濟合同草簽前的審計是指當事人就相關經濟事項協商達成一致,合同條款也已基本確定,但雙方尚未簽字前所進行的審計。經濟合同草簽前的審計是經濟合同審計的重點和關鍵,因為經濟合同一經雙方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任何失誤,在實質上就已經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形象、信譽方面的損失,甚至是經濟方面的損失)。
故對于企業重要的經濟合同,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談判過程中就介入,既便于了解整個過程的來龍去脈,又為以后的審計打下基礎。
(一)審計目標。
包括:
1、確保經濟合同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活動的需要;
2、確保經濟合同的條款完整,意思表達清楚準確;
3、確保經濟合同合法合規合理,避免經濟糾紛,預防經營風險。
(二)應索取的資料。
內容包括:
1、對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代碼證》的復印件;
2、對方相應的資格證書或者等級證書的復印件;
3、對方單位介紹信、法人代表身分證,或者代理人的本人身份證和有效授權委托證書;
4、對方當事人開戶銀行賬號;
5、對方提供的履行相應經濟合同能力的證明材料;
6、選擇對牙簽訂合同的理由的書面報告;
7、業務部門到對方實地考察的書面報告(對方地點、生產經營活動及管理情況、技術水平、履行經濟合同內容的能力等);
8、經濟合同專草本。
(三)審查的主要訂容。
1、審查簽訂經濟合同的必要性。
包括:
(1)明確經濟合同項目的內容,審查企業現有資源是否可以滿足該需要;
(2)是否已列入企業生產經營計劃、投資計劃或者其他計劃,且符合該計劃的要求;
(3)是否已安排了相應的財務預算。
2、審查經濟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
其內容為:
(1)審查經濟合同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有違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2)審查經濟合同是否符合本企業經營方針、政策、計劃的要求,履行該合同能否給企業帶來預期利益;
(3)對方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有簽訂該合同的權利;
(4)對方是否有履行該經濟合同的能力和誠意;(5)選擇對方簽訂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其他更好的簽訂合同的對象。
3、審查經濟合同條款和內容是否完整正確,意思表達是否清楚準確。
內容為:
(1)審查標的的名稱是否規范;
(2)審查數量和質量表述是否正確;
(3)審查價款和酬金是否明確合理;
(4)審查合同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是否明確和合理;
(5)違反合同的責任是否明確。
不同的經濟合同,其條款和內容不完全相同。我們下面以購銷合同為例,說明經濟合同應包括的條款。
購銷合同應包括的主要條款:
(1)產品的名稱(注明牌號和商標)、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
(2)產品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
(3)產品數量和計量單位;
(4)產品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
(5)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及運費的承擔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等);
(6)接(提)貨單位或者接(提)貨人;
(7)交(提)貨期限;
(8)驗收方法;
(9)產品價格;
(10)結算方式、結算時間、開戶銀行、賬戶名稱、賬號、結算單位;
(11)違約責任;
(12)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他事項。
在對購銷合同進行審查時,應注意:是否包括了上述這些條款?所缺的條款是否不必要?每一條款的表述是否完整、清楚、明了、準確相關的內容是否合理、合法?根據審查結束;提出詳盡的書面進意見,會同合同簽訂部門討論解決辦法,以完善合同,實現合同審計的印標。
對于一些重大經濟合同的審計,還應咨詢法律顧問和相關方面的專家的意見,以便充分完善合同條款,防止在合同中存在任何法律方面或者技術方面的問題。一般說來,在合同中比較容易忽視的問題有:
(1)與執行該合同相關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金的代扣代繳的問題,特別是與個人或者外方簽訂的經濟合同;
(2)與執行該合同相關的服務及后續服務的要求及相關費用的承擔問題;
(3)合同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的分擔問題,特別是技術服務或者技術轉讓合同。
三、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審計
(一)審計目標。
包括:
1、檢查合同執行情況,維護經濟合同的嚴肅性;
