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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綠化工程承包合同

        時間:2020-12-03 13:51:07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2016綠化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園林綠化工程是現代化城市綠化的重頭戲,園林綠化工程承包合同的范本是怎樣的?應屆畢業生網小編整理了最新的廣州市園林綠化工程承包合同的范本,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6綠化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園林綠化工程承包合同(施工類)

          (參考文本)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 包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包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發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承包人資質等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13—21)及其他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一)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內容:

          4.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5.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1.承包范圍:

          2.工程總面積: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圖紙

          (一)本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2)本合同條款

          (3)中標通知書

          (4)投標書及其附件

          (5)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6)圖紙

          (7)工程量清單

          (8)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屬于同一內容的文件,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1.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廣東省、廣州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均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

          2.適用標準、規范名稱:

          本合同適用現行有效的國家、省、市及行業相關標準。

          3.雙方另有約定列入補充條款。

          (三)圖紙

          1.發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及套數:

          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以任何方式轉讓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方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方。承包方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發包方及相關部門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3.發包人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

          第三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監理

          1.監理單位名稱:

          2.監理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

          除本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二)雙方派駐工地代表

          1.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除發包方代表外,發包方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方發出任何指令。發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發包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并須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方對發包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承包方認為發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發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發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緊急情況下,發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方雖有異議,但發包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承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承包方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簽字后送交發包方代表,發包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承包方代表按發包方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發包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發包方代表聯系時,承包方代表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發包方代表提交報告。責任在發包方,由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無條件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承包方代表。

          3.任何一方駐工地代表發生變更時,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對方,并明確指出交接時間、權限;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由該方自行承擔。

          (三)發包人工作

          1.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

          (1)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的具體要求和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等管網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負責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的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建筑);

          (9)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1)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

          2.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四)承包人工作

          1.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2)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和非夜間施工照明、圍欄設施的責任和要求:

          (3)向發包人及發包人代表提供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相關費用已包含于本合同價款中,發包人無須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4)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相關費用已包含于本合同價款中,發包人無須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負責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之前的工程保護工作;對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6)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具體要求及費用承擔:

          (7)保障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并且:

          (8)雙方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一)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日。

          (二)進度計劃

          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2.發包人對施工方案、進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時間: 。

          3.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4.承包人必須按照經發包方或其指定第三人書面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并接受發包方對進度的監督和檢查。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發包方或其指定批三人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的,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三)延期開工

          如發生 情形需延期開工的,承包人應于延期原因終止后7天之內以書面形式將延期原因向發包人及監理方匯報,發包人及監理方書面認可的方能順延工期。

          因發包方原因不能按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發包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遲開工日期,并相應順延工期。承包方應當按照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發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書面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順延。

          (四)暫停施工

          如發生 情形發包方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暫停施工。承包方應當按發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因發包人原因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順延。

          (五)工期延誤

          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發包人書面確認,工期相應順延,且雙方互不追究違約責任。

          (1)發包人未能按雙方約定日期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工程量變化或重大設計變更影響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等原因造成停工超過1天的;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災害;

          (7)發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它情況;

          (8)其它可調整工期的因素:

          2.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后3日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監理方提出報告。發包人在收到報告后7日內予以答復或催促監理方予以答復,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承包人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六)工期提前

          承包方必須按照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方或其指定第三人書面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施工中發包方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方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方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第五條 質量與檢驗

          (一)工程質量

          1.工程質量標準:

          本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本合同第二條(二)款第2項所述的標準、規范所規定的要求。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方應負責免費修復或重做,工期不順延,并承擔違約責任。

          2.檢查和返工

          (1)承包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發包方或其指定第三人、監理方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發包方代表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發包方代表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方承擔拆除和返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承包方種植的綠化苗木,其規格、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或設計要求時,須在種植季節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費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3)發包方或其指定第三人、監理方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4)因發包方或其指定第三人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擔。

          3.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 質量監督站鑒定,所需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本工程的質量監督單位是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和各區園林綠化行業主管部門。

          (二)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

          1.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的部位:

          (1)花卉、樹苗和草種采購前的品種、規格等由發包方和業主代表以及現 場監理書面認可;

          (2)有機肥、化肥、播種(名稱、合格證、適用范圍)均勻性;

