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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定期合同

        時間:2024-11-14 07:28:48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關于定期合同錦集9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定期合同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于定期合同錦集9篇

        定期合同 篇1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

          統一定期租船合同(各欄于1974年列出)

          代號:“1939年波爾太摩”

          2.地點和日期

          3.船舶所有人/營業所在地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

          5.船名

          6.總登記噸/凈登記噸

          7.船級

          8.指示馬力

          9.運輸部夏季干舷高度時的總載重噸(大約)

          10.散裝/包裝容積(立方英尺)

          11.永久性燃料(大約)

          12.船速(節)(大約)燃油消耗(噸)(大約)

          13.現在動態

          14.租期(第1條)

          15.交船港口(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1條)

          17.(a)航行區域(2條) (b)經特別約定的除外貨物

          18.交船時的燃料(載明最低和最大數量)(第5條)

          19.租金(第6條)

          20.租金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和支付地點,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6條)

          21.還船地點或區域(第7條)

          22.戰爭(僅當約定第(c)款時填入)第(21條)

          23.解約日(第22條)

          24.仲裁地點(僅當約定倫敦以外地點時填入)(第23條)

          25.經紀人傭金及向何人支付(第25條)

          26.有關約定的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數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簽字(船舶所有人)

          簽字(承租人)

          第二部分 “波爾太摩1939”統一定期租船合同(各欄于1974年列出)

          茲由第3欄所列的船舶所有人和第4欄所列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船名見第5欄,登記總/凈噸見第6欄,船級見第7欄,指示馬力見第8欄,在英國運輸部夏季干舷高度時可裝的包括燃料、物料、食品和鍋爐用水在內的載重量大約噸數見第9欄,根據建造者的測定,船舶具有的散裝/包裝容積(立方英尺)見第10欄,扣除永久性燃料,其大約噸數見第11欄,船舶在良好天氣和平靜水域條件下滿載航行速度見第12欄,此時消耗優質威爾士煤或燃油的大約噸數見12欄,現在動態見第13欄。

          1.租期/交船地點/交船時間

          船舶所有人出租、承租人承租本船的期間為第14欄規定的日歷數,并在上午9點至下午6點,星期六從上午9點至下午2點(不包括星期天或法定節假日,除非承租人接受船舶),在第15欄規定的港口、承租人所指定的船舶能始終安全浮泊并可供使用的泊位交船且將船舶置于承租人控制時起算。船舶在各方面適于貨物運輸。

          船舶應在第16欄規定的時間內交付。

          2.貿易

          本船只能在第17欄規定的地域內,在其能始終安全浮泊的良好和安全港口或地點之間從事合法貿易,運輸合法貨物。

          船舶不得裝運活牲畜及有害的、易燃或危險貨物(如酸性物質、炸藥、電石、硅鐵、石腦油、汽油、焦油或其他任何制品)。

          3.船舶所有人提供的項目

          船舶所有人應提供所有食品和船員工資、船舶保險、甲板和機艙所有物料并支付費用,并且在租期內,維持船體和船機處于充分有效狀態。

          船舶所有人應為每一艙口提供一名起貨機司機。如需更多的起貨機司機,或卸載工人拒絕或不允許與船員一起工作,則承租人應提供合格的岸上起貨司機并支付費用。

          4.承租人應提供的項目

          承租人應提供并支付所有包括廚房用煤在內的燃煤、燃油、鍋爐用水、港口費用、引航費(不論強制引航與否),運河航工、舢板費、照明、拖輪、領事費(但與船長、船員有關的除外)、運河、碼頭及其他費用,包括任何外國市政稅和國稅,同時應支付交船港和還船港的一切碼頭、港口費和噸稅(除非是因在交船前或還船后所運的貨物而發生的)、代理費、傭金,并安排和支付裝載、平艙、積載(包括墊艙物料和防移板,但船上已備有的除外)、卸載、過磅和理貨、交貨、艙口檢驗,供給為其服務的官員和人員的伙食以及其他各項費用,包括因檢疫造成的滯留及費用(包括熏艙和消毒費用)。

          所有實際用于裝貨和卸貨的繩索、吊貨網和特殊吊貨索,以及任何特殊工具,包括按港口習慣要求用于系泊的特殊纜繩、鋼索和錨鏈,均由承租人負責。船舶應配備有起貨機、吊桿、滑輪和起重能力達2噸的普通吊貨索。

