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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鋪合同

        時間:2023-05-15 07:19:55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實用的商鋪合同4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商鋪合同4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的商鋪合同4篇

        商鋪合同 篇1

          一、鋪面轉讓費的定義

          鋪面轉讓費是一種新興的產物,學者們對鋪面轉讓費大致存在以下兩種定義:

          1、商鋪轉讓費,一般是原承租者向繼承租者收取的,也有房東收取的。費用的高低主要取決于原、繼承租者對門店本身獲利能力的認知和市場供求關系。一些地段繁華的門店,人流量大,轉讓費就高,而一些地段偏僻的門店,人流量小,轉讓費就低,甚至不需要。

          2、店鋪轉讓費 :在店鋪租期內(未到期)征得房東同意后將房屋轉租,把和房東之間的租賃剩余期限,連同租戶的裝修、原來購買的設備、經營的項目(貨物、加盟許可費、其他無形資產)等,一并轉給下一個租戶,其向下一個租戶收取的超過應收取房租的費用為轉讓費。對于以上兩種對轉讓費的定義,筆者認為第一種更符合實際情況,但是也存在不恰當的地方,F在市場上轉讓費已然成為一種慣例,并且空鋪產生轉讓費的現象屢見不鮮。所以我個人認為是否空鋪轉讓與產生轉讓費無關。此外,根據市場現狀,轉讓費是原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一般轉讓費不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產生,出租人與承租人產生的是租金,而非轉讓費。筆者認為,轉讓費是原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無形價值的費用,一般表現為原承租人與次承租人對鋪面本身的市場價值的共同認知,有的時候原承租人也會將自己鋪面里面的東西一同轉讓給次承租人,有時也會空鋪轉讓收取轉讓費,具體轉讓費的高低取決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或是該交易地區的市場行情。

          二、鋪面轉讓費產生的法律問題

          (一)原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有關鋪面轉讓費之間的糾紛。

          1、案例。**下崗之后,購買了一間臨街門面房,開起了白鐵鋪。后**將店面租給了**,簽訂了四年的租賃合同,**經過一番裝修開起了小吃部。不久前**經業主**同意,又將該店面及相關廚房設備轉讓給了**,向**收取了門面轉讓費。**接手后,開起了特色小吃,可經營不到幾個月就關閉。**以**轉手漁利,起訴**要求**返還門面轉讓費。法院判決不予支持。從該案例可以得出兩個結論,一是原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鋪面轉讓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鋪面轉讓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二是雖然我國法律對鋪面轉讓費沒有作出具體的法律條文的規定,但是鋪面轉讓費已被大家所認可,一般表現為當地的交易習慣。我國《合同法》在第六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九個條文中,都提到了“交易習慣”;“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還偶的解釋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發生真實意思”。交易習慣是人民在長期經濟交往中形成的,在某一領域、某一行業或某一經濟流轉關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或方法。同時,合同法規定: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后者應當知道的做法;(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胺o禁止即自由”,所以轉讓費是雙方當事人根據雙方當地的交易習慣,在符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產生的一種新興產物。

          2、原承租人鋪面承租的剩余租期租金與次承租人向原承租人支付鋪面轉讓費是否等價?鋪面轉讓費是原承租人將鋪面轉租給次承租人時,次承租人支付給原承租人的`費用。這樣的轉租就會產生這樣的問題。當原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的鋪面租賃合同的期限很短時,比如只有一年期限的租賃合同或者兩年期限的合同,在承租期間原承租人轉讓鋪面并獲得高額轉讓費,但是次承租人所得剩余租期卻很短,按照正常的經營所得利潤也無法掙回高額的轉讓費,但是由于租期屆滿,某種原因導致無法續租,此時次承租人所遭受到的高額的轉讓費損失是

          否理應得到法律的支持。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我們應該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鋪面轉讓費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根據民法的公平正義原則,高額的轉讓費在一定的程度上顯失公平的。正是出于這種原因,原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轉讓費糾紛就沒有想象的那么容易解決。筆者認為,鋪面轉讓費的約定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我們是應該支持,但是至于高額的鋪面轉讓費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我覺得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下著重分析這個問題:

          (1)由于次承租人的原因導致鋪面被收回。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第二百一十九條以及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以及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當次承租人出現以上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導致鋪面被收回,無法再次轉租,損失的轉讓費應該由自己承擔,這就是法理上所講的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不利后果。

