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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管建筑裝飾工程施工的合同

        時間:2020-07-20 12:41:37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管建筑裝飾工程施工的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合同條件

        管建筑裝飾工程施工的合同范本

          一、詞語含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詞語含義。在本合同中,下列詞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合同:是指為實施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合同條件、協議條款以及雙方協商同意的與合同有關的全部文件。

          2.協議條款:是指結合具體工程,除合同條件外,經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

          3.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甲方的具體身份、發包范圍、權限、性質均需在協議條款內約定。

          4.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甲方接受的當事人。

          5.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內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

          6.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內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

          7.社會監理:甲方委托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8.總監理工程師: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9.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與工程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本合同工程的裝飾或二次及以上的裝飾,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設計,且乙方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設計合同。

          10.工程: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包括對舊有建筑物及其設施表面的裝飾處理。

          11.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12.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3.合同價款: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為中標價格。

          14.追加合同價款:在施工中發生的、經甲方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5.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承擔的開支。

          16.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按總日歷天數(包括一切法定節假日在內)計算的工期天數。

          17.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絕對或相對的工程開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絕對或相對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協議條款約定構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場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協議條款內約定,供乙方施工、操作、運輸、堆放材料的場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圍場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設備和設施: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方提供給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設備和設施。

          23.工程量清單:發包方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計算方法(規則)計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明細清單。

          24.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印、復寫、印刷的各種通知、證明、證書、簽證、協議、備忘錄、函件及經過確認的會議紀要、電報、電傳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自然災害等。

          第二條、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5.監理合同;

          6.招標發包工程的招標文件、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

          7.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8.標準、規范和其它有關的技術經濟資料、要求;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協議條款第35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少數民族語言書寫、解釋和說明。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范。沒有國家標準、規范時,有行業標準、規范的,使用行業標準、規范;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使用地方的標準、規范。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和設計單位批準后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范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適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含地方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規章。

          第四條、圖紙。甲方在開工日期7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需要超過協議條款雙方約定的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乙方承擔。

          使用國外或境外圖紙,不能滿足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協議條款內約定復制、重新繪制、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行使自己部分權利和職責,并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于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24小時后不予答復,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地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而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對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應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繼續履行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委托監理。本工程甲方委托監理,應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協議條款內明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及其應履行的職責。

          本合同中總監理工程師和甲方代表的職責不能相互交叉。

          非經甲方同意,總監理工程師及其代表無權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義務。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事件時,總監理工程師應作出公正的處理。

          為保證施工正常進行,甲乙雙方應尊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有異議時,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處理。

          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接到監理單位通知后應同時通知乙方,后任繼續履行賦予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乙方駐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及收到時間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保護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應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繼續履行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甲方工作。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場地,并清除施工場地內一切影響乙方施工的障礙;或承擔乙方在不騰空的場地內施工采取的相應措施所發生的費用,一并計入合同價款內;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電、熱力、電訊等管道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的地點,并保證乙方施工期間的需要;

          3.負責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門及當地各有關部門的聯系和協調工作;

          4.協調施工場地內各交叉作業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保證乙方按合同的約定順利施工;

          5.辦理施工所需的有關批件、證件和臨時用地等的申請報批手續;

          6.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7.向乙方有償提供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設備和設施。

          甲方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誤,承擔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第九條、乙方工作。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協議條款的約定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準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在騰空后單獨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場地內,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騰空的建筑物內施工時,上述設施和人員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物使用單位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代表同意,需辦理有關手續的,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5.遵守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一切規定和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6.按協議條款的約定保護好建筑物結構和相應管線、設備;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驗收之前,負責成品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第三方原因造成損壞,通過甲方協調,由責任方負責修復;或乙方修復,由甲方承擔追加合同價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分段和分部工程,其費用由甲方承擔,并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在竣工驗收前使用,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經濟損失,責任由乙方承擔。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十條、施工組織設計及進度計劃。乙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復,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經批準。乙方必須按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延期開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內答復乙方。甲方代表7天內不予答復,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二條、暫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工程。乙方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后,可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應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復,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工期延誤。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2.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3.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工程款未按時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后7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7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乙方可視為延期及要求已被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乙方按協議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準。甲方應在7天內給予批準,并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追加合同價款和承擔;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質量與檢驗

