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續簽勞動合同范本
不續簽勞動合同范本1
1、勞動者證明與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 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
3、勞動爭議糾紛解決 通過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方式予以解決。
4、勞動糾紛處理程序 勞動爭議必須經過勞動局仲裁委員會先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準備證據;寫申訴書;提交到窗口立案;立案后等待受理通知書; 根據受理通知書確定的地點、時間參加審理,領取裁決。 不服裁決的(雙方都可能不服)到仲裁委所在地法院另行立案起訴。服從裁決的,依據裁決內容履行裁決,一方不起訴(即視為服從裁決)又不履行裁決內容的,到仲裁委所在地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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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續簽勞動合同范本2
我們所簽的勞動合同一般都是有期限限制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雙方可以協商后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如果不續簽的話,那么在某些情況下單位需要對勞動者做出賠償。究竟勞動合同不續簽如何賠償呢?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xx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 20xx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于《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經過上文的講解,相信大家已經知道只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話,單位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賠償。一般是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具體的賠償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要是你在實踐中遇到了關于勞動合同續簽方面的法律糾紛,建議你來電咨詢一下我們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來幫助你進行分析處理。
不續簽勞動合同范本3
我們單位這段時間有幾個員工的合同到期了,他們明確表示不續簽。那作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時要不要給予補償?還有就是勞動者要不要提前一個月告訴我們不續簽合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問題: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到時候直接終止勞動合同,辦理工作交接,結算工資,領取經濟補償等手續即可走人。勞動者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單位。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那么公司只提前一周通知是違約了,應按照約定支付你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
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公司不續約或者要降薪續約而你不續約的都要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續簽勞動合同范本4
用人單位(甲方):xxxxxxxxxx
地 址:xxxxxxxxxx
員工姓名(乙方): xxx
員工身份證號碼: xxx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簽20xx年11月1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續簽合同期限從20xx年02月01日至20xx年02月18日止。原勞動合同書、變更協議書未變更部分的內容,雙方仍繼續遵照執行。
本續簽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勞動合同續簽書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人代表簽名: 身份證號碼:
日 期:日 期:
不續簽勞動合同范本5
甲方(用人單位): 注冊地址:乙方(勞 動 者):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續簽原勞動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并簽訂本勞動合同續訂書。
一、 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于期滿,本次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為第 種形式。
、 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 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 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止。
二、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息制度、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等按照原簽訂
的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三、 雙方協商變更或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 除本勞動合同續訂書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約定外,其他內容與原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致并持續有效,甲乙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各自約定的義務。若原勞動合同約定內容與
現行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現行的法律規定執行。
五、 本勞動合同續訂書私自涂改無效,若要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六、 本勞動合同(續訂書)一式叁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執一份,乙方
執一份,交乙方檔案存檔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合同續訂日期: 年月日
不續簽勞動合同范本6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彪m然不同類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點,但該條規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
(一)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即全面履行原則,又稱之為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在適當的時間,適當的地點,以適當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項原則的意義在于指導和監督當事人保質、保量地、按時全面完成合同的義務,防止違約情況的發生,借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約全面履行原則是決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違約的法律標準,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違約責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包括三個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履行主體適當。即當事人一般應當親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是標的適當。即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勞動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者交易慣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點適當。應按合同所約定的數量、質量、品種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則,即構成違約。
(二)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