          (2)由于原承租人的關系導致鋪面被收回。如果原承租人出現合同法規定,將鋪面未經出租人的同意轉租的,導致出租人解除房租租賃的合同關系,致使次承租人的將鋪面可以轉讓收取轉讓費的愿望落空,經濟上遭到了損失,此時,原承租人應該要承擔對次承租人的賠償責任。

          (3)租期屆滿之后,由于出租人的主觀原因向次承租人收回鋪面,或者不合理的提高租金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租期屆滿后,除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出租人可以無償收回鋪面。如果出現的這種情況,對次承租人是非常不利的,次承租人將損失掉轉讓費,這樣一來,轉讓費的有無就取決于出租人。在現實社會中,次承租人損失轉讓費往往都是與出租人有關,主要是因為現在是出租方市場,承租人出于弱勢地位,這種損失鋪面轉讓費的情形有時是難以避免的。在面對這樣的這種困境,承租人在承租鋪面時,最好三方一起簽定合同,對后續租賃合同租金漲幅、租期等重要內容事先約定,比如次承租人在與原承租人簽訂轉租合同時,與出租人簽訂相關訂約合同。

          (4)由于客觀原因導致鋪面被收回。如果雙方明確約定好有關鋪面轉讓費的風險的承擔,那么我們應該根據當事人的之間的約定,次承租人之所以承租該鋪面并且支付鋪面轉讓費,是有理由相信自己也可以再次轉租并且收取轉讓費,此時由于某種客觀原因無法實現自己的目的,那么次承租人可以向原承租人請求減少鋪面轉讓費,具體減少多少,雙方可以協商或者根次承租人的損失以及正常合理的經營價值來確定(這里的客觀原因除了上面幾種原因之外的原因,比如政府拆遷,自然災害等)。

          (二)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有關鋪面轉讓費之間的糾紛

          案例:20xx年11月1日,原告**與案外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契約書》,原告將其所有的位于某縣交通東路200號的商鋪出租給**,雙方約定租期為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1月1日,月租金800元,另收取押金800元。20xx年5月18日,經被告**與**協商,**同意將商鋪轉租給被告,并征得原告同意。期間,被告向**交納了24000元轉讓費、剩余租期的租金4000元和押金800元。20xx年11月1日,原、被告另行簽訂了《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租期為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1月1日,租金為12000元/年,押金為800元。租賃期滿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商鋪,被告拒不返還。為此,原告訴諸法院。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鋪面轉讓費是次承租人向原承租人支付的,與出租人無關,有關次承租人依法向法院請求出租人返還鋪面轉讓費的訴訟請求是不被法律所認可的,法院不會給以支持。因為根據《合同法》規定,租期屆滿出租人有權收回自己的鋪面,這是出租人行使自己的物權的權利,是法律所保護的。此處分析與上述原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關于鋪面轉讓費具體問題(3)是一致的。

          三、針對鋪面轉讓費的一點建議。

          針對目前社會上的鋪面轉讓費問題,筆者建議承租鋪面時需謹慎,最好原承租人、次承租人和出租人三方一起協商,并簽定書面轉讓協議及新的鋪面租賃合同,同時還要注意確認、督促業主辦妥店面租賃許可等法定手續。

        商鋪合同 篇2

          商鋪租賃合同

          出租方(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有關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屋的裝飾應以不損壞該房產整體結構和設施為原則,并征得甲方同意。

          3、在租賃期間,乙方對于出租房屋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租、轉讓、轉借、抵押、聯營或其他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

          4、承租期內,由被盜、火災等事故造成損失,和乙方人為造成事故,損害甲方房屋的',由乙方負責。

          5、乙方在未違反租約的前提下,有權優先續租該房屋。如要求續租,在本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申請,再由雙方另行商議續租事宜。

          6、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改變經營范圍。

        商鋪合同 篇3

          1、調查商鋪的產權

          承租商鋪之前,應當赴該商鋪所在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調查,確認以下幾個重大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須確保房屋的類型為商業用房性質、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質方可承租作為商鋪使用,否則,將面臨無法辦出營業執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風險。

          2)、房屋權利人,以確保與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由權利人簽署租賃合同。

          3)、房屋是否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若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的,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登記手續,從而導致新承租人的租賃關系無法對抗第三人,也會影響新承租人順利辦出營業執照。