          第十五條、工程樣板。按照協議條款規定,乙方制作的樣板間,經甲方代表檢驗合格后,由甲乙雙方封存。樣板間作為甲方竣工驗收的實物標準。制作樣板間的全部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六條、檢查和返工。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設計和樣板間標準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因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后,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檢查檢驗合格后再進行檢查檢驗應不影響施工的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的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七條、工程質量等級。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價款,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的順延。

          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甲方承擔返工的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調解,調解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一方承擔。

          第十八條、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后,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工程符合規范要求,驗收24小時后,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準,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須在開始驗收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驗收記錄。

          第十九條、重新檢驗。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驗收的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隱蔽或修復后隱蔽。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乙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五、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條、合同價款與調整。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在協議條款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4.一周內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氣累計超過8小時;

          5.協議條款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雙方在協議條款內約定調整合同價款的方法及范圍。乙方在需要調整合同價款時,在協議條款約定的天數內,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準后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內不作答復,視為已經批準。

          對固定價格合同,雙方應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給予乙方的風險金額或按合同價款一定比例約定風險系數,同時雙方約定乙方在固定價格內承擔的風險范圍。

          第二十一條、工程款預付。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后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協議條款約定預付工程款,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工程款,乙方可在發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工程量的核實確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甲方代表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數量(以下簡稱計量),并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計量,甲方代表自行進行,計量結果視為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收到乙方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三條、工程款支付。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根據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以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工程價款,經甲方代表簽字后支付。甲方在計量結果簽字后超過7天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經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付款。協議需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并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從計量結果簽字后第8天起計算的應付工程價款利息。

          六、材料供應

          第二十四條、材料樣品或樣本。不論甲乙任何一方供應都應事先提供材料樣品或樣本,經雙方驗收后封存,作為材料供應和竣工驗收的實物標準。甲方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品種,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樣、色調和規格的樣品或樣本。

          第二十五條、甲方提供材料。甲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材料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發生損壞或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或丟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材料與清單或樣品不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差價;

          2.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清單或樣品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

          3.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約定地點;

          4.供應數量少于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將數量補齊。多于清單數量時,甲方負責將多余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5.供應時間早于清單約定時間,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因以上原因或遲于清單約定時間供應而導致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發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并由甲方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乙方檢驗通過之后仍發現有與清單和樣品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甲方還應承擔重新采購及返工的追加合同價款,并相應順延工期。

          第二十六條、乙方供應材料。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規范和樣品的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對與設計、規范和樣品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應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甲方未能按時到場驗收,以后發現材料不符合規范、設計和樣品要求,乙方仍應拆除、修復及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七條、材料試驗。對于必須經過試驗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論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供應,按協議條款的約定,由乙方進行防火阻燃、毒性反應等測試。不具備測試條件的,可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測試,費用由甲方承擔。測試結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購的應停止采購,凡已采購運至現場的,應立即由采購方運出現場,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購費用,由采購方承擔。甲方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擔全部材料采購費用。

          七、設計變更

          第二十八條、甲方變更設計。甲方變更設計,應在該項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經施工的工程,甲方變更設計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設計變更造成乙方材料積壓,應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全部處理費用。

          由于設計變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回合同價款和相應損失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二十九條、乙方變更設計。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變更設計和對原定材料的換用,必須經甲方代表及有關部門批準。合理化建議節約的金額,甲乙雙方協商分享。

          第三十條、設計變更對工程影響。所有設計變更,雙方均應辦理變更洽商簽證。發生設計變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進行下列對工程影響的變更:

          1.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數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施工時間和順序。

          第三十一條、確定變更合同價款及工期。

          發生設計變更后,在雙方協商時間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送甲方代表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情況的價格,可以此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送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

          設計變更影響到工期,由乙方提出變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準后調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7天內通知乙方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或有關工期管理部門裁定,對裁定有異議,按第三十五條約定的方法解決。

          八、竣工與結算

          第三十二條、竣工驗收。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并在驗收后7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7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7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保管費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第三十三條、竣工結算。竣工報告批準后,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后應在7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支付工程款,并將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報告后14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15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同期貸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保修。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保修項目、內容、范圍、期限及保修金額和支付辦法,進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從甲方代表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算起。分單項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保修期。

          保修期內,乙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托其他單位或人員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修金內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采取按合同價款約定比率,在甲方應付乙方工程款內預留保修金辦法的,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后14天內結算,將剩余保修金和按協議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退還乙方。