2、檢查合同變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條件,手續是否完備。
(二)審計的主要內容和方法。
1、以重要合同為基礎,深入到合同執行部門,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對于未執行或者未完全執行的合同,查明未能執行的原因,以及是否明確通知對方。例如,分批銷售合同,查明對號是否按合同條款執行,貨款是否按照合同規定條款及時足額支付。若對方沒有及時足額支付貨款,企業是否采取相應催收措施,是否在前欠未清之前,暫停供貨,或者簽訂其他補充協議等。
2、審查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相關手續是否完備。首先,應審查經濟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是否合規。按照經濟
合同法的規定,只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經濟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才合法:
(1)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經濟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不能履行;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其次,應審查經濟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的形式是否合法。按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文書、電報、傳真等形式。
3、審查合同糾紛的處理是否及時、合法、合理。
4、審查經濟合同違約責任是否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進行及時、合理、合法的'處理。
四、經濟合同執行結束前的審計
即在經濟合同已經履行,即將清算,以解除雙方的合同經濟責任前所進行的審計。在正常情況下,千般的經濟合同沒有必要進行此類審計。但一些非常重要的經濟合同應當進行此類審計,如投資合同的清算審計、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的竣工決算審計等。因為這類審計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需要專門研究,在此不述。
五、開展經濟合同審計的相關條件
1、必須建立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各部門的經濟合同責任和企業重大經濟合同必須經過審計。
該管理制度應當明確規定審計部門、其他業務部門在簽訂和執行經濟合同過程中的責任和權限;哪些經濟合同屬于重大經濟合同,必須經過審計;合同審計的主要程序和辦理辦法;合同的審計要點。同時必須明確規定未經審計的重要合同,財務部門不得支付任何相關款項。這是開展經濟合同審計的制度保證,沒有該制度,合同審計就不可能形成制度化、規范化,合同審計也就沒有制度依據,可有可無,或者流于形式。
2、審計部門相應制訂較為詳細具體的經濟合同審計實施辦法,以指導企業經濟合同的審計。這是搞好經濟合同審計的必要條件。
3、設立相應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專司經濟合同審計之職。規模比較大的企業可以下設專職合同審計部門,或者設專人負責經濟合同的審計。在人手不夠時,再聘請兼職審計人員,實施交叉審計。所聘請的兼職審計人員必須品質好、素質高、能力強、經驗豐富,并應對他們的工作進行適當的指導。
4、領導支持和重視經濟合同審計,是搞好經濟合同審計的必要條件。領導應在這些方面給予足夠的支持人力上給予支持;在出現不同意見時,能旗幟鮮明地支持審計部門的正確意見;經常聽取審計部門對重要經濟合同審計結果的匯報,并對提出的問題督促及時處理。
5、取得被審計單位的理解和支持是發揮經濟合同審計的關鍵。審計部門在進行經濟合同審計時,應注意:不以監督檢查者自居;遇到問題多聽取業務部門的意見;遇到不同意見,要采取分析說理的方式;多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化建議,幫助業務部門提高經濟合同簽訂和執行水平。
經濟合同 篇3
摘要:合同法是市場經濟中最為基本的法律, 人們實踐中多重視對交易關系的調整, 忽視著其組織經濟, 導致合同法無法真正發揮作用。基于此, 本文從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特殊性出發, 探討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體現及合同法的完善。
關鍵詞:合同法; 經濟功能; 體現; 完善;
合同法作為一種交易法, 不但在雙方交易中發揮著紐帶作用, 還在關系性、合作性關系中占據重要地位。這種情況下, 合同法、法人是一樣的, 都具備相對復雜的經濟功能。因此, 需積極回應合同法變革, 充分了解合同類型的特殊性, 在合同的解釋、合同規劃的設計上, 進行重新的安排, 現從以下幾點探討。
一、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特殊性
(一) 合同法是自治法