當事人應當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約定之外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一項合同義務,雖然該義務當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沒有約定,但是,任何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時都必須遵守。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等,履行附隨于主合同的其他義務。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附隨義務包括:(1)通知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應當將有關重要的事項、情況告訴對方,例如,一方因客觀情況必須變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都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2)協助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對待自己的事務一樣對待對方的事務,不僅要嚴格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且要配合對方履行義務。(3)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對屬于對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對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能向外界泄露。除了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以外,當事人還應當履行其他義務,如提供必要的條件和防止損失擴大。(4)提供必要的條件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為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創造必要的方便條件,該項義務與協助義務緊密相連。當事人相互之間有協助履行的義務,就必須要為對方提供必要的條件。(5)防止損失擴大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某種原因致使當事人遭受損失,雙方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都有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而不管這種損失的造成與自己是否有關。《合同法》第119條也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不續簽勞動合同范本7
不續簽勞動合同補償金法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不續簽勞動合同補償金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或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都是需要支付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但有一個情況例外,那就是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
不續簽勞動合同范本8
一、勞動合同不續簽需要提前通知嗎
現行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是否需要提前通知,一些地方性規定中有要求需要提前通知,因此,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是否提前通知取決于兩點:一是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是否有強制性規定需要提前通知;二是勞動合同是否約定需要提前通知。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仍需提前30天通知,雙方均有準備,可以交接工作,提前辦理相關手續。若合同到期雙方均未提出續簽,也未提出不續簽,視為自動延續。
二、勞動合同如何續簽
勞動合同履行期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嚴格的續簽程序,否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應當續簽而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后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么勞動條件進行續簽。用人單位在評估時應考慮如下因素,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可能即將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通過對上述這些因素的充分考慮后,如果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者自新的《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在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2、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征求勞動者意見和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因此,在勞動合同續簽前必須征求勞動者的意愿,如果勞動者在單位提高勞動條件后仍不愿意續簽,甚至是勞動者本意就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
通過上文的講解,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法律中并沒有具體規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是否需要提前通知,但在一些地方性的規定中要求提前通知。因此,實踐中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不續簽勞動合同范本9
勞動者如果和用人單位之間達成了共識,形成了勞動關系之后,是需要雙方之間簽訂一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有助于保障雙方之間的利益,那么職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咋辦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了解。
1。對該員工采取勸說的方式,說明合同是為保障他的合法權益。否則,當他受到不平等待遇時,將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2。說明公司的立場,即假如不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將沒有權利任用任何一名員工。假如他還不肯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公司將立即解除勞動關系。
3。假如該員工仍不簽訂勞動合同,說明該員工已經存在隨時要走的想法,那么,晚走不如早走,避免將來承擔雙倍工資,并且這樣的職工對用人單位也已經喪失了忠誠度,對于企業會存在更大的隱患。
4。在新職工入職的時候,如果是考察的比較滿意的職工,建議在入職時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好試用期等,對于不辦理入職手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建議不用聘用。
5。對于部分在入職時就明確表明不想簽訂合同的職工,建議不要錄用,如果因為工作需要,必須錄用的,建議直接要該職工在入職時明確表明不愿意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直接在入職時向該職工送達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規定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通知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職工拒絕簽訂,責任就不再企業了,當然,簽訂合同通知書的樣式要進行設計,防止職工扯皮,主張他們根據通知書要求簽訂合同,企業拒絕簽訂的相關說法,關于通知書的設定,本書稿會專門講解,再次不再多說。
6。對于招用的職工,沒有立即簽訂勞動合同,馬上就到一個月的,應該怎么辦呢?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在入職后一個月內用人單位必須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職工有權要求企業自入職第二個月的第一天開始支付職工雙倍工資。國家之所以制定該懲罰措施,目的是為了促進企業與職工積極簽訂勞動合同,防止一些企業為了規避法律,用工后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與企業發生爭議后,沒有任何依據,只能承擔不利后果,為此,國家在此次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企業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嚴重后果,就是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對于這種情況,企業應當即時向職工書面下達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職工書面簽收,企業保留好證據。如果更穩妥一些,建議在下達書面簽訂勞動合同簽署通知書的同時,最好要職工寫一份聲明,聲明內容大體為,“職工由于個人原因,拒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由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切后果由職工自己承擔,與企業無關,職工不得以未簽勞動合同為有主張2倍工資!
7。建議在規章制度里面明確約定,職工要限期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職工不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公司企業通知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拒絕簽訂。