          (3)平整場地、剔除石塊及建筑垃圾;

          (4)下種前的場地坡度、高程;栽樹前的樹坑深度、大小。

          2.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檢,并于48小時前書面通知發包人、監理方檢驗。驗收合格,發包人、監理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若在48小時內發包人、監理方不進行驗收也未提出書面延期要求的,可視為發包人已經批準,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能影響工期。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六條 安全施工

          (一)安全施工

          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二)事故處理

          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發包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處理。

          第七條 合同價款與支付

          (一)合同價款

          1.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2.合同價約定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該合同價中的單價已包括但不限于包人工、包材料、包消耗量、包制作、包安裝、包機械、包運輸卸車、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安裝材料損耗、包風險、包經有關部門驗收等費用。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本合同價款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

          第一種方式:

          采用固定單價,固定單價在本合同履行期內不作任何調整。

          第二種方式:

          采用固定總價,除非發經發包人書面同意的設計變更或書面簽證超出本合同價款 %的,合同價款按照以下約定予以調整:

          (1)合同價款發生以下情況時可以調整: 。

          (2)合同價款的調整方式: 。

          (三)工程量的確認

          1.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經過業主、監理、發包方共同對質量驗收簽字后7天內簽字確認;

          2. 發包人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7天內 。發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報告7日內無正當理由未核實工程量的,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將視為被確認并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核實工程量未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的,確認結果無效。

          3. 對承包人擅自超出設計圖紙范圍施工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確認,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及可能導致的工期延誤等法律后果。

          (四) 工程款支付

          1. 合同生效后 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價的 %為預付款。工程開工后,工程預付款應從工程進度款中逐次扣回,扣回比例為當期進度款的_____%。當累計完成工作量達到合同承包價(扣除了招標人暫列金額)的_____%時扣回全部預付款。

          2.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 以月為單位。

          □ 以季度為單位。

          □ 以施工進度為準,具體為:

          (1)承包人按工程進度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簽署并蓋章的已完工程款額的計量和支付申請。工程款進度款申請報告的格式按項目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的要求制作。監理工程師收到計量支付申請3天內核實工程量。承包人的計量支付申請經監理單位和建設管理單位審核確認后按有關規定辦理支付。

          (2)措施項目費按實際發生計量支付,但總額不超過投標時的措施項目費。

          (3)累計支付工程進度款不超過已完工作量的8%且不超過承包合同價扣除招標人預留金的8%。

          (4)本期間應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項: 。

          3. 發包人應在確認工程量結果后 日內按前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驗收通過并辦理完畢相應結算手續后 日內,發包人累計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應達到工程結算總價的 %,結算總價的 %作為工程保修金。

          5. 本工程保修期滿,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責任的前提下,發包人在期滿后 日內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6. 由于本項目資金來源為財政性資金,執行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程序,發包人僅負責在上述約定時間內完成申請支付手續,實際付款到賬時間及金額以支付單位支付時間及金額為準,發包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支付遲延責任;在每次支付前,承包人必須向發包人提交書面支付申請并開具與支付額相等的合法有效的發票,方可辦理相關申報支付手續。

          7. 如承包人未能按時提供合法、有效、等值的發票,發包人有權拒絕支付直至承包人能提供相應發票,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及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8. 發包人支付前有權扣除相應的違約金和賠償款等費用,已扣除的費用不再支付。

          第八條 材料設備供應

          (一)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

          1.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后)

          2. 雙方約定的苗木、材料、設備交驗的標準:

          3. 發包人供應的苗木、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若因此造成工程延誤,工期順延。

          4.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承包人按發包人供應相關苗木、材料、設備價值的 1 %收取管理費。

          (二) 承包人采購苗木材料設備

          1. 承包人采購苗木材料設備的約定:按投標清單中的標準進行采購。

          2. 雙方約定的其他檢疫證明及方式: 。

          第九條 工程變更

          (一) 設計變更

          1. 施工中對原設計變更,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應至少提前14天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進行變更。若承包人收到變更通知后認為難以實施此項變更的,應立即通知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說明原因并附詳細依據。監理工程師與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后確定撤銷、改變或不改變原變更通知。

          2. 變更工作影響工期的,承包人應提出調整工期的要求。發包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長工期的施工進度計劃或相應施工措施等資料。