          5.燃料

          承租人在交船時和船舶所有人在還船時應接受船上尚存的全部燃煤或燃油,并按各自港口的現價支付費用。

          在還船時,船上剩余燃煤或燃油的數量不得少于和超過18欄規定的噸數。

          6.租金

          自按第一條規定的起算至船舶交還船舶所有人止,承租人應以第19欄規定的租金,每30天支付租金。

          支付租金須用第20欄規定的貨幣,以該欄規定的方式,無折扣地每30天現金預付。

          如果欠付租金,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船舶從承租人的營運中撤回,而無須提出任何聲明,也無須通過任何法院或其他形式的干預,且不影響船舶所有人根據本租船合同所具有的對承租人的任何索賠權利。

          7.還船

          租期屆滿時,承租人應在第21欄規定的地點或范圍內選擇一不凍港,以船舶交給他時的同樣良好狀態(自然損耗除外),在上午9點至下午6點,星期六在上午9點至下午2點之間還船,但是還船之日不應是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

          通知

          承租人應至少在10天前將還船的港口和大約日期通知船舶所有人。

          如果對船舶指定航次將超過租期,承租人可使用船舶至航次結束,但以能合理地估計該航次將允許大約在租期屆滿時還船為限。但是,對于任何超過租期屆滿之日的時間,當市場價格高于合同規定的租金率時,承租人應按市場價格支付。

          8.載貨艙室

          船舶所有載貨艙室,包括合法的甲板載貨容積,除保留船長、船員、屬具、船具、家具、食品和物料占用的適當而足夠的空間外,均由承租人支配。

          9.船長

          船長應盡速完成所有航次,并同海員一起給承租人提供習慣性幫助。有關雇傭、代理或其他安排,船長應服從承租人的指示。因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人簽發提單或其他文件,或在其它方面遵照承租人的指示,以及由于船舶證書不規范或貨物超載而引起的各種后果和責任,承租人應向船舶所有人賠償。船舶所有人對由于貨物短缺、混票、標志、包件數、或由于積載不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貨物損壞或索賠,均不負責任。

          如果承租人有理由對船長、高級船員和輪機員的行為表示不滿時,船舶所有人在收到意見書后,應立即調查事實,并在必要與可能時予以撤換。

          10.指示和航行日志

          承租人應向船長提供各種指示和航行指令。船長和輪機員應對航行日志作完整和正確記錄,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查閱。

          11.停租等

          (a)如船舶進干塢或為維持船舶的效能而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船員或物料不足、機器損壞、船體受損或其他事故,以致妨礙或阻止船舶工作并持續24小時以上,則對船舶因此所損失的不能立即按要求進行營運的任何時間,應停付租金。預付的租金應作相應扣減。

          (b)如船舶由于天氣原因被迫駛往港口或錨地,或船舶駛往淺水港口、河流或有淺灘的港口,或貨物遭受意外事故,則船舶的任何延誤和/或由此延誤而引起的費用,均由承租人負責,即使此種延誤和/或費用、或者兩者發生的原因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雇傭人員的疏忽。

          12.清洗鍋爐

          清洗鍋爐應在營運期間任何可能的時候進行。如不可能,則承租人應給予船舶所有人必要的清洗時間。如船舶因此停留超過48小時,則應停付租金,直至船舶重新準備就緒。

          13.責任和負責

          船舶所有人對由于其本人或其經理人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適航和適于航次需要,或因其本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職責造成的交船延誤或租期內的延誤,以及船上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責。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船舶所有人對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壞和延誤,即使是由于其雇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概不負責。船舶所有人對無論是部分或全面的罷工、停工或關廠或禁止工作(包括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所引起或造成的滅失或損壞,概不負責。

          承租人應對由于違反本租船合同的規定裝載的貨物或不當或粗心添加燃料、裝載、積載和卸載貨物,或其他由本身或其雇傭人員的不當或疏忽行為所造成的對船舶或船舶所有人的滅失或損失負責。

          14.墊款

          如經要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應在任何港口向船長墊付船舶的日常費用所必需的款項,年息僅為6%。此項墊款從租金中扣除。