          如果承租人無法查清,可以委托律師到相關部門進行調查。

          2、免租裝修期

          商鋪租賃中,免租裝修期經常會出現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交房后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實際不能辦公、營業,此種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裝修期間的租金。但“免租裝修期”非法律明確規定的概念,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免租裝修期起止時間,免除支付的具體費用,一般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實際使用房屋產生的水費、電費等還需按合同約定承擔。

          3、租賃保證金

          俗稱“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未繳付的費用。因為商鋪適應的電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比較高,因此建議押金應當適當高一些,以免不夠抵充上述費用,另外,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過程中,不斷地拖付相關費用,押金抵扣不夠的情況下怎么辦?可以在合同應當約定補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關費用后,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補足支付“押金”,如果經出租人通知后一定時間內補足的話,則出租人可以單方解約,并追究承租人相應的違約責任。若合同中有此約定,則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賴”行為。

          4、稅費承擔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出租或轉租商鋪的,出租人或轉租人應當承擔以下稅費:

          1)、出租:

          營業稅及附加租金*5.55%

          房產稅租金*12%

          個人所得稅所得部分*20%(所得部分為租金扣除維修費用,維修費用每次不超過800元)

          印花稅租金(總額)0.1%(在第一次繳稅時一次性繳納,按租期內所有總租金計算。)

          土地使用稅按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征收,具體以代征機關實際征收為準。

          2)、轉租:

          營業稅及附加轉租收入*5.55%

          印花稅印花稅轉租租金(總額)0.1%

          在實踐中,商鋪租賃稅費德繳納比較多樣,上述標準只是法定征收標準,不同區域或許存有不同的征收方法,具體可在簽訂商鋪合同前咨詢實際代征網點工作人員。

          雖然上述稅費德繳納主體為出租人或轉租人,但租賃合同中可以約定具體稅金數額的承擔人,此時,無論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應當清楚商鋪租賃的稅費金額比較高,應當慎重考慮長期稅費調整增加的費用后,再行約定具體承擔人,不要被某些代征網點短期內較低的稅率所迷惑。

          5、營業執照

          承租商鋪的目的在于開展商業經意活動,而商業經營活動首要條件就是必須合法取得營業執照,因此,在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時,許多條款都要圍繞著營業執照的辦理來設置,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原有租賃登記信息沒有注銷,從而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租賃登記,從而導致無法及時辦理營業執照;

          2)、商鋪上原本已經注冊了營業執照,而該營業登記信息沒有注銷或者遷移,從而導致在同一個商鋪上無法再次注冊新的營業執照;

          3)、房屋類型不是商業用房,從而無法進行商業經營活動,而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4)、涉及特種經營行業(娛樂、餐飲等)的,還需要經過公安、消防、衛生、環境等部門檢查合格,取得治安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件后,方可取得營業執照;

          5)、因出租人材料缺失而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對于上述第1、2、3、5條情形,可在合同中設定為出租人義務,并給予出租人合理寬限期,超過一定期限還無法解除妨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上述第4條情形,可設定為無責任解約情形,以保障承租人萬一無法辦出營業執照時可以無責任解除合同。

          6、裝修的處置

          商鋪租賃中,往往需要花費大額資金用于鋪面裝修,為了確保裝修能夠順利進行,以及保障裝修利益,在合同中應當注意幾個問題:

          1)、明確約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對商鋪進行裝修,以及裝修圖紙或方案是否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等,若有特別的改建、搭建的,應當明確約定清楚,對于廣告、店招位置也可約定清楚。

          2)、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不僅僅考慮違約金部分,因為違約金常常會約定等同于押金,數額不高,往往不及承租人的裝修損失,因此,應當約定在此情形下,出租人除承擔違約金外,還需要承擔承租人所遭受的裝修損失費用。

          3)、明確租賃期滿時,裝修、添附的`處置方式。

          7、水、電、電話線等

          因商鋪經營的特殊性,對于水、電、電話線均可能特殊需要,這些公共資源的供應又會受到各種因素影響,建議承租商鋪前,應當先行考察是否滿足使用需求,若不滿足的,確定如何辦理擴容或增量,以及辦理擴容或增量所需費用,并在合在同明確約定相關內容,以及無法滿足正常進行需求的情形下,承租人人免責解除合同的權利。