8。建議在職工入職通知書中先列名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具體時間,并明確表明職工不簽訂勞動合同視為書面通知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拒絕簽訂的字樣,防止職工將來有意拖延簽訂合同,企業承擔不利后果。
9。企業一定要將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據資料予以保留,并且保留期限不得少于職工離職后的一年,防止職工離職后的一年內隨時主張雙倍工資。
10。企業可以召開全體職工會議,以會議的形式通知全體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將會議記錄由每位參會職工進行簽字確認,特別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公司做好備案。
11。企業在運作過程中,還存在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就是企業通知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不明確表示拒絕簽署,但是,職工手中還有許多企業非常重要的工作沒有完成,或者是公司的一些老員工,不好意思辭退,經企業多次通知簽訂合同拒絕簽訂,對于企業書面通知拒絕簽字,企業最終也沒有辦法,往往得過且過,結果,等項目結束,職工離職了,反過來告企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我們建議的辦法就將是,如果對于拒絕接收通知的職工,可以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進行通知。在郵寄送達的備注欄目及中,明確寫明書面送達簽訂合同通知書的字樣,以備將來進行訴訟時可以有回旋余地。
12。除此之外,建議企業對于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最好是解除勞動關系。只有這樣,企業的風險才可以將到最低。當然,因為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仍舊需要支付勞動報酬但是企業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13。針對職工因為逃避保險而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建議企業最好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如果不能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定要職工自己寫明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企業做好備案,以防備將來職工向企業索要雙倍工資。
14。針對一些企業職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目的是為了擔心需要個人交納社保的問題,可以與職工約定提高職工的部分工資待遇,職工個人應當交納的社保由企業承擔,包含在社保以內。
15。關于一些職工擔心簽訂合同會影響職工的跳槽問題,如果企業真的想保留該職工,需要該職工提供工作,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中作出讓步,比如,可以約定職工需要離職時,可以隨時離職,企業不追究職工的責任。
16。當然,需要明確說明的事情是,現在,對于職工明確表示不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到底應當怎么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并不特別明確,通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杜仲裁官認為,企業通知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就要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如果企業不與勞動者終止該勞動關系,繼續聘用該員工,如果該員工以未簽署勞動合同為由主張雙倍工資企業還是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
公司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已經和員工提出過以原來的合同約定條件來續簽勞動合同,員工明確表示不同意續簽的,公司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是不違法的。
合同期滿未續簽,但仍然堅持用工的,還有可能會產生雙倍工資的糾紛。
不續簽勞動合同范本10
一、不續簽,繼續留用
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庇纱丝梢,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
二、不續簽,終止勞動關系
當合同期滿的情況下,雙方協商同意,勞動合同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期滿而結束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自20xx年算起)。
一般來說,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否則應支付一定的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相關的失業保障金。
在生活中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關系的情況一共分為兩種,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進行應對,如果小編給出的建議都不符合您目前所面臨的問題,歡迎您來電詳情咨詢我們網站專門處理勞動糾紛案件的專業律師。
不續簽勞動合同范本11
【相關法律】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案情介紹】:
趙先生系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的項目經理,20xx年3月入職,并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任職部門為公司的張家口項目部,并且在合同的第五條約定: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服從甲方的工作崗位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調整乙方工作崗位、職務和職位,以及乙方被派遣到乙方分公司本市或外埠)或甲方關聯系企業(甲方參股、控股公司)相應的崗位和職務。
20xx年1月28日,趙先生向公司提交了解除勞動關系申請,該申請載明“我在12月中旬接到公司勞動合同續簽的通知,不同意公司關于外派地點的變更和外派補助的取消,不再續簽合同,請公司批準!惫竟逝c趙先生辦理了勞動關系解除手續。隨后,趙先生申訴至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1、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支付20xx年3月至20xx年2月未休年休假工資。其提交的證據只有其最近一年的工資銀行打卡記錄。
庭審過程中,公司方主張沒有說要取消補貼和變更工作地點,是趙先生自己的錯誤主觀推測,趙先生在職期間的外派補貼不屬于年假工資的基數。
【案例分析】:
本案中有兩個爭議焦點。1、公司是否屬于不續簽勞動合同,2、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基數如何計算。
很多勞動者在勞動爭議實踐中,忽視了法律的最基本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往往認為自己屬于弱勢地位,所有的舉證責任均在公司,這個認識絕對是錯誤的認識。
在本案的舉證環節中,明顯趙先生并未就公司構成降低續簽勞動合同待遇的情形舉證成功,且雙方原簽署的勞動合同中已有外派的條款。換言之,人力資源法律庫認為,即使公司將趙先生調整到外派至其他地點的項目,結合公司屬于房地產的行業運營特點,亦不足以認定系公司降低了趙先生的合同待遇,趙先生有關取消外派補助的主張更是沒有證據可以證明。
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趙先生主張續簽勞動合同內容發生變更(待遇降低),但趙先生并未就公司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變更了內容以至于降低了合同待遇舉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趙先生要求公司給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依據不足,因此對于要求公司給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至于本案的第二個爭議點,公司認為以基本工資核算年休假工資的主張是無法得到支持的。因為年休假的計算基數為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即月平均工資(剔除加班費,但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等工資性收入)。在本案中,公司每月向趙先生發放的補貼亦系工資組成部分。因此公司的主張是沒有依據的。
最后,人力資源法律庫小編提醒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在面臨與員工勞動合同的到期時,公司一定要慎重處理,注意保存與員工商談合同是否續簽以及續簽合同的待遇內容相關證據。以免最后續簽合同協商不成時,缺少證據,最后被仲裁或法院認定為變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關于年休假問題,法律并未規定員工享受年休假必須先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相反卻為用人單位設定了根據本企業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義務。公司應該認真履行該義務,并保存好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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