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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商場租賃合同書
本商場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本酒店有關規定,在雙方互惠互利的原則下制訂,租約條款如下:
一、酒店將位于酒店內大堂二樓的商場(約90平方米)租給租戶營業使用,租期壹年,從2002年3月18日至2003年3月17日止,租金為每月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其中租金已包括空調費和電費。
二、經營范圍:
古今字書、四大名繡、宜興紫砂、金石雕刻、文房四寶、景德陶瓷、翡翠玉器、木刻雕件、字書裝裱及各種工藝美術品
三、租戶不得超出以上經營范圍,同時不能和酒店經營或出租的商品有抵觸,若違反,酒店有權收回經營地點,不另行補償;酒店有義務保障租戶的經營不受侵犯。
四、承租人向酒店承諾以下各項:
1、租戶需于每月18日前將當月租金和其他應付費用一次性付給酒店,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酒店將收取3%的滯納金。
2、如客人用信用卡結算,則由酒店代收,酒店向承租人收取卡面額5%的手續費。
3、營業時間在早上7:00至晚上12:00之間。
4、如承租人要求安裝酒店分機電話,酒店則按電信局標準收費。
5、租戶如欲更改場地的裝修或懸掛對外宣傳廣告物品時,必須事先得到酒店書面同意后,才可進行,否則按違約處理。
6、承租人必須維持承租區域的整潔和完好,并承擔租賃區域的一切維修費用。
7、承租人要高度重視消防安全工作,服從酒店的管理,不得將任何非法物品及易燃品帶入酒店。
8、租戶任何時間都不得在承租范圍內制造噪音(包括公共廣播、電視機、收音機)。
9、租戶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不得利用承租范圍任何部分從事不合法或不正當行為。
10、租戶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酒店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酒店相關管理人員的協調管理。
11、該承租范圍不得分租或轉租。
12、如非因酒店有關人員的人為疏忽而造成租戶任何財物損壞或損失,概由租戶自行承擔。
五、酒店向租戶承諾以下各項:
1、酒店為酒店大樓的安全管理負責,并提供承租范圍內持續電力服務。
2、租戶每月可在本酒店購買飯票解決員工的膳食問題,飯票價格按每日10元/人執行。
3、酒店可提供制服洗滌服務給租戶,收費按酒店對外價格的七折執行。
六、押金:
在該合同簽訂后的七天內承租人應付給酒店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作為租用押金,合同期滿或經雙方友好協商提前終止時,如租戶已付清所有租金,并遵守合同的規定,酒店將退回押金,但不付任何利息,押金不可以用作租金交付。
七、違約責任:
承租人如違反本合同的約定,酒店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從押金中扣除損失費用。
八、合同終止:
1、租戶如逾期十天不交租金,酒店有權終止合同并追究由租戶所負責的一切經濟責任。
2、如酒店或租戶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終止此租約時,必須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終止方需負責對方的經濟損失。
九、續約:
1、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續約權,但租戶應于租約屆滿時提前三個月向酒店發出續約的書面通知。
2、租戶如不續簽租約,本合同至2003年3月17日即終止,屆時租戶必須搬出酒店,逾期不搬屆時將按酒店酌情制定的租金標準計算場租,并需賠償酒店一切有關損失。
十、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商定后另行補充,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其內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商: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蓋 章: 簽字蓋章: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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