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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手房購房定金合同

        時間:2022-07-20 23:34:47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2016關于二手房購房定金合同

          購房定金協議

        2016關于二手房購房定金合同

          甲方:

          乙方:

          1.甲方的房屋座落在閔行區碧江路X弄X號X室,建筑面積X平方米。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格為¥460000元(大寫:人民幣肆拾陸萬元正)。

          3.雙方約定房屋定金數額為¥10000元正(大寫:人民幣壹萬元正)于定金協議簽定當天支付,定金支付后本協議生效。

          4.甲方在收到定金后在雙方簽定房屋買賣合同前將房屋出售給他人,視為甲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

          5.乙方必須在定金支付后X天內于X日前簽定房屋買賣合同,同時支付首期房款¥X 元(大寫:人民幣 X )第二期房款為X元(大寫:人民幣 X )于X 前支付,余款為按揭貸款方式支付,并在買賣合同簽定后一周內開始辦理,一月內辦理完畢。超出時間視為乙方違約,定金不退還。

          6.維修基金由乙方付給甲方,具體數額看維修基金發票。

          7.乙方的按揭貸款由乙方自行辦理,但甲方必須協助。

          8.如有未盡事宜,可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時間::時間:

          延伸閱讀:關于二手房交易定金合同的常見問題

          問題一:簽訂了認購協議,交納定金之后,因主合同或補充協議達不成一致意見,賣方不愿退定金怎么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遇到簽訂了認購協議,交納定金,因主合同或補充協議達不成一致意見,無法繼續履行定金協議的情況,根據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屬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賣方應當將定金返還買方。

          在二手房交易實踐中,此類糾紛較為常見。為避免糾紛發生,在簽訂定金協議時,應當以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釋為依據據理力爭,明確在定金中寫明“如果雙方就有關合同條款協商不成,賣方應返還定金”,這樣將更為有利。

          問題二:《定金協議》有房屋買賣協議的效力嗎?

          二手房交易,一般先簽訂《定金協議》,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簽署了《定金協議》后,賣方反悔不愿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怎么辦?請看下面的案例:

          某買方與某賣方簽訂了《定金協議》,協議約定買方將自己名下一處房產(尚未取得房產證),以人民幣2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買方,約定定金為40萬元,預付房款100萬元,其余60萬房款待買方取得房產證后5日內由貸款銀行直接劃入賣方賬戶。違約條款為,如買方反悔則沒收定金;如賣方反悔則雙倍返還定金。當天,買方將140萬元支付給了賣方,賣方也把房屋鑰匙及相關證書資料交給了買方。

          半年后,賣方順利取得房產證,但由于種種原因(主要是房價看漲),賣方后悔不愿賣房了,買方訴至法院,要求賣方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認為:該《定金協議》雖名稱是定金合同,但在內容上包括了定金數額、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內容,還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產權過戶等買賣合同的相關內容。

          因此,該《定金協議》已涵蓋了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雙方的真實意圖是簽署買賣合同,只是賣方當時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才將協議稱為定金協議。另外,已經支付了大部分購房款,賣方也把房屋交付給買方使用。雙方實際履行的內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疇。

          法院最后認定該《定金協議》的性質是房屋買賣合同,現賣方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該買賣合同當屬有效,判決賣方與買方辦理過戶手續  律師點評:

          既然雙方簽訂的是《定金協議》,為什么法院要判買賣合同成立呢?這是因為看合同的性質不能僅僅看合同的名稱,而應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并結合雙方的簽約目的,實際履行情況予以綜合認定。從該案件中我們可看到,名稱是定金協議,但內容涉及房產的交付,產權過戶等定金之外的內容,基本涵蓋了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內容。

          在這份《定金協議》中,雖然也約定了雙方均可反悔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在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情況下,賣方作為違約方無權主動要求適用該條款,來承擔較低違約責任。

          問題三:“訂金”與“定金”是一回事嗎?

          “訂金”與“定金”并不是同一概念。一般認為“訂金”屬于預付款,與定金不同。預付款是當事人預先支付部分價金的一部分,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對預付款的處理方式是:合同履行的應當抵作價款,合同不履行的應當如數返還。由于預付款不具有懲罰的性質,違約時不會產生沒收預付款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問題。

          “定金”則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之一,是當事人一方為保證合同的訂立、履行或保留解除合同的權利,依約定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約定,適用“定金罰則”,即支付定金一方違約,則收取定金一方有權沒收定金;如收取定金一方違約,則須向支付定金一方雙倍返還定金。

          由于訂金(預付款)和定金在實踐中極易混淆,建議二手房的買家遇到中介要求預先交付某些名目的費用時,應當與中介訂立書面協議,明確所交費用的性質究竟是定金(預付款)還是定金,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及所交費用的處理方式。

          問題四:中介公司收取定金屬于什么性質?

          在實踐中,中介公司向買方收取訂金的情況很普遍,買方應當特別留意。中介公司收到買家的定金后,往往會開具以下格式收據:“今收到買家某某多少意向金。如果業主同意以某價格賣房,該意向金轉為定金”。這種定金支付方式就對買家極為不利:一是買方和房主并無直接簽署的協議;二是手中沒有業主出具的定金收條;三是很難獲得房主已經從中介公司處收取定金的事實;四是沒有明確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代收或轉交責任。在此情況下,一旦發生房主收到定金,但反悔不賣房或抬高房價的違約情形,買方就很難要求房主雙倍返還定金,也很難追究中介公司的責任。

          因此,在買方與中介公司簽訂的居間合同中,買方要明確約定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性質:如果是代收,就應該要求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時出具業主的委托書,中介公司收到定金,視為房主收到定金。如果是轉交,要明確約定中介公司的轉交的責任,如約定幾天內轉交,未能按時轉交需承擔違約責任。另外,在交付定金后,務必要求中介公司開具正式有效的收款憑證,以便今后一旦出現糾紛可以提供有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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