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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科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物業管理合同編輯也稱“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委托方和物業服務企業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部第33號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國家、地方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合同。下面是應屆畢業生網小編為您提供的萬科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范本,想了解更多,歡迎訪問應屆畢業生網。
萬科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雙方主體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組織名稱:XXX萬科XX置業有限公司 企業名稱:XXX萬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注冊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萬科四季花城(物業名稱)委托乙方實行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 住宅及公建配套
坐落位置: XX市XXX(街道)XXXX弄
占地面積: 16.65萬平方米
建筑面積: 16.67萬平方米
第三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 業使用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項
第四條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樓蓋、公共屋頂、外墻面、承重墻體、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公共庭院。
第五條 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室外消防設施、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配電房、泵房、弱電系統、周界報警、監控設備。
第六條 公共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雨污水井、自行車棚、停車位。
第七條 公共綠地的養護和管理,包括:綠地內苗木定期殺蟲、化學除蟲;綠地定期養護(割草、修剪、整形、松土、防凍、澆水)。
第八條 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會所、兒童樂園、室外娛樂休閑設施、景觀設施。
第九條 公共環境衛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
第十條 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條 維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突發事件處理。
第十二條 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三條 負責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按每戶的建筑面積收取下列費用:
1、多層住宅:1.40元/平方米/月(其中包括公共水電、水泵運行費0.3元/平方米/月)
2、一般非居住用房:4.20元/平方米/月(其中包括公共水電、水泵運行費0.3元/平方米/月)
3、餐飲商業用房:5.0元/平方米/月(其中包括公共水電、水泵運行費0.3元/平方米/月)
第十四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在當事人提出委托時,乙方可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費。
第十五條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住宅使用公約”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訴訟等措施。
第十六條 其它委托事項
1、對住宅區內業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和設備的維修、更新提供有償服務。
2、對有關住宅區的商業用房及其他合作服務項目進行管理。
3、推進社區文化建設。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條 委托管理期限為自第一套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至業主大會成立并與所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簽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為止。
第四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甲方權利義務
1、負責制定“住宅使用公約”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將其作為租、售合同的
附件要求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
2、審定乙方制定的物業管理方案;
3、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執行情況;
4、審議乙方年度管理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
5、負責保修責任內房屋、設備、設施維修及返修;
6、負責歸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并于正式交付使用前30天向
乙方提供;
7、協調、處理物業交付使用前后未盡遺留問題;
8、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第十九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定物業管理方案;
2、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3、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約定,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住宅使用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4、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5、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筑物、設施、設備、綠化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經雙方議定后由乙方組織實施;
6、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書面告知物業的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書面告知有關限制條件,并負責監督;
7、每6個月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布財務報表;
8、對本物業的公共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與甲方協商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9、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要求標準
第二十條 乙方需達到下列管理目標:
1、公共建筑外觀,整潔、無破損;
2、設備運行,運行率正常;
3、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完好;
4、公共環境,美觀、整潔;
5、綠化,一級綠地養護標準;
6、交通秩序良好;
7、小區安全,無責任事故;
8、急修,15分鐘內到達現場;一般維修30分鐘內到達現場;
第六章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
1、管理費和運行費由乙方按建筑面積(多層)每平方米1.40元/月(其中包括公共水電、水泵運行費0.3元/平方米/月)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2、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的,乙方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按應繳費用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住宅區域內的一般非居住用房管理服務費由乙方按建筑 面積每平方米4.20元 /月(其中包括公共水電、水泵運行費0.3元/平方米/月)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餐飲商業用房管理服務費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月(其中包括公共水電、水泵運行費0.3元/平方米/月)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三條 地面機動車位占用費由乙方按每只150元/月標準向車位使用人收取(其中乙方收取60元作為管理服務維保費用,90元納入小區維修基金)。
第二十四條 乙方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維修養護及其他特約服務,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付。
第二十五條 乙方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務項目的收取標準約定如下:
1、特約服務按雙方約定收費;
2、自用設備收費按維修處公開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 保修期內屬保修范圍內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公共設施的維修、養護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八條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二十八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二十九條 乙方違反合同第六章的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三十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法律、合同依據提前終止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違約金,違約金額另行協商;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給予經濟賠償。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雙方約定自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開始前30天內,根據甲方委托管理事項,辦理接管驗收手續。
第三十二條 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共陸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提請上海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決定。
第三十七條 合同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30天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日 期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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