          15.除外港口

          船舶不能被指示也無義務進入,

          (a)傷寒或瘟疫盛行的任何地區,或船長、高級船員根據法律無義務將船舶駛往的任何地區。

          (b)任何冰封地區或在船舶抵達時由于冰凍原因,燈標、燈船、航行標志和浮標將被或可能被撤走的任何地區,或具有通常由于冰凍原因船舶不能抵達或在裝貨或卸貨結束后不能駛離的危險的地區。船舶無義務破冰。如果由于冰凍原因,船長擔心船舶被冰封和/或受損,因而認為繼續停留在裝貨或卸貨地點具有危險,則他有權將船舶駛往一便利的不凍地點,等待承租人新的.指示

          由于上述任何原因造成的不可預見的延誤,由承租人負責。

          16.船舶滅失

          一旦船舶滅失或失蹤,租金從船舶滅失之日起停付。如滅失的日期不能確定,則從船舶最后一次報告之日起到預計的抵達目的地之日止,支付半數租金。任何預付的租金應作相應的扣減。

          17.加班

          如經要求,船舶應晝夜進行作業,承租人應償還船舶所有人根據加班的小時數和雇傭合同中規定的費率支付給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加班費用。

          18.留置權

          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據本租船合同提出的任何索賠對屬于定期承租人的所有貨物和轉手運費以及任何提單運費行使留置權。承租人得因事先支付但未獲得的所有款項而對船舶有留置權。

          19.救助報酬

          由于對其他船舶的救助和救援而獲得所有報酬,在扣除船長和船員的應得份額以及所有法定的和包括根據本租船合同為救助所損失的時間而支付的租金在內的其他費用,以及損害修理和所消耗的燃煤或燃油后,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分。承租人應受船舶所有人為得到救助報酬及確定其數額而采取的措施的約束。

          20.轉租

          承租人有權轉租船舶,但應給予船舶所有人預期通知。但是,最初的承租人始終對本租船合同的適當履行向船舶所有人負責。

          21.戰爭

          (a)除非事先征得船舶所有人同意,否則,如由于任何實際的或威脅中的戰爭行為,戰爭的敵對行動、類似戰爭的行動、海盜行為或敵對行為、或任何人、組織或國家對本船或任何其他船舶或其貨物的惡意破壞,革命、內戰、民眾騷動或因實施國際法而將使船舶進入危險地區,船舶不能被指示前往或繼續駛往任何此種地區或進行此種航次或營運,也不能因實施某種制裁使船舶冒任何風險或受任何懲罰,亦不能使船舶承運任何貨物而使其有被扣押、捕獲、罰款的風險,或受交戰國或交戰方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任何方式的干擾。

          (b)如船舶駛近或被帶往或被指示駛往該種地區或面臨上述風險,(1)船舶所有人有權隨時按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對其在船舶上的利益和/或租金因此可能涉及的任何風險進行投保。如經要求,承租人應償還船舶所有人支付的保險費。并且,(2)盡管有第11條的規定,對所損失的全部時間,包括由于船長、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的傷亡或船員拒絕前往該地區或置于此種危險所損失的時間,租金照付。

          (c)如船長、高級船員和/或普通船員的工資、食品和/或甲板和/或機艙物料的費用和/或船舶保險費,由于上述(a)款所述情況或在任何此種情況存在期間而有所增加,所增加的費用應加人租金,并在船舶所有人提交賬單時,由承租人支付。此種賬單應按月提交。

          (d)船舶有權服從船旗國政府或任何其他政府,或任何按照或聲稱按照該政府授權行事的人發出的有關船舶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港、目的港、交貨或任何其他事項的命令或指示,或服從根據船艙戰爭險條款任何委員會或個人有權發出的此種命令或指示。

          (e)如船旗國卷入戰爭、敵對行動,類似戰爭的行動、革命或民眾騷動之中,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均可解除本租船合同。除另有協議者外,船舶應在目的港還給船舶所有人,或者,如由于(a)款規定的情況,船舶不能抵達或進人目的港,則在卸完船上任何貨物后,在船舶所有人選擇的附近一未封鎖的安全港口還船。

          (f)為服從本條規定而為或不為任何行為,均不得視為違約。

          (g)款供選擇,并且,除非根據第22欄另有約定外,否則應視為刪除。

          22.解約

          如船舶未能在第23欄規定的日期之前交付,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如船舶未能在解約日之前交付,則如經要求,承租人應在收到此種通知后48小時內作出其解除合同還是接受船舶的聲明。