          8、租賃登記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屬于合同備案登記性質,此登記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登記與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沒有辦理備案等記,合同依然在生效條件滿足時就生效;

          2)、經登記的案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兩個承租人的,其中一個合同辦理了租賃登記,另一個沒有辦理租賃登記,則房屋應當租賃給辦理租賃登記的承租人,出租人并向沒有租賃登記的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建議及時赴該商鋪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備案登記。另外,大多數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均要求租賃合同經過租賃備案登記。

          9、轉租問題

          商鋪市場中經常會遇見許多“二房東”“三房東”情形,這其中就存在轉租的問題。俗稱的“轉租”其實涵蓋了法律規定的兩種變更方式“轉租”和“承租權轉讓”,依法律規定,“轉租”是指上手租賃關系不解除,本手在此建立租賃關系,而“承租權轉讓”是指上手租賃關系,新承租人直接替代原承租人與出租人(業主)建立租賃關系。在這兩種形式下,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轉租必須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同樣承租權轉讓中,解除原租賃合同和重潛心租賃合同,也需要征得出租人同意。

          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張一筆補償費,主要補償裝修損失等,此筆費用不屬于法定承租人應承擔費用,但法律亦沒有明確禁止,因此,只要雙方當時協商同意的,亦會受到法律保護。建議承租人在支付此筆費用時,應當考慮分批次與轉租或承租權轉讓錯作環節結合起來支付,以此降低資金風險,并可考慮將營業執照辦理成功作為該筆費用退還或解除情形。

          鑒于商鋪租賃合同牽涉問題較多,涉及合同金額較大,建議對此類合同應謹慎簽訂,必要時,聘請專業人士把關,以免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引起訴訟,更是得不償失。

          10、買賣與租賃

          許多承租人經常擔心承租商鋪之后,業主將商鋪出售了怎么辦,其實,承租人完全無須擔心此種風險,因為法律對于承租人賦予了兩重特殊保護:

          1)、出租人在出售時,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之下的優先購買權,即若承租人在等同于其他購買人的條件下主張購買該商鋪的,則業主必須將該商鋪出售給承租人,以此保障了承租人的使用利益。

          2)、即使承租人不想購買承租商鋪的,業主出售后,新的業主也應當履行租賃合同,否則,新業主應當承當租賃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11、其他注意事項

          在承租商鋪之前,需要了解該商鋪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將要經營的業態不符合相關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比如承租一個不可經營餐飲行業的房屋準備開設酒店,必將導致人力、財力的損失。在無法確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特別約定相關事宜作為解約條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商鋪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所擁有的商鋪事宜,訂立本合同。本合同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20xx年11月制定的上海市房屋租賃及商品房預租合同為范本,結合甲乙雙方的實際情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制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

          一、出租寫字樓情況

          1-1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寫字樓的主要情況如下:

          座 落:上海市_____區____路___號(弄)____室(以下簡稱該房屋)。

          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

          土地用途:__________。

          結 構:__________。

          樓 層:本房屋所在建筑共____層,本房屋位于第__層,有/無電梯。

          裝修情況:精裝修房配家具和電器(清單見后)。

          (簡裝修不配家具電器)

         。鞣浚

          該房屋的房產證及平面圖復印件見本合同附件(一)。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原件,乙方確認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房地產權證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作為該房屋的房地產權人與乙方建立租賃關系。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訴乙方該房屋未設定抵押。甲方作為該房屋的房地產權人與乙方建立租賃關系。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訴乙方該房屋已設定抵押(按揭)。甲方保證本租賃事宜已經抵押權人同意。若因抵押原因需要處分本房屋,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九部分解除本合同的條件的有關內容處理。

          1—3 本房屋的產權共有人包括:_____________。甲方保證所有產權共有人均同意將該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并與甲方共同在本合同上簽字確認,出租的房屋沒有權屬糾紛。(產權共有人以授權的方式委托甲方簽字,甲方保證授權委托書真實有效,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4 該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圍、條件和要求;現有裝修、附屬設施、設備狀況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裝修和增設附屬設施的內容、標準及需約定的有關事宜,由甲、乙雙方分別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雙方同意該附件作為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和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向甲方返還該房屋的驗收依據。

          二、租賃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作為乙方辦公營業使用, 乙方保證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使用和物業管理的規定。

