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變更合同

        時間:2023-06-03 10:15:20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變更合同范文匯總6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變更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變更合同范文匯總6篇

        變更合同 篇1

          1.合同解除、變更,不影響要求支付賠償金。

          《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合同解除后,合同法律關系(意定法律關系)終止,但產生救濟法律關系(法定法律關系),請求賠償是被違約人在救濟法律關系中的相對權、債權。

          (2)合同變更,合同法律關系并不終止,只是內容有所變化。在變更同時,可產生損害賠償的救濟法律關系(法定法律關系)。例如,定作人行使單方變更權后,要承擔賠償責任。[1]

          2.合同解除、變更不影響要求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包括不履行的違約金、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和瑕疵履行的違約金。

          (1)解除合同,違約人處于不履行的狀態,適用不履行的違約金。如果適用約定的違約金,則進入意定救濟法律關系!顿I賣合同解釋》第26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盵2]

          (2)值得警惕的是,《買賣合同解釋》第24條第1款規定:“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碑斒氯丝梢蕴丶s變更后逾期付款違約金(遲延履行違約金之一種)的起算點(期日)不變更。

          3.合同解除,不影響擔保責任,變更視具體情況而定。

          (1)《擔保法解釋》第10條規定:“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敝骱贤獬,債務人承擔的責任可能是意定之債(意定救濟法律關系),如約定的違約金之債,也可能是法定之債(法定救濟法律關系),如賠償金之債。

          (2)《擔保法解釋》第30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弊兏黾恿酥鱾鶆杖说呢摀,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對增加的部分不承擔,變更減少了主債務人負擔的,保證責任隨之減少。

          4.合同解除及“特殊變更”不影響定金的適用

          《擔保法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薄稉7ń忉尅返122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1)“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予解除,解除合同才能適用定金罰則,因為定金是針對不履行的,不能針對遲延履行、瑕疵履行適用。《擔保法解釋》120條沒有將規則的適用說清楚。

          (2)當主債權是可分之債的時,定金罰則也適用于部分不履行。部分履行實際是合同的一種“特殊變更”。

          (2)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依照《合同法》94條第1項是解除的問題。[3]這個條文的規定有問題,因為法定解除是依單方法律行為終止合同,而不可抗力是因事件終止合同。即是說,兩種終止合同的法律事實不同。但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適用定金罰則是肯定的。

          (3)意外事件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也不適用定金罰則,這個口開的過寬。因為意外事件的后果是可以避免或可以克服的。發生意外事件后,債務人應當采取積極的補救措施,否則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4)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主合同不能履行”時,合同處于終止狀態,適用定金罰則。

          5.結語:合同解除、變更的“四個不受影響”,反映了法律關系的變化和運動。

          [1]《合同法》第258條規定:“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變更合同 篇2

          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3、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并要平等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的幾種情形:

          1、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4、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1、應書面提前通知對方。

          2、由用人單位提出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一)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承擔經濟補償的條件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此種情況在試用期滿后不再適用。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1、從勞動違紀開始到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間隔超過了處理時效,不得以次解除勞動合同。

          2、以開除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應征求工會的意見。

          3、根據罪由法定的原則,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此期間,用人單位也無需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勞動者違紀或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據,可以使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單位規定且公示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規則。

          (二)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承擔經濟補償責任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工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

          (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

          (三)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變更合同 篇3

          雖然法律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但并不能排除口頭約定變更的合同無效。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內容已經實際變履行后,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其可以彌補形式上的缺陷。