          九、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五條、爭議。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或請有關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發生爭議后,除出現以下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所接受;

          4.仲裁委員會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條、違約。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支付款項或履行自己的其他義務及發生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費用和從支付之日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協議條款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違約方必須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內作出答復,超過7天不予答復視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索賠。甲方未能按協議條款約定提供條件、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后14天內,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索賠的意向;

          3.在發出索賠意向后14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詳細的索賠資料和金額;

          4.甲方在接到索賠資料后7天內給予批準,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7天內未作答復,視為該索賠已經批準;

          5.雙方協議實行一攬子索賠,索賠意向不得遲于工程竣工日期前14天提出。

          十、其它

          第三十八條、安全施工。乙方要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和防火措施,并承擔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和傷亡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財產損失和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要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時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實施。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

          在不騰空和繼續使用的建筑物內施工時,乙方應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和防火措施,確保建筑物內的財產和人員的安全,并報甲方代表批準。安全保護措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有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的使用。甲方要求采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負責實驗等有關工作。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準后按以上約定辦理。

          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分攤或分享。

          第四十條、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并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災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報告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7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不可抗力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和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簽補充協議約定。

          第四十一條、保險。在施工場地內,甲乙雙方認為有保險的必要時,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建筑物和施工場地內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保險,并支付一切費用。

          乙方辦理施工場地內自己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并支付一切費用。

          當乙方為分包或在不騰空的建筑物內施工時,乙方辦理自己的各類保險。

          投保后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4天內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四十二條、工程停建或緩建。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費用,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已經定貨的材料、設備由定貨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四條、合同份數。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雙方答字蓋章后分別保存。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第二部分、協議條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承包范圍:

          承包方式:

          1.2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總日歷工期天數:

          1.3質量等級:

          1.4合同價款:

          第2條、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第3條、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和適用標準及法律

          3.1合同語言:

          3.2適用標準、規范:

          3.3適用法律、法規:

          第4條、圖紙

          4.1圖紙提供日期:

          4.2圖紙提供套數:

          4.3圖紙特殊保密要求和費用:

          第5條、甲方代表

          5.1甲方代表姓名和職稱(職務):

          5.2甲方賦予甲方代表的職權:

          5.3甲方代表委派人員的名單及責任范圍:

          第6條、監理單位及總監理工程師

          6.1監理單位名稱:

          6.2總監理工程師姓名、職稱:

          6.3總監理工程師職責:

          第7條、乙方駐工地代表

          第8條、甲方工作

          8.1提供具備開工條件施工場地的時間和要求:

          8.2水、電、電訊等施工管線進入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8.3需要與有關部門聯系和協調工作的內容及完成時間:

          8.4需要協調各施工單位之間關系的工作內容和完成時間:

          8.5辦理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8.6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8.7向乙方提供的設施內容:

          第9條、乙方工作

          9.1施工圖和配套設計名稱、完成時間及要求:

          9.2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時間和份數:

          9.3施工場地防護工作的要求:

          9.4施工現場交通和噪音控制的要求:

          9.5符合施工場地規定的要求:

          9.6保護建筑物結構及相應管線和設備的措施:

          9.7建筑成品保護的措施:

          第10條、進度計劃

          10.1乙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10.2甲方代表批準進度計劃的時間:

          第11條、延期開工

          第12條、暫停施工

          第13條、工期延誤

          第14條、工期提前

          第15條、工程樣板

          15.1對工程樣板間的要求:

          第16條、檢查和返工

          第17條、工程質量等級

          17.1工程質量等級要求的追加合同價款:

          17.2質量評定部門名稱:

          第18條、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8.1中間驗收部位和時間:

          第19條、驗收和重新檢驗

          第20條、合同價款及調整

          20.1合同價款形式(固定價格加風險系數合同、可調價格合同等):

          20.2調整的方式:

          第21條、工程預付款

          21.1預付工程款總金額:

          21.2預付時間和比例:

          21.3扣回時間和比例:

          21.4甲方不按時付款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22條、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22.1乙方提交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

          第23條、工程款支付

          23.1工程款支付方式:

          23.2工程款支付金額和時間:

          23.3甲方違約的責任:

          第24條、材料樣品或樣本

          第25條、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25.1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要求(附清單):