          2-2 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而未核準前,不擅自改變上述約定的使用用途。

          三、 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3-1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該房屋。房屋租賃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期間的時間,甲方同意該段時間做為乙方籌備和裝修時間,不計入正式租期。乙方同意為該段裝修時間向甲方補償人民幣____元。

          3-2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如期返還。乙方需要繼續承租該房屋的,則應于租賃期屆滿前___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書面要求,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金等租賃條件均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做相應調整。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4-1 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每月租金總計為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萬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________角整)。

          該房屋租金____ 年內不變,自____年__月__日起,雙方同意對租金標準進行調整,具體細節由雙方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協商確定,雙方同意租金調整幅度在_______ %范圍之內。租賃期滿后若乙方需要繼續租賃且甲方同意,雙方可協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事宜由甲、乙雙方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4-2 乙方應于每月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則乙方需按日租金的千分之______支付滯納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乙方可以使用支票、現金支付房租。甲方收到乙方所交的房租后,應在3日內向乙方提供正式的租賃費發票。

          五、保證金和其他費用

          5-1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為_____個月的租金,即人民幣___________元。

          甲方收取保證金后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租賃關系終止時,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外,剩余部分無息歸還乙方。

          5-2 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通訊等費用、房屋和設備日常維修由乙方承擔。設備、房屋維修、物業管理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房屋日常費用指房屋日常發生的小的損壞所造成的維修費用,包括燈、門、水電、燃氣設施以及其他屬于甲方的設施。房屋出現大的、非乙方使用所造成的損壞所造成的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包括墻體裂縫、基礎下沉、房屋漏雨滲水等。)

          5—3 雙方同意由乙方負責辦理本房屋的意外商業保險事宜,并承擔保險費用,保險受益人為甲乙雙方。保險范圍包括:甲方擁有產權的本房屋、設施、家具和電器;乙方擁有的家具電器設備。若因發生意外情況如火災等造成雙方的財產損失,由雙方共同向保險公司索賠。所獲賠償金按照所保險合同中所保險的內容由雙方分享。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6 -1 租賃期間,乙方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另外,屬于甲方維修范圍需要進行大修時,若因維修工作對乙方的營業造成較大和較長時間的影響,甚至導致乙方完全無法營業,甲方同意在乙方受影響期間適當減少或免除乙方的租金,具體減免比例由雙方根據影響時間和影響程度協商確定。市政工程、道路和設施維修或公共部分維修所造成的影響不屬于此范圍,但雙方同意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協商的方式妥善解決。

          6-2 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乙方拒不維修,甲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6-3 租賃期間,甲方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甲方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護,應提前2日通知乙方。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減少對乙方使用該房屋的影響。

          6-4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設備的,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審批的,則還由甲方委托乙方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乙方增設的附屬設施和設備及其維修責任由乙方負責。

          6-5 乙方保證按本合同規定合法使用該房屋,不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6-6 乙方保證不在該房屋內存放危險物品。否則,如該房屋及附屬設施因此受損,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七、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續租外,乙方應在本合同的租期屆滿后的當日內應返還該房屋,未經甲方同意逾期返還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合同所規定的`租金標準的1.5倍向甲方支付該房屋占用使用費。

          7-2 乙方返還該房屋應當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狀態。返還時,應經甲方驗收認可,并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7-3 屬于乙方的家具、電器等設備由乙方負責搬走。由乙方增加的裝修(包括新增固定的隔墻、窗、燈具、門及其他拆卸后會損壞室內狀況的情況等)乙方不得拆除,以免破壞室內的裝修狀況。(或由雙方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協商處理)

          八、轉租、轉讓和交換

          8-1乙方在租賃期內,需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方可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8-2 乙方轉租該房屋,應按規定與受租方訂立書面的轉租合同。并按規定由甲方(或甲方委托乙方)向上海_______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

          8-3 在租賃期內,乙方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承租或與他人承租的房屋進行交換,必須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轉讓或交換后,該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或交換人應與甲方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并繼續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賃期內,甲方如需出售該房屋,應提前____個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根據國家法律,甲方出售本房屋給第三人后,本合同繼續有效。

          九、解除本合同的條件

          9-1 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一)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 該房屋因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 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許可范圍的;

          (四) 乙方為自然人的情況下,若在租賃期內由于乙方發生人身意外事故導致意外死亡,根據國家法律,從人道主義角度考慮,乙方的家人、法定繼承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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