          郭某某原在一家公司生產車間工作,后因公司發現其具有數據控制方面的特長,遂于20xx年12月將其調往數控室上班,郭某某也樂意前往,但雙方并沒有對原勞動合同進行過變更。時至20xx年3月,已經在數控室上班三個月并依據生產車間崗位領取工資的郭某某,突然被公司通知:郭某某的崗位變更后,工作相對輕松,不應再按生產車間的標準獲得工資,甚至此前已多支付的工資也必須扣回。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即口頭變更對并不一定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由于在具體的用工過程中,一些用人單位僅采用口頭形式變更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且長期實際履行的情形遠非個別,如果全盤否定,明顯既不利于維護穩定的勞動關系,也不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奔磋b于公司與郭某某口頭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已經履行三個月之久,而期間公司一直沒有提出過因崗位調整而需要降低工資問題,決定了變更后的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彼此均必須遵照執行。

          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后,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口頭約定變更勞動合同表面看,似乎并不符合法律規定,但其卻可以通過實際履行來治愈形式的不足,其實際上是符合法律的立法宗旨的。

        變更合同 篇4

        尊敬的xxx 先生/女士:

          您好!由于您的.工作崗位發生變動,致使原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上的公司主體、工作崗位名稱與現名稱不符,為保障您和公司的相關權益,xx分公司將認可您在前公司xxx年12 月14 日至xxx 年5 月31 日的工齡,并計入您在xx分公司工齡進行工齡工資核算,公司需要與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重簽起始時間為您異動至xx分公司時間xxx 年6 月1 日。

        祝您在新的工作崗位上一切順利!

          此致

          xx倉儲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人力資源部

        變更合同 篇5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__年__月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

          1、

          2、

          3、

          甲方:___ (簽字蓋章)

          乙方:___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鑒證人:(簽字蓋章)

          鑒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鑒證機關各一份。

        變更合同 篇6

          借款單位:

          地址:

          貸款銀行:

          地址:

          簽訂日期:年月日

          立合同單位:借款單位(簡稱甲方)

          貸款銀行(簡稱乙方)

          甲方為適應生產發展需要,依據,特向乙方申請貸款,經乙方審查同意發放。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萬元,規定用于

          2。借款期限約定為年個月,即從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保證按計劃和下達的貸款指標額度供應資金,甲方保證按規定的用途用款。預計分次用款計劃為:

          年月萬元;年月萬元;年月萬元;年月萬元。

          3。貸款利息,自支用貸款之日起,以支用額按月息‰計算,按季(或月)結息。甲方不按期歸還貸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挪用部門罰收利息%;超儲、積壓設備、材料占用的貸款,加收利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國家調整利率,從調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調整后的貸款利率計(結)算貸款利息,同時書面通知甲方和擔保單位。

          4。甲方保證按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金。還款計劃為:

          年月萬元;年月萬元;

          年月萬元;年月萬元。

          甲方保證按下述方式按時付息:

          甲方不能按時付息的,乙方有權從甲方帳戶中扣收或暫時停止支付貸款。

          5。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償還,由擔保單位代為償還。擔保單位在收到乙方還款通知一個月后仍未歸還,乙方有權從甲方(或擔保方)的各項投資和存款戶中扣收,或變賣甲方抵押的財產歸還其借款。

          6。乙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了解甲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甲方保證按季提供有關統計、會計、財務等方面的報表和資料。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實行承包、租賃、兼并等而變更經營方式的`,必須通知乙方參與清產核資和承包、租賃、兼并合同(協議)的研究、簽訂的全過程,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債務、債權關系。

          8。需要變更合同條款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應簽訂借款合同補充文本。

          9。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請書,并對償還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并簽訂抵押、擔保協議書。甲方填送的申請書和各方簽訂的協議書,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0。(甲方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11。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貸款本息全部償清后失效。

          12。本協議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副本份,送乙方財會部門和有關部門。

          借款單位:(公章)貸款銀行:(公章)

          法定代表:(簽字)法定代表:(簽字)

          或負責人:(簽字)

          擔保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變更合同】相關文章:

        合同變更公告11-02

        合同變更范本01-03

        合同變更函04-02

        關于變更的合同04-21

        關于變更的合同04-21

        變更勞動合同10-28

        變更勞動合同10-26

        變更房屋租賃合同10-30

        租賃合同變更協議10-30

        勞動變更合同11-23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