          第26條、乙方采購材料設備

          第27條、材料試驗

          第28條、甲方變更設計

          第29條、乙方變更設計

          第30條、設計變更對工程的影響

          第31條、確定變更價款

          第32條、竣工驗收

          32.1乙方提供竣工驗收資料的內容:

          32.2乙方提交竣工報告的時間和份數:

          第33條、竣工結算

          33.1結算方式:

          33.2乙方提供結算報告的時間:

          33.3甲方批準結算報告的時間:

          33.4甲方將撥款通知送達經辦銀行的時間:

          33.5甲方違約的責任:

          第34條、保修

          34.1保修內容、范圍:

          34.2保修期限:

          34.3保修金額和支付方法:

          34.4保修金利息:

          第35條、爭議

          35.1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36條、違約

          36.1違約的處理:

          36.2違約金的數額:

          36.3損失的計算方法:

          36.4甲方不按時付款的利息率:

          第37條、索賠

          第38條、安全施工

          第39條、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

          第40條、不可抗力

          40.1不可抗力的認定標準:

          第41條、保險

          第42條、工程停建或緩建

          第43條、合同生效與終止

          43.1合同生效日期:

          第44條、合同份數

          44.1合同副本份數:

          44.2合同副本的分送責任:

          44.3合同制訂費用: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鑒(公)證意見:

          經辦人:

          鑒(公)證機關(蓋章):

          年月日

          《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甲種本)示范文本使用說明

          《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甲種本)由兩部分構成,第一部分是《合同條件》,第二部分是《協議條款》。

          《合同條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對建筑裝飾工程承發包雙方權利義務作出的約定,除雙方協商同意對其中的某些條款作出修改、補充或取消外,都必須嚴格履行。

          《協議條款》是按《合同條件》的順序擬定的,主要是為《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提供一個協議的格式。承發包雙方針對工程的實際情況,把對《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和對某些條款不予采用的一致意見按《協議條款》的格式形成協議!逗贤瑮l件》和《協議條款》是雙方統一意愿的體現,成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采用招標發包的工程,《合同條件》應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發包方對其修改、補充或對某些條款不予采用的意見,要在招標文件中說明。承包方是否同意發包方的意見及自己對《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和對某些條款不予采用的意見,也要在標書中一一列出。中標后,雙方將協商一致的意見寫入《協議條款》。不采用招標發包的工程,在要約和承諾時都要把對《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和對某些條款不予采用的意見一一提出,將達成的一致意見寫入《協議條款》。

          下面對《協議條款》的使用加以說明: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經濟聯合體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或個人。上列單位的名稱和個人的姓名,應準確地寫在《協議條款》甲方位置內,不得簡稱。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應是具備與工程相應資質和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或私營企業,上述單位的名稱應準確地寫入《協議條款》乙方位置內,不得簡稱。

          第1條

          1.1本款內應準確寫出工程的名稱、詳細地址、承包范圍和承包方式。承包范圍主要指單位工程的裝飾裝修內容及等級。

          1.2本款內開工日期應寫明雙方商定的開工日期,也可以將此規定為甲方代表發布開工令的日期;竣工日期指雙方商定的乙方提交竣工報告的日期;總日歷工期天數是包括法定節、假日在內的總日歷工期天數。

          1.3寫明雙方商定的工程應達到的質量等級(即合格還是優良)。

          1.4應寫明工期價款的金額和承包方式。

          工程為群體或小區工程時,以上各項應將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按附表一說明,作為協議條款的附件。

          第2條

          本條應寫明組成合同文件的名稱和順序。

          第3條

          3.1如合同文件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本款應約定語言的名稱及翻譯文本由誰提供和提供時間。

          3.2國家有統一的標準、規范時,施工中必須使用,并寫明使用標準、規范的編號和名稱。國家沒有統一標準、規范時,有行業標準、規范的,使用行業標準、規范;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使用地方標準、規范。此條應寫明使用的標準、規范的名稱。并按照工程的主要部位或項目分別填寫適用標準、規范的條款。

          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標準、規范,應在編號和名稱后寫明,并注明提供的時間、份數和費用由誰承擔。

          甲方提出超過標準、規范的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作為驗收和施工的要求寫入本款,并明確約定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由乙方提出施工工藝的,應在本款寫明施工工藝的名稱,使用的工程部位,制定的時間、要求和費用的承擔。