          3. 如果承包人對原設計提出變更要求,經發包人、監理方書面批準后方可實施。

          4. 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方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方的直接損失,由承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和苗木的換用,須經發包方事先書面同意。未經發包方事先書面同意就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方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二) 其他變更

          施工中如發生除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變更時,應以發包人簽發的現場簽證為準。變更程序按第九條(一)款執行。

          (三) 確定變更價款

          1.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通知或簽署變更協議后5日內提出變更工程量及價款報告資料,逾期不向發包方代表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 發包人在收到變更資料報告5日內予以確認,逾期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視為變更報告已批準。

          3. 發包方代表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4. 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方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第十條 竣工驗收與結算

          (一) 竣工驗收

          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應提前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日內組織驗收。發包人如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日內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六)合同生效及終止

          1.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在雙方完成了相互約定的工作內容后即告終止。

          (七)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發包人執 份,承包人執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具體化、補充或修改。補充條文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人(簽字):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銀行賬號:

          2. 竣工日期為本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的日期。保修期正式開始起算。綠化部分以初驗合格日期為養護期開始時間。

          3.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并明確雙方責任及費用承擔。

          (二) 竣工結算

          1. 雙方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后,雙方進行工程結算。

          2. 承包人在竣工驗收并將工程移交給發包人之日起15日內向發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竣工圖。

          3. 發包人自簽收完整的上述結算資料報告之日起2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予以簽認。如承包人提交的結算資料尚有不完善的地方,承包人須積極配合并辦理相關不夠完善的.資料并提交給發包人,否則,延期結算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4. 若本項目為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須執行《廣州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第十三條規定,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結果作為本項目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十一條 質量保修

          (一) 質量保修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 土建工程:

          2. 綠化種植工程:

          3. 噴泉、噴灌工程:

          4. 園建工程:

          5. 給排水及電氣安裝:

          6. 其他附屬工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綠化部分以初驗合格之日起計算。

          (二)質量保修責任

          1.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內派人保修。

          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在24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綠化種植工程在保修期內應達到____級養護標準。

          4.保修期內發現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應在種植季節按原設計品種、規格更換。(發包方以書面、傳真以及電子郵件通知承包人到達現場替換,如通知送達承包人1天后還沒有替換時,發包方有權自行安排替換或補種,一切費用在保修金中扣除)。

          (三)保修費用

          1. 保修費用由承包方承擔,但因第三方(第三方不包括園林產品的供應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2. 雙方約定的養護期間水、電費用的承擔:

          (四) 其他

          1.雙方約定的其他保修事項:

          保修期內,因承包完工的工程質量或維護保修問題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負責賠償,即便任何法律文書確定由發包人負責的,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合同條款約定內容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及發生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二)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經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解除合同,但承包人應承擔合同價款的 %的違約金及賠償發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發包人根據承包人履行情況推斷出承包人無力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經發包人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后 天內仍未提供確保合同履行的措施、方案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同時承包人還應承擔合同價款的 %的違約金及賠償發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應按合同價款的 ‰(千分之 )計算工期延誤違約 金,并賠償甲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逾期超過3日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同時乙方還應承擔合同價款的 %的違約金及賠償甲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四)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達不到質量要求的,應承擔返修及賠償損失責任,工期不順延;造成工期逾期的,按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五)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每超過一日按應付未付價款的 ‰(千分之 )計算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 日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逾期超過 日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和后果由發包人承擔。

          (六)其他: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方式

          在本協議履行中,如雙方發生爭議,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

          (一)工程分包

          1.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方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方造成其他損失,承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方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方未經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二)不可抗力

          雙方關于不可抗力范圍的約定: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其他不適合繼續施工的情形。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方應立即通知發包方,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方應協助承包方采取措施。發包方代表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方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承包方應及時向發包方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方應每隔 天向發包方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 天內,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1.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承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可以相應順延。

          2.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三)保險

          1. 承包方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2. 保險事故發生時,承包方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四)擔保

          本工程雙方約定的擔保事項如下: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采取履約保函提供擔保時,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是從提供履約擔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發包人應在擔保有效期滿后的14 天內將此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五)合同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事先事面許可,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需向發包人支付合同總價款的2%作為違約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因發包人過錯解除本合同的,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雙方各自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5.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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