          23.仲裁

          本租船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應在倫敦(或第24欄約定的其他地點)提交仲裁。船舶所有人指定一名仲裁員,另一名仲裁員由承租人指定,如該兩名仲裁員不能達成一致決定,則以由其指定的首席仲裁員的決定為準。仲裁員或首席仲裁員的裁決為終局,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4.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根據1974年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進行理算,租金不分攤共同海損。

          25.傭金

          船舶所有人按根據本租船合同支付的租金,以第25欄規定的費率,向第25欄規定的當事人支付傭金。但在任何情況下,傭金不少于補償經紀人的實際開支和其工作的合理報酬的必要數額。如由于任何當事一方違約而全部租金未付,則對此負責的一方應賠償經紀人的傭金損失。

          如當事雙方協議解除本租船合同,則船舶所有人應賠償經紀人的傭金損失。但在此種情況下,傭金不超過按一年的租金計算的經紀人費用

        定期合同 篇2

          不定期住房合同就是沒有具體約定期限的的租房合同,在實際生活中,這類租房合同由于約定的期限不明確或者約定的情況不完整,或者甚至沒有約定期限的合同中,以限制房屋租賃合同時間的形式,其與具體的一般的合同簽訂的內容有所不同,下面就簡要講述一下有關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的有關問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約定租賃期限不明確、或者約定租賃期限不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書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2)約定不明確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并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3)事實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后果:

          1、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A.出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B.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總之,在面對類似問題時,可以咨詢有關方面的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的利益,不定期租賃合同需要面對很多的問題,如法律上時間限制的問題等等,如果你對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問題產生疑惑的,可以咨詢的專業的律師,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定期合同 篇3

          編號:____

          甲 方:____

          乙 方: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

          注冊地址 :____

          經營地址 :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 性別 :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 年__月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

          戶口所在地:____省(市)____區(縣)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________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____元或按 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元或按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蓋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定期合同 篇4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4.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6.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7.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8.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二、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元。

        定期合同 篇5

          贈與者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定期性贈與事宜締結契約如下:

          第一條 甲方提供乙方監護、養育其子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的養育補助費,于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無償贈與人民幣各_________元整。

          第二條 前條定期贈與期間,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丙方成年為止。

          第三條 乙、丙雙方倘有不良行為依刑法有關處罰之明文者,甲方可撤銷本契約。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定期合同 篇6

          室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上海嘉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并履行。

          第一條 租賃房屋狀況

          1.甲方將享有出租權的座落于上海市嘉定區加羅公路336號 室房屋及(以下統稱“該房屋”)租予乙方;該房屋面積約為平方米(以實際查看為準)。

          2.乙方承租該房屋僅作為 使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改變該房屋用途。

          3.簽訂本合同時,甲方已經告知乙方該房屋的權利狀況和權利限制狀況。

          第二條 租賃期限和租金

          1. 該房屋暫不確定租賃期限,甲方因需要可隨時解除本合同,乙方及時返還該房屋,本條款是不可撤銷和無條件的。

          2. 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月租金為 免費元(大寫: 免費)

          3. 本合同簽訂當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租賃該房屋保證金RMB 500 元

          4. 本合同解除、終止時,若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將該房屋返還,甲方應及時無息一次性退還乙方繳納的履約保證金。若乙方有任何違反本合同的情形,甲方可將履約保證金的全部或部分作為違約金予以扣除,剩余金額(若有)及時一次性退還乙方。

          第三條 房屋交付

          1.雙方定于 20 年 月 日前(含當日)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該房屋的交付標志為甲乙雙方簽署房屋租賃交接書或類似文書。

          2. 乙方保證依照交付房屋的現狀進行使用,不得擅自裝修,不得改變或損害所在建筑主體結構及現有的設施設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承重結構及現有管道

          結構)。

          3. 乙方正常使用后,發現除乙方自行裝修、改建部分外的其他部分有損壞或故 障,若在保修期,由乙方直接代表甲方通知開發商或開發商授權的物業公司進行修復;若已過保修期,由乙方直接向物業公司或其他修理部門保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該房屋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四條 房屋返還

          1.雙方同意,無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終止,乙方須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后2日內向甲方返還該房屋。