          3.3法律、法規和規章都適用合同文件,但對同一問題要求不一致時,應在本款內寫明適用的法規和規章名稱。如由甲方提供,還應寫明提供時間。如由乙方自備,應寫明費用及由誰承擔。

          第4條

          不同的工程對圖紙的需要情況各不相同。本條應寫明甲方提供的份數(必須包括竣工圖和現場存放的份數)、圖紙的深度、比例尺及提供的時間。

          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的,應寫明圖紙的名稱、份數、提供的時間和費用。

          甲方不能在開工前提供全套圖紙,應將不能按時提供的圖紙名稱和提供的時間在本條寫明。

          第5條

          本條寫明甲方代表姓名和職稱(職務)。甲方代表委派具體管理人員的姓名和職責。如前期工作中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審批、圖紙的提供、質量的檢查驗收、工程量的核實等工作的具體責任、權限。

          第6條

          本條寫明甲方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職稱和甲方授權范圍。

          第8條

          本條按具體工程和實際情況,逐款列出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完成時間和要求,實際存在而《合同條件》未列入的,要對條款或內容予以補充。還應寫明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的要求完成有關工作時,應支付的費用金額和賠償乙方損失的范圍及計算方法。

          8.1本款應寫明使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要求和完成的時間。

          8.2本款應寫明水、電、電訊等管線應接至的地點、接通的時間和要求。如上、下水管應在何時接至何處,每天應保證供應的數量,水質標準,不能全天供應的要寫明供應的時間。

          8.3本款應寫明需要甲方協調的涉及本工程的市政等部門的工作內容及完成時間。

          8.4本款應寫明甲方應協調哪些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及協調內容和完成時間。

          8.5本款應寫明由甲方辦理的各種證件、批件和其他需要批準的事項及完成的時間,其時間可以是絕對的年、月、日,也可以是相對的時間,如在某項工作開始幾天之前完成。

          8.6本款應寫明甲方組織圖紙會審的時間,如不能約定準確時間,應寫明相對時間,如甲方發布開工令前多少天。

          第9條

          本條按具體工程和實際情況,逐款列出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完成時間和要求,實際需要而《合同條件》未列的,要對條款和內容予以補充。

          9.1甲方如委托乙方完成工程施工圖及配套設計,應在本款寫明設計的名稱、內容、要求、完成時間和設計費用計算方法。

          9.2本款應寫明乙方提供的計劃、報告、報表的名稱、格式、要求和提供的時間。

          9.3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合同價款之外的照明、警衛、看守等工作,應在此款寫明。

          9.4本款應寫明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甲方對本款的具體要求。如在什么時間、什么地段、哪種型號的車輛不能行使或行使的規定,在什么時間不能進行哪些施工,施工噪音不得超過多少分貝。

          9.5本款應寫明符合政府對施工現場的哪些要求和規定。

          9.6本款應寫明施工場地周圍需要保護的建筑物和管線的名稱保護的具體要求。

          9.7本款應寫明工程完成后應由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或部位的要求、所需費用及由誰承擔。

          第10條

          本條應寫明乙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間,寫明甲方批準以上文件的時間,寫明乙方違約應負的違約責任和違約金金額。

          第13條

          本條應對以下內容予以說明:

          1.對延誤的定義,如哪些工作延誤多長時間才算延誤;

          2.對可調整因素的限制,如工程量增減多少才可調整工期;

          3.需補充的其它造成工期調整的因素;

          4.雙方議定乙方延期竣工應支付的違約金額,應在本條寫明違約金數額和計算方法,如每延遲一天,乙方應支付甲方多少金額。

          第14條

          甲方可在簽訂《協議條款》時提出提前竣工的要求,應在本條寫明以下事項:

          1.要求提前的時間;

          2.乙方應采取的措施;

          3.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4.趕工措施費用的計算和分擔;

          5.收益的分享比例和計算方法,此項也可按傳統方法寫成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多少金額。

          第15條

          本條應寫明乙方應制作哪些樣板間及標準和費用;

          第17條

          甲方對工程質量提出合格以上要求的,應在本條寫明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及計算方法。

          第18條

          本條應寫明需進行中間驗收的單項工程和部位的名稱,驗收的時間和要求,以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第20條

          目前我國合同價款調整的形式很多,應按照具體情況予以說明,如:

          1.一般工期較短的工程采用固定價格,但因甲方原因致使工期延長時,合同價款是否作出調整應在本條說明。

          2.甲方對施工期間可能出現的價格變動采取一次性付給乙方一筆風險補償費用辦法的,應寫明補償的金額或比例,寫明補償后是全部不予調整還是部分不予調整,及可以調整項目的名稱。

          3.采用可調價格的應寫明調整的范圍,除材料費外是否包括機械費、人工費、管理費;寫明調整的條件,對《合同條件》中所列出的項目是否還有補充,如對工程量增減和工程量變更的數量有限制的,還應寫明限制的數量;要寫明調整的依據,是哪一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文件;寫明調整的方法、程序及乙方提出調價通知的時間、甲方代表批準和支付的時間等。

          第21條

          工程款的預付,雙方協商約定后把預付的時間、金額、方法和扣回的時間、金額、方法在本條寫明。例如“在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將合同價款的%,計人民幣()元,于()月()日和()月()日……分()次支付給乙方,作為預付工程款。在完成合同總造價%(以甲方代表簽字確認的工程量報告為準后的()個月里,每月扣回預付工程款的%,在完成合同總造價的%時扣完”。

          甲方不預付工程款,在合同價款中應考慮乙方墊付工程費用的補償。

          第22條

          本條應寫明乙方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

          第23條

          工程款的支付,雙方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協商確定,把支付的時間、金額和支付方法在本條寫明。例如按月支付的,應寫明“乙方應在每月的第天前,根據甲方核實確認的工程量、工程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已完工程價值,編制‘工程價款結算單’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后,應在第天之前審核完畢,并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第24條

          本條雙方約定提供的材料樣品或樣本的名稱。

          第25條

          甲方提供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按附表二的格式填寫,作為《協議條款》的附件。

          甲方提供有關說明由乙方采購材料的,應寫明產品價格若高于乙方預算價格而產生的價差由誰承擔,以及由于供應商的原因造成產品的質量等級、規格型號和交貨時間達不到要求,造成損失的責任和產生的費用由誰承擔。

          第26條

          本條應寫明變更發生后,乙方提交變更價款的時間及金額。

          第27條

          本條應寫明乙方提交竣工圖的時間、份數和要求;寫明甲方收到竣工報告后應在多長時間內組織驗收及參加驗收的部門和人員。

          第28條

          如雙方不再簽訂保修合同,本條應寫明保修的項目、內容、范圍、期限、保修金額和保修金預留或支付方法,以及保修金的利率。另簽訂保修合同的應將以上內容寫入保修合同。

          第29條

          雙方協商后,對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可作出以下說明:

          如:雙方發生爭議,首先請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一方提出調解要求后,雙方應保證合同的繼續執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不成時,任何一方可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接受調解結果,應在調解做出后7日內執行。

          在實際工程中雙方可以協議對爭議進行一次或幾次調解,這些調解都要按上述例子一一寫明;也可以協議由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判決。

          第30條

          甲方違約應負的違約責任應按以下各項分別作出說明:

          1.承擔因違約發生的費用,應寫明費用的種類。如工程的損壞及因此發生的拆除、修復等費用支出,乙方因此發生的人工、材料、機械和管理費用支出;

          2.支付違約金,要寫明違約金的數額和計算方法、支付的時間;

          3.賠償損失。違約金的數額不足以賠償乙方的損失時,應將不足部分支付給乙方,作為賠償。并寫明損失的范圍和計算方法,如損失的性質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損失的內容是否包括乙方窩工的人工費、機械費和管理費,是否包括窩工期間乙方本應獲得的利潤等。

          第31條

          本條應根據當地的地理氣候情況和工程的要求,對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破壞的不可抗力作出規定。如規定以下情況均屬不可抗力:

          1.當地裂度x度以上的地震;

          2.x級以上持續x天的大風;

          3.x毫米以上持續x天的大雨;

          4.日氣溫超過x度,持續x天;

          5.日氣溫低于x度,持續x天。

          第32條

          在辦理保險時,應寫明甲方人員和第三方人員在施工現場生命財產安全的保險內容、保險金額及由誰辦理和承擔費用。

          地方政府規定,或當事人雙方協議要求鑒證、公證的,由鑒證、公證部門將意見寫在協議條款的鑒證、公證意見一欄,并加蓋印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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