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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變更合同

        時間:2023-06-01 07:34:21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關于變更合同8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變更合同8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于變更合同8篇

        變更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合同付款賬號變更協議

          一、 鑒于乙方公司原收款帳戶已作注銷變更,現經雙方協商一

          致同意,將原合同(《*********合同》,下稱原合同)中第xx條第xx款中約定的`款項支付帳號由原帳號:

          xx-xxx-xxx-xxx-x,開戶行:xx-xxx-xxx-x,變更為帳號:xx-xxx-xxx,開戶行:xx-xxx-xx,原合同中雙方約定的第二期及第三期款項將轉入變更后的帳戶收取,乙方收到該款項后需確保按原合同約定提供相應收款票據。

          二、 其它條款仍按原合同執行。

          三、 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件:乙方原帳號注銷銀行證明文件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變更合同 篇2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 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合同轉讓的涵義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

          按轉讓的內容不同,合同的轉讓可分為三種形態: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

          合同轉讓內容

          合同的轉讓涉及合同債權的讓與、合同債務的承受、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合同的承繼。

          (1)債權讓與。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的行為。債權人部分轉讓債權的,第三人(受讓人)成為合同債權人之一。債權是債權人享有的權利,依法可以讓與他人,債務人無權干涉。但為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維護合同關系的穩定,法律對債權的讓與也作了些限制。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合同債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所謂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是指合同具有某種人身性質或當事人訂立合同目的的實現有賴對方的特殊技能、技巧或其他因素而不得轉讓的情形。如委托合同、勞務合同。所謂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通過其他方式約定,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債權。合同是當事人訂立的,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合同債權,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

        法律自應尊重。如:商業秘密許可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被許可人不得轉讓許可合同。唯應注意的是,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合同債權的,本身不得具有合同無效的情形。否則,這部分約定無效。所謂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由法律直接作出限制轉讓的規定。如民用爆炸物是特許經營項目,具有民用爆炸物經營資格的人就不得將民用爆炸物的買賣合同轉讓給不具有民用爆炸物經營資格的人。

          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通知的,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務履行完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第三人不得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的通知,一旦發出,不得撤銷。但經債權的受讓人同意的,可以撤銷。

          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的,第三人(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從權利。但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后,只是變更了合同的主體,合同的內容并未發生變化。債務人對原債權人(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新債權人(受讓人)主張。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固然是行使權利的行為,但權利行使不得用來規避債權人應負的義務。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債務,且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讓與的通知后,債務人可以將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向第三人(受讓人)主張抵銷。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

        變更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性別: 男 女 戶口性質:非城鎮 城鎮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配合丙方的運營與發展,甲、丙雙方進行人事調整,現就更換用工管理機構所涉及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及其他權利義務等相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經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變更協議。

          1、 乙方原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職務__________變更為__________,其他勞動合同條款不做任何變更。

          2、 原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確認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 變更后,丙方負責辦理乙方的用工與社會保險繳納、代*工資等相關手續。

          4、 丙方認可此協議所涉及的用工主體調整,不影響乙方在丙方的服務年限連續計算。

          5、 變更協議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丙方: 簽字(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4

          可變更合同

          可變更合同在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里稱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勺兏掠捎幸韵拢

          ①欺詐。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诿{迫。

         、鄢巳酥;

          ④重大誤解。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將保管作務贈與);對合同當事人的誤解;對合同標的的誤解。

         、蒿@失公平 更、可撤銷合同。

          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一)可變更、撤銷合同的類型

          1、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因欺詐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因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果

          1、法律行為有效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成立時,根據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力,對民事行為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

          2、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

          (1)撤銷權的性質及歸屬

          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享有撤銷權的人是被欺詐、被脅迫、被乘危的人,發生了重大誤解的人,在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為中是受損失的一方。

          (2)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訴訟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在裁判中確定。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銷或變更。

          (3)撤銷權的消滅

         、俪馄陂g經過。

          1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

         、诔蜂N權人的放棄。

          撤銷權的放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地放棄。默示地放棄撤銷權一般是明知有撤銷權而要求對方履行或者主動向對方提出履行。

          (4)撤銷權消滅的后果

          撤銷權消滅后法律行為即確定有效。

          (5)行使撤銷權的后果

          行使撤銷權后,法律行為溯及自始無效,其后果完全與無效法律行為相同。

        變更合同 篇5

          1、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于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法律基礎

          《勞動法》第17條明確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卑凑丈鲜鲆幎,用人單位合法地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提出或接受變更合同的條件;二是必須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在變更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變更的內容進行協商,在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進行變更;三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說,變更勞動合同的程序和內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因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如果企業因生產工作需要,確需變動職工工作崗位時,要先同職工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變動。如果職工不同意變更,企業也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自主權為由強行變更,甚至在職工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作出停發工資、限期調離等決定,這樣做顯然是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支付賠償金。

        變更合同 篇6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4、誤解是誤解一方的非故意行為。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受害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經驗或情況緊迫。

          三、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有如下情形: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

          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變更合同 篇7

          尊敬的xxx 先生/女士:

          您好!由于您的工作崗位發生變動,致使原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上的'公司主體、工作崗位名稱與現名稱不符,為保障您和公司的相關權益,xx分公司將認可您在前公司xxx0 年12 月14 日至xxx 年5 月31 日的工齡,并計入您在xx分公司工齡進行工齡工資核算,公司需要與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重簽起始時間為您異動至xx分公司時間xxx 年6 月1 日。祝您在新的工作崗位上一切順利!

          此致

          xx倉儲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人力資源部

        變更合同 篇8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廢止部分內容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變更程序如下: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

          (2)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后,應當及時進行答復,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當勞動合同出現履行障礙時,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對原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喪失或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由于勞動法未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變更需采用書面形式,實踐中用人單位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的現象比較嚴重,如隨意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隨意降低勞動者工資標準,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規范勞動合同變更行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變更肯定是針對可變更、可撤銷勞動合同而言的,如果本身就不屬于可變更的合同,當然也就談不上再變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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