          2.乙方在搬離該房屋過程中對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損失或損害,乙方須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在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對甲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賠償,如果履約保證金不足抵扣的,乙方必須足額賠償甲方。

          第五條除本合同其他條款規定的乙方義務外,乙方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乙方應保持該房屋(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裝修、設施和設備等)的完好及可使用狀態。乙方因未盡到妥善管理的義務、或因乙方(包括但不僅限于乙方的裝修承包商、乙方員工等)之原因致使該房屋毀損、滅失,造成甲方或/和任何第三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 乙方及其員工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相關管理規定,不得影響或干擾甲方對物業的正常管理;

          3. 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乙方及其員工不得在嘉定科創大廈內進行商品或廣告的展示、派發任何宣傳品或向顧客介紹、推銷業務;

          4. 甲方有權委托其它專業公司對部分物業進行專項管理,乙方應接受、服從管理;

          5. 租賃期內,乙方應自行妥善保管該房屋內的財物。不論甲方是否在嘉定科創大廈內設置保安人員或安裝電子防盜系統,該房屋及其內之財物的安全責任均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無權以該房屋內部財物的失竊或被破壞為理由要求甲方給予任何賠償; 乙方應嚴格依照國家、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及營業執照載明之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乙方的經營活動不得對甲方及其他租戶的正常經營造成影響

          6. 乙方自行負責承租區域及周邊區域的清潔,注意用電及燃氣安全,防止火災、水災等事故發生,甲方將不定期的進行監督及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甲方將向乙方發出整改通知,乙方應完全、嚴格的按通知要求進行整改;

          7. 乙方應制定并采取適當的安保措施,以維護承租區域的秩序;若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或造成他人(包括甲方)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 合同違約責任

          1. 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對該房屋進行增建、增設、改建或/及裝修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將該房屋恢復原狀,并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2. 甲方如按本合同有關條款將乙方所交履約保證金做出處理的,在甲方沒有選擇解除或終止合同并繼續履行合同情況下,乙方應補足或重新交納履約保證金。若乙方未能在甲方發出的補繳履約保證金書面通知 7 天內足額繳納履約保證金,甲方有權單方書面通知終止本合同。

          第七條 其他條款

          1. 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均系甲乙雙方逐條協商而成,甲乙雙方充分了解本合同每一條款的內涵并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結果。

          2. 本合同如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時,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一式 2 份,甲方執 1 份,乙方執 1 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上海嘉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乙 方:

          簽 章: 簽 章:

          地 址: 地 址:

        定期合同 篇7

          編號:

          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石家莊鑫然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住所: 石家莊新華區中華北大街309號

          性質: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賈慶豐

          乙方(勞動者):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

          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自愿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合同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任務的需要,安排乙方在(地點)承擔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 不定時工時制,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

          2、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力,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乙方從事國家規定就業準入工種的,應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在工作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五、勞動報酬

          1、甲方于每季度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按乙方出勤工天計算,每天按元計算(其中社會保險費元)。 甲

          方應按不低于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2、甲方可執行依據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價位、工資增長指導線,與工會(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的工資分配辦法。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乙方依照國家規定自行繳納基本養老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以包含在乙方工資中。

          2、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3、甲方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由甲方承擔。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至五十條的規定執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甲乙雙方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聘用人員必須遵守我單位所有規章制度。

          2、經濟損害賠償、培訓賠償、保密賠償、竟業限制賠償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3、

          十、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按照國家規定處理。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按國家規定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ㄎ写砣耍

          年月日

          年月日 (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章)

        定期合同 篇8

          使用說明

          1、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2、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1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3、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2101條中寫明。

          4、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5、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6、本合同1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1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1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1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2條 乙方 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2、勞動合同期限

          第3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終止。

          3、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4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5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6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4、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7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8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5、勞動報酬

          第9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10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元或按 執行。

          6、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101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上海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第103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104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7、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105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106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107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8、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108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109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0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210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9、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2101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10、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當事人1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2103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2104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上海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2105條 本合同1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ê炞只蛏w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續 訂 書

        定期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部門負責人

          單位地址

          第二條 乙方

          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ㄊ校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年 月 日生效,其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年 月 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一方執行 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社會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遼寧省興城市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果樹所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治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接觸、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賠償的,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興城市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如下 。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甲方 (公 章)乙方 (簽字或蓋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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