合同法通過強制性、任意性規范的結合, 來組織經濟活動, 從某種程度上體現著政府、市場的干預結果:一方面, 合同法應在任意性的規范下, 發揮經濟市場功能;另一方面, 合同法能根據經濟市場的失靈, 強化政府干預。而合同法作為自治法, 無論是合同內容, 還是合同的成立, 都和自治密切相關[1],F代社會中, 自治本身就是治理社會的模式, 因當事人最為了解自身的經濟需求, 也具有強烈動力實現經濟目標, 對于合理分配資源、提高經濟效益意義重大。另外, 合同法將任意性的規范作為基準, 不僅能發揮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還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治。
(二) 合同法是交易法
公司法更加重視規范組織活動, 比如:公司的創立、運行等, 而合同法則重視對交易活動的調整。合同法雖能從某種層面上調整經濟活動主體, 但交易活動是調整合同法的中心。從市場經濟概念上看, 本身描述的就不是經濟活動主體, 而是經濟活動的具體行為。兩者相比, 合同法在市場經濟下的作用, 明顯大于公司法。
(三) 合同法促進合作
合同法能維護雙方的合作關系, 促使當事人在約定下履行自身義務。通常情況下, 合同法更為重視保證當事人關系, 這也是體現合同法作用的關鍵。合同法是維護市場秩序的基本法, 通過規范性的協議, 構建市場體制。從公司法的模型上看, 代理利益需通過各種成本的支出, 保證效益的均衡性, 預防道德風險[2];而合同法的網絡中, 因不存在代理環節。所以, 交易成本高, 監管成本低。
二、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具體體現
(一) 從交換型到組織型合同
市場經濟背景下, 所有的交易活動都是在合同的締結、履行上進行的, 從而構成完整的市場。這種情況下, 合同關系是市場經濟中最為基礎的關系。根據合同功能進行分類, 可將其分為組織型、交換型合同, 其中, 交換型合同能很好的調整交易關系, 而組織型合同除調整單個交易關系外, 還能用于復雜性的經濟活動。該過程中, 合同被當成管理、組織工具。
(二) 區分消費者、商事合同
一般來講, 民事合同、商事合同是相對立的, 是具備商人身份群體所締結的合同。因消費者合同不存在商人身份, 多被排除在商事合同外。商事合同除包含服務、商品的交換和供應外, 還包含其他的經濟交易, 比如:轉讓協議、投資等。在某些國家, 無論是制定法, 還是學理, 商事合同都具備相對明確的術語。比如, 頒布《法國民法典》前, 法國已通過對交易習慣的總結, 制定相對獨立的'商法典, 便于區分合同?傊, 消費者、商事合同在過錯責任、合同效力的穩定、賠償、調整違約金等方面存在差異[4]。
(三) 確立長期合同規則
合同關系通常是臨時性的關系, 但也存在部分長期性的合同, 在調整交易關系的情況下, 充分發揮經濟功能。長期性的合同多具備這樣幾個特征: (1) 履行期限長。長期合同最為主要的職責是調整當事人關系, 多具備履行期限的長期性。該合同中, 當事人必須通過反復、多次的履行, 才能滿足合同需求。然優于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較長, 制定合同時, 極有可能無法周密的規劃經濟活動, 導致糾紛頻繁發生; (2) 參與人數多。和其他合同相比, 長期合同涉及的當事人比較多, 即且各當事人之間又具備關聯性; (3) 經濟行為的協同性。對于相對傳統的合同關系, 根據信用、城市的原則, 雖當事人承擔著保護、協助的義務, 但該義務多在這些原則下產生, 只要滿足基本需求即可, 即便違反義務, 也不會影響著合同目標的實現。但是, 對于長期合同來講, 為實現合同目標, 當事人行為必須協同, 且協同度也不能超過保護、協助等義務[5]。
三、我國合同法的完善
(一) 共同行為
合同法重心是以交易為特征的合同, 比如:租賃、買賣等, 忽視著為實現經濟目的對合同的調整, 該安排不但使交易現實、特別法脫節, 也使法院在面對經濟行為產生糾紛時間, 缺乏針對性的裁判依據。實際上, 合同法的制定, 不只是為了滿足當事人需求。對合同法來講, 合意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利益的對立, 不會改變本身屬性及對當事人的約束。
(二) 長期合同
上述得知, 從交換型合同, 轉變為組織型合同, 是當前合同法的新發展。我國的合同法, 多將一次性合同作為形態, 其大量規則也是在這種合同下構建出的。但從實際看, 除這種合同外, 交易中還存在長期性的合同, 具備一次合同所不具備的功能。為充分發揮合同法的經濟功能, 必須完善長期合同體系。同時, 還要根據交易形式, 設置專門的規則, 在逐漸凸顯經濟功能的基礎上, 規范長期合同的交易行為。
(三) 繼續性合同
合同法規則并未將繼續性合同特征考慮在內, 只將一次性的合同作為樣本。比如:對于合同的解除來講, 合同法曾明確規定著違約規則, 但主要針對的是一次性合同。而繼續性合同中, 若當事人出現一次未履行合同現象, 是不會造成違約的。并且, 雙方也不會根據此, 將合同解除。即使解除合同, 原則上也不具備以往的效力[6]。
此外, 合同法還規定著服務合同。但是, 缺乏著對服務合同的明確規定。隨著近年服務業的增加, 各種類型服務業的分工日益精細化, 這就要專門調整服務合同規則, 滿足服務業需求。
四、小結
綜上所述, 合同法的存在對實現交易雙方共同利益, 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意義重大。因此, 必須充分、全面的了解各種合同類型的特殊性和功能, 在重新安排合同規則的基礎上, 完善合同法, 實現最終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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